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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样本.doc

1、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 国家计划和经济发展部 /11号公告 (1月31日) 国家计划和经济发展部依据外国投资法第56条a款授权,经联邦政府同意,现将《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给予公布。 第一章 词语解释 1、本法称作“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2、本法中词语和“外国投资法”中词语意义相一致,另外,下列词语含有以下意义: a 部是指国家计划和经济发展部; b委员会办公室是指担负缅甸投资委员会机关办公工作投资和企业管理局; c 局长是指投资和企业管理局局长; d 式样是指本法要求式样; e 表格是指本法公布表格; f BOT 是指建设、运行和协

2、议期满经营者将项目移交给相关部门; g BTO是指建设、完工后经营者将项目移交给相关部门和运行; h 基础物资是指土地、建筑物、车辆和和项目相关投资材料。本词语中还包含除股份和担保书以外类似协议文书。 第二章 相关经济企业 3、委员会依据外国投资法经联邦政府同意,能够公告形式同意相关项目,在审批过程中须遵照以下基础标准: a为国民提供更多就业机会用工项目; b为国家出口商品增值项目; c投资额度巨大项目; d使用高科技项目; e面向国计民生商品生产和服务项目; f有利于提升国民生活项目。 4、委员会在审批认定项目过程中,对不许可在中国投资项目、只能和本国公民以合资方法

3、投资项目和部分特殊情况下同意投资项目,须上报联邦政府审批。 5、在取得联邦政府批按时,委员会对不准在中国投资项目、只能和本国国民以合资方法投资项目和部分特殊情况下同意投资项目,须以公告形式给予公布。 6、委员会为了国家和人民利益,在事先取得联邦政府同意后,对同意项目可适时修改后给予公布。 7、表格1对国民能够从事生产业和服务业做了要求。 8表格2对国民能够从事农业种植业、短期种植业和长久种植业做了要求。 9、表格3对国民能够从事养殖业做了要求。 10、表格4对国民能够从事缅甸领海区域捕捞业做了要求。 11、部经联邦政府同意可对依据实施细则第7、8、9、10条要求项目进行合适修改。

4、 12、委员会经联邦政府同意,可许可在国家边境地域和邻国边界线10英里以内区域设置工业园区、种植和养殖园区、旅游区、包含贸易区在内生产和服务业综合园区。 13、依据实施细则第12条要求,委员会在审批经济园区时,依据联邦政府指示,假如相关省、邦政府或自治州、自治地域领导机构提出提议,或相关省、邦政府或自治州、自治地域领导机构同意投资建设者意见提议,须向联邦政府呈报并取得联邦政府同意。 14、假如外国投资者提出投资限制或阻止项目申请,委员会为了国家和人民尤其是民族利益,须依据下列标准给予审查: a相关地域人民或社会团体对申请投资项目提议意见; b相关地域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投资项目提议意见

5、 c以项目拟投资建设地域为基础,取得内比全部委员会或相关省、邦政府同意。 15、委员会将完全符合第14条各项标准申请连同本会意见一并呈报联邦政府。 16、在取得联邦政府同意后,委员会向申请人或投资者颁发外国投资同意令。 第三章 投资形式 17、投资能够下列多种形式进行: A除委员会依据实施细则第5条公布项目以外,其它项目中外国人能够百分百外国资本进行投资; b假如组建外国人和本国公民或相关政府或团体合资企业,外资和本国资金百分比依据双方意愿并签署确保协议; c在根据双方同意确保协议要求方法操作过程中,依据包含BOT、BTO等形式在内公私合作方法或其它方法进行。 18、在提

6、出投资申请时须根据现行企业法向投资和企业管理局同时提出外国企业成立或注册申请。 19、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并发出同意令时,投资和企业管理局须同时发出成立或注册外国企业许可证。为了愈加方便投资项目,申请人或投资者提前提出成立或注册外国企业申请时,只要理由充足,局长能够同意提前成立或注册(临时)企业,不过该(临时)成立权或注册权不能被认作是同意投资命令。 20、外国人假如和本国公民合资从事严禁或限制项目,外资百分比不得超出投资总额80%。对此要求委员会经联邦政府同意可适时公布命令给予修改。 21、在确保协议期限未到期前获准停止实施项目,在销毁账目时,或项目结束销毁账目时,须事先向委员会报批后按现

7、行企业法实施。 第四章 委员会组成和会议召开 22、委员会组员名额须由奇数组成。 23、每位委员任期不得超出3年,不过假如因为专业或其它需要,联邦政府可延长某位委员任期年限。 24、因为某种原因委员会委员三年任期未满而不能继续履职,接替其空缺职位委员任期只能是剩下任期。 25、委员会会议每个月最少须召开两次。 26、委员会主席担任会议主席。在主席不能参与会议时副主席担任会议主席,副主席不能参与会议时秘书长担任会议主席或委员担任会议主席。 27、参与会议委员超出50%会议有效。 28、委员会以参与会议多数委员意见为决议。对参与会议多数委员形成决议,未参与会议委员无权提出抗议、否

8、定、修改意见。 29、委员会必需时可邀请相关部、联邦部长、副部长、专业人士和其它人士参与会议。 30、委员会能够同意申请人或投资人及其帮助人参与会议就投资事项进行解释。 第五章 同意申请 31、投资人或申请人在向委员会提出申请时要填写包含下列内容申请格式(1),由申请人亲自署名呈报: a投资人或申请人名称、国籍、住址、企业所在地、依据相关法律从事职业、有效管理工作总部所在地、经济团体组建地、项目种类;b如欲合资投资,须包含合资项目参与人员及相关a款中所列要素; c和a款或b款相关证实; d投资人或申请人或合资项目中参与人员工作和银行证实; e拟投资生产业或服务业及相关要素;

9、 f投资期限、建设期; g在中国拟投资地域; h在生产销售中采取方法和形式; i使用能源种类和规模; j在建设期内项目所需要使用关键材料、机器、原料数量和价值; k需要土地及范围; l估计项目年度生产量和产值或拟从事服务业产值; m项目运行年度外汇需求及外汇开支预算; n估计每十二个月中国外可销售商品数额、价值和时间划分; o经济核实情况; p依据现行相关法律中必需实施要求制订环境保护和社会保护行动计划; q拟在中国投资组织形式; r假如需要成立股份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协议草案、股东拟投入股份百分比和数额、利润分成百分比和股东义务和权力; s管理投资团体者名称、国籍、

10、住址和职务; t投资团体资本总额、中国外投入资本百分比和相关带入中国外资总价值、种类和带入时间。 32、将公民或政府部门、团体签署土地租赁承诺书草案和合资企业或双方签署协议文本草案连同项目申请书一并呈报。 33、委员会为认定高额投资项目向环境保护和林业部递交环境保护检测申请时,应将环境影响检测和社会影响检测评定一并呈报。 34、在递交申请时,假如是以自然资源为基础投资项目和属于国有企业法范围内投资项目,须经过相关联邦部向委员会办公室递交。 35、对和本法34条所述情况无关投资项目申请,投资者或申请人可直接递交给委员会办公室。 36、依据本法35条,在接到申请书时,委员会办公室须审查

11、申请书是否完整,假如完整,应给予接收,如不完整,应向投资者或申请人进行解释,要求其按要求重新填写完整后再申报。 37、为了对完整申请书按门类进行审查,委员会要组成由下列部门高级官员参与申请书审查团进行审查: a投资和企业管理局; b海关; c中国税务局; d 劳工局; e电力部相关部门; f城镇建设发展局; g工业监督检验局; h贸易局; i计划检验和发展汇报局; j环境保护局。 38、依据本法37条进行初审时,必需时可依据项目自然属性邀请相关部门、团体中专业人士参与审查。 39、局长任审查团领导。 40、项目申请书审查团每7天召开一次会议,对休会期间提交申请书进行

12、审查后,对接收项目申请根据本法继续向委员会呈报。委员会是否接收项目申请和不接收原因,须以书面方法或其它方法通知投资者或申请人。 41、项目申请书审查团在召开会议时,须让投资者或申请人本人或委托人参与。 第六章 对申请书后续工作 42、委员会假如受理项目申请书,委员会办公室须围绕拟投资地域情况,征求内比全部委员会或省/邦政府部门是否同意在该地域投资意见,和征求环境保护和林业部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无影响或最低影响计划意见。 43、在接到委员会办公室征求意见书后,内比全部委员会或省/邦政府部门进行必需审查,对申请投资项目是否同意接收,由内比全部委员会主席或相关省/邦政府行政长官亲自或委托人

13、签署意见,在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7天内以最快联络方法反馈给委员会。 44、环境保护和林业部在接到投资环境保护计划书征求意见书之日7天内由联邦部长亲自或委托授权人签署意见,并以最快联络方法反馈给委员会。 45、委员会就相关申请书不管是分行业或是依据需要征求联邦部意见和提议时,相关各部须在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7天内将意见反馈给委员会。为此,相关各部要成立最低不低于处长或相当于处长等级官员为领导意见反馈小组。各部还要将本部对外国投资立场通知该小组,对组建小组情况和小组组员改变情况全部要通知委员会。该小组还要代表本部参与委员会或委员会办公室召开多种会议。 46、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相关反馈意见后,须提交

14、最近召开委员会会议。 第七章 对申请书审查 47、委员会对投资申请书须按下列程序处理: a审查申请书是否和投资法第四章要求基础标准相符; b为银行资信索要下列材料并给予审查: (1) 银行账目清单; (2) 企业最终账目审查汇报; (3) 企业工作情况汇报。 C根据下列要素审查企业经济核实: (1) 年度纯收入预算; (2) 年度外汇收入预算和外汇支出预算; (3) 成本回收期; (4) 将发明新就业岗位情况; (5) 国民收入增加情况; (6) 中国外市场情况; (7) 中国生活需求情况。 d由教授审查是否符合工业技术标准; e征求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和社会

15、保护计划意见并对该计划进行审查; f审查该项投资是否为国家和人民负责、是否重视社会经济效益; g审查申请书和现行法律有没有冲突。 第八章 下达同意令 48、委员会对申请书审查完成,假如同意,在接到该申请书之日90天内下达同意令格式(2)。同意令副本送交和项目相关联邦部。 第九章 获同意令后后续工作 49、申请人或投资者在拿到委员会同意令后,在要求建设期内或假如建设期获准延长,在延长久内完成项目建设。在建设完成以后要在建设完成之日30天内向委员会汇报建设完成情况。 50投资者在建设完成后即须开始生产或服务工作。 51、在投资项目运行期间,须将本项目工作情况根据表格(3)每3个

16、月一次以信件或其它联络方法不间断向委员会汇报。 52、申请人或投资者在运行期间假如碰到实施细则第121条提到情况时,需在碰到情况二十四小时内以最快方法向委员会汇报。 53、投资者项目依据行业属性或其它需要、或需要向相关联邦部、政府部门和机构申请执照或许可,或需要注册登记等全部必需依据要求进行。 54、申请人或投资者: a和自己项目相关环境保护事项必需依据环境保护法实施; b应该把自己项目建成对国家和人民有利投资项目; c项目责任人须随时接收并配合检验; d在建设项目标工厂、工场、设施和其它设施过程中应注意,其规模须符合相关部制订标准,和项目相协调一致。 e在项目工作场所要有安全

17、方法和卫生设施; f运输、储藏和使用危险物品、有毒物品和其它类似物品,必需根据相关部颁布条令条例操作方法进行; g项目生产产品,不管其质量还是标准全部不能损害消费者。 55、下达探矿同意令和勘测或生产工作无关,投资者在探矿工作完成以后,为了使勘测或生产工作继续进行,必需经过矿业部重新向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章 建设期要求 56、投资者在拿到委员会同意令后,必需从同意令下达之日起在要求时间内完成建设工作。 57、投资者在要求建设期内因多种原因不能完成建设工作,必需将延迟原因和要求延期申请在建设期到期前60天上报委员会。 58、委员会对投资者要求延长建设期申请进行必需审查后,假如确

18、定要求延长建设期理由充足,可给不超出原建设期50%延长久。 59、除非发生自然灾难、不稳定、冲突、游行示威、国家出现紧急情况、武装对抗、动乱、战争等不可估计情况,同意延长久最多不能超出一次。 60、在石油、天然气、矿业行业中,勘探、开采、加工至商业性生产各个步骤作业均须根据委员会同意协议条款实施。 61、假如在原建设期或延长久内还不能完成建设工作,委员会须收回给投资者投资同意令。因为收回同意令造成损失、赔偿或其它多种损失,委员会无须向投资者偿还。 第十一章 对投资项目标租赁、抵押、股权变更、转让 62、投资者对同意投资项目土地和建筑,在同意令使用期限内投资项目种类不发生改变情况下

19、要出租土地,须经土地使用权全部者或土地租用权全部者同意填写出租表(4),假如要抵押须填写典当表(5),并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方可进行。假如属于空闲土地或荒地,须将联邦政府同意令一并呈报。 63、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据实施细则62条款要求填写表格后,须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a有没有出租或抵押正当理由; b出租或抵押是否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 c出租或抵押接收者有没有条件使项目继续发挥效益。 64、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审查结果假如认为能够出租或抵押,须呈交给近期召开委员会会议,依据委员会决定作出同意或拒绝。 65、假如要将全部股份转让给一名外国人或一名本国人,须根据转让表格(6)填写

20、后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在申请过程中,股份转让人须将相关税务部门转让股份完税证实一并报给委员会办公室。假如是在空闲土地或荒地建设项目,须将联邦政府同意令一并呈报。 66、接到根据实施细则65条款要求填写表格后,委员会办公室须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a有没有转让全部股份正当理由; b转让全部股份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有没有损害; c全部股份接收者有没有条件使项目继续发挥效益。 67、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审查结果,假如认为应该转让全部股份,须向最近召开委员会会议汇报并依据委员会决定作出同意或不一样意转让决定。 68、获准转让全部股份者要将自己手中委员会同意令交还给委员会。 69、全部股份接收者

21、假如是外国人,可依据现行企业法向投资和企业管理局申请外国企业组织权或注册登记权,或经全部股份转让者同意继续使用现企业名称。 70、全部股份接收者假如是本国人,须依据缅甸公民投资法向委员会提出同意申请。在接到委员会同意后,依据现行企业法向投资和企业管理局注册缅甸国民企业。 71、在下达新同意令时,假如原投资者依据第十二章第27条款同意享受外国投资法第十二章要求免税权和优惠权期限未满,接收者仍可继续享受其它免税权和优惠权,期限已过,将不再继续享受免税和优惠权。 72、假如要将部分股份转让给一名外国人或一名本国人,须根据表格(7)填写并向委员会提出申请。 73、接到根据72条要求格式填写申请

22、后,委员会办公室须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a转让部分股份正当理由; b转让部分股份是否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 c部分股份接收者有没有条件使项目继续发挥效益。 74、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审查结果,假如认为应该给予同意,须呈报最近召开委员会会议,依据委员会决定作出同意或不一样意决定。 75、取得同意后,须依据现行企业法向投资和企业管理局申请注册。 76、在落实实施细则63、66和73条审查过程中,委员会办公室有权依据委员会同意,依据需要组成由相关政府部门、机构中专业人士组成审查组。 第十二章 保险投放 77、取得同意经济企业必需向中国有保险权企业投放下列保险种类: a机器保险; b

23、火灾险; c水灾险; d人身伤害险; e自然灾难险; f人寿险。 78、包含实施细则第77条中所列险种在内,依据企业种类,还必需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条例要求投放其它保险种类。 第十三章 职员和工人聘用 79、投资者在递交申请时必需写明聘用专业熟练工人、技术人员和职员数量,非熟练工人数量。 80、在项目开始商业运转时,在专业工种方面必需根据外国投资法第十一章第24条聘用本国专业熟练工人、技术人员和职员。所聘用 工人工资不得低于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条令、公告命令、指示等要求最低工资标准。 81、投资者在聘用职员、工人时必需遵守现行法律。 82、投资者假如使用本国职员、工人或

24、外国职员、工人,必需根据劳动就业和社会福利部要求,在聘用当日30天内和聘用人员签署劳动协议书。 83、投资者为了企业发展,必需在每十二个月1月31日前将相关培训缅甸职员、工人年度计划呈报至委员会办公室。 84、投资者必需为在已同意投资项目中工作外国职员和工人,凭委员会证实,依据外国劳工法和工作权表格(8)向劳动就业和社会福利部申请劳工证。填写中国居住权表格(9)向委员会申请中国居住证。 85、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书后,须依据实施细则84条将申请书交和办公室内联合工作小组中相关部门代表审查后发放同意令。 86、投资者须在社会福利相关部门登记注册,不管是收入缅币还是收入美元,要使全部劳动

25、者全部能够依据社会福利法享受到应得权利。 87、投资者须在工作开始15天内向相关福利部门登记并将登记情况和该福利部门发放登记证副本呈报委员会办公室。 88、投资者为使投资项目继续发展,必需每六个月一次将相关社会福利部门证实自己在社会福利组织中投入资金没有欠款情况呈报委员会办公室。 89、投资者在协议期满相关权利还未得到之前,须将在福利组织中债务全部结清情况证实一并呈报委员会办公室。 90、对业主或业主团体和工人或工人组织之间出现争吵须依据劳工纠纷处理法给予处理。 91、和投资项目相关外国人入境居住权须依据现行移民法律法规、条例、命令等法规实施。 第十四章 免税权和优惠权 92、

26、投资者或投资带头人为了享受外国投资法第十二章第27条b款至k款所要求权利,有权根据免税和优惠权表格(10)向委员会申请享受一项或一项以上或全部免税权和优惠权。 93、假如投资者或投资带头人依据实施细则92条申请免税和优惠权,委员会可给予审查和同意。在审查过程中可向投资者或投资带头人,或相关政府部门、机构,或其它相关企业索要相关证实文件。 94、对生产业或服务业开始商业运作日期要求以下: a 对国外出口企业,装船文件或航空运货单或国际贸易中使用证实文件上显示日期不能超出建设期结束后180天。 B对中国销售生产企业,第一次收入日期不能超出建设期结束后90天。 C对服务型企业,其开业日期不

27、得超出建设期结束后90天。 95、投资者或投资带头人须将自己生产企业或服务业商业运作起始日填写汇报表格(11)呈报委员会。 96、委员会在办理享受免税或优惠权申请事务时,要以投资带头人或投资人申请为基础进行审查同意,并要求其商业运作起始日。在同意享受优惠权时,要要求免税权和优惠权种类和时限。同意情况要通知投资带头人或投资人和相关政府部门、机构。 第十五章 土地使用权 97、委员会为使投资者对委员会同意投资项目运作起来,在事先取得联邦政府机构同意后,对有土地出租权或土地使用权者下列土地可同意出租: a政府管理土地; b政府部门、政府组织所属土地; c公民所属私有土地。 98、需

28、使用空闲土地和荒地进行商业种植、养殖和和之相关经济开发项目标投资者,可依据需要依据空闲土地和荒地管理法租用。 99、委员会对投资者确实需要租用土地使用期限,可依据其经济项目种类和投资规模,首批50年租用期限。 100、委员会在投资者租用土地年限到期后,假如投资者需要继续租用土地,取得有土地出租权或土地使用权者同意,依据投资规模和项目种类可同时同意两个延期。 101、在空闲土地和荒地上从事种植、养殖或和之相关经济项目,要依据空闲土地和荒地管理法向空闲土地和荒地中央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在办理过程中须依据上述法律要求,对投资者租用或使用空闲土地和荒地期限,依据其在种植或养殖业投资规模,首批可给

29、30年期限。对同意年限到期企业假如还需要继续经营,依据其企业种类和投资规模,依据空闲土地和荒地法可再给予审批。 102、投资者可和缅甸公民合作在缅甸公民获准使用空闲荒地上利用科学技术及合适投资百分比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 103、获准租用或使用空闲荒地者须根据空闲土地和荒地管理法和实施细则为租用或使用空闲荒地缴纳确保金。 104、获准租用或使用空闲荒地者假如要出售、转让或以其它方法转让租用空闲荒地,须经联邦政府同意。 105、投资者假如要在缅甸公民获准使用农田上进行商业性农作物种植,只能依据农作物季节和互利共赢承包合作方法和缅甸公民投资者合资进行。 106、投资者能够科技和合适投资百分

30、比和缅甸公民合作方法在缅甸公民取得使用权农田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 107、委员会为了缅甸全国范围发展,预先取得联邦政府同意,对在经济欠发达地域和交通困难地域投资者土地使用期限可同意比99条和100条要求期限高期限。 108、投资者或投资带头人对投资项目开展所需使用土地,要将填写好相关土地租用格式(12)及土地出租者或拥有土地使用权者同意出租其土地证实一并递交委员会提出申请。 109、委员会接到依据实施法108条提出申请,须就投资者所投资地域征求内比全部委员会或省、邦政府意见。 110、所需用土地假如属于政府部门、机构全部,应将该政府部门、机构同意出租情况在邮寄给委员会信中同时写明。

31、111、取得委员会同意后,在租赁土地时,土地出租人或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和投资者须签署土地租用协议,该协议须报送委员会。 112、委员会对政府部门、机构所属土地租金可根据相关联邦部要求土地租用价格给予审批,必需时还可向联邦政府汇报。 113、投资者从缅甸公民土地出租者处租赁土地租用价格是按租用期市场价格计算还是按年签署协议,由双方约定,结果须报委员会。 114、在约定土地租赁价格时,其租用期须自租用开始之日起365天为一个付款周期进行租赁计算。 115、政府部门、机构所属土地出租时,相关政府部门、机构要向投资者索要土地确保金。 116、委员会就相关土地出租事宜假如出现下列情况,能够停止已

32、同意租赁土地项目: a土地出租者向委员会投诉投资者在偿付土地租金时没有按协议上承诺实施或没有兑现协议上其它承诺,经调查投诉属实; b委员会接到投资者在租用土地上违反现行法律投诉,经调查投诉属实; c投资者被列入黑名单或因违反现行法律被依法起诉,或投资项目被法院或政府部门关闭。 117、投资者 a因计算不周或亏损或其它原因需要停止投资项目,须最少提前6个月向委员会提交汇报。 b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或政府同意符正当律其它行业,在同意空闲荒地上发觉天然矿产品、或古文物、或古代建筑遗址、或宝窟等,需在二十四小时内汇报委员会。 c租赁双方在实施完土地租赁协议后,在结清租赁账务后7天内,应将

33、所租土地交还给土地出租者。 e因出现实施细则116条所述多种原因或其它原因,在租赁期未满需要停止投资项目,为使土地出租者不受损失,应根据原租赁协议要求向土地出租者支付租金。 118、相关土地出租者在收回土地后7天内须向委员会汇报。 119、投资者不得在获准租用土地上经营和原申请投资项目无关项目。 120、投资者除了委员会同意项目不得在获准租用土地上或地下开挖自然矿产。 121、投资者在获准租用土地地面地下发觉和同意项目无关、协议书中不包含自然矿产品、或古代文物、或古建筑遗址、或宝窟,须在发觉二十四小时内立即汇报委员会。委员会接到汇报后须和内比全部委员会、相关省邦政府协商。经相关联邦部

34、同意,委员会同意,可在原土地上继续经营。如无同意须在另外划批土地上经营。 122、投资者对获准租用土地自然面貌或凸凹地形须经相关联邦部或土地出租者同意方能改动。 123、假如发觉投资者在获准租用土地上从事和原申请项目不符、对环境有害项目,或没有把环境损坏降低到最低程度,或因项目噪声、或文化对当地一带居民造成干扰,知情人和当地居民提出正式抗议,委员会将进行必需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如认为不宜继续进行,可做出停止其土地租用权决定。 124、投资者在依据相关现行法律向国民租赁其有权使用农用土地时,除了农业种植及相关项目外,未经联邦政府同意不得经营其它项目。 125、下列土地投资者无权租用:

35、a宗教土地; b相关部要求文化遗产地和自然遗产地; c为国家防务和安全限制土地; d案件发生地; e国家适时严禁土地; f因投资者投资项目可能出现对城镇居民居住环境有影响、有噪声、对文化有影响地域或建筑物所在地。 126、投资者租赁土地投资项目区域内如需要拆迁和项目相关土地上居民住宅、建筑物、农业园、果树木,除了要安排搬迁地和在投资项目中安排工作外,还要将当事者对根据当地市场价支付赔偿满意情况一并向投资建设地所在内比全部委员会、省邦和相关政府部门汇报,取得同意。在大部分人民群众不愿搬迁地方不得租地投资。 127、投资者对获准租用土地必需根据委员会要求纪律和协议要求实施。 128

36、投资者假如需要将委员会同意土地在要求期限内出租给其它人、或典当、或变更股份、或转换项目,需经委员会同意方可进行。 129、在投资项目中假如包含市政建设、宾馆、学校、医院、住宅建设、工厂建设、道路、桥梁、交通基础建设,拟投资项目建设地域须和内比全部委员会、省邦政府机构、相关市政建设委员会和政府部门、政府组织制订城市发展计划相一致,并经上述部门同意后方能向委员会汇报。 130、投资者在自己租赁土地上假如停止原申请项目转作其它项目、或扩大原申请项目以外项目,必需经委员会同意后方可进行。 131、空闲土地和荒地中央管理委员会对出现下列情况有权从已同意空闲土地和荒地中收回最小面积土地: a在已

37、同意空闲土地和荒地上发觉古文物遗产; b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尤其经济项目建设需要; c在同意矿业开发空闲土地和荒地上发觉同意开发矿产品以外矿产品。 132、空闲土地和荒地中央管理委员会依实施细则须收回已同意空闲土地和荒地时,对土地租赁或使用权拥有者确实投入费用,须经联邦政府同意,在计算出时价后,和相关政府部门、政府机关就在合适时期内赔偿事宜进行协商。 第十六章 外国资本 133、投资者须依据委员会同意令,为投资项目在缅甸中国有外币经营权银行开设账户,并将项目申请书中所提到外币存入该银行。 134、除为投资申请中提及依据外国投资法第2条i款(2)拟进口外国投资物资事宜和据外国投

38、资法第2条i款(3)和(4)要求计划资金外,对申请拟投资中国全部外资或按年份分阶段投资,均须根据本实施细则第133条要求存入在银行开设账户。 135、投资者须提前将为投资整个项目拟由国外带进外币额度年度预算汇报委员会。 136、投资者开设银行账户后,须在开设银行账户之日起7天内将银行地址、账户号码和有提款权人名称汇报和银行账户汇报副本报送委员会。 137、投资者有权就以下事项将自己银行账户中外币转账: a在中国需以外币支付事项; b为和自己投资项目相关事项向中国合作企业或本国公民或本国公民企业转账。 138、投资者不得将银行账户上外币向和自己投资项目无关事项转账。 139、投资者

39、须据本实施细则135条向委员会预报预算,将应补充外币在要求时间内一次性或分批次打入自己银行账户。 140、据本实施细则139条在补充外币时,在中国外国人或本国人不得从其在中国银行为投资项目设置银行账户中转账。 141、投资者如要向中国银行账户再次注入外币,须在外币注入银行账户之日起7天内将银行结账清单上报委员会。 142、投资者如要为扩大委员会同意投资规模或扩大投资项目再次从国外向中国注入外币,须将再次注入外币计划提前向委员会汇报。 143、投资者假如要缩减委员会同意投资规模或投资项目,须对原上报委员会外币补充计划做必需修改后重新上报委员会。 144、投资者对自己每个投资项目全部必需

40、每365天一次委托给在中国注册登记国家认可审计机构进行正常审计。在接收审计时提交证实文件和账目应以缅文或英文写成。假如是其它文字写成文件,须附上英文翻译件。 145、投资者在依据本实施细则144条接收审计后,须在接到审计汇报之日起30天内报送委员会。 第十七章 外汇汇兑权 146、投资者可将下列货币经过委员会要求银行以相关外币向国外汇出: a带入外国资本者应得下列外币: (1) 委员会同意外国资本带入者返回外币; (2) 投资者依据现行相关法律取得赔偿金。 b委员会同意外国资本带入者返回下列外币: (1) 外国投资者依据现行法律转让股份应得股份金; (2) 项目账目结清后应

41、得分成; (3) 在委员会同意期限结束交回同意令后应得外币; (4) 因投资项目缩减转型和削减数额一致外币。 c外资带入者取得已完成多种税务和扣除相关基金后年度净利润。 e外国职员在中国就职取得工资和项目正当收入,在完成各项税务和按要求方法扣除本人及家人生活费用后正当余款。 147、投资者需要向国外汇出非正常转账外币,须填写投资者外币汇出表格(13)并连同下列证实文件一并向委员会提出申请。 a相关投资项目标账目审计汇报; b银行结算单。 148、委员会对投资者按本实施细则147条递交、向国外汇款申请进行审查后,可按其申请数额同意或依据审查降低其申请数额同意。 149、投资者有

42、权将自己投资项目中取得中国流通货币缅币以充足证实转入本国公民或本国公民企业缅币账户,并从该公民或该公民企业开设银行外币账户中将相等外币取出转入自己银行账户。 150、投资者将自己投资项目中收入不汇出国外而用于扩大投资项目,须报委员会同意。 151、投资者经委员会同意出售投资项目标基础物资所得缅币,未经委员会同意不得转换成外币打入自己银行外汇账户。 152、投资者对自己投资申请中提到带入缅甸外国资本,未经委员会同意不得在中国用缅币购置使用。 153、投资者不得将自己投资申请中包含、为投资项目进口基础物资在中国销售所得缅币用于中国消费支付。 154、投资项目在商业性生产开展前不得将资本汇

43、出国外。 第十八章 外汇事项 155、投资者: a有权按缅甸中央银行要求汇率在中国任何一家有外汇经营权银行向国外汇出外汇; b必需用中国有权开设外国银行业务银行接收外汇种类设置外汇账户、用缅币设置缅币账户,处理和项目相关金融业务; c有权用自己正当收入缅币在有权经营外国银行业务银行兑换该银行接收任何一个外币。 156、在投资项目中担任职务外国人须在缅甸中国有外国银行经营权银行以该银行接收外币和缅币开设账户。 第十九章 部门间联合工作组 157、委员会依据外国投资法14条,为提升外国投资工作效率,方便工作顺利开展,并切实加强对工作监督,须组成有下列部门官员参与一站式联合工作组

44、 a缅甸国家中央银行; b电力部相关部门; c投资和企业管理局; d海关; e贸易局; f劳工局; g移民局; h工业监督检验局; i中国税务局。 158、须由投资和企业管理局副局长担任联合工作组组长。 159、联合工作组办公室设置在投资和企业管理局,并可依据需要设置办公室分支机构。 160、相关部门须授予联合工作组官员包含签字权在内决定权利。如出现政策性问题,相关部门须立即对官员们提出汇报作出决定。 161、联合工作组要深入现场了解已同意项目在建设期工作进展情况、开始商业性生产日期确实定和项目运行期各项情况,并向委员会汇报。 162、联合工作组在局长指导下开展工

45、作。 第二十章 管理方面处罚 163、委员会对投资者不遵守外国投资法和本实施细则、以不老实不正当手段骗取同意令、违反委员会公布纪律命令条例条令等,一经发觉或接到举报,须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164、调查组须由一名委员会组员担任领导,由相关政府部门、协会、团体中有专业技术、有正义感人士参与。调查组组成人员包含领导在内不得少于3人。 165、调查组就相关调查事项有权向相关政府部门、团体、组织人士、其它人士索要证实材料。 166、调查组自组建命令公布之日起21天内须将调查汇报上报委员会。汇报中须包含据外国投资法第十八章第42条管理处罚罪中适合哪条处罚提议。 167、相关管理处罚决定事宜

46、委员会须召开会议研究。须许可被调查当事投资者参会并给予澄清。 168、相关管理处罚处理决定自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章 争议处理 169、投资者和某一私人或某政府部门之间出现相关投资项目标争议,应采取友好协商处理措施给予处理。 170、如据本实施细则169条未能处理: a假如相关协议书上没有要求处理争议方法,应按国家相关现行法律进行处理; b假如相关协议书上有处理争议要求,应按该要求进行处理。 171、争议出现时,投资者应将事件经过汇报委员会。 172、投资者在处理争议过程中,须将依本实施细则171条中何种方法继续处理问题情况上报委员会。 173、投资者在处理

47、争议过程中可依据需要出示委员会出具证实文件以作为证据。对于委员会其它相关证实材料,有权依据需要向委员会申请索要。 174、假如出现需要委员会办公室职员出庭作证情况,投资者有权向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章 其它 175、依据已撤销外国投资法仍在享受免税权和优惠权期内投资者,根据新外国投资法第十二章要求仍可继续享受免税权和优惠权。 176、依据缅甸联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同意免税权和优惠权期限已过,投资者不得再享受投资法第十二条要求免税权和优惠权。 177、委员会假如发觉投资者上报委员会、相关政府部门、机构申请及附件账目表格、协议证实、财务、劳工聘用证实等材料有有意隐瞒事实情况,证据确凿,投资者将受四处罚。 178、据缅甸联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成立委员会同意令进行投资投资者,在继续遵守该同意令要求纪律和相关协议书上要求和条款中,假如需要继续享受外国投资法要求权利,须向委员会提出申请。 179、在非盈利、非商业性运作生产业和服务业中进行投资不属于本实施细则范围。 180、单纯贸易活动也不属于本实施细则范围。 181、对于为审批投资申请人递交投资申请所产生各项办公费用,主管部可公布公告向投资申请人征收。 国家计划和经济发展部 联邦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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