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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规定样本.doc

1、相关印发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要求通知杭国资发80号 市各相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为规范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重大事项管理行为,明确国有资产出资者监管职能,完善国有资产营运和监管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国企业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研究制订了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实施。实施中如有问题,请立即和我委联络。 二六年八月一日 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要求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重大事项管理行为,明确国

2、有资产出资者监管职能,完善国有资产营运和监管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国企业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以下简称营运机构)是指经杭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授权经营并授权市国资委监管国有资产经营企业及授权经营企业。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推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营运机构行使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负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第四条 市国资委依据市政府确定工作职责,关键采取审批、立案、检验等方法,对

3、营运机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对包含金额较大重大事项,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第五条 本要求所称重大事项包含:1.重大产权转让;2.重大投资、融资、资金拆借,向境外投资,从事证券、期货等高风险业务;3.营运机构及其所出资控股、参股企业资产重组; 4.重大对外担保;5.发展战略、计划;6.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7.章程制订和修改;8.影响经营发展战略重大生产经营行为及可能影响发展战略或有事项;9.经营班子组员持有控股、参股企业和关联企业股份(票)情况;10.重大法律纠纷案件;11.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章 重大产权转让监管第六条 重大产权转让是指营运机构及其所出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依法有偿

4、出让数额较大企业国有产权行为。第七条 上市企业国有股权变动,除实施本要求外,还需按国家证券管理法规和财政部相关上市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相关要求实施。第八条 重大产权转让审批权限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和市政府相关要求确定。第九条 确定产权转让价格应以评定后价值为依据,通常不得低于评定后净资产价值。第十条 国有产权转让应经过杭州市产权交易中心,必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标准。 第三章 重大投、融资监管第十一条 重大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等方法向本企业以外单位进行数额较大长久股权投资、产权收购、固定资产投资行为;也包含向本企业以外单位进行股票投资、债权投资、基金投资、委托理财、金融衍

5、生产品投资等短期投资行为。第十二条 向杭州市区内单位长久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及向杭州市区外单位长久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由营运机构报市国资委审批;向杭州市区内单位长久投资3000万元以下及向杭州市区外单位长久投资1000万元以下,由营运机构决定。单项短期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和累计短期投资达1亿元或累计短期投资占净资产30以上新增短期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立案。一次性购置固定资产达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报市国资委立案。第十三条 除套期保值期货业务外,严禁期货投资;严格控制股票投资和委托理财,适度控制购置债券和基金。营运机构金融

6、投资规模和百分比应该和本身权益和财务融资能力相匹配。营运机构及其所出资全资、控股企业向境外投资,由营运机构报市国资委审批;从事委托理财等高风险业务,由营运机构报市国资委立案。第十四条 营运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须指定专员或部门,负责对重大项目投资全过程跟踪管理,并定时将投资跟踪管理汇报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市国资委或营运机构。市国资委采取定时或不定时抽查方法对各营运机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检验。第十五条 营运机构资产负债率超出60且一次性融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报市国资委立案。营运机构单项出借资金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和累计出借资金达1亿元或累计出借资金占净资产30以上新增出借

7、资金项目,报市国资委立案。营运机构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须经市国资委同意后,按中国企业法等相关要求,报相关主管机关核准。 第四章 资产重组监管第十六条 营运机构及其所出资全资、控股企业资产重组是指企业在资本营运过程中对存量资产进行重新调整和组合。资产重组关键包含企业吞并、收购、分立、合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改制、合资、托管、破产等方法。资产重组中包含国有企业改制是指依据中国企业法要求改组为有限责任企业或股份。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负责营运机构资产重组工作宏观指导,审核营运机构资产重组方案。营运机构资产重组方案经市国资委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营运机构组织实施。资产重组中包含营运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

8、,按相关要求权限进行审批。第十八条 资产重组中包含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审批权限以下: (一)营运机构之间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由市国资委审 批;(二)营运机构所属子企业之间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由营运机构审批,报市国资委立案。第十九条 营运机构所出资全资、控股企业分立、合并、合资、租赁、吞并、破产等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章 对外担保监管第二十条 对外担保行为应根据中国担保法相关要求进行。第二十一条 对外担保对象包含所出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对没有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企业,标准上不得提供担保,确实需要担保,在担保前报市国资委审批。第二十二条 为所出资全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以被担保企业效益

9、和偿债能力为关键依据确定其对各企业担保额度。对连续两年亏损、扭亏无望或资不抵债全资、控股企业标准上不予担保。对控股、参股企业标准上按出资百分比提供担保;向非控股企业提供担保时必需要求其提供反担保约定。第二十三条 对所出资全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一次性担保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报市国资委立案。 第六章 长远发展计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二十四条 营运机构应编制长远发展计划,经市国资委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长远发展计划制订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调整布局、有进有退、加强关键、优化结构”战略方针制订,明确企业总体发展方向、战略目标、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步骤等内容。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本经

10、营预算编制、调整和决算,根据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措施要求实施。 第七章 其它重大事项监管第二十六条 营运机构章程制订和修改,按中国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要求,报市国资委审批。第二十七条 第五条第8款影响营运机构经营发展战略重大生产经营行为,包含变更主营业务(含和企业主营业务相关多种资质转移)、转让关键技术和著名品牌、企业搬迁等等。 第二十八条 对第五条第8、9、10、11款等重大事项,市国资委建立立案管理制度,营运机构应在企业董事会作出决议或事项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立案。 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要求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变动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视情节轻

11、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违反本要求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进行重大投、融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造成其它严重问题,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要求第十五条私自发行企业债券,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利息并处以罚款;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要求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超越权限、私自进行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营运机构工作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违反本措施要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由市国资委或营运机构依职权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营运机构应依据本要求制订对应管理细则。第三十五条 本要求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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