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xx年 04 月 04 日目 录修改与审批记录3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组织职责5第三章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6第一节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基本规定6第二节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7第三节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使用和管理16第四节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变更和撤销20第四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25第五章附则30附件:30附件1.账户年检申请书29附件2.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30附件3.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31附件4.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32附件5.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33附
2、件6.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34附件7.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35附件8.变更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38附件9.变更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39附件10.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申请表4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金融经济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
3、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其他单位账户。(一)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二)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纳入本办法的管理,具体操作依据本行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执行);(三) 其他单位账户,是指除银行结算账户以外的单位账户,包括: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单位通知存款账户、单位协定存款账户、保证金账户、以及报经有权监管机关
4、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单位存款业务等。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本行各级分支机构为存款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等相关业务的操作。第四条 本行各分支机构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而开立单位账户时,必须联网核查单位账户相关个人公民身份信息。第五条 本行各级机构须严格按照反洗钱有关规定开展对客户的身份识别,并妥善保管客户身份信息资料和交易资料。第六条 本行各级分支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单位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到本行查询、冻结、扣划个人
5、存款的,本行应依法做好协助工作。第七条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颁发开户许可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九条 总行是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主责部门,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辖区核准类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负责辖区备案类账户的审核、授权;负责组织管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年检。第十条 分行、县域支行负责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核准类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负责备案类账户的审核、授权;
6、负责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第十一条 支行是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主责部门,负责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年检等业务的柜面操作。第三章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第一节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基本规定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本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十三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第十四条 分支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其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7、。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实行核准与备案两种制度:(一) 下列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 1. 基本存款账户;2. 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3. 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二) 一般存款账户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度,各分支机构审核同意后,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备。第十六条 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行政许可证件
8、,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开户许可证分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开户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其中正本由开户行交存款人留存,副本由开户行留存。第十七条 存款人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对于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分支行不得为其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第十八条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以及撤销应当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第十九条 本行各级分支机构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存款人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分支机构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第二十条 本行应
9、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止付或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本行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账户年检表(附件1.)要随开销户资料专夹保管。第二节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第二十一条 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分支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基本存款
10、账户是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向开户行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一) 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二) 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三) 机关、事业单位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的,应出具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的证明及财政部门同意的证明;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的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
11、证书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可以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录入“账户管理系统”时,如该类单位有两个组织机构代码,可分别录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名称对应的组织机构代码;如该类单位只有一个组织机构代码,则只可录入一个组织机构代码,且该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单位名称应与其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四) 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五) 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应出具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成立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应出具社团法人登
12、记证书;(六) 民办非企业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办医院、福利院、学校等)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七) 异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八) 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九) 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工商机关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十)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十一) 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仅指招待所、食堂、幼儿园)应出
13、具该附属机构隶属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批文;(十二) 其他组织(是指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成立的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组织)应出具其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出示的证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除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应出示证明其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文件。本条所称“税务登记证”是指国税登记证或地税登记证。存款人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还应出具组织机构代码证,分支行应按照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要求严格查验。分支行还可根据需要,要求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提供其他证明
14、文件。第二十二条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不得为其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第二十三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一) 因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二) 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加盖其单位公章的正式公函。开户行应留存原件。第二十四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另附下列
15、证明文件:(一)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二) 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三) 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四)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及总行的相关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五)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六) 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七)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双方签署的资金存放协议;(八)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指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应出具基
16、本存款账户单位存款人有关的证明。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九) 党、团和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十) 本地建筑施工单位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相关的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十一) 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十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即QFII专用存款账户)。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
17、资业务许可证。第二十五条 存款人凭同一开户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第二十六条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出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单位授权该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授权书中应载明:单位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姓名,以及内设机构(部门)因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授权单位承担等内容。第二十七条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向开户行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并出具相应证明文件:(一) 设立
18、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二) 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项目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授权该项目部开户的授权书。授权书中应载明:项目部名称、项目部负责人姓名,以及项目部因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承担等内容。(三)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或境内单位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从
19、事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准后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准后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四) 注册验资,因设立公司而开立验资账户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或
20、有关部门的批文;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的证明文件原件,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为个人的,应要求出具身份证件(开户行留存复印件);开户申请书原件、银行账户管理协议原件;拟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开户银行留存复印件);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共同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开户行留存复印件)。(五) 因增资验资或因公司变更登记而申请开立验资账户的应出具开户申请书及账户管理协议原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开户行留存复印件);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行留存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开户行留存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
21、身份证件(开户行留存复印件)。第二十八条 异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一) 基本存款账户。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直辖市除外,下同)的,存款人申请在经营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应按照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流程要求提供证明文件;(二) 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申请在经营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时,除按照一般存款账户开户流程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外,异地贷款的,还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三) 专用存款账户。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除按照专用存款账户开户流程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全国性的企业集团
22、所属机构不具备独立开户主体资格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或集团内的法人单位在异地以总公司名称或法人单位名称加所属机构名称开立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时,按规定需提供总公司或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总公司或法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四) 临时存款账户。异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应参照临时存款账户开户流程办理。第二十九条 省级预算单位账户的开立(仅适用于河南省内)(一) 省级预算单位持省财政厅签发的准许开设银行账户通知书;(二) 根据拟开立账户性质,参照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流程提供基础开户资料;(三)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需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该单位成立的文
23、件;1 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2 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3 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文件;4 银行贷款合同或有权机构同意单位使用银行贷款的批准文件;5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文件;6 其他证明文件。第三十条 境外机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一) 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为非中文的,还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二) 境外机构在境内开展相关活动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三) 境外机构与省内企业签订的贸易合同(或报关单)以及省内企业对外贸易资质证明等材料;(四) 已申
24、领特殊机构代码的,应提供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特殊机构赋码通知书。开户后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五) 开户行对境外机构身份及其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出具境外机构身份审查合格证明文件。第三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本办法中涉及要求客户出具的各种证明文件或资
25、料应一律提供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第三十二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需填写开户申请书。单位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应在申请书上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资金性质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开户申请书填写的“账户名称”为单位名称后加资金性质。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还应按规定填写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附件2)。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还应按规定填写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附件3)。存款人开立银
26、行结算账户应在其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章,本行对于留存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信息核对一致 核对人:”字样的戳记,并由核对人签字。第三十三条 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印鉴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开户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存款人出具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以及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保持一致(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一) 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和样式由所有出资人联合做出说明确认后
27、提交开户行。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为约定出资人印章,个人签章为授权代理人的签章。因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应为与账户名称相一致的该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二) 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其预留印鉴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三) 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因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需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可以使用其隶属单位的名称,也可以使用隶属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其预留印鉴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与账户名称保持一致;(四) 不具
28、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可为单位名称加资金性质,即单位名称后加“工会”字样。其预留印鉴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与账户名称保持一致;(五)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存款人资金管理有特殊需要的,存款人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其预留印鉴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与账户名称保持一致;(六) 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名称可以为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其预留印鉴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与账户名称保持一致;(七) 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中,应有表明该账户资金性质的标识;(
29、八) 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第三十四条 分支行为存款人开立需核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审批通过后,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进行核准,在人民银行核准前不得对该账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第三十五条 分支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需由各行进行审核开立,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备。第三节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使用和管理第三十六条 分支行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有关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各项制度,并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分支行作为
30、存款人开户行要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且对存款人开户证明文件的原件(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进行审查。第三十七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通过该账户办理。第三十八条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第三十九条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单位存款人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基
31、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工会账户资金的存入和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后可以支取现金。其中,党、团、工会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取现金审批资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如当地人民银行授权本行管理机构或分支机构的,按当地人民银行的授权要求及总行的相关规定执行。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
32、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后方可办理。分支行应按照本条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除非与单位存款人另有约定,否则开户行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本地建筑施工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后可以支取现金。第四十条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单位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一) 验资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除出资人按规定划入出资款外,不得用于往来和结算。在验资期间,任何
33、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动用验资账户内的资金(法律另有规定除外)。验资账户的资金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二) 临时存款账户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后可以支取现金;(三) 临时存款账户根据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分支行主任或主管应定期检查临时存款账户的到期情况,并在到期前1个月通知存款人引起关注。到期后不得再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通知存款人撤销账户;(四) 存款人需要延长临时存款账户期限的,必须于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办理销户新开。存款人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办理销户新开时,应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34、附件4.)、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件5.),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需要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通过开户银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符合新开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准其新开,收回原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并颁发新的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不符合销户新开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不核准其新开申请,存款人应及时办理该临时存款账户的撤销手续。第四十一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由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在账户正式生效前,分支行不得向存款人出售重要
35、空白凭证和支付凭证。本条所称“正式开立之日”具体是指: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核准日期;对于备案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本行核心业务系统的账户开户日。第四十二条 单位存款人在本行同一营业网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正式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第四十三条 分支行柜员负责本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的初审,分支行主任或主管负责对柜员初审后的相关业务进行复审,并负责本行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的保管。第四十四条 开户许可证遗失或毁损时,存款人应在报刊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宣布该开户许可证作废。提交
36、开户资料,出具遗失证明、报刊遗失公告并填写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附件6.),加盖单位公章,申请换发开户许可证的,单位存款人还应向开户行提交原开户许可证,通过总行或分行主管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的申请。第四十五条 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向开户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材料。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行出具原印鉴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37、。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第四十六条 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个人签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特殊情况下无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的,还应出具加盖
38、该单位公章的书面说明。第四十七条 单位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单位存款人在收到开户银行转交的初始密码之后,应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办理密码变更手续。单位存款人遗失密码的,应持其申请书、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重置密码。第四十八条 存款人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查询、冻结、扣划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节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变更和撤销第四十九条 存款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邮编、电话、注册资金、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提交正式公函
39、,填写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件7.),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存款人变更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信息时,应填制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变更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附件8.),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存款人变更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信息时,应填制变更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附件9.),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第五十条 在本行开立核准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需要变更名称、法定代表
40、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开户银行应在接到存款人证明文件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存款人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以及有关证明文件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准后同意变更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收回原开户许可证,颁发新的开户许可证。存款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按照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变更资料进行保管;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不同意变更的,分支行应向存款人说明原因并退还存款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第五十一条 存款人变更开户行或账号的,应当按照账户撤销流程处理。第五十二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处理(一) 单位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行提出撤
41、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1.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 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 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二) 单位存款人因第1、2项原因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三) 单位存款人主动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填写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注明销户原因。开户行审核后,按照如下程序办理:1. 办理基本存款账户销户时,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查询该单位是否有久悬账户,如有久悬账户,应先撤销久悬账户,再撤销其他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交回开户许可
42、证正本原件,由本行送交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办理基本存款账户销户;如单位变更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需在销户申请书销户原因栏注明“销户新开,由此引起的经济与法律纠纷由我单位承担”;2. 要求单位存款人交回所有未用空白重要凭证,柜员在前台打印一式两联销户未核销凭证清单,并由客户签章确认。对于清单中所列未核销的凭证,客户不能缴回实物的,由客户在清单上注明未缴回凭证种类及号码,并声明“*号凭证未能缴回,由此引起的经济与法律纠纷由我单位承担”字样。缴回的凭证当面切角或打洞作废并加盖“作废”印戳;3. 开户行要确认该账户不存在其他遗留问题:(1) 是否有未归还的记账费用;(2) 是否有未归还的贷款、欠息;(3
43、) 是否有透支余额;(4) 是否有本行已承兑尚未收取票款的银行承兑汇票;(5) 是否有未扣罚的款项;(6) 是否存在待收妥抵用的款项;(7) 是否有未结清的应收托收及代收托收等待结算款项;(8) 是否签发空头支票被行政处罚、且罚款未结清;(9) 如有上述第1-6项情况之一,不能办理销户手续;如存在第7种情形,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会计主管审查是否准予销户,并要求存款人对待算款项的后续处理出具相关证明。例如出具放弃应收托收的收款权利,如款项在销户后收到请本行原路退回的证明。签发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罚款未结清,不允许撤销账户。4. 开户行在确认该账户没有其他遗留问题后,应与存款人进行银企对账,对账相符
44、并经授权人员授权审批后,结清该账户的余额和往来利息,办理销户。如对账不符,应查明原因方能进行销户;5. 单位存款人申请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后,开户行应将开户许可证原件及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送达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符合销户条件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在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空白处签署审核意见,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开户银行联退回开户行留存,并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撤销该账户;同时,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单位存款人联通过开户行退回单位存款人。不符合销户条件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在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空白处签署审核意见,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等资料退回开户行;由开户行将撤销银行
45、结算账户申请书等资料退回单位存款人。(四) 开户行得知单位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以及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应通知单位存款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0天内办理销户手续;如单位存款人逾期仍未办理销户手续,开户行有权停止该账户的对外支付;(五) 开户行应对一年未发生资金收付活动(计息入账等自动批量业务除外)且未欠开户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定期进行清理,并通知单位存款人办理销户手续。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0天内未办理销户手续的,逾期视为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六) 单位存款人有久悬银行账户的,开户行不得为其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变更业务;(七) 一年以上未发生收付活动且
46、欠有银行贷款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作为久悬未取账户管理;(八) 开户行对于有效期满的临时存款账户,应要求单位存款人办理销户手续,并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重新申请开立;(九) 单位存款人营业执照已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或工商管理部门不再为其换发已到期营业执照的,银行不得为单位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已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按本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予以撤销;第五十三条 开户行在收到单位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五十四条 单位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
47、许可证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第五十五条 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的处理。(一) 开户行在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时,发现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的,应留置开户申请书及伪造变造的开户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留存其他开户申请资料,并及时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单位存款人是否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进一步予以核实。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在对开户行报送的单位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时发现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的,由其扣留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开户申请书。(二) 对于通过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应立即停止为该账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并通知单位存款人立即撤销该账户;(三)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于在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事件中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人民银行许可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行将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开户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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