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山西长沁煤焦有限公司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各企业、各部门:为防治矿井顶板、水灾、火灾、瓦斯爆炸、煤尘爆炸、机电运输等主要灾害事故发生,确保矿井健康、稳定的发展,特制定山西长沁煤焦有限公司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望认真贯彻执行。第一章 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规定第一条 矿井每年年底必须编制下一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根据具体情况每季度前15天编制修改补充1次,并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第二条 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必须对矿井可能存在的危害情况进行具体地点、原因分析,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第三条 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
2、计划中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必须列入矿井财务、供应计划。第二章 矿井顶板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且必须报矿有关部室和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严格执行.第五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工作面禁止采掘作业.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掘作业,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第六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支柱(支架)初撑力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严禁在控顶区内提前摘柱。采煤工作面遇到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
3、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第七条 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八条 采煤工作面备用支护材料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第九条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第十条 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浆。注浆的具体
4、要求,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十一条 加强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严格执行“敲帮问顶”、“一炮三检等规定,用好前探梁、防倒器、支架连锁。掘进巷道贯通要制定防止透水、防止有害气体超限、防止通风系统混乱、防止放炮崩透着火、防崩坏设备、防止贯通伤人、防止冒顶等措施,并严格落实。当两个掘进工作面相距20m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施工,只准一个工作面掘进贯通。第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必须坚持顶板动态监测和顶板离层监测,并且有组织领导、数据分析和改进意见。第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前探支护。严禁空顶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规定.第十四条 采用锚网、锚喷等支护时,锚杆必须做拉拔力试验,必须对顶板离层进行监测,巷道喷
5、浆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第十五条 生产技术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记录、总结、汇报分析采掘工作面顶板活动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第三章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矿井建立完善的瓦斯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落实检查。矿井正常生产的采掘工作面每班瓦斯检查至少3次,CO2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对本班没有进行生产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涌出异常(瓦斯浓度一般达到0。3%以上时认为瓦斯涌出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专职瓦斯检查员,并实行现场交接班。第十七条 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并做到瓦斯检查“三对口.第十八条 通风瓦斯日报必
6、须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并进行签字。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第十九条 矿井必须从采掘巷道设计、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井下各施工地点的瓦斯检查和管理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矿井瓦斯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 24小时内不能恢复通风的掘进巷道和报废巷道,长度超过5m时必须及时封闭,并将停风巷道内的电气设备撤出或切断电源。停风巷道内的电缆、水管、轨道
7、等导电体必须在停风巷道口断开.第二十三条 矿井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控系统,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 严格落实国家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每年按规定编制瓦斯防突规划,每月编制瓦斯防突计划;做好区域瓦斯防治四位一体和局部瓦斯防治四位一体措施落实和突出危险评价工作;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杜绝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第三章 矿井水灾防治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 矿井每年必须编制防治水规划和每月编制防治水计划.第二十六条 矿井每年雨季必须对井上、下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安全程度评估。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第二十七条 矿井必须有水文地质和矿区范围内老窑积水资料,对地下水进行“探、防、堵、截、
8、排”综合措施。第二十八条 地面防治水1。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2.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修筑排水工程;3.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必须制定防止滑坡的技术措施;4.地面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闭;5.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6.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第二十九条 井下防治水制度1.井下主要水仓必须有内水仓和外水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外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矿井开拓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
9、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积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的有效容积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2.排水泵必须有正常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排水能力符合设计要求;3。排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4。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安全出口,一个出口由斜巷通往井筒,应高于水泵房地面7m米以上,另一出口通向井底车场,且各通道应设防水密闭门、防火门;(5)泵房和水仓连接通道应设置防水闸门;(6)水仓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清淤;(7)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第三十条 井下探放水制度1。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2.必须坚持有掘必探
10、、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3.探水作业必须编制操作规程;4。用钻孔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第四章 矿井火灾防治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 矿井外因火灾事故的预防1。预防明火产生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禁止烟火,不准用火炉、电炉取暖。严禁携带烟草、引火物品下井。井口房和井下不准电焊、气焊或用喷灯焊接。确需在井下焊接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批准,设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而且要求事先清除附近的易燃物品,备足消防用水、砂子、灭火器等,并随时检查瓦斯和煤尘浓度。井下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或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和布头等必须集中存放,定期送到地面处理。预防放炮引火。严格执行放炮规定,煤矿
11、井下不准放糊炮,严禁用煤快、粉煤、炮药纸等易燃物品代替炮泥,同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预防电气引火。要正确选用易熔断丝(片)和漏电继电器,以便电流短路、过负荷或接地时能及时切断电流。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防止摩擦产生火花。认真做好井下机械运转部分的保养维修工作,及时加注润滑油,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防止因摩擦生热而引起火灾。预防火焰蔓延。井下应使用绝缘阻燃电缆或不延燃橡套电缆、阻燃输送带。2.井筒、井底车场、主要巷道及硐室或与大巷相连的地点必须砌碹。进风井筒20m范围内暖风机房、暖风道、主扇房、风硐、井下各种硐室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或支护.3.地面和井下都要建立消防材
12、料库,储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库储存的消防材料定期检查和更换.4。进风井口和进风平硐都要装有防火铁门,铁门要能严密的遮盖井口,并易于关闭。此外,机电硐室也应装有防火门。5.矿井地面和井下都应建立消防供水系统及其有关消防设施.井下消防即可利用地面水池供水,也可利用上部水仓的积水。消防管路应每隔50m安装1个阀门,以便连接水龙带。第三十二条 矿井内因火灾事故的预防1. 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单一厚煤层时,主要巷道布置在煤层内的,必须砌碹或锚喷,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2。合理选择开采方法,采矿方法回采率要高,煤炭损失率要低,要及时从工作面清除粉煤,并作好顶板管理工作。3。矿井通风系
13、统要合理,风路畅通,减少矿井漏风率。4。封闭可能发火的地区,杜绝空气漏入,防止煤层氧化。对于矿柱的裂缝,一般用泥浆堵塞其入口和出口,对采空区除了堵塞裂缝外,还要在通往采空区的巷道口建立防火墙。第三十三条 矿井地面火灾事故的预防1。严格遵守有关工矿企业地面防火的规程要求,积极取得当地消防部门的指导,在生产过程中加强防火检查、消除一切隐患,并做好防灭火管理工作。2。在设计和建筑厂房时,必须遵守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有火源危险的建筑物,其建筑物质量必须达到相应的耐火等级.在进行地面工业广场布置方案设计时,应当考虑地形和常年风向,将火灾危险性大的厂房建于其他厂房的下风侧,并且相临建筑物外墙之间应保持规定
14、的防火距离。各建筑物之间还应设有环形通道,其宽度应能保证消防车畅通无阻.第三十四条 矿井应建立完善的消防系统,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及用品。第五章 矿井粉尘防治管理制度第三十五条 矿井必须制定综合防尘和煤尘管理责任制。第三十六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第三十七条 矿井必须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测定时间为:1.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两次,井上每月测定一次。2。生产过程中粉尘游离Si02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测定一次。第三十八条 掘进面必须采用湿式凿岩,刷洗井帮巷壁,采用水泡泥、放炮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严禁干打眼。第三十九条
15、 煤层干燥的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水炮泥、喷雾洒水或其他防尘措施。其他采煤面应采取水炮泥、喷雾洒水或其他防尘措施.第四十条 喷射混泥土工作面:喷射应采用潮喷或湿喷,不得干喷.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劳保防护用品。第四十一条 井下煤仓、翻罐笼装车和其他转载地点以及地面煤厂、翻罐笼等都应进行喷雾洒水或设置捕尘器。井下所有的矿车都应保持完好,防止漏煤、漏岩粉。第四十二条 井上、井下所有人员工作地点和人行道的空气中粉尘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含10%以上游离SiO2的粉尘,最高允许浓度为2mg/m32.含10%以下游离SiO2的粉尘,最高允许浓度为10mg/m3第四十三条 煤层倾角大于
16、12度的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上行风。第四十四条 保证通风构筑物的质量和正确选择构筑物的位置,并加强支护管理,防止大量漏风。第四十五条 加强局部通风机的管理和风筒的维修,防止风筒大量漏风,保证掘进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风流。第四十六条 正确合理的计算和分配风量,使各采掘工作面、硐室有足够的风量。第四十七条 定期清扫沉积在巷道壁上和支架上的落尘。第六章 矿井机电运输事故预防管理制度第四十八条 矿井应有双回供电线路。双回路电源应满足以下要求:1.当任意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外一回路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2。矿井双回路电源上,均不得分接其它任何负荷;3。如果采用一回路运行方式,另一回路应带电备用;4
17、。lO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5.矿进电源线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第四十九条 下面各地点不得少于两回路供电线路,并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1。井下各水平变(配)电所;2.主排水泵房;3.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4。主要通风机房;5。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房。注:1、2、3要求:当任何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的供电;4。5要求: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条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第五十条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
18、和各种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登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1.高压不应超过10000v。2。低压不应超过1140v。3.照明、手持式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都不应超过127v.4.远距离控制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36v。5.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电压时,低压电器设备(电动机、变压器、馈电开关、起动器、检漏继电器)上,应明显的标出其电压额定值.第五十一条 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直接向井下供电。第五十二条 进行电气设备操作时,应穿戴和使用与之相对应的防护用品。修理电气设备和线路作业时,应由电气专业人员进行。第五十三条 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
19、工作票制度。第五十四条 电气设备可能被人所触及的裸露部分,必须设置保护罩或遮拦、警示标志等安全装置。第五十五条 在断电的线路上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禁止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任务的工作人员,才有权取下警示牌和送电。第五十六条 矿井应备有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力设备布置图和负责人及时地在图中作出相应的改变.第五十七条 矿井内所有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配件,金属外皮等都要接地。巷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也要接地。第五十八条 下列地点应设置局部接地极:1。每一个装有固定电气设备的硐室。2.铠装电缆应每隔lOOm左右就接地1次,遇有
20、接线盒时也要接地.第五十九条 矿井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的一般规定1.所有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都应与接地干线连接。接地干线应与主接地极连接,形成接地网。2.所有应接地的设备要有单独的接地连接线,禁止将多台设备的接地线串联连接。3.所有电缆的金属外皮(不论使用电压的高低)都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以构成接地干线。4。无电缆金属外皮可以利用的,应另敷设接地干线。5.主接地极应设在矿井水仓或积水坑中.主接地极不应少于两组。6。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与积水坑、排水沟或其他适当地点;7。由主接地极起至最远的就地接地装置电阻,不得大于2。8。每台移动电气设备至接地干线的接地导线电阻不得大于1.9。当高压系统的
21、单项接地电流大于20A时,接地装置的最大接触电压不应大于40A。10.接地电阻每年应测定1次。测定工作宜在该地区地下水位最低、最干燥的雨季进行。第六十条 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安全人行道和通往工作地点得人行道都应设有照明.第六十一条 在380220v的照明线路中,中性线不应装熔断器或开关。第六十二条 井下电气信号须能同时发声和发光。提升装置应有独立的信号系统.信号电源不宜超过127v。第六十三条 为防止非防爆设备或失爆电气设备入井,各矿井应实施电气设备入井证制度,入井证由机电防爆检查组办理。第六十四条 罐笼提升信号系统,应设有下列信号:1.工作执行信号;2。提升中断指示信号;3.提升种类信号;4。
22、检修信号;5。事故信号;6。无联系电话时,应设有联系询问信号。第六十五条 编制与实施安全运输(行车、提升)的技术组织计划,应用系统工程理论解决运输薄弱环节。第六十六条 编制与实施供电线路、设备的检修计划及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从技术上把住安全关.严禁不符合防爆规定的设备入库。第六十七条 修订与贯彻各工种的操作规程在现场监督兑现,纠正违章作业,使规程落到实处。第六十八条 贯彻执行质量标准,组织开展质量标准化工作,从技术上解决质量、隐患问题,并参加工程验收。第六十九条 建立设备技术档案,进行各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试验、测定工作,提出结论性的技术结果报告;参与设备选型、改造和鉴定。第七十条 开展安全技术培训、技术讲座、交流推广安全新技术。第七十一条 机电部门有关技术人员要积极参与事故分析,制定技术防范措施.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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