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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模板.doc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文章来自: 目 录 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管理措施 2 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审批规程 17 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标证券管理措施 29 四、国泰君安证券股份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定价管理制度 34 五、国泰君安证券股份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资金管理制度 37 六、国泰君安证券股份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分支机构管理措施 39 七、国泰君安证券股份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用户资质管理及合适性管理措施 45 八、国泰君安证券股份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管理制度 53 九、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结算管理措施 74 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会计核实措施 81 十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信息披露和汇报制度 85 十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风险管理制度 92 十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隔离墙管理指导 101 十四、国泰君安证券股份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投资者教育专题工作制度 105 十五、国泰君安证券股份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用户回访措施 110 十六、国泰君安证券股份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用户投诉管理措施 11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管理措施 第一

3、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方面规范步骤,严格防控风险,提升运作效率,促进企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国证监会颁布《证券企业监督管理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会员指南(试行)》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要求,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用户以约定价格向企业卖出标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用户根据另一约定价格从企业购回标证券,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证券所产生相关权益于权益登记日划转给用户交易行为。 第三条 企业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应该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遵从中

4、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要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指导操作。 第四条 企业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适用本措施。本措施未作要求,适用企业其它相关制度要求。 第五条 企业各相关部门依据本措施要求推行管理职责,并就关键业务步骤制订对应管理制度。 第二章 业务组织架构 第一节 组织架构设置基础标准 第六条 集中管理标准。企业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实施总部集中统一管理,各分支机构未经总部许可不得私自为用户提供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服务。 第七条 业务隔离标准。企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和资产委托管理、投资

5、银行、固定收益证券、证券及衍生品投资等业务严格隔离,中间设置隔离墙。 第八条 内部制衡标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部门职责明确。 第九条 授信集体审批标准。企业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实施严格审批制,推荐权、决议权、否决权相互分离。由信贷管理委员会集体审批并决议,企业授权人员含有否决权。 第十条 严格奖惩标准。企业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各步骤制订明晰职责,并落实对应责任人,如出现责任事故必需根据企业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全程监控标准。企业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进行全程监控,检验各部门在实施中是否存在偏差,定时或不定时进行稽核审计

6、 第二节 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企业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决议、授权和业务实施机制,根据董事会——业务决议机构——业务实施部门——分支机构四级体制设置和运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负责制订企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发展战略,确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规模上限,授权业务决议机构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管理,审议同意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经营汇报。 投融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同意企业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总额度、利率标准。 第十四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是企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决议机构,独立于各职能部门,直接对企业经营班子负责。 第十五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职责。

7、在企业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审批经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总额度内,依据企业总裁办公会议审议经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审批用户初始交易额度;确定企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经营策略;对企业约定购回式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定时风险回顾,确定和调整企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相关信用标准;在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审批经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利率标准范围内,审批用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利率;在主管部门限定范围内,审批标证券品种及其折算率。 第十六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组成。信贷管理委员会委员包含:企业总裁、分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计划财务部责任人、营运中心责任人、法律部责任人、合规部责任人、风险管理部责任人、研

8、究所责任人、零售用户部责任人、信用交易管理部责任人。 财务总监应参与信贷管理委员会讨论,财务总监和合规总监对委员会经过各项决议含有最终否决权。 第十七条 信用交易管理部是企业业务主管部门,零售用户部、销售交易部、研究所、计划财务部、营运中心、信息技术部、风险管理部、合规部、法律部、稽核审计部、总裁办公室等在企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运作中推行相关职责。 经企业同意,分支机构具体帮助总部负责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相关用户申请受理、风险揭示、用户交易申报、投资者教育等业务职责。 第十八条 信用交易管理部职责。 (一)牵头推进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相关工作。 牵头各相关部门确定、

9、修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制度和步骤,经风险管理部和合规部审核后,提交企业总裁办公会议审批;负责推进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发展及业务推广;负责分支机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资格和推荐人资格审核和后续管理。 (二)标准评定和确定。在主管部门限定范围内,依据企业研究部门对标证券范围、评级、折算率提议,评定和确定企业标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提交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并可在信贷管理委员会审定范围内,进行动态调整。 (三)用户资质评定和管理。对拟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用户进行资质评定,并对用户资质进行动态跟踪和管理。 (四)日常业务管理。负责组织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会议;审核用户协议,管理用户相关业务档

10、案;发送预警通知、违约处理结果通知等;设置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系统业务参数,进行头寸管理;对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数据分析。 (五)交易及监控。对用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进行实时监控,逐日盯市;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进行风险分类;负责终止购回及违约处理;负责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企业交易申报;负责企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数据报送。 第十九条 零售用户部职责。投资者教育;分支机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资格审核和推荐人资格审批;各类用户通知事项帮助管理;用户投诉接待和投诉处理转发跟踪。拟订和完善分支机构业务资格管理、推荐人资格管理等以上职责相关制度和步骤。 第二十条 销售交易部职责。投资者教育

11、推荐人资格审批和管理;各类用户通知事项帮助管理;用户投诉接待和投诉处理转发跟踪。 第二十一条 研究所职责。建立企业标证券池;对证券池进行动态管理;定时向信用交易管理部提交标证券及折算率提议;对影响标证券价格波动重大突发事件、长久停牌和对该品种影响程度做出立即评定并预警;拟订和完善标证券管理等相关制度和步骤。 第二十二条 计划财务部职责。确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额度规模并提交企业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审议;在企业核定总额度内进行资金计划调度;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利率管理;负责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进行会计核实和税务处理;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财务数据信息披露;动态监控净资本指标;负责安

12、排资金交收计划并实施预交收应急处理;负责拟订和完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额度规模管理、资金计划调度、会计核实、信息披露等以上职责相关制度和步骤。 第二十三条 营运中心职责。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所需账户开立及管理;集中办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清算交收;负责资金及股份对账;负责制订并完善企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后台标准化制度步骤。 负责组织准备集中管理体系,实施科学两级管理体系,动态管理企业第

13、二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职责。负责对企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风险进行综合评定,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步骤各步骤风险隐患进行评定,对信用交易管理部各岗位职责和权限合理性进行评定,提供意见和提议;负责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实施事中非现场实时检验;负责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事后日常监控;负责拟订和完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步骤。 第二十五条 合规部职责。负责对企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方案、步骤、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议等进行合规审查;负责监督企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经营管理和职员执业行为合规性,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和企业要求组织定时、不定时合规检验;负责检验包含约定购回式证

14、券交易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落实情况;负责对相关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协议、汇报、信息披露等进行合规审查;分支机构督察专员负责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实施现场监控。 第二十六条 法律部职责。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相关协议文本审定;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中企业资产保全事务及涉诉案件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技术部职责。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技术支持系统业务需求分析,技术系统设计、开发和完善;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技术支持系统布署,配合业务部门进行系统推广;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技术支持系统日常运行维护,提供日常使用中技术支持。 第二十八条 稽核审计部职责。稽核审计部职责。对约

15、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进行定时或不定时地全方面稽核,向企业提交稽核汇报,对发觉问题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拟订和完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稽核制度和步骤。 第二十九条 总裁办公室职责。总裁办公室档案管理中心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用户档案统一管理,统筹档案归档、复核、验收、移交、清理、使用、保管、安全保密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四级风险控制体系 第三十条 企业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纳入四级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企业能够控制这项业务中各层面各类风险,包含用户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市场风险和用户信用风险所引发企业财务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第三十一条 第

16、一级风险管理职能由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负担。 企业董事会(含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确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规模上限,授权业务决议机构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第二级风险管理职能由信贷管理委员会负担。信贷管理委员会是企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决议机构,对整个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风险管理部、合规部、法律部、稽核审计部四个部门负担第三级风险控制职能,对业务进行合规检验、风险评定,并对业务进行全程监控,检验各部门、各步骤实施情况,对于不规范之处责令整改。 第三十四条 企业设定风险监控指标,实时监控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对净资本充足率和资产

17、流动性影响、企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总规模、单一用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规模、用户单只证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规模等情况,以确保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三十五条 信用交易管理部等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负担第四级风险控制职能,严格实施相关规章制度,加强业务管理,根据标准业务步骤规范操作;定时开展自查,立即发觉风险隐患并采取方法,确保企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规范操作和业务中信用风险、证券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人员道德风险等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四章 业务规则 第一节 账户设置 第三十六条 企业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在中国结算上海分企业开立专

18、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专用证券账户,用于保管和统计企业经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所取得股份,和企业自营证券账户保持独立。 证券处理账户为企业在中国结算上海分企业开立自营证券账户,企业将该账户指定为专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理账户,违约处理包含到标证券需划转至该账户后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用户在企业开立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同时在存管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期间,用户不能对证券账户做撤销及变更指定交易。 第二节 用户资质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用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 用户应客观评定本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用户申请开展业务前,须经过企

19、业风险承受能力测评。 第三十九条 用户申请由推荐人受理。 企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实施推荐人制。企业对前台业务人员统一进行培训,经考评合格取得企业颁发推荐人资格证书前台业务人员,可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用户推荐工作。 第四十条 推荐人在受理用户提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申请时,应该了解用户身份、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情况、风险承受能力和对证券市场认知程度。对用户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出具推荐意见;向用户介绍业务资格申请基础条件、企业相关业务制度和要求,讲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揭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风险。 对于符适用户选择标准中基础条件,推荐人应向用户介绍企业约定购回式证

20、券交易业务步骤、所需提交资料等内容。对不符合基础条件,应婉言拒绝其申请并做出解释。 第四十一条 用户申请材料经分企业(或直属营业部)责任人审核后,营业网点经过传真或电子扫描方法提交给信用交易管理部,并邮寄用户申请材料原件。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受理用户申请后,应该依据申请材料和自行搜集用户资质资料,进行用户资质审查、评分、等级评定。 用户资质审查、评分、等级评定步骤中所形成用户资料应该以书面或电子方法给予记载、保留。 第四十三条 信用交易管理部进行用户资质等级评定,确定用户等级评定汇报,并将资质审查结果通知营业部推荐人。 信用交易管理部审查各分支机构递交用户材料、业务申请表、业务

21、申报审批表,从用户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情况、风险承受能力和对证券市场认知程度等方面对用户进行资质分析。信用交易管理部业务审核岗依据所掌握信息,依据资质评定标准对用户进行评分评级。 第三节 资金证券管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董事会是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管理最高决议机构。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是业务规模管理和利率管理日常决议机构。计划财务部是业务规模和利率管理和实施部门。 第四十五条 信用交易管理部依据业务情况,向计划财务部提交资金使用需求,计划财务部审核同意后进行资金安排。 第四十六条 除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到期日、用户违约或其它约定情形,企业不能动用专用证券账户中证券。信用交易管理部

22、负责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中证券,营运中心负责证券股份查对。 第四节 标证券管理 第四十七条 标证券范围及折算率,由研究所和信用交易管理部依据标证券评选标准分级确定。 第四十八条 信用交易管理部在研究所确定标证券及折算率基础上,依据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交易情况、业务风险情况对标证券及折算率深入调整。 第四十九条 标证券名单及折算率需经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经过后方可生效。 第五十条 研究所定时对证券品种重新评级,对标证券及折算率进行调整;信用交易管理部再做深入调整。但假如标证券被实施尤其处理(ST、*ST),或其它重大事件对上市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等,则需立即做出调整,确定是否将证券从

23、标证券名单中删除。 第五节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定义 第五十一条 在业务试点早期,企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期限包含14天、28天、91天及182天。 第五十二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交易要素关键包含: (一)交易期限:最长久限不超出182天(包含延长久限)。 自初始交易日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经历对应天数后即为双方约定购回交易日。 (二)交易时间: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三)标证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标证券包含股票、债券、基金,企业试点早期关键以股票为主。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和个人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票等证券不得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四)交

24、易定价:交易期限、证券品种及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等要素,由企业和用户协商确定。 (五)交易税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相关税费按现有股票、基金或债券现券交易收费标准在初始交易及购回交易中收取,但试点期间过户费在现有收费标准基础上对超出500元部分临时免于收取。 (六)标证券数量:初始交易时用户向企业卖出标证券数量。 (七)初始交易金额:初始交易时用户向企业卖出标证券成交金额。 (八)购回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时用户向企业购回标证券成交金额。 第五十三条 初始交易。 (一)营业部推荐人和用户就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要素进行初步协商,推荐人进行审核后,由营业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岗

25、在系统中向企业信用交易管理部提交初始交易意向。 (二)信用交易管理部业务审核岗对于用户提交初始交易意向进行审核后,提交信贷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批。审批经过后由信用交易管理部通知营业部推荐人。 (三)用户携带相关证实材料到营业部签署《交易协议书》。初始交易日,营业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岗在系统中进行用户申报,同时由系统冻结对应数量证券。 信用交易管理部委托交易岗查对交易要素,经复核后向上交所提交申报。 第五十四条 提前购回交易。 (一)用户在待购回期内能够要求提前购回。 (二)待购回期间发觉或出现下列情形时,企业要求用户必需提前购回标证券: 1、假如用户标证券包含吸收合并、要约收购

26、企业缩股或企业分立交易截止日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到期日之前,则企业向用户提出提前购回要求,用户必需在交易截止日3个交易日前提前购回; 2、暂停或终止上市,自该证券暂停或终止上市公告公布日下一交易日,企业向用户提出提前购回要求,用户必需在该证券暂停或终止上市公告公布以后三个交易日内提前购回该笔交易; 3、标证券被实施尤其处理,企业将其从标证券名单调出。对于已经有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企业要求用户做提前购回处理; 4、用户申请交易资格,签署用户协议或业务往来中提供信息存在虚假成份、重大隐瞒或遗漏; 5、用户财务和信用条件恶化,或出现其它可能会对到期购回能力造成实质性影响情形; 6、企业和

27、用户约定其它情形。 待购回期间,当交易履约保障百分比低于最低百分比时,企业能够要求用户提前购回标证券。 第五十五条 到期购回交易。 交易到期日,在用户和企业全部满足履约条件情况下,营业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岗在系统中提交交易申报。 信用交易管理部委托交易岗查对交易要素、经复核后向上交所提交申报。 第五十六条 若购回日出现下列情形时,能够延期购回: (一)若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到期日或提前购回交易日为非交易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实施,但延期后整个约定购回期限不超出182天。 (二)若到期用户不能购回,用户能够和企业协商延期购回。假如双方协商一致,则该购回交易能够延期购回,但

28、延长久限不超出原购回期限1/2,且延期后整个约定购回期限不超出182天,即14天、28天及91天交易品种用户能够申请延期,182天交易品种用户不能申请延期。 (三)非用户原因引发购回失败,由企业和用户协商处理,假如双方协商一致,则对该笔交易进行延期购回,但延期后约定购回总期限不超出182天。 第五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企业依据协议约定和用户了结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企业和用户不再推行场内资金支付和证券交付义务,由企业和用户进行协商了结: (一)标证券在购回日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二)企业专用证券账户被冻结; (三)用户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被冻结; (四)用户违约,无法按约定购回标

29、证券。 第六节 履约管理 第五十八条 信用交易管理部交易监控岗对已达成交易进行履约控制,逐日盯市。 第五十九条 交易前履约管理。 (一)对用户进行合适性管理,选择适宜用户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二)选择适宜标证券,同时确定适宜折算率。 (三)初始交易协议书要素管理,企业和用户在初始交易前需对交易协议书相关交易要素进行沟通确定。 第六十条 待购回期间履约管理。 企业安排专员专岗对购回交易标证券履约保障百分比进行盯市处理,监控标证券履约保障百分比是否跌破警戒百分比和最低百分比,并依据标证券履约保障百分比和警戒百分比、最低百分比及交易违约情况设置购回交易状态。 第六十一条

30、 到期日履约管理。 (一)加强监控盯市,对快到期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进行提前预警; (二)加强对标证券特殊事情监控和跟踪; (三)购回日,在交易双方满足履约条件情况下,企业各部门需根据业务操作规程进行处理,确保履约顺利完成,杜绝误操作,降低操作风险。 第六十二条 加强用户履约资质管理,降低用户违约风险。待购回期间,企业将动态跟踪用户履约资质,监督用户是否遵守相关承诺、申明或确保;信用交易管理部在对用户资质情况改变进行评定后,确定是否要求用户进行提前购回,控制潜在信用风险。 第六十三条 加强履约保障管理,提供多个履约保障方法。当标证券价格达成约定最低价格时,企业通知用户于两个交易日内

31、采取履约保障方法。 第七节 权益处理 第六十四条 待购回期间,企业对标证券享受全部权,除协议约定情形外,企业不能经过交易或非交易方法转让标证券,也不能主动行使相关股东或持有些人权利。 第六十五条 待购回期间标证券产生相关股东权利(包含但不限于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份、增发、配股和配售债券等),由中国结算上海分企业在股权登记日将企业专用证券账户中生成对应权利划转至用户账户,需支付对价股东或持有些人权利由用户自行行使。 第六十六条 对标证券发生吸收、合并及要约收购,则企业按吸收、合并及要约收购交易截止日不一样而采取对应处理方法。 第六十七条 待购回期间,用户如需行使表决权等基

32、于股东身份权利,应立即向企业提出,并按约定方法处理。 第八节 违约处理 第六十八条 用户和企业需严格、全方面推行双方协议约定相关条款,遵守监管机构及上交所相关规章制度及业务规则,出现违约情形时,违约方应负担对应责任。 第六十九条 用户违约情形包含: (一)到期购回日、提前购回日或延期购回日14:00,用户资金账户无足额购回资金,无法按约定购回标证券,且用户未提前申请延期购回或用户已申请延期购回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二)因为用户资金不足造成交收失败,且用户未申请延期购回或用户已申请延期购回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三)标证券出现暂停或终止上市等情形,自该证券暂停或终止上市公告公布

33、日下一交易日起,用户未在该证券暂停或终止上市公告公布以后三个交易日内购回该笔交易; (四)标证券出现吸收合并、要约收购、企业缩股或企业分立等情形,用户未在要约收购交易截止日三个交易日前进行提前购回; (五)标证券价履约保障百分比达成约定最低履约保障百分比时, 用户未在要求期限内采取履约保障方法,且要求期限到期日标证券履约保障百分比低于警戒百分比,且用户未提出提前购回申请; (六)其它企业要求用户提前购回,而用户未按要求提前购回情形。 第七十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出现用户违约情形后,企业在下一交易日将用户未按期购回情况汇报上交所,并向上交所申请终止购回交易,经上交所审核经过并终止该笔购

34、回交易后,该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进入违约了结步骤。 第七十一条 企业将违约情况经过电子邮件、邮件、电话、短信等方法通知用户,并和用户进行协商。如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则签署补充协议,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违约处理方案,处理金额扣减用户应支付金额(含违约金额)后,多出部分由企业划入用户账户,不足部分继续向用户追讨。如无法联络上用户或和用户协商不一致,任何一方全部能够经过仲裁方法处理。 第七十二条 企业违约情形包含: (一)到期购回日、提前购回日或延期购回日14:00,若企业专用证券账户无足额标证券,无法按约定回售标证券,且企业无法延期购回或用户不一样意延期购回; (二)因为企业证券不足造成

35、购回交易交收失败,且企业无法延期购回或用户不一样意延期购回; (三)假如购回交易日用户购回资金足额,但因为企业原因造成用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资金不足额,进而造成交收失败,且企业无法延期购回或用户不一样意延期购回。 第七十三条 出现企业违约情形,企业应立即向上交所汇报;企业立即通知用户,停止加计用户延期利息,并依据违约天数向用户支付违约金,并和用户进行协商处理。假如企业无法延期购回或用户不一样意延期购回,企业和用户进行协商处理,并立即向上交所申报终止购回,再和用户就违约处理方案进行协商。企业提供以下处理措施供用户选择:计算企业应支付给用户标证券对价金额,扣减用户应支付购回金额后,多出部分

36、资金由企业划入用户账户,不足部分继续向用户追讨,标证券不再返还用户;用户也可提出自己处理方案。如双方协商一致,则按协商后方案进行违约处理;假如企业和用户不能协商一致,则双方能够经过仲裁方法处理。 第九节 特殊事件处理 第七十四条 标证券被实施尤其处理(ST,*ST) 待购回期间,假如标证券发生尤其处理,则表明标证券基础面发生重大改变,市场风险加大,企业将其从标证券名单剔除。当出现标证券市场风险加大,履约确保能力发生重大改变情形时,对于已经有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企业依据协议约定,要求用户做提前购回处理。 第七十五条 标证券停牌 待购回期间或购回日标证券停牌:假如标证券连续停牌,且在

37、交易到期日前复牌,则对双方正常履约无任何影响,所以企业对该标证券停牌情形不做任何处理;假如标证券实际购回日发生停牌,不影响双方对购回交易履约,根据到期履约步骤做处理。 第七十六条 交易因不可抗原因临时中止 交易临时中止后,交易双方不做任何处理,等交易中止恢复后在继续进行初始交易或购回交易。 第七十七条 标证券公布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 标证券暂停或预定终止上市交易,自该证券暂停或终止上市风险公告公布日下一交易日起调出标证券名单,用户必需在该证券暂停或终止上市风险公布以后三个交易日内购回该笔交易。到期限仍未购回,企业开启违约处理程序,根据违约处理步骤进行处理。 第七十八条 企业专

38、用证券账户或专用证券账户内证券被司法冻结或强制实施 企业立即将上述情况向上交所汇报,同时将上述情况通知用户。对账户或专用证券账户内证券被司法冻结或强制实施对业务带来影响进行评定。假如给用户带来利益损失将和用户协商处理。 第七十九条 用户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被司法机关冻结或强制实施 企业将用户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被司法机关冻结或强制实施情况向上交所汇报。对用户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被司法机关冻结或强制实施对业务带来风险进行评定。假如购回到期日用户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仍然被冻结,造成用户到期购回交易无法推行,企业将按用户违约进行处理。 第八十条 待购回期间被暂停或终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 企

39、业将情况立即通知用户。假如企业账户到期履约正常,用户能够提前购回。因为企业账户不含有正常履约能力,造成用户不能到期购回,按企业违约处理。企业应将全部用户业务终止确定函报备上交所,并提交业务终止汇报,确定业务终止程序结束。 企业被暂停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引发权限暂停相关情形消除后,企业将向上交所申请恢复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 第八十一条 待购回期间企业进入风险处理或破产程序 将企业进入风险处理或破产程序情况向上交所汇报。企业立即通知和企业存在还未到期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用户。进入业务终止程序当日,若企业专用证券账户未被冻结含有正常履约能力,则还未到期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用户能够全部提前

40、购回;若专用证券账户不含有正常履约能力或用户不一样意提前购回,则企业和用户进行协商处理。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则遵照《破产法》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节 通知和送达 第八十二条 信用交易管理部负责对用户发送通知。发送通知方法包含电子邮件、短信、录音电话、传真通知、邮寄方法通知。营业部帮助信用交易管理部和用户沟通。 第五章 信息披露及汇报 第八十三条 企业严格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推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用交易管理部依据相关要求向主管单位报送当日各项数据,并确保所报送数据真实、正确、完整。 计划财务部依据相关要求向主管单位报送相关业务信息。 第六

41、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措施由总裁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措施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审批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审批程序,强化审批人员审批责任,加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风险控制,提升审批步骤工作效率,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适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最高限额、标准参数、交易监控参数和用户资质、交易限额、交易申请审批。 第三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审批遵照以下标准: (一)推荐权、决议权相互分离标准。由信贷管理委员会集体审批并决议。 (二)集体授信标准。信

42、贷管理委员会以会签形式集体审批每一位用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交易资质和交易限额,以会议或会签形式集体审批每一笔用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交易申请。 第二章 信贷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 企业信贷管理委员会,独立于各职能部门,从企业整体利益出发行使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审批决议权。 第五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委员包含:企业总裁、分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计划财务部责任人、营运中心责任人、法律部责任人、合规部责任人、风险管理部责任人、研究所责任人、零售用户部责任人、信用交易管理部责任人。 信贷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主任由企业总裁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43、业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六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关键就以下事项行使审批决议权: (一)在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审批经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总额度范围内,审批当期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总额度、单一用户交易额度最高限额; (二)在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审批经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利率和费率范围内,审批各类用户对应利率、费率范围; (三)在主管部门限定范围内,审批标证券及其折算率等标准参数; (四)审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交易监控参数确实定和调整; (五)审批初始交易额度、期限及具体用户利率和费率; (六)审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交易申请; (七)其它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相关重大事

44、项。 第七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对于第六条第(一)至(四)款采取会议形式审批,审批例会由信贷管理委员会主任组织召开,全体信贷管理委员会委员参与会议。 第八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采取会签形式审批用户资质认定、交易额度、期限及具体用户利率和费率。 信贷管理委员会建立月度轮值委员制,每个月设两名轮值委员,其中信用交易管理部责任人为长久轮值委员,其它组员轮番担任轮值委员。轮值委员负责轮值期间会签审批。 第九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对于第(六)款中万元以上交易申请采取会议形式审批;对于第(六)款中万元以下(含)交易申请采取会签形式审批。 第三章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最高限额和参数审批 第

45、十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最高限额和参数审批会议关键内容包含: (一)当期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交易总额度、单一用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交易总额度最高限额审批; (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利率及其调整申请审批; (三)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标证券、折算率及其调整申请审批; (四)交易监控参数确实定和调整审批。 第十一条 最高限额和参数审批会议议程和准备工作由信用交易管理部负责。 信用交易管理部应在会议召开二个工作日之前,将提交审批相关申请材料送达全体委员,并通知会议时间和地点。 第十二条 最高限额调整申请,由信用交易管理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情况,及上期审批经过最高限额使用

46、情况确定。信用交易管理部相关人员在审批会议上进行汇报。 第十三条 标准参数及交易监控参数调整申请由信用交易管理部汇总相关材料,在审批会议上进行汇报。包含标证券及折算率调整,由研究所相关人员进行补充说明。 第十四条 汇报结束后进入讨论程序,信贷管理委员会委员、财务总监和合规总监可就申报材料内容和汇报内容向汇报人提出质询。讨论完成后汇报人退场。 第十五条 讨论后各位委员说明各自表决意见,并于会议结束后填写表决票。信贷管理委员会主任在综合各位委员意见基础上确定最终审批结论。 第十六条 最高限额经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经过,由信用交易管理部将审批结论通知相关部门。最高限额在下一次审批会议前

47、有效。 第十七条 标准参数、交易监控参数经过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经过,由信用交易管理部通知相关部门,给予公布实施。 第四章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用户初始交易额度审批 第十八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采取会签形式审批用户初始交易额度、期限及具体利率和费率。信贷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担任会签审批牵头人,每个月轮值委员担任审批人。 第十九条 会签审批结论有同意、续议和否决三种。主审人在认真阅读用户申请材料,分析存在问题基础上,撰写独立审批意见;协审人在主审人审批意见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撰写独立审批意见;审批牵头人综合主审人和协审人意见,最终签署审定意见。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意见以审批牵头人意

48、见为准。 第五章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交易申请审批 第二十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交易申请进行逐笔审批。 第二十一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对于万元以上交易申请采取会议形式审批,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并担任审批牵头人。1亿元以上交易申请审批会议由主任主持,并担任审批牵头人。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交易额度审批会议由副主任主持,并担任审批牵头人。 第二十二条 用户交易额度申请审批例会议程和准备工作由信用交易管理部负责。 信用交易管理部在会议召开二个工作日之前,将提交会议审批用户交易额度申请材料送达参会委员,并通知会议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三条 信用交易管理

49、部应在会议上逐笔汇报交易申请、该交易申请用户情况、该交易申请证券情况等。 汇报应简明扼要,不应过多反复申报材料里已经载明内容,汇报侧重于交易申请中潜在风险点、风险防范方法及其它需要向和会委员尤其说明问题。 第二十四条 信用交易管理部如认为无需汇报,经审批牵头人同意能够不经汇报直接进入讨论。 讨论阶段,参会委员、财务总监和合规总监可就申报材料内容和汇报内容向信用交易管理部汇报人提出质询。讨论完成后汇报人退场,参会委员可进行交流,但应独立决议,不受任何干扰。 第二十五条 讨论完成后各位委员在表决票内填写表决意见。 第二十六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会议主持人及全体信贷管理委员会委员

50、或信贷管理委员会确定代理投票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超出三分之二应出席会议人数会议决议有效。 代理投票人由信贷管理委员会委员在本部门总监(含)以上人员中选择一个熟悉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人员进行推荐,经信贷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经过并立案,不得随意变更。信贷管理委员会委员如确因尤其紧急情况或其它关键原因不能准期出席会议,由其指定代理投票人出席会议。 代理投票人假如出席会议,会前应和该信贷管理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议题充足咨询意见,参与会议讨论,会议表决时应如实推行代理表决意见。 第二十七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结论有同意、续议和否决三种。 参与审批表决委员不得弃权,表决方法为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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