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游戏推广合作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4年 月 日签署:甲方:东莞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厦门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诚信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委托甲方在其推广平台为乙方推广字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恪守执行。一、术语定义1 甲方平台:甲方依法拥有或依据协议甲方具有全部经营权的应用产品推广平台,即xx游戏中心(简称“”甲方平台、“推广平台”或“平台”)。2 合作产品:乙方依法拥有并合法运营的游戏类应用产品 xx (简称“合作产品”)。3 用户:通过甲方平台下载使用
2、合作产品的互联网用户。4 实际收益:结算周期内,用户在使用合作产品过程中实际消耗的费用总额。用户在使用合作产品时消耗的平台虚拟货币,即“可币”,用户购买可币的单价为:人民币壹元可购买1可币。结算周期内,用户于合作产品内消耗的可币总额换算为人民币总额即为实际收益。由于网络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实际收益与甲方平台记录可能会产生差异,以支付渠道获得的收益为准。5 渠道支付成本:123455.1 如合作中的渠道支付成本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的手续费、坏账、税率等,则可分为如下三种情形(如有变动,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a) 乙方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渠道支付成本为3%;b) 乙方为代开增值税专用
3、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渠道支付成本为5%;c) 乙方开具其他类型的发票,渠道支付成本为8%。5.2 如合作中的渠道支付成本为运营商统一收取的短信渠道支付成本,则以运营商的书面通知为准。6 可分配收益:实际收益扣除渠道支付成本后的所得,双方将对可分配收益进行分成。二、合作内容1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按双方约定提供合作产品并由甲方在其平台进行推广。2 合作期限:x日,合作期限1年。合作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若双方均未提出任何书面异议,合作产品的合作期限自动顺延一年。3 双方合作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三、分成比例及结算方式1 分成比例:甲乙双方将对结算周期内的可分配收益进行分成,甲乙分成比例为 5
4、:5,具体为:甲方可得可分配收益的50%,乙方可得可分配收益的50%。2 结算周期:按自然月结算。第一个结算周期为合作期限的第一天至当月最后一天。3 对账:甲方应在每月前五个工作日之内以电子邮件形式向乙方提供上月合同款项的账单,乙方收到账单核对无误后,须在账单上加盖公章(公章公司名称必须与协议公司名称完全一致),连同等额有效发票快递至甲方指定地址。4 付款:甲方收到发票后十个工作日之内将双方确认的应结款项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如乙方延迟提供、不提供发票或提供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相应延迟支付应结款项,且不就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5 发票信息:开票项目为信息服务费。6 税金:双方须各自独立缴纳因此
5、而产生的相关税款。7 支付方式:银行汇款。8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x9 乙方如账户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在甲方付款日开始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如由于未及时通知导致款项不能支付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及相应的损失。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1 甲方保证专属于推广平台的应用程序、文本、图片、音频、视频、商标等信息和资料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侵犯任何第三方权益的行为。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及其关联公司、代理、雇员所造成的一切损失。2 为了服务的顺利、平稳进行,甲方应尽最大努力保证推广平台的合法性及其运行的稳定性。3 甲方有义务根据双方约定为乙方提供完整、正确的推
6、广服务。4 甲方不得利用合作产品从事本合同之外的商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或使他人销售)、许可(或使他人许可)和/或分销(或他人分销)。5 甲方不得删除、毁损、掩盖、修改合作产品中乙方或其关联方的版权声明、商标或其它专有标志等。6 甲方不得对合作产品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反向工程、反编译、反汇编的行为,不得破解或试图破解合作产品的安全和保密措施,不得擅自修改合作产品的名称,也不得协助任何第三方进行上述行为。7 如甲方基于合作产品推广的目的向乙方提出合理要求,则乙方应提供图像、公司标识及市场宣传等资料,且乙方授权甲方因履行本协议之目的使用上述图像、公司标识及市场宣传材料。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上述图
7、像、公司标识及市场宣传材料不违反法律、法规,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第五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1 乙方不得通过甲方平台进行非法商业行为。乙方保证合作产品不含色情、诽谤、造谣、危害国家安全等的非法内容。乙方违反上述保证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独立承担责任,同时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及其关联公司、代理、雇员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向甲方索赔所造成的一切损失。2 乙方保证合作产品(含合作产品的应用程序、文本、图片、音频、视频、商标等信息和资料)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肖像权、名誉权、知识产权)。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
8、担,同时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及其关联公司、代理、雇员所造成的一切损失。3 乙方有权根据业务的发展情况,协同甲方制定或修改与平台推广相关的管理办法、客户服务标准等文件,经双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后,以供双方遵守和执行。4 乙方保证合作产品不存在明显的缺陷,并应对已发布的合作产品进行及时的更新维护,保证产品的稳定运行;乙方负责受理用户对合作产品技术、功能实现等的投诉、咨询等其它问题,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处理用户的有关咨询和投诉。因乙方产品导致的任何与用户之间的纠纷及争议,由乙方与用户协商解决并承担一切相关责任。5 乙方保证合作产品不含病毒、木马、插件、广告弹窗,不含盗取、破坏用户隐私及甲方平台的隐藏内容
9、。6 乙方承诺合作产品未内置存在收费陷阱的代码或程序。乙方承诺其所提供的合作产品中,对于用户发起的请求支付金额需要经过用户的确认,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暗扣费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的行为。第六条 双方陈述及保证1 甲乙双方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同时完整地享有法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足以使其能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和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同时,双方在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时,其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适用法律的限制,也不会侵犯本协议以外任何第三方之合法权益;2 双方均拥有合法资质从事本协议项下之合作,而其从事合作之行为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3 双
10、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已获得法定资格或充分授权可代表该方签署本协议;4 双方均为独立协议方。在本协议下将不产生任何合伙、合资或其它类似法律关系。除本协议另外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无权约束另一方以承担对第三方的义务。第七条 保密义务11 双方保证一方根据本协议获知或获准使用的另一方的硬件、软件、程序、密码、商品名、技术、许可证、专利、商标、LOGO、技术知识和经营过程是另一方的合法所有,获得方对此无任何权利或利益,亦不会向任何第三方透露。2 双方在合作期间获知的对方的人员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须双方保密的事项,在协议期间及协议终止后两年内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公开。3 本保密条款的法律效力在协议
11、有效期间内及协议终止后两年内有效。第八条 知识产权相关约定1 协议双方均可在经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自己的平台上友情链接、使用对方的LOGO,以表示两者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如有一方的行为不当而损害了另一方的品牌声誉,由使用不当的一方承担责任。2 协议双方仅可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对方的商标、LOGO等,不得以任何其他目的或方式使用对方的商标、LOGO等。3 推广平台中包含的应用程序及专属于推广平台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商标等信息和资料的相关权利均归甲方所有或由甲方经合法授权取得,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上述信息或资料均不得由乙方进行复制、传播、修改、改编、汇编或者被乙方用于其他任何商业目的
12、。4 乙方产品的全部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授权甲方基于本合同的目的对合作产品非独占的、不可转授权的和免授权费的进行复制、使用和推广。第九条 免责条款2甲方不因下述任一情况而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害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收益、数据资料等方面的损失或其它无形损失: 1) 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导致甲方平台系统障碍不能正常运作;2) 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系统维护等原因而造成的平台服务中断或延迟。3) 由于政府命令、法律法规的变更、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的命令、裁定等原因而导致的甲方平台服务中断、终止或延迟。 第十条 违约责任31 任
13、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违约方均应赔偿非违约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2 如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甲方有权终止或暂停向乙方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并拒付乙方违约期间的收入: 合作产品(1)侵害第三人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2)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 一方违反或未履行依据本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并在另一方发出要求纠正违约行为之书面通知后10天内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4 本协议的终止或提前终止,不影响此前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已经享有的权利和/或承担的义务,该等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付款、承担违约
14、责任等。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国的法律。因解释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议,本协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在一方向其他方发出要求协商解决的书面通知后30天之内争议仍然得不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 附则451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于本协议文首所示日期生效,至双方履行完毕约定义务之日终止。2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定。3 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以电子邮件形式(合同约定的邮件地址)发送的,自发送人成功发送电子邮件之时,视为对方收到该通知;以传真
15、形式发送的,自传真完成发送之时,视为对方收到该通知;以快递式发送的,以发出之日起3日后视为对方收到该通知。4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5 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在不影响协议目的的情况下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6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甲方:东莞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盖章):授权代表(签字):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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