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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异同.doc

1、详解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异同   一、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认识错误,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主观目的不同   这两种行为故意内容不同。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

2、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牟利,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合同诈骗罪虽然客观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并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诚意,而是只想使对方履行那个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单方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合同诈骗罪是以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故意内容,而民事欺诈则是通过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财产利益。   (2)欺诈的具体表现不同   A.在行为方式上,合同诈骗罪都是作为;而民事欺诈行为则不仅表现为作为,还有相当一部分表现为不作为。   B.从欺诈的程度看,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达到了一定程度,

3、需要由刑法来调整;而民事欺诈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一定的限度内,而仍应由民事法律来调整。   C.从欺诈内容看,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实际行动;而民事欺诈行为中仍有民事内容的存在。   D.从欺骗的手段看,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意图利用经济合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的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空白合同书,虚假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等,以骗取对方的信任使行骗得逞;而民事欺诈行为人一般无须假冒合法身份。   (3)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不同   合同诈骗中行为人根本无履行诚意,客观上不作履行合同的积极努力,或者是履行

4、小部分而骗取大部分财物;而民事欺诈行为,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虽有可能无法完全履行,但能作各种努力。   (4)对所获财物的处理方式不同   合同诈骗中,行为人拿到对方当事人财物后,或携款潜逃,或转移藏匿,或挥霍浪费,根本不想履行合同或将财物归还对方;而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多用于购买生产资料,为履行合同创造条件。   (5)受侵犯权利的属性不同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财物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并未充当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的体现者,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而民事欺诈行为侵犯的则是债权,即作为侵犯对象的公私财物,是已经进入合同设定的生产、流通领域的权利义务的体现者。

5、  (6)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而民事欺诈承担民事责任。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只有在确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基础上才能确定客观行为和客体的性质。因此,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才是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区别的关键所在。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   怎样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这涉及到司法推定的问题。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并结合近年来司法实践经验,在通过推定判断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时候,应全面综合考察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履约能力和担保真伪,履行合同中有无履约实际行动,对合同的履行情

6、况、未履行合同的原因以及事后行为人的态度等等方面的因素。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故意夸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与自己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又不积极创造履约条件履行合同以避免对方经济损失的。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在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了合同,在履约期满后仍不为履约作丝毫努力,或者在有完全、大部分履约能力的条件下只作出小部分的努力,或者只是消极地等待机会履约;有的甚至是为敷衍对方当事人而假装努力履约。在这些情况下应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在采取欺骗手段签

7、约的起初只是为了解决一时资金困难,以暂时获取周转资金,但在有能力归还资金的情况下却久拖不还。   (3)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款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4)通过签订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金后,挥霍浪费,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5)未履行义务前将对方当事人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保证金加以使用、处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收到对方货款、预付款、定金或保证金后,不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合同,如组织约定货源、提供约定服务等,而是用于炒股或者其他风险投资的。

8、   (7)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被民事裁判确定继续履行或赔偿对方损失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时,隐藏、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8)为应付对方当事人索取债务,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又与他人签订合同筹措资金,以后骗签合同所获得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保证金归还前次货款的。之所以说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在“一般情况下”可以认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因为主观目的的推定内含未知因素;如果行为人有充分证据(反证)可以推翻“非法占有” 的推定,则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在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察,从而认定是

9、民事欺诈还是合同诈骗罪:   1、考察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已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也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但仍与他人签订合同,一旦货款到手,便大功告成,或大肆挥霍,或逃之夭夭,如此等等,不言而明,这些人签订合同是假,骗取财物是真,当然应以诈骗论处。但是,不能只根据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作为区分诈骗与合同纠纷的标准。例如,某人在没有落实货源的情况下,为了营利即与人订立了供货合同。在收到预付款之后,多方查找货源,仍未落实,但表示愿意偿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此案中,行为人在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下与他人签订了供货合同,但从他的整个活动看,主观上并没有诈骗

10、的目的,因此,不能认定为诈骗,而应当按民事欺诈处理。   2、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骗行为   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欺骗行为,即使合同未能全面履行,也只能作合同纠纷处理,不能定合同诈骗罪。但是,有欺骗也不一定构成诈骗罪。一般来说,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在事实上虚构了某些成分,但是并非掩盖基本事实,而且实际上也并未影响对合同的履行,或者虽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行为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说明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不能以诈骗罪处理。然而,对于那些伪造证件,使用假证件,编造谎言,骗取信任,掩盖其根本无力履行合同的真相,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以诈骗

11、罪论处。   3、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   实践表明,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签订合同后,必然设法创造条件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也会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无疑,这属民事纠纷。但是,有些人在合同签订后,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往往是货款一到手,便移作它用,或大肆挥霍,造成无力偿还。这种行动足以证明他根本无意履行合同,完全是出于骗取财物的目的,因此,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4、看行为人在违约以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若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发现自己违约或者对方提出违约时,尽管提出种种辩解,但当无可辩驳自已违约时,会承

12、担违约责任。然而有些人在明知自已违约,不可能履行合同时,往往采取潜逃等方式进行逃避,使对方无法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骗取财物的故意。对于这种人,一般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是,应当指出,对于那些不得已外出躲债,或者在双方谈判中百般辩解,否认自己违约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应当按民事纠纷处理。   5、考察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查明合同末履行的原因,对于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有很大作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旦享有权利,就必须相对地承担相应的义务,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是对等的,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面享受了权利,而不愿意、不主动去承担义务,那么合同未履行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造成的,从而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享受了权利后,自己尽了最大努力去承担义务,然而,由于发生了使行为人无法预料的事实,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对此,应当以民事纠纷处理,不能定合同诈骗罪,因为这种情况行为人不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总之,区分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时,要在综合全案事实的基础上,抓住关键,把握实质。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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