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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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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某区镇级污水处理厂捆绑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工程类资料.doc

1、XX区镇级污水处理厂捆绑BOT项目 XX区镇级污水处理厂捆绑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XX 镇)目 录特许经营协议1前 言6第一章 定义与解释71.1 定义71.2 解释92.1甲方的声明和保证122.2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122.3 对虚假声明和保证的赔偿责任13第三章 特许权143.1 特许权的授予143.2 特许权的内容143.3 特许经营权的期限153.4 本项目的资产权益163.5 项目特许权下公用设施的使用16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17第五章 地质勘察和设计195.1设计及责任承担195.2勘察机构的选定和通知195.3勘察和设计审核及备案195.4设计变更195.5乙方变更设计的权利1

2、95.6乙方的责任205.7甲方的权利和责任20第六章 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226.1建设内容226.2建设进度计划226.3开工通知246.4建设256.5施工注意事项266.6监理286.7甲方的监督和检查286.8 不免责29第七章 测试和完工307.1 单项工程验收307.2 完工通知307.3 性能测试307.4 交工验收317.5 拆除与重建327.6 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327.7 环保验收327.8 竣工验收和工程决算337.9 本项目的调试及试运营337.10 开始商业运营347.11 不免责357.12甲方导致的延误357.13乙方导致的延误36第八章 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36

3、8.1运营与维护368.2提供污水处理服务378.3中期评估388.5融资38第九章 特许期结束后的移交409.1移交范围409.2移交委员会409.3移交验收标准419.4保险和承包商保证的转让429.5技术的移交429.6人员和人员培训429.7合同的转移429.8移走乙方的物品439.9风险转移439.10移交费用439.11移交资产状况439.12移交效力43第十章 双方的一般义务4510.1甲方的一般义务4510.2乙方的一般义务46第十一章 双方共同的权利义务4811.1法律变更4811.2保密4811.3合作义务、预先警告通知48第十二章 临时接管50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5113.

4、1不可抗力5113.2免于履行5113.3不可抗力的通知5113.4费用及进度日期的修改5113.5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5213.6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52第十四章 履约保函5314.1建设期履约保函5314.2移交保函53第十五章 特许权的收回55第十六章 协议的转让5616.1甲方的转让5616.2乙方的转让56第十七章 补偿与违约赔偿5817.1一般补偿5817.2提前终止补偿金额的计算5917.3违约赔偿59第十八章 保险6118.1购买保险的责任6118.2代为购买61第十九章 解释和争议解决6219.1解释6219.2争议解诀62第二十章 其它6420.1通知6420.2非弃权

5、、协议文字6420.3生效64附件1 项目技术规范和要求66附件2 项目验收测试70附件3 保险72附件4 委派日常事务代表的委派77附件5 特许经营权授权书79附件6 补偿公式80附件7 污水处理费结算通知书82附件8 污水处理量统计表83附件9 水质监测统计表84附件10 拨付污水处理费的承诺85附件11 水电供应协议86附件12 甲方日常事务代表授权书88附件13 乙方日常事务代表授权书89附件14 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协调小组名单90前 言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维护污水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本协议由 XX 镇人民政府(下称

6、“甲方”),地址: ,被授权代表: ,职务: ;与 江门市XX区XX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下称“乙方”),注册地点:江门市 XX区 ,注册号: 440782000050770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国籍: 中国 。于2010年 月 日在 江门 市 XX区XX镇政府 签署。鉴于:(1)广东省江门市XX区 XX 镇人民政府决定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实施XX区镇级污水处理厂捆绑BOT项目(以下简称“项目”)。(2)于2010年 6 月至2010年 7 月对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经过招标、评标、谈判等程序,最终确定由乙方承担本项目。双方在此达成如下条款:第一章 定义与解释1

7、.1 定义在本协议中,下述用语及语句具有下列含义:甲方指XX镇人民政府 乙方指 江门市XX区XX 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本项目指XX区镇级污水处理厂捆绑BOT项目本协议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1至附件6,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服务协议指由 XX 镇人民政府和乙方,于生效日签署的污水处理服务协议。批准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为项目进行所有前期工作(如可研、环评、立项、“三通一平”等)、设计、融资、建设、拥有、运营、维护和/或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中国法律法规指中国各级立法机关和其

8、它主管机关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司法解释及其不时之修订或修改;为本协议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适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其它适用的强制性要求。进度日期指本协议第6.2.1款中项目计划表所规定日期。开工日指具有本协议第6.3.2款规定的涵义,乙方正式开工建设的日期生效日指甲方与乙方正式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之日。商业运营日/开始商业运营日指根据本协议第7.10款确定的开始商业运营日。特许期具有第3.3条所确定的含义。建设期指自生效日起,至完工日止的期间(含本日)。运营期指自商业

9、运营日起,至特许期结束日止的期间(含本日)。运营时间移交日指特许期正常结束之日的次日,或双方就提前终止达成一致后约定的移交项目设施的日期。运营日指每日从00:00时开始,至同日24:00时止的二十四小时。运营月指运营期内任一个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应在商业运营日开始,至该月的最后一个日历日结束,最后一个运营月应在该月1日开始,至特许期结束之日止。运营年指运营期内任一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应在商业运营日开始,至该年度的12月31日结束;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该年度的1月1日开始,至特许期结束之日止。建设协议指由乙方和建设承包商之间达成的,且甲方不持异议的有关本项目工程的设计、采购、建设施工、测试和

10、完工的一个或多个协议。建设承包商指由乙方通过竞争择优选择,且甲方不持异议的根据建设协议和本协议履行项目工程建设的一个或多个承包商,及分别经其许可的继承人和受让人。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指根据本协议第8.3.1款规定成立的委员会。水量设计水量指甲方预先设定的相当于建成污水收集管网在旱季污水收集量的日平均最大值。保证水量指甲方承诺的特许经营期内任一运营月的日平均最低污水处理量,如果任一运营月的日平均实际污水处理量低于该水量,则甲方仍须按该水量计付乙方污水处理服务费。最高限额水量指特许经营期内任一运营月的日平均最高污水处理量,任一运营月的实际污水进水量超过该月累计最高限额水量,乙方需对该超出部分进行处理

11、,甲方该支付超出部分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实测水量指每一运营日在交付点实际测得的处理后的出水量。初始污水处理基本单价指投标人在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服务开始日,至第一次调价日期间的污水处理基本单价。污水处理基本单价指乙方按污水处理服务协议实际处理的污水量(保证水量以下的污水按保证水量计),而应获得的单位污水处理服务费时的价格,亦简称“基本单价”。污水处理服务费指按服务协议所确定的由 XX 镇人民政府向乙方支付的污水处理的费用。融资文件指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它文件,但不包括:(a) 与股权投资人的认购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或(b) 与提供履约保函相关的

12、文件。融资交割指乙方与贷款人签署并递交所需的有效融资文件(包括满足或放弃该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用以证明乙方为本项目获得举债融资所需的全部交易办理完毕,同时乙方应一并收到本协议和融资文件可能要求的股权投资人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不可抗力具有第13.1条所确定的含义。政府/政府部门指:(a)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立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它行政实体;(b)本项目所在区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门。项目文件指本协议(包括附件)、建筑承包协议、设备及材料供应协议、乙方的合作协议、章程、融资文件,以及其他与本项目的开发、

13、投资、融资、设计、建设、设备采购、安装、测试、运营及维护有关的协议或其他协议。项目协议指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和污水处理服务协议等总称。谨慎施工和运营惯例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场地指本项目所占且乙方拥有其全部通行权、道路使用权和其他附属权利的场地,详见附件5。违约指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或不行为、或不可抗力。违约利率指违约事件发生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1.5倍。交付点指污水处理厂出水的交付点。接收点指污水处理厂进水的接收点

14、。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1.2 解释1.2.1 解释规则(1) 协议文件本协议包括附件1至附件6,每一附件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2) 完整的协议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项目的完全的理解,代替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本项目的书面和口头陈述或安排。(3) 修改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方生效。(4) 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任何部分,被任何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布为无效,本协议其他部分仍有效和可执行。(5) 本协议与附件的一致性在整个特许期内,本协议附件的解释应与本协议保持一致。如果项目文件之间出现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则以本协议为准。1.2.2 解释在本协议中:(1)

15、 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2) 标题仅为方便设定,不构成对本协议的解释;(3) 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4)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视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5) 本协议、项目协议和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6) 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日、星期、月份和年;(7)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日;(8) 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本协议中含有“但不限于”;(9) 所指的协议是指列举的和作为附件的协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和修

16、改;(10) 建设包括场地勘察和调查、设计、采购、交付、安装、完成、调试以及与建设过程有关的其他活动,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11) 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换,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1.3 项目公司(1)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组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项目公司,以具体进行该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及维护等。(2)项目公司的名称拟订为:江门市XX区XX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报经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正式确认。(3)项目公司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任何单位或组织不得干预项目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同时,在项目公司申办注册过程中,甲

17、方给予必要的支持与协助,并承诺该项目公司享有国家、省、市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及环保项目所应享受的优惠政策。(4)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享有和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第二章 声明和保证2.1甲方的声明和保证甲方在此声明,在生效日:(1) 甲方完全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2)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甲方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3) 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甲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4) 甲方将

18、在其权限内,最大限度地向江门市XX区人民政府和其他相关职能的部门争取各种优惠待遇和/或优惠政策,并将其授予乙方,并尽其努力协助乙方获得上级政府有关污水处理的优惠待遇和/或优惠政策。(5) 为确保本协议、服务协议和/或其它协议的实施,而应由甲方取得的审批文件和/或授权,甲方应积极申请取得或协助乙方取得。乙方为本协议、服务协议和/或其它协议实施之目的所签署的、需其批准的其它协议、合同等,甲方不应无理拒绝,并给予及时批准。(6) 本协议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对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2.2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乙方在此声明:(1) 乙方为一家由 江门市XX

19、区XX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为本协议实施之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江门市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将有权根据其批准文件、工商登记文件、章程性文件从事污水处理投融资、建设和运营业务,并履行其作为本协议一方的每一项承诺下的所有义务。(2) 乙方已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3)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乙方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4) 乙方在其成立后至签署本协议前,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乙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甲方产生重大不利

20、影响的合同、协议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5) 乙方具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本项目或已满足本协议、融资文件项下融资交割的所有先决条件(只能在本协议生效日或之后方能满足的条件除外);而每一项尚未满足的条件,能够在本协议生效后或项目工程建设开工日前得到满足。(6) 乙方具备相应的财务能力、营运能力、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和经验,实施本项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每一项义务。(7) 本协议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对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进行监督。2.3 对虚假声明和保证的赔偿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任一方在本章所作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

21、正确,另一方有权就其因此所受的任何损害获得赔偿。该等损害指任何一方在谈判、准备和终止本协议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开支,但赔偿数额不应与第十七章规定的提前终止补偿金额重复计算。第三章 特许权3.1 特许权的授予按照本协议的规定, XX 镇人民政府授予乙方在特许期内对本项目进行投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的独家权力。包括:(1) 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厂,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获取污水处理服务费;(2) 在特许期终止时,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 XX 镇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3) 按照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履约保函;(4) 自行解决上述事项的融资安排,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和风险。3.2

22、 特许权的内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内容为:所有前期工作如可研、环评、立项、“三通一平”等;所有前期费用及与本项目相关的费用由 XX 镇人民政府支付,如XX镇资金困难可由乙方借支,偿还期为5年,支付方式为每年一次,每次不少于借支总额的年平均数额,按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偿还单位为 XX 镇人民政府。如XX镇政府还款困难,由其向XX区政府申请并由XX区政府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在该区财政代支。(1) 乙方应在特许期内负责污水厂内设备、设施的投资、设计、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2) 在特许期内对项目设施进行运营维护,并依据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3) 特许期

23、后,乙方按照规定,将项目设施移交给 XX 镇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如需延长特许期,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4) 经甲方批准的其他经营活动。(5) 甲方授予乙方负责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XX镇污水处理厂厂区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特许权。并在项目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公司颁发特许权证。(6) 乙方依照本合同享有的特许权具有独占性,在合同期限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特许权部分或全部的授予第三方。3.3 特许经营权的期限(1)特许经营权期限不包括项目建设期,以项目竣工投入试运行之日起计。(2)乙方建设期是指正式开工之日到该项目建设竣工、具备通水条件之日。(3)乙方运营管理该项目,并由甲方

24、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拨付污水处理费的年限为特许经营期。该期限为25 年(不含建设期),自项目竣工投入试运行之日开始,至特许经营期结束,乙方将该项目移交给甲方及甲方指定的执行机构为止。(4)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对项目资产享有相应权利。特许期的延长如果由于下列原因,双方经过协商,确定运营期限延长时间,由甲方负责办理延长手续,并相应地通知乙方。(1)甲方的原因造成的任何延误;(2)由于国家政策、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在特许运营期限内受到实质性影响并使乙方遭受损失;(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延误。特许期的续展(1)特许期届满,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特许权的期限续展。该续展申请应当在本合同项下特许权期限届满前6个月

25、以书面形式提出,如乙方诚信履约、具有较高的管理能力和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能力,能保证污水厂良好稳定运行和出水水质达标排放,甲方应做出同意续展的批准,并对乙方另行授权,续展期限20年。续展期自本合同项下的特许权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日起算。 (2)根据XX镇实际发展的需要,甲方有权在经营期内启动项目二期或三期工程,乙方继续享有二期或三期工程的特许BOT经营权。3.4 本项目的资产权益(1) 在本项目建设期及特许期内,乙方拥有本项目的所有在乙方名下的财产、设备和设施的所有权;在特许期满后,归甲方所有。(2) 甲方提供污水处理厂建设所需场地,并保证在建设期及特许期内乙方能够无偿使用该土地,自行负担用地后与

26、项目土地使用、房产等有关的各项税费(如有)。 3.5 项目特许权下公用设施的使用(1) 甲方将于本协议生效日起及以后,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公用设施。(2) 乙方或其确定的建设承包商,将自费负责本项目场地规划红线以内的协议规定的基础设施建设。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4.1 本协议附件5项目用地范围图列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归甲方所有,项目公司有权按照本项目的工艺设计需要和建设需要利用甲方已经取得的相关土地进行项目设施的建设与运营维护。4.2用地范围(1) 甲方交付本项目用地的范围见本协议附件5:项目用地范围图;(2) 甲方交付的本项目用地面积以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使用范围以双方确认的界址

27、为准;(3) 项目公司如有使用甲方交付本项目用地范围以外土地的必要,应自行取得并承担相应费用。4.3 交付的时间(1) 甲方应确保在本协议生效日后的十10日内将本项目建设用地交付予项目公司,甲方在此日期前向项目公司交付项目建设用地的,项目公司不得拒绝。(2) 如甲方无法按约定提供项目建设用地予项目公司,甲方应依本协议第6.2.4条、6.2.5及7.12条的相关规定承担延误责任。4.4 交地程序甲方交付项目建设用地予项目公司使用时,应事先以书面方式通知项目公司,并由双方指派代表办理现场会勘,甲方并应出具相关土地产籍资料、土地控制桩位、坐标及其它足以标示土地状况的数据,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由项目公司

28、签收。4.5 土地使用(1)项目建设用地位于XX镇 村,计划用地 亩。(2)该项目用地性质为XX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出让,乙方对土地的使用及办证不承担任何费用,项目总投资不包括土地出让金。(3)项目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至项目公司名下,并交付土地使用权证。(4)本合同生效后,甲方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并在本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通一平”,承担相关费用。4.6甲方确认乙方对污水处理厂场地上,在通过交地程序由项目公司签收之前发生的环境污染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对项目公司土地签收之日后,由乙方导致的、或因该乙方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而加重的环境污染应依法承担相应

29、的责任。第五章 地质勘察和设计5.1设计及责任承担乙方应根据“投标邀请书”和“投标人须知”的规定,根据进水水质、出水水质、总用地面积、工程规模、地理环境、地质条件、气候等多种因素,全面考虑工艺的合理性及先进性,自行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本项目所需的相关设计。5.2勘察机构的选定和通知乙方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机构进行地质详细勘察和出具地质详细勘察报告,勘察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选定勘察机构后,应于选定后的五(5)日内通知甲方。5.3勘察和设计审核及备案(1) 乙方应于地质勘察报告和项目施工设计完成后五(5)个工作日内,将该报告及设计施工图提交省、市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取得批准

30、,同时送甲方备案。(2) 乙方应将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的地质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原件,及省、市有关职能部门对设计文件的批文送交甲方备案。该等备案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十(10)日内完成。5.4设计变更在建设过程中,乙方有权对已获批准的项目设计提出改动,条件是所有上述改动应不违背所有适用于项目的设计标准,并经甲方书面批准。5.5乙方变更设计的权利(1) 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乙方经书面通知甲方后,可在工程建设进行的 任何时候提议变更相关设计:(a) 可减少施工图设计或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和维护的成本;(b) 可提高项目设施的质量;(c)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但是,该等变更不得对乙方处理污水的

31、能力造成不利影响。(2)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支持该等设计变更提议,及其充分理由的所有必要文件。5.6乙方的责任(1) 乙方确认已经审阅并无保留地接受附件1规定的本项目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乙方确保项目工程的勘察和设计符合以上技术规范和要求。(2) 乙方应确保提交审核的勘察报告和设计图纸的准确和完整,并对该等文件中出现的任何缺陷负相应责任。甲方未对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或任何改动提出异议,不应被视为对本协议项下其权利的放弃,或以任何方式解除乙方在本协议下的责任。具体而言,乙方:(a) 承认甲方及相关部门所做的任何审核,仅供其自身参考。甲方及相关部门不因进行审核,而对本项目工程或其中各部分的工程或建设质量

32、承担任何责任。(b) 不可因甲方对本项目进行过审核,而向第三方陈述甲方将对本项目工程或各部分的工程和建设质量负责。(c) 应按照本协议的其他规定,对本工程及各部分的技术可行性、运行能力和可靠性负全部责任。5.7甲方的权利和责任(1) 参与乙方对勘察机构和设计单位的选择,但仅限于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附件1,对乙方选择设计单位合法性及履行本合同相关约定的情况进行审查。(2) 甲方有权及时知晓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包括:(a) 勘察单位和/或设计单位的变更;(b) 对勘察文件和/或设计文件的变更。(3)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应对附件1设计标准或技术规范中的错误负责:(a) 乙方将该等

33、错误书面通知甲方,并且在该等通知中告知甲方,如果不对该错误进行纠正,乙方对继续按照原设计规格和规范进行的建设而产生的任何损害或延误将不予负责;(b) 甲方在收到该等技术规范错误通知后,书面通知乙方按照原设计规格和技术规范行事。(4) 甲方将对由于该错误的延误、费用和其它损害负责,只要其是在乙方收到甲方的第5.7(3)(b)款所述的书面通知后发生。如果甲方在收到第5.7(3)(a)款中规定的通知后的十(10)天内未予以答复,乙方须采取必要的措施立即纠正该等错误。第六章 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6.1建设内容6.1.1 工程建设内容项目厂区红线范围内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污水处理设施、办公、生活设施、生产

34、管理设施、厂区内给排水、厂区绿化、围墙、变电设施等;项目厂区红线范围外建设内容包括进厂污水管线接驳部分(甲方将进厂污水管线接至围墙边线)和经处理后的出水排放管线部分(乙方将出水排放管线接至围墙边线),其余厂区红线范围外的为项目建设与运行所需的水、电等市政配套设施(含进厂道路)由 XX 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6.1.2 建设内容分工(1)乙方全面负责污水处理厂的资金筹措、工程建设与运营管理。建设期内的具体工作包括:本项目的所有前期工作(可研、环评、立项、勘探、设计、“三通一平”等)、本工程地质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设施(含厂区管网)建设。(注所有前期工作所需的费用、工程地质勘测费

35、及污水厂的设计费及特许经营权期限25年每年每天每吨1.67元的污水处理费由甲方负担,除此之外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以下任一条款若有与本条款相矛盾的,均与本条款为准。)(2)乙方负责污水厂区外约9.6亩地绿化区的填土工程款,浆砌整个污水厂及绿化区近鱼塘边的斜坡6.2建设进度计划6.2.1 建设进度甲、乙双方应根据本项目需要,按照下列工程建设计划的进度分别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工程进度内容完成时间完成组建项目公司 2010 年 8 月 20 日前工程建设用地交接 2010 年 9 月 10 日前完成工艺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2010 年 9 月 20 日前完成项目主体工程及主要设

36、备安装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体项目交工验收 2011 年 月 日前完成项目环保验收 年 月 日前完成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年 月 日前正式商业运营 年 月 日6.2.2 进度报告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进度报告,该报告应详细、合理地说明已完成和进行中的建设工程情况,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6.2.3 建设中的预计延误(1) 在任何时候,如果一方合理地预计由该方负责完成的项目计划的任何部分,不能在第6.2.1款所规定的进度日期之前完成,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合理地详细描述以下情况:(a) 明确何种事项的进度预期无法达到;(b) 延误或预计延误的原因,包括对任何申明为不可抗力的情况的描

37、述;(c) 所预计的对进度的延误(以天数计算),和其他合理的可预见的对建设工程进度不利的影响;(d) 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或减少迟延及其影响的措施。(2) 一方发出上述通知,并不能免除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义务。如果一方未向另一方发出上述通知,该方应承担另一方因其未发生此通知而可能遭致的任何直接损失和费用;如果一方提出或实施的措施不能解决预期的延误,另一方可要求该方采取其认为必要的另外措施以达到项目计划的要求。6.2.4 如果出现下述情况,有关进度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1) 不可抗力事件;(2) 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污水处理厂场地内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

38、值的物品;(3) 由于江门市XX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正式受理乙方或甲方报批申请后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审批迟延而造成延误;(4) 甲方书面通知要求变更已经事先批准的项目设计;(5) 在建设开始时无法合理预见、并经甲方确认的重大不利地质情况出现,足以造成工程延误;(6) 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土地审批、土地移交的工期延误。6.2.5 在同时满足了以下前提下,一方可以在第6.2.4款所描述的事件发生时,要求延长进度日期:(1) 该方在实际发生延误的五5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说明对相应的进度日期可能造成的影响;(2) 进度日期实际已经被延误;(3) 该方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减少延误

39、;(4) 如果另一方在收到书面要求后五5个工作日之内,对要求的延期未书面表示异议,则另一方将被视为对要求的延期已表示同意。6.3开工通知6.3.1 甲方应在下述条件和期限内,给予乙方工程的开工通知,在乙方向甲 方提交施工合同后的十10日内。6.3.2 乙方须在接到甲方的开工通知后十五15天内,开始项目工程的施工建设。乙方正式开工建设之日,为“开工日”。6.4建设6.4.1 乙方的主要责任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6.1条负责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并承担工程的所有费用(前期工作费、地质勘测费及污水厂的设计费由甲方负担)和风险。在不限制上述原则的前提下:(1) 按照下述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工程建设:(a)

40、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标准和批准文件;(b) 经甲方核准的乙方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c) 附件1(技术规范和要求)中规定的性能标准和技术规格;(d) 本协议的所有其他要求;(2) 在其施工方法和过程中注重安全以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3) 在施工期间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工业和商业的干扰和不便,并需达到政府的有关标准。(4) 负责按适用法律的要求及时申请并获得项目工程所需要的批准,并使其保持有效,同时支付所有获得上述批准所需的费用和支出;(5) 向甲方提供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一切机构(承包商、施工企业、设备制造商等)和相关人员的资质文件或资格证明副本;(6) 确保项目工程的设计和施

41、工方案符合附件1的要求,并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7) 乙方应负责完成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包括污水处理厂厂区内的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并承担与建设相关的全部费用;(8) 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若因项目施工和建设所导致的任何依据适用法律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的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9) 在甲方的协助下,按照国家基本程序报建及时取得实施建设工程所需要的许可和核准等。6.4.2 甲方的主要责任:(1) 安排并协助乙方取得工程建设用地许可,并完成本项目前期工程;(2) 负责提供规划红线图、地勘、地形、地质等相关技术资料。(3) 负责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周边群众的关系,保证建设期间污水厂建设所

42、需的水、电、气等能源的供应及入厂道路的畅通,并接到施工现场,完成“三通一平”。(4) 负责办理污水厂立项批文,协助乙方取得建设所需的各种许可和核准。根据污水处理厂为市政公用环保项目,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关优惠政策,负责向乙方提供相关的政策文件。(5) 负责厂外配套工程的进度,并在项目竣工前完成。(6) 在建设期间协调和推进乙方所有与有关政府部门相关的事宜;(7) 及时获得并保持只能由甲方得到的对工程建设所要求的批准;(8) 尽其所有合理的努力协助乙方获得第6.4.1(4)款所述的批准。 6.4.3 进水管网和出水管网 (1)乙方负责项目厂区内(以围墙为界)管网的建设、维护,并承担全部费用。(2)甲

43、方负责污水厂外进水管网和出水管网的建设、维护。甲方应将进水管管口接至乙方指定的围墙线接口位置。6.5施工注意事项6.5.1 建筑工程的质量乙方应保证建设工程的施工符合批准的设计、本协议附件1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和技术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谨慎施工和运营惯例),或者如没有上述规定,应运用适当的工艺方式,使用新型的且保证质量的材料和设备。6.5.2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乙方应制定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并由乙方、建设承包商、主要设备供应商执行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乙方应不断向甲方提供完整的、有关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结果的文件。在不影响乙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参加或检查乙方及任何建设

44、承包商、主要设备供应商的质量控制过程及方法,以确保建设工程符合第6.5.1款规定的质量要求。乙方应协助进行这类定期检查。6.5.3 施工人员乙方应提供或确保建设承包商提供所有必要的、具有一定技能和规定证书的人员从主要所有工作人员名单及资格概要,以便获得甲方的批准。6.5.4 图纸及技术细节在完工日后三十30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十10份项目工程的完工图纸及设计,以及甲方要求的十10份有关项目技术文件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如建设承包商和设备供应商经招标程序选定,须提交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澄清等文件;(2) 项目工程的施工文件和完工文件,包括作为该等文件一部分或该

45、等文件附件的所有图纸、表格、计算式、技能参数、规程和程序,并应同时提交书面文本和电子文件;(3) 所有项目工程技术资料和图纸,包括设备平面、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4) 甲方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技术文件或资料,包括书面文本和电子文件。6.5.5 造价控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乙方应严格按照本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复控制工程造价并接受甲方的监督。6.6监理6.6.1 乙方按照中国法律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施工的全过程监理,并承担相应费用。6.7甲方的监督和检查6.7.1 乙方应在签署、取得或完成下列文件后十10日内,将下列文件复印件报送甲方备案:(1) 委托设计合同;(2)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 同承包商签订的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和详细的工程建设计划;6.7.2 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1) 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在不影响建设进度的情况下对项目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当派人陪同。若乙方未能派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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