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管理方面案例题库(65题)案例分析题要求答出重点,每道题中注明【】部分的内容供大家学习参考,测试时可不必作答。案例1:至2006年10月15日,借款人*集团*商贸有限公司在B联社甲信用社有贷款余额9400万元,同时*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属9家子公司在甲信用社贷款余额合计4150万元。经查,B联社未对借款人*集团*商贸有限公司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行客户综合授信管理和关联企业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答:上述做法不正确。未统一对集团客户授信。【上述做法不符合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将同一集团内各个企业的授信纳入统一的授信额度内,核定集团总的授信额度,
2、防止借款人通过多头开户、多头贷款、多头互保套取银行资金,防止对关联企业授信的失控”的规定。】案例2:2006年4月28日至2006年6月16日,A联社甲信用社经联社贷审委(联社副主任马某、业务科科长杨某、财务科科长叶某、风险管理科科长乐某)通过,甲信用社主任吴某审查,副主任朱某经办,向某食品有限公司发放抵押贷款4笔,金额各500万元,合计2000万元。根据关于下达2006年度贷款授信额度的通知(浙信联200634号),A联社对某食品有限公司授信900万元。答:上述做法不正确。超授信额度发放贷款。【上述做法不符合浙江省农村合作银行授信管理办法(浙信联发200612号)第三条“本行对单一客户或系统
3、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和第九条“客户授信采用基本授信方式。因特殊原因变化可采取追加授信、临时授信进行调整”的规定。】案例3:2005年11月28日,A联社甲信用社向某有限公司发放贷款5笔金额7000万元;2006年1月22日,A联社乙信用社向该客户发放贷款2000万元。答:上述做法不正确。多头发放贷款。【上述做法不符合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操作规程(试行)(浙信联业200588号)第五十三条“对贷款对象、用途的禁止性规定不得对同一法人机构(或经济组织)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多头发生贷款”的规定。】案例4:2005年9月8日,A联社营业部经联社主任吴某审批,信
4、贷员徐某经办,向徐某本人发放保证贷款5万元,2006年9月2日,营业部主任吴某、联社业务科科长叶某审批(徐某经办)办理展期手续,展期至2007年8月30日;2006年3月14日,联社营业部主任吴某审批,徐某经办,向周某(徐某丈夫)发放贷款10万元用于建房。上述合同均是由徐某代表贷款方签订合同。(注:上述徐某均为同一人)答:上述做法不正确。贷款发放未执行亲属回避。【上述做法不符合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信贷原则审查对关系人的授信,确保对关系人的授信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 在对关系人的授信调查和审批过程中,商业银行内部相关人员应当回避”的规定。】案例5:
5、2006年1月6日,B联社甲信用社主任王某审批,信贷员梁某经办,向王某(系信用社主任王某胞姐)发放贷款30万元,由赖某(系信用社主任王某妻子)、供某共同作为保证人,借款期限至2007年1月5日。答:上述做法不正确。贷款发放未执行亲属回避。【上述做法不符合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信贷原则审查对关系人的授信,确保对关系人的授信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 在对关系人的授信调查和审批过程中,商业银行内部相关人员应当回避”的规定。】案例6:2006年4月14日,C联社营业部经联社主任王某审批,业务科科长叶某审查,营业部主任吴某经办,向陈某发放保证贷款280万元,期
6、限至2007年11月20日。该笔借款合同上的借款人的签名系陈某丈夫代签。答:上述做法不正确。保证贷款应由贷款人与借款人、保证人三方同时现场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并签字盖章。【上述做法不符合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第十七条第一款“保证贷款应由贷款人与借款人、保证人三方同时到达贷款人营业机构,现场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并签字盖章,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事先在贷款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三方见面下签订信贷经办人负责监督相关办理贷款的全部手续,并对办理贷款的全过程的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案例7:2005年5月20日,A联社甲信用社主任洪某审批,信贷员柳某经办,向刘某、沈某、王某、张某、季某
7、、季某姐姐、陈某、汪某、曹某等9人各发放贷款4万元,共计36万元,到期日均为2006年5月3日,现已逾期。该9笔贷款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上的借款人与保证人的签名和指模均系同一人所为,属借冒名贷款。上述贷款资金中7笔28万元,当天通过现金转存入叶某个人账户(当天该户共存入30万元,其中转存的28万元),叶某于5月26日支取现金。答:上述做法不正确。违规发放借冒名贷款【上述做法不符合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操作规程(试行)(浙信联业200588号)第五十二条“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其信贷管理人员的禁止性规定:严禁发放冒名借户贷款”的规定。】案例8:2006年3月3日,A联社营业部经联社
8、主任张某、营业部主任叶某审批,信贷员游某经办,向某针织服装制衣公司发放抵押贷款165万元,该笔借款申请书上申请时间为2006年3月2日,审批人员依次为叶某、张某,其中营业部主任叶某的审批时间是2006年3月1日;联社主任张某的审批时间为2006年3月3日,合同签订日期是2006年3月2日。答:上述做法不正确。逆程序发放贷款.【上述做法不符合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操作规程(试行)(浙信联业200588号)第五十二条“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其信贷管理人员的禁止性规定:严禁贷款逆向操作”的规定。】案例9:2006年3月7日、3月16日、4月13日、5月10日、5月18日,A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总经理
9、张某审批同意,信贷员姚某经办,向某自来水公司共发放贷款5笔,金额3000万元,某管道安装公司作保证,根据保证人2005年3月份向A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反映,该公司资产2874.90万元,负债1789.90万元,所有者权益为1076万元。答:上述做法不正确。未按规定审查担保人能力,担保人实力较弱,第二还款来源不足,存在一定风险。【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保法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的规定。】案例10:2006年5月31日,A联社甲信用社经联社主任陈某审批,联社业务科科长叶某、甲信用社主任周某、副主任聂某审核,信贷员刘某经办,向某木业
10、有限责任公司发放抵押贷款78万元(转贷),期限至2007年4月5日,用途“收购木材”,以该厂机器设备抵押(价值122.1万元)。该笔以贷还贷的操作方式是:先由临柜人员(出纳钱某、复核李某)空收现金收清前笔贷款本金78万元及利息1.93万元。然后发放贷款,支取现金冲平库存。答:上述做法不正确。违规办理借新还旧贷款。【上述做法不符合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银发1998524号)第十三条“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的规定。】案例11:2006年2月22日,A联社营业部经联社风险管理小组(联社主任顾某,联社副主任王某、联社副主任刘某、信贷科科长周某、信贷科副科长朱某)同意,营业部主任金某审批,副主任
11、王某审查,信贷员严某经办,向某制衣有限公司发放保证贷款500万元,保证人某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某)。经查,贷款发放时,卓某为甲信用社客户张某担保贷款180万元(到期日2005年2月25日)已起诉。答:上述做法不正确。向资信不良借款人发放贷款。【上述做法不符合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和集中掌握客户的资信水平、经营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信息,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对已列入“黑名单”、有逃废债等行为的资信不良的借款人实施授信禁入”的规定。】案例12:2005年6月9日,A农村合作银行甲支行行长王某审批(权限为200万元),信贷员余某经办,向某纸业
12、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贷款500万元。答:上述做法不正确。超权限发放贷款。【上述做法不符合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操作规程(试行)(浙信联业200588号)第五十二条“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其信贷管理人员的禁止性规定:严禁超存贷款比例、超授权额度及不按授权要求发放贷款”的规定。】案例13:2006年9月28日,A合作银行营业部总经理徐某审批,信贷员杜某经办,向某拍卖有限公司(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和保证贷款100万元。次日,该拍卖公司将上述150万元贷款划入母公司的另一子公司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2006年12月29日,该实业有限公司通过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现金支票150万元,认
13、购该联社150万元投资股。答:上述做法不正确。发放股本权益性投资贷款。【上述做法不符合贷款通则第二十条“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金融机构贷款入股”和浙江农信系统股权管理指导意见(浙信联发20136号)第四条第一款“合法合规原则。行社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加强股权管理,严格履行规定手续,确保入股资金来源、股权变更和股利分配依法合规”的规定。】案例14:2006年5月8日,B联社营业部经联社贷审会(联社副主任王某、信贷部总经理张某、副总经理陈某、审计部总经理李
14、某、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汪某)通过,营业部主任张某审核,信贷员郑某经办,向某水泥有限公司发放贷款3000万元,5月18日,该水泥公司将其中1734.40万元转入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该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王某),5月21日,实业集团将该1734.40万元转入验资专户。答:上述做法不正确。发放股本权益性投资贷款。【上述做法不符合贷款通则第二十条“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的规定。】案例15:2006年1月11日至2月6日,A联社营业部分别经原主任潘某和现主任陆某批准,信贷员胡某审查、朱某经办,在某工具有限责任公司尚有187万元逾期贷款情况下,向其发放保证贷款3笔共195万元,用途为购原材料。答
15、:上述做法不正确。向有贷款逾期未履行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上述做法不符合贷款通则第十七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和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浙信联办200913号)第三十三条款止性规定第二款“企业或个人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有贷款或为他人担保的贷款逾期未履行或有呆账贷款核销记录的,不得对其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员发放个人贷款,也不能为其他个人或企业充当新发放贷款的保证人”的规定。】案例16:2006年6月30日,B联社甲信用社主任陈某审
16、批,信贷员包某经办,在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有640万元逾期贷款(2006年6月15日到期,至2006年7月25日仍未收回)情况下,向其新发放保证贷款410万元,担保人浙江某精钢结构有限公司,用途为购材料、资金周转,到期日2007年6月10日。答:上述做法不正确。向有贷款逾期未履行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上述做法不符合贷款通则第十七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和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浙信联办200913号)第三十三条款止性规定第二款“
17、企业或个人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有贷款或为他人担保的贷款逾期未履行或有呆账贷款核销记录的,不得对其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员发放个人贷款,也不能为其他个人或企业充当新发放贷款的保证人”的规定。】案例17:2006年1月11日,2006年6月21日,A联社营业部经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联社副主任王某、业务科科长陈某、财务科科长刘某、风险管理科科长张某、审计科科长孙某)通过,营业部主任纪某审查,信贷员杨某经办,分别向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放抵押贷款400万元、300万元,抵押物分别为某企业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答:上述做法不正确。发放土地使用权与房产未同时抵押贷款,未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登记。【上述做法不符
18、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和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操作规程(试行)(浙信联业200588号)第十七条“2、以房地产作抵押的,必须持有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经房地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的规定。】案例18:2006年3月31日,A联社甲信用社经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通过,信用社主任许
19、某审批,信贷员蒋某经办,为某制药有限公司保证贷款500万元办理贷款展期手续。信贷档案中无借款人展期申请书。答:上述做法不正确。贷款展期手续不规范。【上述做法不符合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操作规程(试行)(浙信联业200588号)第二十四条“贷款展期。借款人无法按期还贷需要展期的,必须在贷款到期日前向贷款人提出展期还款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再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具体办理手续如下l、先由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展期还款协议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名盖章,并加盖借款人公章”的规定。】案例19:2006年4月26日,A联社营业部经联社贷审委通过, 营业部主任王某审查,信贷员泮某经办,向某工艺品有限公司(
20、法人代表:练某,出资28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发放信用贷款150万元,经查,练某为A联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成员。答:上述做法不正确。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上述做法不符合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规定。】案例20:2006年4月9日,A农村合作银行行长方某、信贷部总经理王某、营业部总经理钱某审批,信贷员孔某经办,在某经济合作社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
21、放保证贷款3700万元,用于项目改造。答:上述做法不正确。违规发放房地产贷款,发放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贷款。【上述做法不符合贷款通则第二十五条“对建设项目未列入投资计划,未取得建设、投资、开工许可证或有关批文的借款人,不得对其发放贷款”的规定。】案例21:2006年3月3日,C联社甲信用社经联社主任陈某审批,甲信用社主任张某审查,信贷员刘某经办,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贷款3000万元。该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总投资7.2亿元,2006年2月该公司所有者权益1.07亿元,自有资金占总投资比例14.83%。答:上述做法不正确。违规发放房地产贷款,发放自有资金不足的房地产贷款。【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国人民银
22、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的规定。】案例22:2006年12月30日,E联社营业部经联社贷审会通过,主任吴某审批,营业部主任吴某审查,信贷员张某经办,发放抵押贷款400万元,2006年1月4日该公司将贷款资金用于向某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缴付土地出让金。答:上述做法不正确。发放贷款用于缴付土地出让金。【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第二点第二款“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的规定。】案例23:2006年
23、4月5日,A农村合作银行甲支行行长叶某审批,信贷员郭某经办,与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金额6000万元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2006年6月25日该公司对已抵押的房产办理保险手续,保险单中未注明第一受益人为A农村合作银行。答:上述做法不正确。抵押房产保险单未确认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上述做法不符合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三保一挂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浙信合20046号)第十八条“抵押房产原则上应经保险公司足额保险,并指定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规定。】案例24:2006年1月4日和5日,A联社甲信用社主任张某审批,信贷员戚某经办,与某市纸业有限公司分别签订1400万元和1900万元最高额抵押
24、借款合同,合同中缺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企业公章。答:上述做法不正确。借款合同文书不规范,合同要素不全。【上述做法不符合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操作规程(试行)(浙信联业200588号)第十八条“5、合同中借款人、担保人全称与印章及有效证件上的名称必须一致,合同要素填写必须齐全。贷款人的名称要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公章一致,不得简写”的规定。】案例25:2006年1月17日,B联社甲信用社信贷员张某经办,与某有限公司签订金额为600万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号浙农信高保借字2006第001号,贷款人栏中为“甲信用社”,与贷款合同章“B联社甲信用社”不符。答:上述做法不正确。借款合同文书不规范。【上
25、述做法不符合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操作规程(试行)(浙信联业200588号)第十八条“5、合同中借款人、担保人全称与印章及有效证件上的名称必须一致,合同要素填写必须齐全。贷款人的名称要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公章一致,不得简写”的规定。】案例26:2006年5月18日,C农村合作银行甲支行经副行长洪某、甲支行行长周某审批,信贷员黄某审查,信贷员李某经办,向某酒店用品厂发放保证贷款100万元,借款合同中的合同号为“保借字第20060352800号”,借款借据上的合同号为“0060352800”。答:上述做法不正确。借款合同文书不规范。【上述做法不符合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操作规程(试行)(浙
26、信联业200588号)第十八条“6、借款借据执行合同号填写必须准确无误,确保与相对应的借款合同号一致。”的规定。】案例27:2006年9月8日,D农村合作银行甲支行行长郎某审批,信贷员张某经办,向某市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发放保证贷款410万元,借款合同中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仅盖章,未签署姓名。答:上述做法不正确。借款单位除盖章外,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还需签字。【上述做法不符合贷款通则第二十九条“签订借款合同,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的规定。】案例28:2006年1月
27、20日,A联社甲信用社经联社主任陈某审批,业务科科长叶某、信用社主任张某审查,信贷员陈某经办,向某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站(该残疾人联合会拨款开办的事业单位)发放抵押贷款100万元,期限至2007年1月16日,利率9.3,用途:购房,以某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站门诊房产抵押。答:上述做法不正确。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资产不得作为抵押物。【上述做法不符合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的规定。】案例29:2006年2月15日,B农村合作银行甲支行行长谢某审批,信贷员胡某审查,信贷员蔡某调查及经办,向
28、陈某分别发放抵押贷款28万元,贷款的抵押物房产共有人柳某(借款人之妻)未在抵押借款合同上签字。答:上述做法不正确。抵押物共有人未签字同意。【上述做法不符合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操作规程(试行)(浙信联业200588号)第十七条“签订借款合同。2、对共有房产作抵押的,房产共有人必须全部到场在抵押合同上签字盖章”的规定。】案例30:2006年2月27日,C联社甲信用社经联社贷审委(成员:联社副主任黄某、信贷科长钱某、科员周某)同意,甲信用社主任孙某审批,信贷员余某经办,与某通发机械有限公司签订金额为325万元的最高额借款抵押合同,抵押物为评估价405万元的该公司土地使用权,抵押率为80.1%。
29、至2006年7月7日,共向该公司发放贷款80万元。答:上述做法不正确。抵押率偏高。【上述做法不符合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操作规程(试行)(浙信联业200588号)第十七条“以单独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时,必须具备土地使用权证,并经土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最高抵押率一般不得超过抵押物现值评估价的60”的规定。】案例31:2006年2月2日A联社甲信用社主任郑某、副主任施某审批,信贷员徐某经办,向姜某发放抵押贷款252万元,以某建材有限公司房产作抵押物。在信用社提供的信贷档案中,调查报告只提供了借款人信息,未对抵押物进行说明。答:上述做法不正确。未按规定撰写贷前调查报告。【上述做法不符合浙江省农村
30、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操作规程(试行)(浙信联业200588号)第九条“信贷人员在完成上述贷前调查工作基础上,按照省农信联社规定的格式撰写完成贷款调查报告后,填写借款审批书”的规定。】案例32:2006年12月19日,B联社营业部经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信贷员张某经办,与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贷款1300万元。2006年12月22日、2007年1月19日分别向某工程有限公司发放贷款400万元和900万元。2007年10月19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胡某,未提供法定代表人变更证明书,未能提供贷后跟踪检查记录。答:上述做法不正确。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上述做法不符合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31、贷款操作规程(试行)(浙信联业200588号)第二十二条“贷后检查。贷款发放后,信贷人员要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和第二十五条“信贷人员必须对借款客户的经营动态跟踪监测,了解其资信和需求变化,及时掌握新情况,一旦客户(或其关联企业)发生下列重大问题可能会影响贷款安全时,应及时报告原贷款审批(包括授信)机构,以便采取相应措施。2、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化”的规定。】案例33:2006年3月3日,C农村合作银行甲支行行长柳某审批,信贷员王某经办,向某有限公司发放保证贷款2000万元,该公司办理借款经办人刘某。经查,2005年5月5日陈某对代理人刘某
32、的办理借款事项进行委托授权,2005年11月15日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变更登记,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由陈某变更为金某,信贷档案中无新法定代表人(金伟东)对刘某委托授权书。答:上述做法不正确。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重新进行委托授权,确认委托经办人。【上述做法不符合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操作规程(试行)(浙信联业200588号)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出现转制、变更、注销等情况时,并由新的法定代表人重新确认委托经办人,以保证债权的合法性2、向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借款企业发放贷款时,原经办人的代理权限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重新确认”的规定。】案例34:2006年1月5日,D联社甲信用社经联社贷款审
33、查委员会通过,联社主任魏某同意,信贷员陈某经办,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中长期项目贷款2700万元,到期日2008年11月30日,用途工程款。2006年1月5日至2月5日,该公司分7笔转出2139万元,分别用于支付工程款、归还借款和还贷。2006年3月31日,调查岗人员贷后检查时未在调查表中反映贷款资金的运用情况。答:上述做法不正确。未按规定进行贷后跟踪检查。【上述做法不符合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四十三条“贷后检查应当做到实地查看,如实记录,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报告有关人员,不得隐瞒或掩饰问题”、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审查和监控借款用途,防止借款人通过贷款、贴现、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等方
34、式套取信贷资金,改变借款用途”及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操作规程(试行)(浙信联业200588号)第二十二条“贷款发放后,信贷人员要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1、贷款是否按借款合同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若发现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要查明情况,并根据合同约定采取罚息或相应的信贷制裁等措施”的规定。】案例35:2006年3月20日,E联社甲信用社主任王某批准,贷款审查小组通过,信贷员陈某经办,向某建设有限公司发放贷款3笔金额3000万元,借款用途购材料。同日,该公司将取得的贷款用汇票分11笔金额3000万元,付给某皮业有限公司,用途保证金。陈某在贷后跟踪检查表中未
35、反映贷款资金被移用的情况。答:上述做法不正确。贷款资金移用,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上述做法不符合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四十三条“贷后检查应当做到实地查看,如实记录,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报告有关人员,不得隐瞒或掩饰问题”、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审查和监控借款用途,防止借款人通过贷款、贴现、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套取信贷资金,改变借款用途”及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操作规程(试行)(浙信联业200588号)第二十二条“贷款发放后,信贷人员要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1、贷款是否按借款合同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若发现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要查明情况,并根据
36、合同约定采取罚息或相应的信贷制裁等措施”的规定。】案例36:至2006年7月7日,A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不良贷款8笔252.96万元(责任人员陈某、林某、金某),甲支行不良贷款3笔62.1万元(责任人员吕某),乙支行不良贷款5笔27万元(责任人员陈某、尚某、朱某),丙支行不良贷款6万元(责任人员蒋某),档案中均无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和记录。答:上述做法不正确。贷款催收不及时,未按规定进行催收。【上述做法不符合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操作规程(试行)(浙信联业200588号)第二十二条“短期贷款到期前7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按时向借款人、担保人送发贷款催收通知书,当年新增的不良贷款每月上门至
37、少催讨一次,其他不良贷款每半年上门至少催讨一次。在法律诉讼时效内必须取得贷款催收通知书的回执”的规定。】案例37:至2006年7月9日,B联社营业部借款人某冶炼厂共结欠贷款13笔计405万元,该企业已宣布破产,贷款已无法收回,2004年8月12日该笔贷款已作呆账贷款报经市国税局批准核销,但该户贷款形态仍然反映正常。答:上述做法不正确。未按规定及时调整五级分类形态。【上述做法不符合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基本制度(试行)(浙信联发201016号)第七条“及时性原则。在定期进行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基上,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和第十八条“(十)有
38、下列特征之一的一般划入损失类:1 .符合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021 号)规定的被认定为呆账条件之一的信贷资产。2.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损失率在 90 以上”的规定。】案例38:至2006年7月9日,B联社另有270户、贷款余额685.4万元,经清产核资认定和市人民政府确认,属事实无法收回呆账,并已于2004年8月12日报经市国税局批准(*国税证200473号)作呆账核销处理。目前,上述贷款形态反映为呆滞贷款。答:上述做法不正确。未按规定调整为呆账贷款。【上述做法不符合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银发2000303号)第七
39、条“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未满规定年限,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列入呆滞贷款:(一)借款人被依法撤消、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二)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三)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和第八条“按第七条规定列入呆滞贷款后,经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列入呆账贷款”的规定。】案例39:2006年12月29日,C农村合作银行行长王某审批,甲支行行长谢某审查,信贷员蔡某经办,在应对而未对李某抵押房屋进行处置的情况下,将其抵押贷款40万元(2002年11月26日到期)认定为损失;同日,C农村合作银行行长王某审批,
40、甲支行行长谢某审查,信贷员戴某经办,在应对而未对保证人房产进行处置的情况下,将陈某保证贷款86万元(2005年9月16日到期)认定为损失。答:上述做法不正确。应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本息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情况下方可认定为损失。【上述做法不符合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基本制度(试行)(浙信联发200414号)第十二条“五类贷款的核心定义和基本特征:五、损失贷款核心定义: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本息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基本特征: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和履行什么程序,贷款都注定要全部损失或回收价值微乎其微;已经没有意义
41、将其作为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在账面上保留(贷款实际价值几乎为零)”的规定。】案例40:2006年2月29日,A农村合作银行甲支行经副行长张某、信贷部总经理赵某、甲支行行长徐某、副行长李某审批,在无协议取得或判决、裁定相关手续情况下,取得某针织总厂账面价值为246.9万元的抵债资产。答:上述做法不正确。抵债资产取得不规范。【上述做法不符合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信用社取得抵债资产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由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协商并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二)经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三)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的规定。】案例41:2006年2月29日,A农村合作银行乙支行经
42、副行长张某、信贷部总经理赵某、乙支行行长叶某、副行长钱某审批,在无协议取得或判决、裁定相关手续情况下,取得某服装厂账面价值为78万元的抵债资产。答:上述做法不正确。抵债资产取得不规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第七条“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协议抵债。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偿还银行债权。(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抵偿银行债权”的规定。】案例42:2006年3月30日,A农村合作银行营
43、业部未经任何部门审批,会计吕某经办,核销某针织联营厂呆账贷款108.56万元。答:上述做法不正确。违规核销不良贷款,未经审批,进行呆账贷款核销处理。【上述做法不符合金融企业呆账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21号) 第十六条“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经逐级上报,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对于小额呆账,可授权一级分行(分公司)审批,并上报总行(总公司)备案。总行(总公司)对一级分行(分公司)的具体授权额度根据内部管理水平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一级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机构转授权”的规定。】案例43:2006年6月8日,B联社贷管委批准核销营业部呆账贷款12笔,金额491.06万元;6月9
44、日,B联社甲信用社经贷管委批准,信用社主任吕某同意,核销甲信用社某实业有限公司等53户、94笔呆账贷款515.23万元,上述呆账核销均无国税部门审核确认意见。答:上述做法不正确。未经国税审核确认,核销呆账贷款。【上述做法不符合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浙国税200287号)“发生呆账损失的,一律报所在地、市、县国税局审核确认”的规定。】案例44:2006年4月14日,甲信用社经A联社主管信贷的副主任郑某同意,甲信用社主任许某审批,信贷员蒋某经办,向借款人发放保证贷款270万元,经查,甲信用社与借款人吕某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金额270万元,借款借据
45、金额为300万元,综合业务系统审批金额为300万无,入账金额为300万元。 答:上述做法不正确。贷款入账金额与审批金额不符。【上述做法不符合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操作规程(试行)(浙信联业200588号)第十九条“会计人员的审查。会计部门接到信贷部门办理的贷款凭证后,应对借款申请书、审批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的文本使用、填写和签名、盖章等进行详细审核。至少应审核的内容是各类文本要素是否齐全,贷款审批、交叉审查手续是否合规、齐全”的规定。】案例45:2013年2月6日,甲信用社主任陈某审批,信贷员吕某调查,向某投资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答:上述做法不正确。企业贷款应双人调查。【
46、上述做法不符合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操作规程第十条“对借款人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实地调查,应坚持双人调查原则;对自然人贷款,各信用联社、合作银行可结合自身实际,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灵活掌握”的规定。】案例46:2012年7月17日,某信用社主任吴某审批,客户经理陈某经办,向朱某发放个人抵押贷款35万元,由朱某、林某的房产抵押,信贷档案中无借款人的面谈记录。答:上述做法不正确。个人贷款应面谈并记录。【上述做法不符合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的规定。】案例47:2013年3月14日,某联社贷审委和营业部两级审批,樊某经办,向某机械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47、1300万元,未进行贷款资金需求测算。答:上述做法不正确。未进行贷款资金需求测算。【上述做法不符合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规定。】案例48:2013年2月6日,某信用社主任王某审批,信贷员吕某和柜员陶某经办。向借款人某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600万元。借款借据中借款人名称与加盖的借款企业公章名称不符。答:上述做法不正确。合同中借款人、担保人全称与印章及有效证件上的名称必须一致。【上述做法不符合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操作规程第十九条第1款“会计人员的审
48、查。会计部门接到信贷部门办理的贷款凭证后,应对借款申请书、审批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的文本使用、填写和签名、盖章等进行详细审核”和第十八条第5款“合同中借款人、担保人全称与印章及有效证件上的名称必须一致”的规定。】案例49:2012年12月18日,某信用社主任陈某审批,叶某审查,朱某经办向客户刘某发放最高额抵押贷款20万元,由刘某本人房产抵押。抵押财产清单和贷款合同上无房产共有人签章。 答:上述做法不正确。对共有房产作抵押的,房产共有人必须全部到场在抵押合同上签字盖章。【上述做法不符合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操作规程(浙信联业200588号)第十七条“以房地产作抵押的,必须持有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经房地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对共有房产作抵押的,房产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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