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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和规范本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企业的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本行为了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通过引入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子公司以计划管理人身份向投资者发行资产凭证,本行作为项目引荐机构或投资人出资购买该资产支持凭证的业务,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方式。

2、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原始权益人是指向定向专项计划移交其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以获得融资的主体,即融资客户。 管理人是指对专项计划进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约定职责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与本行合作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应具备监管部门规定或认可的相应业务资质。 第四条 本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由总行投资银行部牵头管理,总行相关部门、分(支)

3、行共同参与。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主要职责: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营销、指导和组织推动;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的业务模式设;预审和上会的组织安排;总行相关业务合同的报审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行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总行金融市场条线相关部门的职责:负责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相关的资金对接,优先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投资工作。 第七条 总行合规管理部主要职责:对相关合同文本等进行法律审查及常规法律咨询,负责指导、监督业务部室和分(支)行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合规检查。 第八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的职责:管理和督促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做好

4、业务存续期间的风险管理和连续的后续管理并履行职责内的管理职责。 第九条 分(支)行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具体申报部门,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营销和尽职调查;分(支)行内部对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的业务审查;项目的申报和经办,配合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发行、备案;项目投放资金的监管;项目的存续期管理;分(支)行相关业务合同的报审工作。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及审批 第十条 分(支)行应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业务需求情况,推荐客户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对原始权益人和基础资产开展项目调查。 第十一条 项目尽职调查及资料搜集需要原始权益人提供必要资料的

5、分(支)行应要求原始权益人出具对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合法性负责的书面承诺函。 第十二条 原始权益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特定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规章文件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四)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原始权益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回避: (一)原始权益人管理层或控股股东存在诚信问题,报表数据存在重大错漏或舞弊嫌疑的; (二)原始权益

6、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金链紧张,有较多负面新闻报道的; (三)原始权益人自身的还本付息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且无充分可靠的偿债保障措施; (四)原始权益人存在重大税务风险的; (五)原始权益人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或法律风险的。 第十四条 分(支)行项目报审。分(支)完成内部审查工作后,出具有行长签字的项目立项申报表,分(支)行出具信审会意见,连同项目材料一道上报至总行投资银行部。 第十五条 项目审批。项目正式受理后,总行投资银行部应安排评审人员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并设计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交易结构,预审同意后报审。 第十六条 项目审批通过后,原则

7、上由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选择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作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合作方,协调参与各方开展相关工作。分(支)行按照分工配合各方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组织实施环节包括确定基础资产、设立SPV、资产转让、信用增级、信用评级、证券发行备案、维护和偿还等。总协调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为主,总行投资银行部和分(支)行根据职责分工参与实施。 第四章 存续期管理及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对本行参与投资的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实施对业务的主动管理,分(支)行是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存续期管理的具体执行和风险管理责任部门,应及时了解原始权益人的后续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评级、风

8、险情况等。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分(支)行应配合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加强对原始权益人的后续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协助原始权益人办理兑付等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相关材料应进行归档管理,在分(支)行保管。 第二十条 分(支)行应督促原始权益人做好资产支持证券到期兑付的信息披露和兑付资金划付工作。 第二十一条 分(支)行应按季向总行风险管理部、金融市场条线相关部门和总行投资银行部报送投后管理报告。在IT系统建设完毕前,由总行投资银行部统计分(支)行投后管理报告报送情况,并将统计结果以工作投资联系函的方式提供给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比照表内贷款的贷后管理模式对未能按要求完成报告的分(支)行进行处置。在IT系统建设完毕后,分(支)行比照表内贷款提交投后管理报告。 第二十二条 费用管理及考核参照《债务工具融资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14〕18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解释与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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