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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工作导则2.doc

1、《北京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工作导则》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发展理念,彰显城市文化特色和底蕴;进一步将北京工业促进局、市规划委员会和市文物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保护利用工业资源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指导意见》落到实处,实现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再利用工作的规范化推进,特制定《北京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工作导则》(见附件)。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工作导则 第一章 概念与对象 第一条 工业遗产是与工业发展密切相联的,具有历史价值、社会文化价值、艺术美学价值、科

2、学技术价值和经济再利用价值的遗存,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业遗产是极具风貌特色和时代特征的历史文化资源,对工业遗产进行保护和再利用,可以避免资源和能源的浪费,同时有助于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工业遗产分为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 物质遗产包括与工业发展有关的厂房、仓库、码头、桥梁、办公建筑、附属生活服务设施及其他构筑物等不可移动的物质遗存;还包括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生活用具、历史档案、商标徽章及文献、手稿、影像录音、图书资料等可移动的物质遗存。 非物质遗产包括生产工艺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号、经营管理、企业文化、企业精神等相关的内容。 第三条 北京市工

3、业遗产的重点为: (1)解放前的民族工业企业、官商合营、中外合办企业等遗存; (2)解放后五、六十年代“一五”及“二五”期间建设的重要工业企业; (3)文革期间建设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 (4)改革开放以后建设的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企业。 第二章 调查与登录 第四条 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的第一步工作就是详实的调查,制作登记表格,绘制现状图。同时要将调查的工业资源完备的外观特征和场址情况进行梳理并登记、建档。记录应包括对物质、非物质遗产的描述、绘图、照片、影像等资料。 第五条 工业遗产的调查和保护过程中要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发动群众,引导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再利用,充分发

4、挥社会力量在工业遗产调查、认定、信息传播、研究成果和保护利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六条 工业遗产的调查和保护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在城市更新改造、工业企业搬迁过程中发现有价值的工业资源,有关方面应及时向市工业、规划及文物部门报告,在调查和研究确定工业遗产价值后,依法予以保护和再利用。 第三章 评价与认定 第七条 工业遗产的评估以历史价值、社会文化价值、科学技术价值、艺术美学价值及经济利用价值为准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名录: (1)在相应时期内具有稀缺性、唯一性,在全国或北京具有较高影响力。 (2)企业在全国同行业内具有代表性或先进性,同一时期内开办最早,产量最

5、多,质量最高,品牌影响最大,工艺先进,商标、商号全国著名。 (3)企业建筑格局完整或建筑技术先进,并具有时代特征和工业风貌特色。 (4)与北京著名工商实业家群体有关的工业企业及名人故居等遗存。 (5)其他有较高价值的工业遗存。 第八条 工业遗产的认定应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1)市工业、规划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是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遗产组织普查、评估、认定,并做好资料收集、统计等工作。各相关工业遗产权属或使用单位和个人是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的责任主体,对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工业遗产,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保护工作,合理地再利用。各相关单位和个

6、人可以就工业遗产保护和再利用等相关问题提出认定申请或建议; (2)建立专家咨询体系,由工业、规划、文物、历史、环保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估委员会,根据工业遗产评价办法,提出评估意见; (3)工业、规划、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会商制度,根据专家评估意见,确定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名录及分类等级; (4)对确定的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名录及分类等级征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单位意见,并向社会公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九条 凡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业遗产,其保护、使用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对尚未列入不可移动文物的工业遗产,根据遗产价值及经济利用价值的不同,分为

7、三个等级,并在符合不可移动文物的条件下,可申报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1)优秀近现代建筑类工业遗产。即符合优秀近现代建筑标准的工业遗产; (2)遗产价值突出的工业遗存。即与北京工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具有突出的发展阶段标志性和行业代表性的遗存; (3)再利用价值突出的工业遗存。即虽然遗产价值不突出,但可利用空间大、便于改造、再利用价值突出的工业遗存。 第十条 对于工业遗产集中成片,具有一定规模,工业风貌保存完整,能反映出某一历史时期或某种产业类型的典型风貌特色,有较高历史价值的区域,可列为工业遗产保护区,进行整体保护与再利用。 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一条 采取抢救性保护与适宜性利用相

8、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挖掘工业遗产的现实价值,既要注重与城市规划相协调,又要注重再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 针对不同类型的工业遗产,采取针对性保护措施,充分挖掘其再利用价值。 已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业遗产及工业遗产保护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优秀近现代建筑类工业遗产可申报列入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名录,参照优秀近现代建筑的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遗产价值突出的工业遗存应充分尊重历史特征,对建筑原状、结构、式样进行整体保留,不得随意拆除,应在合理保护的前提下进行修缮、

9、改造; 再利用价值突出的工业遗存,可对原建筑物进行加层或立面装饰,尽可能保留建筑结构和式样的主要特征,实现工业特色风貌与现代生活的有机结合。 第十三条 对工业遗产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在企业拍卖、转产、转制、置换等过程中,受让方应采取积极措施,切实履行保护利用工业遗产的职责。 第十四条 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再利用应充分重视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的保护,并注重污染土壤的环保修复和厂区环境的生态恢复。 第五章 管理与引导 第十五条 市工业、规划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工作的指导,并切实做好工业遗产普查、评估和认定的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在工业企业

10、搬迁、工业用地转换性质、编制工业用地更新规划时,应注重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再利用;在工业遗产的重点保护区内安排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工业、规划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七条 各工业企业及相关权属或使用单位应重视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再利用,认真配合市工业、规划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的调查、建档、评估和认定工作,遗产价值突出的还应协助规划部门编制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规划。 第十八条 价值较高的可移动工业遗产,市博物馆、图书馆及档案馆等应分别予以征集和收藏。 第十九条 运用出版物、展览、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和渠道,加强对保护利用工业遗产重要意义的宣传和引导,提高公众对工业遗产价值的认知及欣赏水平,增强保护工业遗产的自觉性。对在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和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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