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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测试题和答案.doc

1、 《票据法》之汇票测试题 试卷说明: 该试卷共有四种题型: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判断题 四、案例分析题 测试目的: 一、复习汇票知识 二、考察对汇票知识的掌握程度 开始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汇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B、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0日内付款 C、汇票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 D、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

2、地 2、如果持票人将出票人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在汇票不获承兑时,下列有关出票人票据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出票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 B、出票人仍须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责任 C、出票人与背书人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连带责任 D、出票人与背书人、持票人共同负责 3、 对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 C、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 4、 下列情况中,汇票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是( )

3、 A、 前手破产 B、承兑人破产 C、前手以外的背书人破产 D、保证人破产 5、汇票的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是( )。 A、该保证无效 B、视为未保证 C、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D、保证人对所附条件承担责任 6、因延期通知而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 )为限。 A、实际损失 B、间接损失 C、汇票金额 D、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7、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向付款提示承兑的期限为( )。 A、到期

4、日前 B、出票日起10日内 C、出票日起1个月内 D、出票日起2个月内 8、汇票的保证人在汇票上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未承兑的汇票,( )为被保证人。 A、持票人 B、出票人 C、承兑人 D、付款人 9、 甲有一张刚到期的汇票,该票未记载付款地。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该汇票的付款地为( )。 A、 甲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B、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C、直接的前手背书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D、承兑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10、下列选项中,不构成票据质押的是(

5、 )。 A、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但是未记载背书日期的 B、出质人在汇票粘单上记载了“质押”字样并在汇票粘单上签章的 C、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汇票上签章的 D、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为担保”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的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可以导致汇票无效的情形有(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B、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 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 D、汇票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记载不一致 2、下列有关票据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

6、被背书人再行背书无效 B、背书附条件的,背书无效 C、部分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D、分别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3、下列选项中,汇票不得进行背书转让的有( )。 A、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B、汇票被拒绝付款的 C、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 D、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 4、下列事项中,汇票必须记载的有( )。 A、确定的金额 B、必须或不得提示承兑 C、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D、利息及利率 5、 下列各项中,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情形有( )。 A、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持票人自

7、出票日起1个月内没有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B、见票即付的汇票的持票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没有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C、定日付款的汇票的持票人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内没有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D、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没有付款提示付款 6、 汇票到期日前,下列情形中,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有( )。 A、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B、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C、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D、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7、 下列各项中,属于汇票法定禁止背书的情形有( )。 A、 汇票被拒绝承兑

8、 B、汇票被拒绝付款 C、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 D、汇票背书的次数过多以致在汇票上无法记载 8、下列有关付款请求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付款请求权的行使与票据当事人之间交付票据的原因行为无关 B、付款请求权是向票据上载明的向付款人或持票人向其前手行使的权利 C、持票人不能请求付款人支付多于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但可以请求付款人支付少于票据上确定的金额 D、持票人只有在向付款人提供票据原件时才能请求付款 9、 下列选项中,属于汇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清偿的款项有( )。 A、 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

9、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计算的利息 B、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C、因汇票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D、因汇票金额被拒绝支付导致追索人对他人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 10、根据我国票据法,票据法上行为包括( ) A、付款 B、变造 C、更改 D、提示承兑 三、判断题 1、票据是一种可转让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也可以直接交付转让。( ) 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无需提示承兑。( ) 3、被保证人及其前手有得以对抗持票人的抗辩,可以以之对抗保证人。( ) 4、持票人未在法定

10、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承兑人的票据责任解除。( ) 5、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 6、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的签章无效。( ) 7、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出承兑与否表示的,视为同意承兑。( ) 8、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 9、凡是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无论善意、恶意取得,均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 ) 10、即使出票人签发没有对价的汇票,出票人仍应当按照汇票上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 ) 11、如果持票人转让出票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则该转让

11、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权力。( ) 12、汇票的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13、付款人承兑汇票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但该承兑是有效的。( ) 14、票据保证必须作成于汇票或者粘单之上,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 15、银行汇票被拒绝承兑后,持票人即使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其前手,该持票人仍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 四、案例分析题 1、甲企业和乙企业于2004年5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

12、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乙企业于5月10日提交全部货物,甲企业验收合格后,于2004年5月20日提交乙企业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元,出票日为5月20日,承兑人、付款人为建设银行。6月10日乙企业在与丙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企业,乙企业在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丙企业已支付对价。6月20日,丙企业在与丁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企业,丁企业已支付对价。丁企业要求丙企业提供票据保证,在丙企业的请求下,戊企业作为丙企业的保证人在汇票的正面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保证日期。 2004年6月28日,持票人丁企业向建设银

13、行提示付款,但建设银行拒绝付款。丁企业同日提取拒绝证明后,6月29日,丁企业向乙企业发出追索通知,乙企业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表示拒绝。6月30日丁企业向保证人戊企业发出追索通知。要求戊企业支付汇票金额、相关利息和费用共计108万元,戊企业以丁企业尚未向丙企业进行追索,且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表示拒绝。7月10日,丁企业向丙企业发出追索通知,丙企业以丁企业未在取得拒绝证明的3日内发出追索通知已丧失对丙企业的追索权为由表示拒绝。 2006年7月1日,丁企业向甲企业请求行使票据权利,甲企业以丁企业已丧失票据权利为由表示拒绝。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14、持票人丁企业可以向哪些票据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2)乙企业拒绝持票人丁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保证人戊企业拒绝持票人丁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4)丙企业拒绝持票人丁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5)甲企业以票据权利消灭为由拒绝持票人丁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6)丁企业的民事权利是否消灭?为什么? 2、甲、乙公司于2003年4月21日签订买卖设备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于4月26日发出500万元的设备,甲公司将一张出票日期为5月2日、金额为500万元、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乙公司。5月11日,乙公司向承

15、兑人A银行提示承兑,承兑日期为5月11日。乙公司在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3年6月21日,丙公司在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其质押给丁公司。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质押背书”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2003年6月26日,丁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为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持票人。2003年8月13日,持票人戊公司提示付款时,承兑人A银行以甲公司未能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2003年8月21日,戊公司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甲公司以乙公司发来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乙公司以戊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

16、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以丁公司无权背书转让汇票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于2003年5月11日向A银行提示承兑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戊公司于2003年8月13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3)如果持票人戊公司未能出示拒绝证明,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4)戊公司于2003年8月21日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17、 (5)如果戊公司于2004年5月2日才向乙公司发出追索通知,后果是什么? (6)甲公司拒绝戊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7)乙公司拒绝戊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8)丙公司拒绝戊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3、1996年1月8日,养鸡厂向饲料厂购买鸡饲料5吨,每吨2.4万元,共计12万元。同时,养鸡厂开出了以其开户银行为付款人、以饲料厂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12万元、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一张,并在该汇票上签章,注明出票日期为1996年1月8日。然后将该汇票交付给饲料厂。1月10日,饲料厂向机械厂购买了一台中型饲料粉碎机,价款为13.5万元,饲料厂欲将所持

18、汇票背书转让给机械厂,再向其支付1.5万元的现金。机械厂要求对该汇票提供保证方可接受。于是饲料厂便请求出票人养鸡厂为此提供保证,养鸡厂表示同意。棉纺厂也同意作该张汇票的保证人。1月13日,养鸡厂和棉纺厂分别在汇票上写明了各自的名称、住所,并注明保证日期为1月13日,然后分别签章,1月14日,饲料厂将经过保证的汇票作完全背书转让给机械厂,在交付该汇票的同时,将其余的1.5万元货款也交与机械厂。1月27日,机械厂将该汇票向养鸡厂的开户银行提示要求付款,养鸡厂的开户银行以该厂经营状况不景气、即将解散为由拒绝付款。于是,机械厂便分别要求作为保证人的养鸡厂、棉纺厂支付票面上的12万元。养鸡厂、棉纺厂互相

19、推诿,都拒绝付款。几次协商不成后,机械厂于2月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养鸡厂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棉纺厂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3)养鸡厂与棉纺厂是否负连带责任? 4、1999年10月8日,武汉市丰实粮油公司(以下简称丰实公司)业务员刘某要到吉林省吉林市购大米,遂申请其开户银行签发银行汇票,以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其开户行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50万元,收款人为刘某,兑付行为农业银行吉林市某区支行的汇票。刘某带着这张汇票到吉林后,购粮中间介绍人陈某以发运粮食需要质押为由,将刘某携带的汇票要到手,交给了

20、吉林市天龙粮油公司经理张某作质押。张某拿到汇票后因购买该市某粮油站的大米,于是将这张已经承兑了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了某粮油站。该票据到期后,某粮油站持票向承兑行农业银行吉林市某区支行要求付款时,因背书不连续遭到拒绝。   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付款人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 5、为向A公司支付购买化工产品的货款,B公司向自己开户的C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审核同意后,B公司依约存入C银行300万元保证金,并签发了以自己为出票人、A公司为收款人、C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在该汇票上作为承兑人签章。B公司将上述汇票交

21、付A公司以支付货款。  A公司收到汇票后,在约定的期限向B公司交付完毕化工产品。为向D公司支付采购原料价款,A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  B公司收到A公司交付的化工产品后,经过检验,发现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在与A公司多次交涉无果后,解除了合同,并将收到的化工产品全部退还A公司。A公司承诺向B公司返还货款,但未能履行。B公司在解除合同后,立即将该事实通知C银行,要求该银行不得对其开出的汇票付款。直到该汇票到期日,B公司也未依约定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C银行。  D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时,持票请求C银行付款,C银行以B公司已经解除与A公司的合同以及B公司未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账户为由,拒绝了D公司

22、的付款请求。 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C银行拒绝D公司付款请求的两个理由是否能够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2)D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3)如果A公司应D公司的要求,支付了全部被追索金额,转而作为持票人向B公司再追索,B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其请求?并说明理由。  6、A公司于2002年1月10日与B公司签订一份标的额为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汇票结算方式。2002年2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出货物,B公司于2月10日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3月5日A公司向C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

23、获得承兑。3月10日A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3月20日D公司在与E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同时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3月30日E公司在于F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4月10日,持票人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E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F公司于4月12日取得"拒付理由书"后,于4月20日向E公司、D公司、B公司、A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10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02万元。其中,E公司以F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丧失追索权为由拒绝承担担

24、保责任;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担保责任;B公司以F公司应当首先向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银行C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E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D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B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票据法》之汇票测试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 解析:(

25、1)汇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汇票无效,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2)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3)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款记载的汇票无效,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4)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2、答案:A 解析: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3、答案:C 解析: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

26、当事人,不负担责任。 4、答案:B 解析:汇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原因是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作为主债务人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丧失支付能力。 5、答案:C 解析: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视为所附条件无效。 6、答案:C 解析:因延期通知而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7、答案:C 解析: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8、答案:B 解析:汇票的保证人在汇票上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

27、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9、答案:D 解析:付款地是票据的相对记载事项,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中的承兑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所以,以承兑人的上述所在地确定汇票的付款地。 10、C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BCD 解析:(1)选项A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2)选项BC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不一致时,票据无效。 2、答案:CD 解析:(1)对于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其后手再背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

28、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但不影响背书本身的效力,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2)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无效,但背书有效,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3)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因此选项CD是正确的。 3、答案:ABCD 解析:(1)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属于法定禁止背书。如果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2)在委托收款背书中,被背书人并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否则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前手的票据责任。 4、答案:AC 解析:汇票必须

29、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5、答案:ABC 解析:见票即付的银行本票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不同。前者为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 6、答案:ABCD 解析: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7、答案:ABC 解析:本题为

30、法定禁止背书的三种情形。关于背书的次数,我国《票据法》并无限制。 8、答案:BCD 解析:付款请求权是向票据上载明的向付款人行使的权利,持票人向其前手行使的权利是追索权。所以,B选项表述的意思不正确。无论是持票人请求付款,还是付款人予以付款都应按照票面记载的金额支付。C选项的表述也不对。如果持票人的原件丢失,毁损等,可以通过公示催告等程序补救,若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并通知付款人付款的,原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在没有票据的情况下也能实现。所以,D选项表述的也不准确。票据是无因证券,所以A选项正确。 9、答案:AB 解析: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 人支付的

31、金额和费用有:(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到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10、AD 三、判断题 1、答案:× 解析:票据是一种可转让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均为记名证券,所以必须通过背书方式转让。 2、答案:√ 解析: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的汇票,故无需提示承兑。 3、答案:× 解析:根据《票据法》规定,被保证人及其前手即使有得以对抗持票人的抗辩,也不能以之对抗保证人。 4、答案:× 解析: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

32、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在持票人作出证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5、答案:× 解析: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6、答案:√ 解析:考生应注意无效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无效票据签章与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7、答案:× 解析: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出承兑与否表示的,视为拒绝承兑;在托收承付中,验单付款的付款人在3天的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的,即视为承付。 8、答案:× 解析: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

33、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9、答案:× 解析: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 10、答案:√ 11、答案:√ 解析:如果持票人将该汇票转让,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12、答案:√ 解析: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4、 13、答案:× 解析: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14、答案:√ 解析:票据保证必须作成于汇票或者粘单之上,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15、答案:√ 解析: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四、案例分析题 1、解析答案: (1)持票人丁企业可以向背书人丙企业、保证人戊企业和出票人甲企业发出追索。 (2)乙企业拒绝持票人丁企业的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

35、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乙企业在向丙企业的背书转让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因此乙企业对其后手丙企业的被背书人丁企业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戊企业拒绝丁企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此外,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请求清偿的金额包括:①金额;②利息;③费用。 (4)丙企业拒绝持票人丁企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

36、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持票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5)甲企业以票据权利消灭为由拒绝持票人丁企业的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在本案中,自票据到期为2004年6月20日。因此,持票人丁企业的票据权利因其未在2004年6月21日—2006年6月20日期间行使而消灭。 (6)丁企业的民事权利并未消灭。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持票人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

37、益。在本案中,持票人丁企业由于超过了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了对出票人甲企业的票据权利,但丁企业仍对出票人甲企业享有民事权利,丁企业可以要求甲企业返还与汇票金额100万元相当的利益。 2、解析答案: (1)乙公司提示承兑的时间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在本题中,提示承兑期限为5月2日—6月2日。 (2)戊公司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在本题中,提示付款期限为8月11日—8月21日。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

38、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 (3)如果持票人未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 (4)戊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5)如果戊公司于2004年5月2日才向乙公司发出追索通知,其追索权丧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在本题中,持票人戊公司于20

39、03年8月13日被拒绝付款后,应当在6个月内行使追索权,否则该权利归于消灭。 (6)甲公司拒绝戊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在本题中,甲公司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乙公司进行抗辩,但乙公司已经将该汇票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戊公司属于善意、已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 (7)乙公司拒绝戊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3日)发出

40、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8)丙公司拒绝戊公司的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出质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不能行使转让票据等处分权利,如果其后手的被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在本题中,丙公司对戊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戊公司被拒绝付款时,不能对丙公司行使追索权。 3、解析答案: (1)养鸡厂不能成为该票据的保证人。养鸡厂是本案中汇票的出票人,也是票面上记载的付款人。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5条规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应

41、当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出票人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方式完成出票行为后,即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也因此而负有票据法上的义务,成为该票据的债务人。据此,出票人作为票据债务人,不能成为票据的保证人。因而,养鸡厂作为本案中票据的出票人,其对该案中的汇票所作的保证是无效的。但这并不是说养鸡厂对其出具的汇票不负有法律责任。出票人对其出具的汇票负有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的法定义务。这种法定义务通常表现为与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一起对持票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这种担保责任是法定的,并非票据法上所特别规定的由当事人约定的关于票据保证的保证责任。因此,养鸡厂对该案中的汇票负有法定的、绝对的担保责任。

42、   (2)棉纺厂并非票据债务人,具有作为票据法上所规定的票据保证的保证人的资格。该棉纺厂依据票据法规定的保证格式在汇票上作了关于保证的相应记载,因而成为该汇票的保证人,对该汇票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即与被保证人饲料厂一起对持票人机械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机械厂在提示汇票得不到付款时,有权向棉纺厂请求付款,棉纺厂应当足额付款。同时,棉纺厂因作为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依法取得持票人机械厂对被保证人饲料厂及其前手养鸡厂的追索权。 (3)养鸡厂和棉纺厂虽都对该汇票负有担保责任,但二者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而后者是由约定而产生的义务。二者之间并非《票据法》第51条所规定的共同保证人,其相互之间并无

43、连带责任关系。 4、解析答案: 本案中付款人的抗辩事由是成立的。吉林市天龙粮油公司没有给付丰实粮油公司相应的对价,而是以质押 为名占有该汇票。该汇票没有经过丰实粮油公司收款人刘某的背书转让,所以背书不连续,吉林市天龙粮油公司不是正当持票人。后来天龙粮油公司又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将这张背书不连续的汇票转让给某粮油站,而该粮油站明知或应知该汇票背书不连续而取得票据,也非善意持票人。而付款人在付款时,除应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外,还应审查背书的连续,即审查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是否依次前后衔接,如果不衔接,即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因此,本案

44、中付款人的抗辩事由即汇票背书不连续是成立的。 5、解析答案: (1)C银行拒绝D公司付款请求的两个理由均不成立。首先,C银行以B公司已经解除与A公司的合同为由拒绝D公司的付款请求不成立。根据规定,D公司从A公司背书合法受让票据,是票据权利人。C银行承兑汇票后,就承担了到期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或者:根据规定,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在本题中,C银行不得以B公司已经解除与A公司的合同为由拒绝D公司的付款请求。)  其次,C银行不得以B公司未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账户为由,拒绝D公司的付款请求。根据规定,承

45、兑人(C银行)不得以其与出票人(B公司)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2)D公司有权向B公司追索。首先,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时,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其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在本题中,尽管A公司对B公司违约,但B公司不得以此为由对抗D公司。(或者:根据规定,凡是善意的、已支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在本题中,D公司属于善意、支付对价的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B公司追索。) (

46、3)B公司有权拒绝A公司的请求。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在本题中,由于直接相对人A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未履行约定义务,因此B公司有权拒绝A公司的请求。 6、解析答案: (1)银行C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日期作为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背书日期如未记载,则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E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应当自取得拒绝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如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3)D公

47、司的主张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背面)上记载"不得背书"字样,如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4)A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追索金额包括:(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5)B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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