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论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调控(一)适度规模的涵义1。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适度规模的定义我国对吸收外商直接投资规模进行宏观调控,所要达到的目标之一就是保持适度规模.所谓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适度规模,是指在国家掌握经济发展控制权的条件下,在一定时期内,能为经济发展所消化吸收,并能促进经济发展的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这种适度规模,就是通常所说的能够促进经济增长的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合理规模。需要指出的是,长期以来人们对利用外资适度规模的研究,一般都侧重于对适度外债规模的研究,而对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适度规模有所忽视.有些研究名为利用外资的适度规模,但实际上也是仅仅局限于对外
2、债适度规模的探讨,并没有涉及外商直接投资适度规模间题。众所周知,借用外债(即利用国外间接投资)与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是我国利用外资中采用的两种主要形式。尽管这两种形式同属于利用外资,但它们却存在着不同之处,最重要的区别是:借用外债构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到期要偿还本息;而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则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对外负债,投资者以利润或其他适当形式回收投资.由此可见,对适度外债规模的研究,尽管对我们研究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适度规模具有参考价值,但前者并不能取代后者.2。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适度规模的特征前面对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适度规模的定义,具有以下特征:(1)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适度规模反映了
3、引进外商直接投资安全规模的要求。引进外商直接投资也存在着安全规模问题,如果我国的某些产业或行业,如大型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被外商所控制,外商就可左右我国的经济发展,从而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如垄断某些产品的国内市场,阻碍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削弱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的力度等等。因此,在国家掌握经济发展控制权条件下,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都属于安全规模。但是,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安全规模并不一定就是适度规模。因为,安全规模的取值范围是大于零、小于极限规模(极限规模是指外商投资规模达到这一规模时,外国资本就可能掌握我国经济发展的控制权)临界点的整个区间。如果单纯从安全的角度考虑,当然是规模越小越安
4、全,显然这种极小的规模,对于经济发展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适度规模必然是安全规模,否则我国的经济制度就会改变.因此,保持适度规模是国家掌握经济发展控制权的重要保证。(2)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适度规模是同国情国力相适应的规模.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不仅取决于国际资本市场的资金来源状况,而且还取决于我国经济发展对外商直接投资的消化能力。消化能力是国情国力的反映,是决定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规模最重要的因素。由国内实际可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能力,即消化能力所决定的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规模,也就是符合我国国J清国力的规模,从而也就是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适度规模。(3)吸收外商直接投资
5、适度规模是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规模.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并不是为了替代内资,而只是起补充内资的作用,从而起到加速经济发展的作用。但是,要使引进的外商直接投资能够真正发挥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还必须具备一定的规模。如果规模过小,则无法适应国民经济总体发展的要求,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如果规模过大,超过了消化能力,就会造成生产力的闲置和浪费,如果规模超过了极限规模,就会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受制于人.显然,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过大和过小即规模失控,都不利于经济发展,只有适度规模才能产生最大的收益,促进经济发展.(二)保持适度规模的重要性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保持适度规模,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前已指
6、出,保持适度规模,可保证国家掌握经济发展控制权,可与我国的国情国力相适应,促进经济发展。除此之外,保持适度规模的重要性还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保持适度规模,有利于克服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中的一些错误倾向在我国引进外商直接投资过程中,存在着片面追求数量和速度的错误倾向,一些地区和部门为显示其所谓政绩,极力扩大引进规模,互相攀比,竞相出台优惠政策,不讲质量,盲目引进,重复引进,食而不化等现象相当严重,使国家蒙受了巨大损失。显然,保持适度规模是克服以上错误倾向的有效途径。2。保持适度规模,有利于提高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经济效益我国引进外商直接投资中存在的重数量、轻质量、轻效益的错误倾向,造成了一
7、些不良后果:由于片面追求规模和速度,致使基础设施和瓶颈产业的制约得不到有效缓解,消化能力严重不足,投资环境改善缓慢;在原来已经不合理的外商投资结构的优化间题尚未解决的同时,新的结构问题又不断产生,产品结构、产业结构趋向低度化;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消化、吸收、创新和推广等方面运行迟缓;开发区过多过滥,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破坏;无暇顾及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等等。毫无疑问,所有这些现象,必然极大地影响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经济效益。而保持适度规模,则有利于促进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从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由“粗放经营”转向“集约经营,使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总体效益大幅度提高。总之,对利用外商直接投
8、资的规模进行调控,使之保持适度规模,是保证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正效应、扼制负效应的重要条件,对有效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适度规模的理论依据与实现过程(一)对适度规模的理论分析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实际上是生产要素的投入,这种投入与我国其他各种生产要素相结合,就会产生一定的国民收入。但是,由于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而带来的国民收入的增长是有代价的,我国必须向外商投资者支付利润、利息、股息、技术使用费、管理费等,即必须把一部分国民收入作为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使用成本,转移给外商投资者。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付出的代价远远不止上述支出,由于外
9、商转移利润、逃避税收以及对我国经济造成的各种负效应,我国为此付出了更大的代价,这类代价在这里暂时存而不论。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主要指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在获得收益的同时,也要付出成本,这涉及到外商直接投资的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我们把每增加单位外商直接投资所增加的国民收入称之为外商直接投资使用的边际收益(MR);而把每增加单位外商直接投资所增加并转移给外商投资者的国民收入称之为外商直接投资使用的边际成本(MC) 。在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过程中,外商直接投资使用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有其各自的变化轨迹。1.外商直接投资使用的边际收益变化轨迹外商直接投资使用的边际收益呈现出由递增转向递减的变化轨迹
10、。当外商直接投资开始流入时,其边际收益呈递增的趋势,即每增加单位外商直接投资,可使国民收入的增加值相应提高.随着外商直接投资流入规模的不断增加,我国提供的各种配套生产要素也以与其相适应的比例同步增加,众多外商投资企业建成投产,而且生产规模也在不断扩大,规模经济效益得以发挥,产品的单位成本降低,使外商投资企业的收益大幅度增加,带来的国民收入的增加值提高,从而使全国的国民收入增加。当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流入量超过一定规模之后,在生产要素边际收益递减规律的作用下,新追加的外商直接投资所带来的国民收入增加值呈下降的趋势。这是因为,受国内消化能力以及国内各种配套生产要素不足的制约,引进外商直接投资超过一定
11、规模后,新追加的每单位外商直接投资得不到相应的其他生产要素的配合,使其不能充分利用,造成使用效果下降,从而导致其所带来国民收入增加值的减少,全国的国民收入也相应减少.2.外商直接投资使用的边际成本变化轨迹外商直接投资使用的边际成本呈现出递增趋势,边际成本是一条上升的曲线。这表明,每增加单位外商直接投资所增加并转移给外商投资者的国民收入在不断加大.从宏观上来看,我国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越大,付出的成本也就越大,即转移给外商投资者的国民收入也就越多.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与外商直接投资使用的边际成本呈正相关关系。引进外商直接投资规模与外商直接投资使用的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之间的关系表明:引进外
12、商直接投资对国民收入增加值的贡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这可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1)当外商直接投资使用的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时,扩大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有利于国民收入增加值的提高。表明国内消化能力、各种配套生产要素供应充足,能够满足引进外商直接投资规模进一步扩大的需要.(2)当外商直接投资使用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即MR一MC时,此时的规模为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适度规模。由于MR一MC,表明国内消化能力、各种配套生产要素供应与引进的外商直接投资规模相适应,从而可获得最大限度的潜在收益,对国民收入增加值的贡献也达到了最高水平.(3)当外商直接投资使用的边际收益
13、小于边际成本时,即MR显而易见,在上述第二种情况中,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就是适度规模,它体现了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安全规模的要求,注重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必须与国内消化能力即与国力相适应,充分考虑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经济效益、对国民收入增长的贡献、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因此,这种适度规模,就是我国对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规模进行宏观调控所要达到的目标。(二)适度规模实现过程实现规模调控的目标,即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保持适度规模,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很多,但最重要的问题应当是:确定适度规模的衡量标志与实现适度规模的途径。1.适度规模的衡量标志正确确定引进外商直接投资适度规模的衡量标志,对积极
14、、合理、有效地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关系极大,也是对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规模进行宏观调控的依据和前提条件.衡量适度规模的标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引进外商直接投资规模的增长与经济增长相适应。引进的外商直接投资流量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FDI/GDP),是衡量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对经济增长重要性的重要标志,而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规模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的增长率(即FDI/GDP的增长率)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则是衡量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规模是否适度的重要标志。从总体上来看,我国FDI/GDP的年平均增长速度明显高于GDP的年平均增长速度,表明我国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与经济规模的
15、扩大不相适应,参见表1。1956一1997年的12年间,我国FDI的年平均增长速度为3.58%,GDP的年平均增长速度只有10.67%,而FDI/GDP的年平均增长速度高达20。79,FDI/GDP的年平均增长速度比GDP的年平均增长速度高出10.12个百分点。1992一1994年间FDI/GDP的年平均增长速度高达65.43,而GDP的年平均增长速度仅有5。53%;1995一1997年间FDx/GDP的年平均增长速度变为一3。31,而GDP的年平均增长速度则为13。63写,这种变化表明,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由超速发展转为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如果从我国外商直接投资、国内生产总值以及FDI/G
16、DP的环比增长速度来看,1986一1994年期间除个别年份,FDI/GDP的环比增长速度远远高于GDP的环比增长速度;1995一1997年期间情况出现了变化,FDI/GDP的环比增长速度为负增长,这与同期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增幅回落有关,但FDI的环比增长速度仍保持在10左右的高增长,特别是1997年FDI的环比增长速度与GDP的环比增长速度基本持平,这种变化也表明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由超速发展转为持续、稳定、快速发展.文档为个人收集整理,来源于网络文档为个人收集整理,来源于网络(2)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与国内消化能力相适应。消化能力主要包括配套资金能力、物资和基础设施配套能力、人力资源能力
17、等,其中的配套资金能力是衡量吸收外商直接投资规模是否适度的最常用最重要的标志。根据通行的标准外商投资的数额与配套资金的比例大体上为1:1,即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每吸收1单位外资需要有相当于1单位外资的人民币配套资金。如每吸收1美元直接投资需要配套相当于l美元的人民币资金。因此,可提供的人民币配套资金信贷供应量就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规模的上限,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国内配套资金依然比较紧张,为外商直接投资配套的人民币信贷资金在近期内不可能有较大幅度的突破。国家财政是获得配套资金的另一条渠道,但由于我国财政困难较大,年年出现赤字,所以财政给予外商直接投资的配套资金十分有限。(3)合理的
18、外商直接投资结构。由于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结构同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有密切的关系,结构的状况影响着引进的规模,所以结构合理是规模适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外商直接投资的结构合理,是指外商直接投资的来源结构、方式结构、区域结构、产业结构等都实现优化配置,其中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结构优化更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合理的外商直接投资产业结构,可促使投资规模趋向合理,而适度规模则有利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它们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2.实现适度规模的途径对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规模进行宏观调控的目标是为了保持适度规模,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对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计划调控。制订实
19、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计划,是计划调控手段的重要内容。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计划中的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是从国民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出发,根据经济发展目标、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以及我国国内的消化能力而确定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适度规模的特征。因此,在对外商直接投资规模宏观调控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计划的导向功能,为其他调控手段导向,也为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发展导向,从而将规模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上,实现适度规模.(2)制定和采取有效的规模调控政策手段。各种经济政策调控手段对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调控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但它们的针对性和调控力度不尽相同,所以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规模调控的要求来选择合适的调控手段
20、。一般来说,对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失控,不论是规模过大还是规模过小的失控,都应进行调控。对规模过大的失控,应选择限制性或惩罚性政策措施;而对于规模过小的失控,则应选择鼓励性和优惠性政策措施,从而最终实现和保持适度规模。例如,税收优惠与税收惩罚、适时调高或调低利率与汇率等政策手段,可从不同方向发挥规模调控效应.(3)建立强有力的宏观管理和调控机构,完善审批制度。我国对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宏观管理与调控还比较薄弱,缺乏具有权威性和高效率的外商直接投资管理机构,项目多头审批、多头分散调控依然存在,再加上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和管理权下放过快、过多、过大,这种状况必然影响国家对外商直接投资规模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就有可能导致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规模失控。因此,建立健全各级(或各层次)对外商直接投资宏观管理和调控机构是当务之急。由这类机构负责外商投资项目审批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后期管理协调工作,对吸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规模实施调控。为了增强规模调控的调控效应,可考虑适当削减地方政府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是完善审批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管理机构高效率的具体表现。但是,有一些地方和部门把简化审批程序视为取消审批。这种认识是不可取的,它是导致规模失控的重要原因之一。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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