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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集团商标的管理制度模版.docx

1、XX 有 限 公 司关于集团商标的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商标设计、选择的管理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管理第四章 商标的国际注册第五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第六章 商标档案管理第七章 商标许可使用和无形资产投资第八章 驰名商标的创立第九章 商标的保护第十章 附则编者按:为加强集团商标管理工作,规范商标的设计选择、注册、商标使用、归档等工作内容,保障集团业务的正常开展,维护集团在业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版 本 控 制文件状态: 草稿 正式发布 正在修改 注销文档编号:当前版本:V3.0作 者:完成日期:备 注:修 改 历 史 记 录日期版本说明作者V1.0初稿V2.0修改V3.0完善V4

2、.0完善第一章 总则第一节 目的第一条 为促进集团的商标保护与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集团商标管理的目标是通过有效的商标管理、运用正确的商标战略和策略,不断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利用商标推动产品开拓市场,参与竞争,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二节 适用范围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商标管理工作。业务公司可依据此制度制定各自的制度。第三节 基本定义第四条 集团总部包括战略整合系统、文化系统、人力资源系统、信息化系统、风险控制系统、财务系统、服务系统、投资管理中心和创新院。第五条 业务公司包

3、括XX文学、XX在线及其他投资公司。第六条 集团包括集团总部和业务公司。第七条 集团商标管理的策略:(一) 建立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度;(二) 确保集团商标的显著性、独创性;(三) 确保商标国际及国内注册的及时性;(四) 确保商标依法正确规范的使用;(五) 确保商标所指定产品的质量与创新;(六) 确保商标专用权不容侵犯与商标的不断增值。第八条 集团总部风险控制系统法务部是集团总部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一)负责草拟、修订和完善XX(网络)集团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负责集团总部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评估、使用许可的审核及办理,对暂不使用的商标应每三年公告一次;(三)指导或参与涉

4、及XX(网络)集团的商标侵权及纠纷处理工作;(四)指导和监督集集团总部商标使用工作,商标的使用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五)负责集团总部商标的档案管理、信息处理;(六)向集团有关人员提供商标专业知识咨询与培训;(八)负责政府商标主管行政部门的联系;(九)参与集团总部涉及商标问题的有关合同或协议的起草工作,以及对外商标问题谈判;(十)及时清理和更新集团总部商标档案资料;(十一)负责其他集团总部商标事宜;(十二)在业务公司法务部未建立或法务人员缺编的情况下,代理业务公司法务人员商标管理职责。第九条 业务公司法务部是各业务公司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一)负责草拟、修订和完善业

5、务公司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负责业务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评估、使用许可的审核及办理,对暂不使用的商标应每三年公告一次;(三)参与涉及业务公司的商标侵权及纠纷处理工作;(四)指导和监督业务公司商标使用工作,商标的使用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五)负责业务公司商标的档案管理、信息处理;(六)向业务公司有关人员提供商标专业知识咨询与培训;(八)负责政府商标主管行政部门的联系;(九)参与业务公司涉及商标问题的有关合同或协议的起草工作,以及对外商标问题谈判;(十)及时清理和更新业务公司商标档案资料;(十一)负责其他业务公司商标事宜;(十二)在每个月开始的十日内,有义务将所

6、有新申请商标、商标转让、续费、放弃等商标管理信息向集团总部风险控制系统法务部进行报备;(十三)在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平台上线使用后,有义务接入知识产权管理平台并将所有业务公司申请商标、商标转让、续费、放弃信息在知识产权管理平台上显现报备,按照知识产权管理平台的要求进行商标管理。第十条 集团总部风险控制系统法务部指导、服务和监管各业务公司商标管理:(一)督促各业务公司严格按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二)在每个月开始的十日内,要求业务公司将所有新申请商标、商标转让、续费、放弃等商标管理信息向集团总部风险控制系统法务部进行报备;(三)在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平台上线使用后,要求

7、业务公司接入知识产权管理平台并将所有业务公司申请商标、商标转让、续费、放弃信息在知识产权管理平台上显现报备,按照知识产权管理平台的要求进行商标管理;(四)对业务公司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商标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业务公司商标法律意识;(五)根据业务公司业务发展情况,指导业务公司进行防御商标的申请、企业名称的保护等工作;(六)指导业务公司进行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七)审查、监督业务公司商品实际使用商标和注册商标的一致性;(八)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平台,了解及监督业务公司商标注册、续展、转让等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对经营企业在实行商标备案制中所经营商品的种类、商标备案数量、存续状态;(九)帮助业务公

8、司培养商标管理专业人员,增强与商标注册企业的联络。第二章 商标设计、选择的管理第十一条 商标应具有合法性。不具有合法性的商标是不能获得注册并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即使是未注册商标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不得使用。第十二条 设计、选择的商标不得和商标法的禁止性条款相冲突,即不得违反商标法第10、11、12条的规定。第十三条 商标的显著性。设计、选择的商标应总体上具有显著特征并能与他人同种或类似商品的商标区别开来;商标的设计应简练突出,富有自身特色,做到简单明确、易记、易听、易看、易读、易写。第十四条 商标的独创性。选择、设计的商标名称或者图形不得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

9、相近似。第十五条 商标的艺术性。设计、选择的商标应当具有一定的艺术性,以美的形象引起人们的注意。选择、设计的商标要不落俗套、寓意深刻、新颖别致,使商标富于个性。第十六条 商标应适合于各种广告媒体。广告宣传是扩大商标知名度的重要方式,在广告宣传中应以商标作为中心,以便于确立商标的信誉。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管理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商标法之规定,集团结合产品及服务需要,由集团总部风险控制系统法务部报主管领导确定集团的商标整体战略。第十八条 集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本集团使用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的情形。第十九条 根据产品的销售范围及今后的发展,确定商标注册的地域范围。对于今后有可能出口的产品,在征询有关

10、销售部门的意见后提前向销售所在地的国家(或者地区)申请商标注册。出口产品应实施“产品未动,商标先行”的注册战略,商标未注册前,不进行广告宣传、不销售商品。第二十条 对于有可能被他人在其他商品类别将本集团注册商标另行注册而造成混淆的,要考虑采取申请“一揽子”的群体商标、相似商标方式解决。第二十一条 在商标注册前,拟注册商标的业务部门须向集团总部风险控制系统法务部或各业务公司法务部提交商标文字和图样进行商标查询;(一) 提供商标文字和图样:业务部门提起工作流商标查询流程,上传拟注册的商标中文、英文或图样;(二) 商标查询:集团总部风险控制系统法务部或各业务公司法务部在国家商标局网站:进行商标查询,

11、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给业务部门;(三) 领导审批:业务部门根据集团总部风险控制系统法务部或各业务公司法务部提供的商标查询结果及修改建议,提起商标申请流程,等待有关领导批准;(四) 在有关领导批准后,集团总部风险控制系统法务部或各业务公司法务部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如有相同可近似商标在先申请,未经领导审批,擅自以集团名义对外申请注册商标的,应上报集团总部或各业务公司人力资源系统,按照员工手册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十二条 商标要素注册。为能灵活、合法地使用文字、字母、数字、图形、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各种要素的组合,优先考虑将将不同的要素分别予以单独注册,以便可以灵活组合

12、使用,更好地发挥商标的作用。第二十三条 防御性商标的注册。防御商标又称“防护商标”,是同一商标所有人在已核定使用的商品之外的商品上注册的同一商标。为了防止他人利用法律不保护注册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专用权而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本集团的商标,对集团的重要产品实行防御商标注册的策略。第二十四条 联合商标的注册。联合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在自己生产或销售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几个相互近似的商标。为了扩大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防止他人的商标与集团的商标近似而在市场上被消费者误认,对集团的重要商标实行联合商标注册的策略。第二十五条 商标与商号一体化战略。商标与商号虽然受不同的法律调整,但它们从性质上讲都属

13、于知识化产权的范畴,都具有区别于社会上其他标志的特殊性,并且都是企业商誉的载体。商标与商号的一体化,对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集团实行商标与商号一体化战略,将商号作为组合商标的文字要素注册,或者单独作为文字商标进行注册。第四章 商标的国际注册第二十六条 集团总部风险控制系统法务部或业务公司法务部根据集团的经营战略需要,在商标优先权期限内及时办理商标的国际注册。第二十七条 商标的国外注册有“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两种不同的原则,因此市场营销、对外宣传等部门应当注意保留商标实际使用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产品广告宣传材料、商业发票等。第二十八条

14、 商标的国际注册应充分应用国际条约提供的便利条件,主要是利用我国已加入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只有在无法利用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情形下才考虑采用逐一国家申请的方式申请注册。第五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第二十九条 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每个涉及商标管理使用的系统,均应指定商标联络人。该商标联络人负责本系统商标的申请、日常管理、与集团总部风险控制系统法务部或业务公司法务部联络等工作。第三十条 集团总部风险控制系统法务部或业务公司法务部应当定期对商标联络人、设计人员、其它与商标使用相

15、关的人员等进行培训。第三十一条 将商标划分为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进行分类管理。对于注册商标实施严格的日常跟踪管理;对于未注册商标采取动态跟踪管理。第三十二条 商标的使用应具有稳定性,应当按照核准注册的商标样式使用,不得随意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等构成要素,这样才能逐步提高商标的消费者心中的地位。第三十三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在商标上加上注册标记。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经过一定时间的宣传,产品或服务已经在一定地域范围具有相应的知名度,且产品或服务有发展前景时,必须立即申请商标注册。第三十四条 在商品的包装、装潢、广告宣传等商标使用中,应当以商标为中心,将商标置于显著位置,同时将商标与商品

16、名称统一,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对商标产生深刻的印象。同时,对已经完成注册的商标,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注”、或”R”的权利标记。对于未完成注册、但已经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应在注明“TM”字样。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此规定使用商标,被工商部门处罚或给集团造成其他损失的,相关责任人除赔偿集团损失外,还应上报集团总部或各业务公司人力资源系统,视情节不等给予纪律处分,扣2-10分。第三十六条 商标的档案管理:集团总部风险控制系统法务部或业务公司法务部负责商标档案的管理与维护,商标档案应当完整、真实、保密。商标档案因按以下内容分类:商标注册资料;商标侵权、纠纷资料;广告资料;品牌占有率等相关市场

17、资料;同类商品的商标使用情况等;国内外相关企业商标注册情况等。 第六章 商标档案管理第三十七条 商标的档案应当遵循维护资料完整、真实、安全、统一存档、便于利用的原则。第三十八条 商标的档案管理应按下列内容分类:相关部门商标申请材料;商标注册材料;商标侵权案、纠纷案。第三十九条 商标管理人员应及时收集国内外相关企业商标注册情况、同类产品的商标使用情况及国内外商标使用战略、策略。以便于集团决策层了解竞争对手的商标战略、策略营销战略,制订出适合集团发展的商标战略、策略核营销战略。第七章 商标许可使用和无形资产投资第四十条 业务公司拟使用其它集团注册商标的,应由业务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商标使用许可

18、申请表,经过工作流审批,同时提供业务公司营业执照、财务报告等资料。集团总部风险控制系统法务部对所提交资料进行综合考察,对工作流合同流程审批通过,经审核和考察合格的企业,可与其签订商标使用合同,并提供许可使用商标的文字和图形及相关的注册商标证。第四十一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采用商标局规定的范本,双方也可在此基础上另行协商,合同签订后,视情况将合同副本报送国家商标局备案。第四十二条 集团总部风险控制系统法务部或业务公司法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许可企业使用商标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四十三条 集团总部或各业务公司因经营需要确需受让他人注册商

19、标的,须对受让商标进行充分论证,并确认没有商标权利纠纷和商标质押后,由相关业务部门向集团总部风险控制系统法务部或业务公司法务部提出受让商标的申请,并提供该商标的所有资料,经过工作流审核通过后签署受让合同。 第四十四条 将商标进行无形资产投资时,应当由集团总部风险控制系统法务部或业务公司法务部负责聘请有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无形资产的评估,对合资、合作的投资方式及企业终止后的商标权归属做出明确约定,并及时办理商标权变更、转移等手续。 第八章 驰名商标的创立第四十五条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可以将商标的保护范围从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扩展到不相同或不想近似的商

20、品。第四十六条 驰名商标的申请工作由集团总部风险控制系统法务部或业务公司法务部具体负责,其他系统应当积极配合。第四十七条 为申请驰名商标的需要,集团注意商标在日常经营中的使用和宣传,特别要注意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的人和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等记录的保存。第四十八条 在驰名商标的日常使用中,要注意追踪、查询商标公告,及时反馈商标信息,发现假冒或其他商标侵权行为及时进行处理,以防止他人恶意的商标淡化行为和商标通用化现象的发生。第四十九条 驰名商标的域外保护。我国参加的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均规定了对缔约国驰名商标的保护。集团积极进行驰名商标的国际注册,并利用国际条约和相关国内法规

21、定的异议和撤销程序,防止外商对集团驰名商标的抢注。第九章 商标的保护第五十条 集团在使用注册商标时,负有维护商标完整性的责任。集团员工对发现的商标侵权行为负有举报的义务,对于保护商标权益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于侵犯集团商标权的人员或者严重失职者,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一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的,可视其对集团挽回损失的贡献大小,报集团总部或业务公司人力资源系统给予嘉奖、记功、记大功的奖励。第五十二条 商标注册信息、使用信息、商标策略等,作为集团的商业秘密,集团总部风险控制系统法务部或业务公司法务部对本集团商标档案及其相关资料应依照商业秘密保守规则予以保密。第五十三条 对商标

22、异议、商标争议等商标纠纷案件,由集团总部风险控制系统法务部或业务公司法务部按照国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集团总部风险控制系统法务部或业务公司法务部应积极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打击假冒侵权行为,并将打假活动的相关资料留存入档,以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第五十四条 集团各地办事处、分公司负责监督、处理市场上出现的商标侵权事宜,对无法解决的可移交集团总部风险控制系统法务部或业务公司法务部处理。第五十五条 集团总部风险控制系统法务部或业务公司法务部对受理的商标侵权案件应及时调查取证,各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对初步审核涉嫌侵权的案件,可以分别采取商标异议、商标争议、商标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第十章 附 则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总部制度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七条 各业务公司商标管理工作,应在遵照本制度前提下制定本单位商标管理制度,并报集团总部风险控制系统法务部备案。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遇国家法律、法规修改,以国家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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