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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空头支票管理实施细则.docx

1、农村商业银行空头支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提高社会信用,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或“本行”)对空头支票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或支票的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等的支票。第二章 空头支票的举报第三条 空头支票的举报主体。(一)本行的空头支票信息报送工作统一由总行营业部结算中心负责,总行营业部结算中心应设立空头支票信

2、息录入员,负责全行空头支票上报资料的审核、汇总、录入及上报工作。(二)各一级支行应设立空头支票资料报送员,负责对辖下各营业网点空头支票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给总行营业部结算中心。(三)总行营业部、一级支行营业部、二级支行以及分理处(以下统称“营业网点”)应及时向总行营业部结算中心报送相关资料,严禁出现瞒报、漏报、迟报的情况。1、对于营业网点在受理支票时发现空头支票的,由营业网点出具相关上报资料交换给一级支行营业部空头支票资料报送员,由资料报送员对资料进行审核后上报到总行营业部结算中心,总行营业部结算中心准备完相关上报资料后连同支行上报的资料一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

3、)。2、对于总行营业部结算中心在人民币票据交换或支票影像系统发现空头支票的,统一由总行营业部结算中心准备相关上报资料并上报人民银行。第四条 空头支票的举报载体。(一)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是空头支票电子数据上报的唯一载体。管理系统的信息录入报送工作由总行营业部结算中心负责完成。信息录入员必须将每笔空头支票信息完整录入管理系统报送人民银行。(二)管理系统的操作员号管理要求:1、系统管理员:由人民银行为本行建立,该操作号由总行会计结算部管理,负责总行营业部结算中心所有信息录入员(二级)操作号的新增、撤销、权限设置等方面的处理。2、信息录入员:总行营业部结算中心人员担任,由

4、总行会计结算部按总行营业部结算中心的报送需要设置,该操作号将赋予“报告书登记”、“批量申报”、“报告书修改”、“文书打印”、“黑名单查询”等权限。信息录入员号的新增、撤销等申请可在OA系统中“业务系统操作号变更申请流程”完成,申领的操作号启用、交接、停用应在IC卡、操作号领用交接登记簿上详细登记,并签名(章)确认。具体要求请参照农村商业银行柜员卡和系统操作号管理办法(东农银发2010719号)。第五条 举报空头支票所需资料:(一)举报账户余额不足的空头支票所需资料包括:1、支票和退票通知书或退票理由书复印件;2、银行对账单;3、空头支票报告书;4、客户信息清单。(二)举报签发支票的签章与预留印

5、鉴不符的支票所需资料包括: 1、支票和退票通知书或退票理由书复印件; 2、预留印鉴纸质影印件;3、空头支票报告书;4、客户信息清单。第六条 营业网点发现空头支票的处理流程:(一)营业网点在受理支票时发现空头支票作退票处理,并开具退票通知书。退票通知书第一联、三联原件应单独专夹妥善保管,以备法院调取证据,不得遗失,第二联联同支票退回持票人。退票通知书原件应填写完整的要素,包括:1、票据种类、票据号码、金额;2、付款人账号和名称;3、退票原因;4、在日期后标注“退票时间某时某分”; 5、加盖营业网点业务公章、经办人员和复核人员私章以及持票人签字。(二)营业网点经办人员使用“0248 空头支票黑名单

6、维护”交易,将每一笔空头支票信息登记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并打印业务凭证连同退票通知书第一联等资料专夹保管。(三)资料准备及上报流程:1、营业网点准备及上报的资料支票和退票通知书复印件。营业网点应复印支票复印件三份,退票通知书两份。一份支票复印件和退票通知书原件以及打印的业务凭证由开户网点专夹备案留存,另两份支票和退票通知书复印件交换到一级支行营业部空头支票资料报送员,由资料报送员对资料进行审核后上报总行营业部结算中心。营业网点上报的以上资料需加盖营业网点业务公章、“与原件核对相符”章以及经办人、复核人私章。各营业网点以及营业部资料报送员应于发现空头支票或收到上报资料当天至迟次日上午将上报资料上报

7、到相关部门或人员。2、总行营业部结算中心准备的资料(1)银行对账单或预留印鉴纸质影印件。银行对账单。对于账户余额不足的,应登录综合业务系统用“0807查询对公活期账户明细”或“0607 查询活期户明细”交易打印银行对账单,对账单应覆盖透支日所有的交易流水,对账单的起始日应为透支日前发生最后一笔资金业务的日期(不含透支当日),终止日应为透支日的次日。预留印鉴纸质影印件。对于签发支票的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应登录电子验印系统打印存款人预留印鉴的纸质影印件。(2)客户信息清单如存款人为对公单位,应登录综合业务系统使用“0206查询对公客户信息”交易打印对公客户信息清单;如为对私客户,应使用“02

8、18查询储蓄客户信息(按卡(账)号)”交易打印对私客户信息清单。总行营业部结算中心准备的资料需加盖总行营业部业务公章、“与原件核对相符”章以及经办人、复核人私章。总行营业部结算中心应于发现空头支票当天至迟次日上午将上报资料上报到人民银行。第七条 总行营业部结算中心发现空头支票的处理流程:(一)总行营业部结算中心在人民币票据交换及支票影像系统中发现空头支票的,应作退票处理:1、如是支票影像系统中发现的空头支票,应在支票影像系统作退票处理,并在综合业务系统打印退票理由书。通过综合业务系统“3840”交易打印两份退票理由书,退票理由书应同时加盖总行营业部业务公章、经办人员和复核人员私章。2、如是人民

9、币票据交换中发现的空头支票,应复印一式两份支票复印件,并在综合业务系统作退票处理,打印退票理由书。通过综合业务系统“1458”交易打印一式三联退票理由书,退票理由书第一联原件应单独专夹妥善保管,以备法院调取证据,不得遗失,第二、三联联同支票退回票据提出行。退票理由书应同时加盖总行营业部业务公章、经办人员和复核人员私章。(二)综合业务系统将自动根据以上空头支票退票情况登记每一笔空头支票的支票号码、退票日期、退票理由等信息,实现其电子化登记、管理。(三)资料准备及上报流程:对于总行营业部结算中心发现的空头支票,其相关上报资料统一由总行营业部结算中心准备并上报。主要包括:1、支票、退票理由书复印件。

10、总行营业部结算中心应准备支票、退票理由书原件或复印件共两份(如是支票影像系统支票提入业务中发现的空头支票,应打印该空头支票电子图像代替其空头支票复印件)。支票、退票理由书复印件必须加盖总行营业部业务公章、“与原件核对相符”章、经办人以及复核人私章。一份支票复印件和退票理由书原件由总行营业部结算中心专夹备案留存,另一份则联同其他资料交换到人民银行。2、银行对账单、预留印鉴纸质影印件、客户信息清单等资料参照第六条第(三)点的第2小点执行。第八条 总行营业部结算中心汇总上报资料及资料的保管总行营业部结算中心信息录入员在收集营业网点发现空头支票和总行营业部结算中心发现空头支票的所有资料后,应登录管理系

11、统进行空头支票信息录入以及报送,同时打印一式两份空头支票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报告书应加盖本行行政公章以及信息录入员、复核员私章。将一份报告书联同支票、退票通知书或理由书复印件以及其它纸质资料一并寄送人民银行,另一份报告书联同支票、退票通知书或理由书原件或复印件由总行营业部结算中心专夹备案留存。第三章 空头支票的处罚规定第九条依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的赔偿金。第十条人民银行在收到本行送达的上报资料后,将于3个工作日内进

12、行核实。(一)若审核结果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会将空头支票全套资料退回给总行营业部结算中心,结算中心信息录入员应依照人民银行的审核结果作相应处理:1、若审核结果是不符合认定为空头支票的,总行营业部结算中心应在综合业务系统使用“0248 空头支票黑名单维护”交易将对应空头支票记录进行撤销,操作交易时应在“删除原因”栏目注明删除原因,并打印业务凭证连同全套资料专夹备案留存。2、若审核结果是我行提交资料有误或其他问题的,应重新准备资料并上报给人民银行。(二)若情况属实,人民银行将向空头支票出票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出票人收到人民银行寄送的告知书后,对拟进行的行

13、政处罚有异议的,应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亲自将陈述或申辩书面材料递交人民银行营业室。对拟进行的重大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出票人可以要求听证,并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营业室递交听证申请书,说明听证的要求和理由。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十一条 空头支票出票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或者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向出票人发出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出票人收到决定书后,应当在15日内,按照决定书上记载的处罚金额,到指定的罚款代收银行缴纳罚款。第十二条 被处罚人不自动履行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

14、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不会高于应缴纳的罚款数额。人民银行可要求银行机构停止为存款人出售支票或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章空头支票“黑名单”制度执行要求第十三条对于累计签发空头支票超过3次(含)、拒绝签收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在规定期限未缴罚款的出票人,将被人民银行列入签发空头支票不良记录“黑名单”。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于每个季度初发布黑名单,该黑名单是由市所有金融机构举报并进入人民银行签发空头支票不良记录的存款人清单。黑名单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个人支票存款人黑名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违规次数等信息;第二部分为对公支票存款人黑名单,包括单

15、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和违规次数等信息。第十五条总行会计结算部定期通过综合管理系统中“黑名单上传”功能模块将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空头支票“黑名单”上传到综合业务系统中,实现黑名单的电子化登记、管理。第十六条 营业网点柜员在向客户出售支票或客户申请开立账户时,如客户为最新的“黑名单”客户或其在综合业务系统中空头支票次数为3次(含)以上的,系统将限制客户业务的办理同时返回“客户为空头支票黑名单户或空头支票次数为3次(含)以上,应中止为其办理业务”的提示,柜员中止为其出售支票或开立账户的同时应咨询客户或翻查其空头支票资料,确认系统记录的黑名单及空头支票情况真实、完整。第五章 存款人恢复购买支票第十七条

16、被列入空头支票“黑名单”或累计签发3张(含)以上空头支票的存款人申请恢复购买支票的,必须参加支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由人民银行统一组织开展,被列入“黑名单”或累计签发空头支票已达3次或以上的存款人应自行到人民银行报名参加培训以及考试,培训的具体时间、地点安排由人民银行根据每期报名人数而定,具体安排可通过电话或自行到人民银行营业室咨询。培训和考核及格并全部缴纳罚款后,人民银行会向存款人出具消除“签发空头支票不良记录黑名单”证明(以下简称“消除证明”,格式见附件2)。第十八条 被列入空头支票“黑名单”或累计签发3张(含)以上空头支票的存款人申请恢复购买支票的,应向我行提交以下材料:

17、 (一)单位负责人或法人签署的书面申请;(二)保证不再签发空头支票的承诺函;(三)人民银行出具的消除证明。第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恢复购买支票的审核处理流程: (一)柜员接收存款人提交的资料,审核其是否合规、完整。登录综合业务系统,使用“0251 空头支票信息多笔查询”交易,确保存款人在消除证明上标示的日期后没有签发3次(含)以上的空头支票。如存款人在人民银行核发消除证明后有签发3次(含)以上的空头支票的,应停止出售支票给存款人,并要求其按本章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重新申请购买支票。(二)网点负责人或营业部经理根据存款人提供的资料对存款人恢复购买支票的申请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才能恢复出售支票给存款人

18、。柜员登录综合业务系统,使用“0248 空头支票黑名单维护”交易,将存款人空头支票黑名单或对应空头支票次数进行撤销,如撤销黑名单的,交易完毕后应打印业务凭证连同客户提交的资料专夹保管,存款人在消除证明日期前所签发的空头支票次数记录由系统自动撤销;如存款人为非黑名单客户,只需撤销其空头支票次数,但须柜员手工逐笔撤销,交易完毕后打印的业务凭证连同客户提交的资料专夹保管。(三)存款人提供的资料,包括书面申请、承诺函、消除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由开户网点专夹留存备查。第二十条 总行营业部结算中心空头支票信息报送员须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前登录综合业务系统,使用“0249 支票黑名单多笔查询”以及“0251空头支票信息多笔查询”交易查询上一季度黑名单撤销以及空头支票记录撤销3次(含)以上的存款人名单,并填写恢复购买支票的存款人清单(附件3,加盖总行营业部业务公章)报送到人民银行,如当季没有发生该项业务的也要上报空白表格。第六章 资料的管理第二十一条 营业网点以及总行营业部结算中心对所有空头支票的资料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专项装订,留存备查,保管期限为5年。第七章 其他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系统功能上线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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