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整word)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 学号 1111050421 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 本科毕业论文 论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People w
2、ith mental disabilities ability of criminal liability 院 系 名 称:法学系 专 业 名 称:法学 学 生 姓 名:吴周燕 指 导 教 师:李雅琴 副教授 法学博士 2015年6月 目 录 摘要(中文) 1 摘要(英文) 2 1 精神障碍者的界定 3 1。1 精神病人的症状 3 1.2 精神障碍者的症状 4 2 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4 2。1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述 4 2。2 精神病患者在刑法上的分类 4 2.3 精神障碍者犯罪的
3、定罪量刑 5 3 有关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5 4 精神障碍者犯罪后的处遇 7 结语 8 参考文献 10 综述 11 致谢 14 论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摘 要 在当今社会之中,精神障碍者已经成为了社会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群体,我们对他们来说,是他们的家人,支柱,他们离不开我们的帮助与爱护。他们对我们而言,亦是我们的家人,他们与我们一样,拥有人身的权利,拥有人格,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我们最为正常的社会成员,于他们而言,我们是幸福的,因此我们更应该召集身边一切力量,帮助他们的健康生活,创造一个平等和谐的环境。 关键词: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 2
4、 TITLE (Times New Roman 小三加粗居中) ABSTRACT In today’s society, has become a social mental illness can not be ignored in a group, for them, we are their family members, support, the love and their dependence on us for help. For us, they also are our family, they like us, have the rights of the p
5、erson with personality, and protected by law。 Our most normal members of society, for them, we are happy, so we should be called around everything in our power, to help their healthy living, create an equal and harmonious environment. Key words: People with mental disabilities;Criminal responsibili
6、ty 2011年5月1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超在路径隆林各族自治县某乡某村附近山坡公路时,看到了被害人张某某,于是有了猥琐的想法,就掉头把张某某拽到公路右边山坡上一石头凹槽处,将张某某上衣撩至胸上,裤子退到小退下,然后将自己的裤子脱至小腿处,对张某某意图强奸。案件过程中,被告人狡辩称当时正处于精神病发病期,不是故意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超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刘超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刘超辩称案发时其处于精神病发病期,由于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要,求重新鉴定的意见。经鉴定,被告人在对张某某实施
7、强奸的过程中,其意志自由,有自主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并不属于精神病发作时期,其犯罪行为应负完全的刑事责任。此鉴定结果是由专业权威的司法机构与医疗机构结合行为人的心理要件,法学要件,医学要件做出的,其鉴定结果具备一定的科学性,专业性以及公正性.对此鉴定意见,法院予以认同,而不采纳行为人在犯罪时没有自主意识的说法。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为止,很多人对精神病患者的了解并不多,甚至有些人不知道精神病与神经病的区别。而更多的人选择了躲避精神病患者,生怕受到伤害却没有赔偿。为什么?因为普遍公众还是把精神病患者与危险挂钩,与道德沦丧挂钩。显而
8、易见的,这样消极的公众思想会使精神病患者受到歧视,使他们的社会地位一落千丈.但是在当今公平的法治社会,精神病患者与正常人一样享有法律,我们应当全面的了解和重视精神病患者。论文将从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的分类,他们的刑事责任的确认的各方面展开. 1 精神障碍者的界定 1.1 精神病人的症状 精神病指的是大脑机能活动发生率乱,导致认识、情感、行为和意志等精神活动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的总称.精神病的致病因素包括:先天遗传、个性特征及体质因素、器质因素、社会性环境因素等。精神病人的表现有妄想、幻觉、错觉、情感障碍、哭笑无常、自言自语、行为怪异、意志减退,绝大多数病人缺乏自知力,不觉得自己有病,
9、不主动寻求医生的帮助。常见的精神病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更年期精神病、偏执性精神病及各种器质性病变伴发的精神病等。由于精神病患者的心理障碍,他们与常人相比,会有明显不同的行为表现,心理活动,这些都会深深的影响他们以及他们周围人的的学习,生活与工作。在病态心理的支配下,精神病患者甚至会有自杀或攻击、伤害他人的动作行为。 在了解精神病人的基础症状之后,我们要学会区分精神病与神经病的不同另外我们要学会区分精神病与神经病的不同之处。 在生活之中,经常会有听到人们吵架的时候骂人神经病,大致意思就是说这个人脑子有问题,是个白痴疯子。但是在医学上神经病是指在中枢神经系统和周围神经的发生了器质
10、性病变,此类病变可以可通过医学治疗,其治疗过程相对精神病较为简单。 1.2 精神障碍者的症状 精神障碍与精神病的概念相比较,其概念较为广泛,被定义为一种于临床上显著,发生于个体内部的一种显著的行为或者心理综合征。通常是被认为个体在心理,行为或者生物功能的障碍上的表现.这种综合征会有明显的症状:疼痛,伤残,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甚至是死亡等。总体而言,精神障碍并不是说患者本身是有病的,这与精神病有所区别.目前,有4种精神障碍是与犯罪,暴力有一定关系的,精神分裂障碍,重度抑郁,偏执障碍,统称为反社会人格障碍.此类精神障碍成为了刑事责任辩护的最好理由.但是我们自己要清除,并不是每一个这类的精神障碍者
11、都会犯罪,还有就算是他们有这些障碍,有些情况下他们仍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2 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2.1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述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我国法律将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三大类: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而其内容包括行为人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自然人是否具有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也就是自然人能不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为刑法所不准、责备和裁定。打比方说,一个人在犯罪杀害时,能不能
12、认识到杀害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它是禁止的行为.如果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就说明有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说自然人所具有的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也就是指自然人能否自主的决定实行或不实行杀害行为,有这样的决定自主,就具有了操控行为。总的来说,就是说精神病人在其心理问题的先决条件下,没有了辨识能力与操控能力,对别人做出伤害行为。其中有一个重点就是精神障碍者在没有自主意识支配下,即没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或者精神障碍者并未完全丧失自由意识而做出的伤害性行为,都必须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不仅如此,还要求精神障碍者所做出的伤害性行为必须与其精神病情有相应的关联.这就是中国《刑法》第18条中规
13、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实质含义所在。 2.2 精神病患者在刑法上的分类 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侯由政府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1款 从这一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精神病人在没有了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其作出的犯罪行为是不接受法律制裁的.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政府法院不是选择置之不理,理应责备
14、家人加强对精神障碍者的看管,必要时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3款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是介于前两种精神障碍者之间的. 这类精神病障碍者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者和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相比,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这种精神障碍者不能完全不负责任,也不能负完全的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
15、障碍者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2款 理由即是因为这类精神障碍者会有精神正常的时候,这个时候他们明确的具备了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作出的犯罪行为是有意识控制之下的,所以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2.3 精神障碍者犯罪的定罪量刑 第十八条【精神状态对责任能力的影响】 精神障碍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1)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
16、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 有关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标准应同时具备医学、心理学和法学三个要件。 首先,医学要件是指行为人存在刑法规定的精神障碍,这是认定精神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必要前提。我国1997年刑法将医学要件定为“精神病”1997年我国刑法经过修订以后,精神病的内涵与外延都有所扩大了,其外延已经接近于精神障碍这不仅可以从立法意志,学术研究上发现,更可以从司法实践的脚步中行走出来。 有关精神障碍者的心理要件方面,精神病患者在行为时没有自由意志.首先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行为上是没有自主意识的,
17、就算是在他以前是正常人,没有出现过任何精神病症状,在裁定其形事责任能力的时候也要将其做为精神病患者对待.其次,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行为上是有完全的自主意识,即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那即使行为人是精神障碍者,其犯罪行为需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也不能将其界定为精神障碍者来判定其刑事责任能力。当然,单纯的心理学要件存在着极大的任意性,很容易让伪装的精神障碍者蒙混过关,即使是专业的司法机关与鉴定机关也会上当。因此在判定刑事责任过程中一定要与其它两个要件结合起来 胡泽卿.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J】 法律与医学杂志 。 最后的法学要件是指行为人由于精神障碍没有了自主意识的情况下,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
18、辨认与控制能力,即是在刑事责任能力分类上不同情况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有关精神鉴定的启动.大陆法系国家受职权主义诉讼理念的影响,主要采取司法官启动制;英美法系国家受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主要采取当事人启动制。从鉴定的公正性及公信力来看,司法官启动制要优于当事人启动制。从诉讼的成本及效率来看,司法官启动制相比于当事人启动制的成本要低但效率却高.从诉讼理念与诉讼功能来看,两种启动制分别反映了不同诉讼模式的诉讼功能。 我国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都拥有鉴定启动程序的决定权,当事人既无精神鉴定的决定权,也无初次精神鉴定的申请权,只有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与西方
19、各国相比较,最大特点在于公检法三机关在各自的诉讼活动中可以独立地决定司法鉴定的事项。对此学者们的看法不一,而分歧产生的原因可归结为一点,即对精神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目的存在不同认识。赞成者实际上是将精神鉴定的主要目的归为帮助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而那些反对者则将精神鉴定的目的更多地看作控辩双方获取证据的一种方法. 需强调的是,精神鉴定的合理启动离不开相关配套制度与措施的完善。我们尚需在提高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科学性与权威性、建立有效的强制医疗制度以及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等方面继续努力,而其中至关重要的强制医疗制度,则有赖于国家的财政支出与资源投入来支持。 精神鉴定的评价范围。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
20、不属于精神鉴定的评价范围。理由之一,从法学理论来看,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应由司法人员来行使,这是司法独立的应有之义。理由之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并不是行为人知识上“认识”的问题,而是行为人应该依照一定规范而行动,但却未能这么做时应否给予非难的问题。因此,刑事责任能力应由司法人员来判断,而非医学这种经验科学专家来鉴定。较为合理的做法是由精神鉴定人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医学要件进行评定,心理学要件的判断则采用以司法人员为主、鉴定人为辅的合作方式。此种判断方式既具合理性又具可行性。神鉴定意见的司法判定。(1)精神鉴定意见的质证。为了解决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鉴定意见质证形式化问题,有必要对精神鉴定的质证主体、质证
21、的程序性保障以及质证的实体内容等加以完善。其中质证主体是质证的关键,任何一方的缺失或力量失衡都会导致质证达不到预期目的,这就要求我们对质证主体要进行平等武装.因此,从质证主体的角度来看,精神鉴定人的出庭以及精神专家辅助人的设立,是保证鉴定意见得以有效质证的必要措施.应将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关于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条款理顺,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以及相应的补救调查措施。精神鉴定人的出庭以及专家辅助人的设立不仅有利于法庭询问质量与效率的提高,还有利于鉴定质量的提升,尤其是在《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以后。(2)精神鉴定意见的认证.对于精神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一般从以下方面进行
22、考察:第一,精神鉴定人的资格审查。鉴于现行法规对此规定的非常笼统,我们应当制定司法精神医学专业切实可行的鉴定人准入制度,对精神鉴定人的资质加以规范。第二,精神鉴定意见的鉴定程序审查,不符合鉴定程序的鉴定意见不应被采纳。 4 精神障碍者犯罪后的处遇 从目前的传媒报道及司法实践看,施行了犯罪的行为人,每每在侦查阶段被确认为精神障碍者的话,其犯罪行为本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便会减轻,甚至是得到无罪释放。在一定程度上这种做法是不规范的,精神障碍者的刑事案件,应当由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先由诉讼机关移送起诉案件,如若确认行为人是精神障碍者,没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
23、撤销此案件,责备其监护人加强照顾管理,特殊情况下应送至强制医疗.实践中,常常发生公安机关主动申请司法鉴定,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精神病的事例。但是,精神病作为一种辩护理由,应当由辩方提出而不是控方,作为刑事诉讼控诉一方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提出,尤其不应当由公安机关提出。 如何面对一个犯罪的精神病障碍者是一个重点.在刑法上,要结合心理要件,医学要件与法学要件判定其刑事责任能力。与正常人犯罪不同,对于精神病患者犯罪人应采取治疗为主、监管为辅的方法. 对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犯罪,应由精神障碍者的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特殊情况下由政府强制医疗。 对于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障碍者,包
24、括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对其犯罪行为,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出于他们的精神状况问题,要考虑精神障碍者的服刑能力。我国的一般做法是:对于无服刑能力且无社会危害性的精神障碍者的犯罪处遇适用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对于无服刑能力但有社会危害性的精神障碍者的犯罪处遇是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作为一种强有力的手段,有利于精神病人的健康恢复,保障其合法权益,并且可以防止疾病的传播,预防,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刑法规定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存在性质不清、适用对象单一、适用条件模糊、决定主体不明以及适用程序缺失等问题。强制医疗制度应当在社会防卫和人权保障两种冲突价值之间保持适度的平衡。由于它是一
25、种对人身自由较长时间的强制,适用不当就会对公民的基本人权造成侵害.精神病人作为社会的一员,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我们不能因为他们是精神病人就漠视他们的权利,无视他们存在的价值。由于我国强制医疗制度还没有实现真正的法治化,程序的启动、条件的认定、决定的做出和执行都处于无序化状态,这就难免会出现权力滥用的现象、侵犯相关人的权利。那么在特殊情况下的强制医疗,是怎么实施的呢?经鉴定,如果被告人在触犯刑法时确实患有不能够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时,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不起诉处理,交由专门的精神病院比如安康医院强制治疗。检察院也可以根据相关证据,解释、证明被告人的精神状况是正常
26、的,然后向法院提起公诉。法庭审理证实危害行为人确有精神病时,应当判决被告人行为触犯刑法,基于其精神状况免予刑事处罚,交专门的精神病院比如安康医院强制治疗。凡因触犯刑法而收治于安康医院或者其他精神医疗场所的精神病人,应当实行免费治疗.检察院、法院、精神病鉴定机构三方应当协调设立专责小组,对该场所收治的精神病人的治疗效果及精神状态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认定某精神病人确实痊愈、不致再危害社会时,方可准许其回归社会. 结语 在如今的经济社会,精神病患者的人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人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精神病人犯罪区别于正常人,因此精神病人犯罪更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也是保障精神病患者人权与尊严
27、的一个重要过程.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不能排除成为精神病患者的可能性,怎样对待精神病人,即是怎样对待自己,应当过精神病人与正常人一视同仁。总的来说,对于精神病患者,我们应当学会尊重他们的生活,充分保障其人权,以治疗为主,照顾为辅的方法,从根本上清除其犯罪的根源.一齐努力不让精神病患者犯罪的悲剧发生。每个人都知道的常识就是欠债还钱,杀人偿命!那么对于精神病患者而言,也许他们的犯罪行为可以收到法律的释放,这不禁让人们感慨,难道精神病患者杀人就有免死金牌,他们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却把莫大的痛苦留给别人.在现实生活中,精神病人犯罪除了政府的重视度不高,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还有事对于精神病患者的法律管
28、理不全面,剩下大多与其监护人不尽责有莫大的关系.比如说,对于明知道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者置之不理,监护人是否需要对这种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面对精神病人犯罪,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实现?对于已经丧失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更为重要。为了防止一幕幕的悲剧发生,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立法》,同时加强被监护人的职责,尽快的完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制度.一方面防止精神病患者伤害他人,另一方面保护精神病人的权利. 13 参考文献 [1] 王瑞恒,任媛媛. 我国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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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165-168. 综 述 在如今这个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各类心理疾病正在日益严重.自杀,犯罪,吸毒,酗酒等恶劣的行为正在影响人们的心理健康发展,增加社会负担,影响社会经济发展。这些情况归根究底是由于我国的精神卫生工作不到位。包括是社会的精神卫生知识宣传不到位,社会民众对精神病患者存在着普遍的偏见;社会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社区卫生发展不平衡等。在了解各方面精神病患者的知识后,我们应当给予他们帮助和同情,他们并非是坏人。他们只是会行为怪异,胡言乱语,经常独来独往,或者作出一些攻击行为,但这些伤人行为都是他们在没有意识支配下作出的,我们应该予以理解。那么万一我们在生活
32、中遇到了精神病患者,我们应该要知道怎么去做。最重要的就是要及时躲避,不能太靠近他们,以防其作出伤人行为。其次我们不能对精神病患者进行挑逗或者戏弄,应向周围人打听或者及时报警将其送回安置处。对于政府,应该加强有关于精神患者知识的大力宣传,加强对精神卫生的立法工作,逐步完善精神卫生立法,同时加强社区对精神病患者的服务态度。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或者辨认自己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3、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精神病人作为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司法实务中,在如何认定犯罪人是否为精神病人、精神病与刑事责任的认定以及如何对精神病犯罪人进行刑罚等问题上存在诸多争议。精神病作为一种在生活上极易发生的心理疾病,其治疗是较为困难的,一旦受到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或者是照顾方法不适合,即会再次引发疾病,这对于身边的家人将会造成各种经济上,心理上,身体上的伤害。目前,我国目前有各类精神疾病患者超过1亿,重症精神病患者超过1600万.这意味着我国每13个人中就有1个是精神障碍患者;不到100人中,就有1个是重症精神障碍患者。我国法律对精神病患者的规定中,“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
34、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所作出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法律规定是要严格经过司法鉴定部门通过的,并不是泛泛而谈。这当中国家司法部门执法的严格性规范性便能减轻正常民众对精神病患者持有的这道免死金牌的态度有所改关。同时生活中,也不乏有隐形性精神病患者,在正常的生活条件下,他们可以像正常人一样工作学习交流,可是一旦他们收到周围环境的影响,比如工作的重压,家庭的变迁,亲人的离去,他们的神经就会受到极大的刺激,无法控制自己的大脑,变成精神病患者。因此,作为一个自认为的正常人,其实我们也要时刻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就好比如果要你照看一个精神病患者,你应该从生活平常中细心照顾他们,让他们自主的学会做家务,参
35、与不同的社交活动,不可以单纯的把他们关在房间里,就是让他们休息,这样只会加重他们的病情。在心理上,我们也要健康的引导他们,要有赞许,也要有温和的品评,使他们可以接受这样的生活,这对于训练精神病患者对外界环境刺激的控制上是极有好处的。 精神疾病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表现在各个方面,责任能力的有无,责任能力的大小,疾病的种类,发病时间,发病程度。这些关系的判断由精神鉴定专家鉴定。有三个原则可以适用:行为与精神活动的一致性,行为与同侪行为的非一致性,无造成行为的特定客观因素。同时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要采用法学标准与医学标准相结合的方法.在法学方面的鉴定即为判定精神病患者在行使犯罪行为的时候是
36、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从法律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和他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一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二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三是必须发生在危害行为的当时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四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是控制能力,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负刑事责任。五是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间或是病情缓和期间出现的危害行为,由于其精神活动已经恢复正常,则为无责任能力. 参考文献 致 谢 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审批表 姓名 系专业 学号 指
37、导教师 所在单位 职称 题目来源 题目类型 论文题目 选题 主要 内容 及研 究方 法 学生签字: 日 期: 指导 教师 意见 指导教师签字: 日 期: 系审 批意 见 主管领导签字: 日 期: 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
38、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书 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专业 所属系 论文题目 内容包括:课题的目的和意义,国内外发展状况,本课题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手段、研究步骤和时间安排以及参考书目等。 学生签字:
39、 日 期: 指导教师签字: 日 期: 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过程记录表 学生姓名 专业班级 学 号 指导教师 检查日期 第 次 论文题目 毕 业 设 计 ︵ 论 检查内容: 文 ︶ 指 导 检 查 记 录 指导意见:
40、 指导教师签字: 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评分表 论文题目 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职称 评分项目 最高分 论文分项得分 论文选题 10 文献资料 20 综合知识与技能的运用 20 写作水平 30 学术水平 10 格式规范化 10 指导教师综合给分 100 指导教师评语: (包含选题、开题报告、研究内容、工作量、创新性、应用性、论文写作、文本规范,存在不足和综合评价等) 指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