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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x

1、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试行) **校发[**]35号 (**年四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贯彻《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规范学术行为,严肃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学术环境,提高研究生学术道德素质,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基本要求 凡我校各类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都要遵守以下原则: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知识产权,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2.忠于科学,探求真理,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严谨治学,服务社会

2、 3.刻苦学习,严肃认真,坚忍不拔,勇于创新,自强不息,洁身自律。 4.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现象。 5.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与收益,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已行为,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现象。 6.坚持文责自负,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7.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要及时向学校举报,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作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 8.在校期间和毕业以后都要始终如一,严以律己,自觉遵守科学工作者学术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第二条 进一步明确研

3、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 研究生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加强自律,严谨求实,决不弄虚作假,同时要加强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教育,保持优良学术风范。 导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著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对于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和拟发表的学术论文(拟出版的学术论著),导师要切实履行审查责任,特别是对自己作为作者之一的论文,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文责自负的原则,对论文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做到实事求是,科学求真。 第三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学术道德规定 1.在校完成的学位论文内容,如以学位论文中研究成果发表论文,属学校主持和科研项目研究的学术成果,一律冠名为**大学

4、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图表、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2.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所有参考的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文献应该主动向导师汇报或交导师审阅。 3.研究生署名“**大学”或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 4.研究生答辩时列入学位申请档案材料中的发表论文清单必须是经过导师签字同意的学术论文。 5.研究生学位论文参考文献必须符合《**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定》中参考文献的引文规范。 6.研究生毕业以后

5、署名包含有导师姓名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也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在标注**大学承担的基金项目资助时,也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7.研究生在校完成的学位论文内容,属**大学主持的科研项目研究的学术成果,即使已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如以学位论文中研究成果发表论文,也需征得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并冠名**大学,可以在标注中注明通信联系地址。 第四条 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严禁下列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1.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2.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

6、发现; 3.将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明而据为已有; 4.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在撰写学位论文、其它拟发表论文的过程中进行文钱交易行为; 5.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或论文中署名; 6.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7.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8.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 9.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等; 10.诽谤、陷害、恐吓、报复、辱骂或恶意攻击领导、导师、任课教师、论文(或成果)评审人和有关人员等; 11.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

7、伪造导师、领导或专家签名; 12.在承担助教、助研和助管等工作中以职谋私; 13.未经允许私自运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专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14.制造或者恶意传播计算机病毒; 15.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在社会上造成对学校的不良影响; 16.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定的受理和鉴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学术道德的问题。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学术道德规范鉴定小组,具体负责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鉴定。 第六条 对违反学

8、术道德规定的处罚 1.违反学术道德规定者,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对情节轻微者,可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和取消申请学位资格等处理。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已授予学位的研究生,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判定,可对授予的学位予以撤销。 2.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发表或撰写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者,除对研究生进行处理外,根据指导教师负有责任的大小,给予如下处理:通报批评,暂缓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 4. 若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学术活动因学术道德问题被他人诉诸法律,指导教师和学校将积极配合查清事实。如指导教师和学校无过错,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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