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业产业园地设施抵押借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农村融资环境,有效解决“担保难、放款难”的问题,加快我县现代设施农业发展,推动我县“菜、枣、苗、畜、果”五大支柱产业上等升级,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金融监管及行业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产业园地、设施是指发展五大产业建设的三园(菜园、枣园、果园)、二场(苗木场、养殖场)的经营、使用权和设施及其以上的种植物、养殖物(以下简称三园二场)。 农业产业园地、设施抵押借款是指在本县范围内自有或拟建的“三园二场”作抵押,向农村信用社申请的生产、加工等流动资金贷款和建设资金贷款。 第
2、三条 办理“三园二场”抵押借款时,经营收益期内的园地、设施及所属土地使用权(经营权)同时抵押。 第四条 办理“三园二场”抵押借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抵押借款合同。 第二章 借款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抵押借款的范围 (一)居住在信用社的服务区域之内从事农业生产并拥有本地户口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观念强,信誉良好的农户; 有种植、养殖、经营、管理技能且在本地经营“三园二场”的辖外自然人、法人,经联社核准,也在此范围内; (二) 从事与“三园二场”生产、经营、加工有关的经营活动,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或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还本
3、付息的能力; (三)诚实守信,在信用社和其它金融机构无不良借款和不良担保记录; (四)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帐户。 第六条 申请抵押借款的条件 (一)借款人依照本办法设定抵押的“三园二场”,必须取得由县级管理部门颁发或出具的所有权证明和村委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 (二)设定抵押的“三园二场”必须符合当地发展规划; (三)设定抵押的“三园二场”原则上要参加农业保险。 第七条 农户申请借款以家庭为承贷主体,以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家庭主事人为借款人办理借贷手续。 第八条 设定抵押时,借款人应提供由县管理部门出具或颁发的所有权证明。抵押价值由有权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4、 第九条 “三园二场”建设需申请借款的,自有资金不低于实际投资的50%。 第十条 “三园二场”借款需向农村信用社提供以下审查资料: (一)借款人个人情况及有效身份证明; (二)家庭主要经营项目、经营状况、年经济收入情况; (三)“三园二场”抵押的使用状况及经济效益情况; (四)县级管理部门颁发或出具的所有权证明和村委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 对拟建和在建的“三园二场”,经县级管理部门审核的可行性报告及投资计划、自筹资金情况等; (五)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承诺书; (六)所在地村委出具的符合本村发展规划的书面证明; (七)农村信用社需要
5、审查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借款建设的“三园二场”建成后,应及时到县级管理部门申办所有权证明,并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要主动积极与所在地村委配合,对“三园二场”借款人的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要搞好监督。 第三章 借款的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办理抵押借款的操作流程 (一) 客户申请 由借款人向农村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 (二) 实地调查 由农村信用社客户经理依据借款申请,对客户的资信情况、经营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计划、经营状况、年经济收入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撰写调查报告; (三)配合县级管理部门对拟建在建的“三园二场”投资计划、预
6、期收益(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核,并依据县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确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 (四)贷款审批,按联社现行的贷款管理权限,经有权人核准后,签订抵押借款协议; (五)抵押登记 “三园二场”抵押实行登记制度。由抵押人申请,抵押权人协同,到县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时起生效,同时,经营收益期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对在建的 “三园二场”,待建成后,应及时到县级管理部门申办所有权证明,并办理抵押登记。 客户办理“三园二场”抵押登记,应当向相关部门交验下列文件或复印件: 1、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借款协议; 3、《土地承包合同》、“三园二场”所有权证明;
7、 4、所在地村委出具的符合本地发展规划的书面证明; (六)审查授信 按抵押贷款的流程办理,即:客户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并将50%的自有资金存入信用社基本账户,信用社客户经理受理,确定贷款的对象条件及方式,客户经理实地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信贷管理(岗)部审查、有权人审批并确定授信额度; (七) 依法公证 对签订的借款合同等办理公证手续; (八) 发放贷款 对已审批的贷款,与自有资金挂钩使用,在二个工作日内发放,同时,积极动员客户参加相应的农业保险。 第四章 抵押借款的限额、期限、利率 第十四条 客户申请的“三园二场”抵押贷款,根据抵押物价值高低,实行“一次授信
8、总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管理。授信总额不超过抵押评估价值的50%。 第十五条 客户申请的三园二场”抵押贷款期限按用途、生产周期并结合其综合还贷能力确定,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抵押贷款可以展期一次,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展期不超过原贷款期限;原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十六条 “三园二场” 抵押贷款实行利率优惠:首次大棚、枣园抵押贷款执行信用农户的优惠利率;对能够按期还本付息(或因参加保险无不良记录)的,第二次贷款,享受原定利率下调2%的优惠;对仍然能够按期还本付息(或因参加保险无不良记录)的,第三次贷款,享受原定利率下调4%的优惠。
9、 对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客户,在享受利率优惠的同时,并相应提高授信额度。 第十七条 “三园二场” 抵押贷款一般实行按月结息,每月末的20日为结息日。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借款业务发生后,客户经理要对贷款用途、客户生产经营状况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经常性跟踪检查和定期检查,客户经理要在短期贷款到期前10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填制一式三联的《贷款到期通知书》,一联发送客户并取得回执,一联发送担保人并取得回执,一联留存备查。 (一) 建立信贷风险预警制度 信用社客户经理要定期对客户生产经营状况以及社会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财务状况等进行监控。特别是对资金使用情况按投资进度进行
10、跟踪监控,杜绝资金被挪用; (二) 建立客户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 对客户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出现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事项,客户经理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信用社(保险公司)报告; (三) 违约处理 客户未按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义务或资金挪作它用的,信用社要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采取计收罚息、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依法起诉等措施。 1、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按抵押贷款协议进行处置:“三园二场”抵押(包括经营收益期内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 2、抵押“三园二场”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抵押人清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定、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