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章程范本(两个以上股东,不设董事会) 江西XX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行为,保障企业股东正当权益,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本章程如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企业,实施独立核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负担责任。 第三条 本企业章程对企业、股东、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有约束力。 第二章 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企业名称:江西XX(以下简称“企业)。 第五条 企业住所:江西省XX市XX县(区)XX路X
2、X号。 第三章 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 企业经营范围:(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填写)。 第四章 企业注册资本 第七条 企业注册资本为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 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必需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并作出决议。企业降低注册资本,还应该在报纸上登载企业降低注册资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天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百分比、出资方法、缴纳出资时间以下: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时间 出资方法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 百分比 股东1
3、 股东2 股东3 …… 第九条 企业成立后,应该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备置股东名册。 第十条 各股东应该按章程要求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出资。股东不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出资,应该向企业足额缴纳,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负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企业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企业股东享受以下权利: (一)参与或推选代表参与股东会并依据其出资份额享受表决权; (二)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实施董事或监事;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置其它股东转让出
4、资; (六)优先购置企业新增注册资本; (七)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剩下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议统计和企业财务汇报。 第十二条 企业股东负担以下义务: (一)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三)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 (四)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义务。 第六章 企业股权转让 第十三条 企业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第十四条 股东向全体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应该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它股东征求意见,其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回复,视为同意转让。其
5、它股东不一样意转让,应该以相同条件购置该转让股权;不购置,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在相同条件下,其它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协商确定各自购置百分比;协商不成,根据转让时各自出资百分比行使优先购置权。 第七章 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企业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实施董事,决定相关实施董事酬劳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决定监事酬劳事项; (四)审议同意实施董事汇报; (五) 审议同意监事汇报; (六)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
6、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八)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 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 修改企业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时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该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时会议应该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实施董事召集并主持。实施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推行或不推行召集股
7、东会会议职责,由企业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能够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股东表决经过,股东会应该对所议事项决定作出会议统计,出席会议股东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企业章程、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决议,和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股东会作出其它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 第二十一条 企业设实施董事一人,由股东会任命,对股东会负责。实施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实施董事应符合《企业法》要求任职资格,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
8、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 实施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 (二)实施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和发行企业债券方案; (七)制订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方案; (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九)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 (十)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企业设经理一人,副
9、经理X人(也可不设),由股东会(或实施董事)聘用和解聘。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定;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五)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七)决定聘用或解聘除应由实施董事决定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其它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实施董事或经理(此处选其一)为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企业对外签署相关文件; (二)检验股东会决议落实
10、情况,并向股东会汇报;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难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企业利益前提下,对企业事务行使尤其裁决权,并事后向股东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 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x(一或二)人,由企业股东会任命,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企业财务; (二)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 (三)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实施董事不推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11、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据《企业法》要求,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监事能够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提议。 监事发觉企业经营情况异常,能够进行调查;必需时,能够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等帮助其工作,费用由企业负担。 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费用,由企业负担。 第八章 企业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 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制作会计汇报。会计汇报依法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查验证,应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汇报。 第二十九条 企业利润
12、分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实施。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该提取利润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益金。 企业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出了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企业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填补上十二个月度企业亏损,在依据前款要求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该先用当年利润填补亏损。企业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根据股东实缴出资百分比分配。 第三十条 企业法定公积金用于填补企业亏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企业资本。 第三十一条 企业提取法定公益金用于本企业职员集体福利。 第三十二条 企业
13、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三十三条 对企业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放。 第三十四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相关要求实施。 第九章 企业解散事由和清算措施 第三十五条 企业营业期限为X年或长久(此处选其一),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解散: (一)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七)其它法定事由需要解散。 第
14、三十七条 企业因本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一)、(二)、(四)、(五)项情形而解散,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成立后,企业停止和清算无关经营活动。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和清算相关企业未了结业务; (四)处理对外投资及办理分支机构注销; (五)清缴所欠税款; (六)清理债权债务; (七)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 (八)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立
15、案,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对企业债权人债务进行登记。 第四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该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在清理企业财产后,发觉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四十二条 财产清偿次序以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职员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企业债务。 企业财产按前款要求清偿后剩下财产,根据出资百分比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三条 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定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四十四条
16、清算组组员应该忠于职守,依法推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有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清算组组员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企业因本章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情形而解散,依据国家相关破产法律、法规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企业依据需要或包含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可修改企业章程,修改后企业章程不得和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企业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经过。修改后企业章程应送原企业登记机关立案,包含变更登记事项,同时应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共同签订,自企业设置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企业留存一份,各股东留存一份,报企业登记机关立案一份。 股东签字或盖章: 股东1:_____ 股东2:_____ 股东3:_____ 股东4:_____ 股东5:_____ 股东6:_____ X年X月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