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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财务人员垂直管理制度.doc

1、 xx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垂直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xx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对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与监督,保证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和管理状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财务人员包括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经理(以下统称“财务负责人”)。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垂直管理的内容包括对前条所述人员的聘用、福利待遇、业务领导、轮换、考核、晋升、奖惩、述职、培训等。第四条 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集团总部聘用和委派;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集团总部提名,按章程规定进行聘任。第五条 xx集

2、团总部委派到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一律进入该公司的经营班子;凡委派的财务负责人未能进入经营班子的,该公司经营班子不得设置与财务负责人职权相同的岗位。第六条 委派的财务负责人按照职权开展工作,受法律保护,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主要领导必须支持并保障财务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第二章 任职条件第七条 集团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应具备的任职条件:1、热爱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富有团队合作精神。2、坚持原则,廉洁奉公。3、熟悉国家财政法律、法规、政策,掌握现代企业管理基本知识,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行业情况,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4、历史上

3、无违法乱纪行为和经济方面问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无非正常巨额债务。5、财会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主管一个企业或分管企业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6、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第三章 职责第八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遵守集团各项管理规定,确保政令畅通。第九条 组织、领导所派驻企业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1、组织制定既能实现内部有效控制又能保证运作有序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2、组织编制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集和使用方案。3、负责组织成本费用控制

4、、核算,审核企业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以及投资项目的财务可行性研究报告,监督所派驻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4、利用财务会计资料和所掌握的业务知识进行财务管理和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建议。第十条 参与产品销售(或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参与投资计划、生产经营决策以及重大经济合同和协议的研究、审查;审查和核实资产(含股权)处置、抵押、担保等重大经济活动。第十一条 审核所派驻企业的各项财务收支。第十二条 对企业财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支持和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第十三条 负责对本企业财务人员的监管和考核。财务人员的晋升、调动、

5、奖惩,必须事先经财务负责人同意,财务负责人对此类事项有全权否决权。第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对上报的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与所派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共同承担责任。第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有权出席企业经营业务工作会议,并享有建议权和表决权。第四章 义务第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应定期、不定期地向集团总部汇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第十六条 对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政策和集团总部有关规定以及未能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有可能造成经营损失的行为,财务负责人应及时予以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及时向集团总部提交书面报告。第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应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加强企业财务会计管理,运用现代化会计方法和手段,提高

6、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第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负有诚信与谨勉义务,勤政廉洁,自觉接受职工监督,接受集团总部考核和检查。第五章 任免及管理第二十条 集团委派的财务负责人,由集团行政人事部按照财务负责人任职条件遴选和推荐人选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考察和考核,报集团总裁办公会议研究确定,集团法定代表人委派。第二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任期由集团总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期满后进行任期考核,合格者可以继续留任或进行交流。必要情况下,财务负责人在任期内,由集团总部统一安排轮换和调配。第二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在业务上接受集团财务部的领导,在行政上接受所派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第二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每半年向集团财务部和行政人事部

7、当面述职一次并提交述职报告;其他财务人员的述职由所在单位规定。财务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调动时,须向集团财务部和行政人事部提交述职报告,并由该两部门负责考核和评定。第二十四条 集团委派的财务负责人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集团委派的财务负责人,由集团总部的行政人事部、财务部负责进行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任、晋升、奖惩的依据。第六章 待遇和奖惩第二十六条 集团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其待遇、福利由集团总部按聘任的职级标准直接支付,并记入所派驻企业的费用往来。第二十七条 集团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委派职责、清政廉洁、作出突出成绩的财务负责人,根据集团有关奖惩规定给予奖励。对不能履行委派职责、故意知情不报、与被委派单位串通损害股东单位利益的、因工作失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集团将随时解聘其职务;对工作严重失职并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撤消其职务外,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在集团财务审计部。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在集团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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