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z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zz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zzz”)建设工程招标工作管理,规范招标活动,维护国家、zzzz利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有关法则,制定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zzzz工程建设项目(含技改项目,下同)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调试,招标代理和监理的招标,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招标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矿建、重建、装修、拆除、修缮等。第三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
2、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建设工程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因项目实际情况需要采取邀请招标等其他方式招标的,zzzz成员企业应报zzzz相关项目管理部门,经审查后提交zzzz董事会批准;金额较小的建设工程,可由zzzz成员企业董事会或经营班子批准。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计划及预算管理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zzzz成员企业年初应编制年度招标计划。zzzz成员企业招标项目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提交zzzz相关项目管理部门和综合招标管理部
3、门备案。计划调整应按照计划制定的程序进行;超过预算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进行。第七条 年度招标计划及预算的编制应做到科学、合理,符合客观实际。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于每年十二月末提交下一年度招标计划,每年一月末前提交上年度招标工作总结。第九条 提交的年度招标计划应包括拟招标的项目、拟采取的招标方式,自主招标或委托代理,预算价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提交的年度招标工作总结中应包括已招标采购的项目、所采取的招标方式、自主招标或委托代理、预算价、中标单位、中标价、未执行计划的原因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三章 招标的审批和备案管理 第十条 zzzz成员企业作为招标主体展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按照企
4、业组织形式的不同,分为股东方组织招标、zzzz成员企业董事会组织招标、zzzz成员企业经营班子组织招标。第十一条 zzzz成员企业经营班子组织招标(一) 招标范围见表1(二) 招标程序1 zzzz成员企业进行内部审批后,zzzz成员企业经营班子在取得zzzz董事会的授权后,组织开展招标采购活动,评标结果向zzzz项目管理部门报备2 zzzz纪检监察部门会同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包括标书审核、开标评标过程、定标结果、合同签订等内容的监督、监督结束后写出监督报告。如招标金额较小,可以委托zzzz纪检监察部门监察;3zzzz项目管理部门在招标结束后对评标结果进行备案。zzzz成员企业经营班子组织招标
5、范围 表1 (单位:万元) 合同类型 行业土建施工(合同金额)安装(合同金额)勘察、监理、设计、调试(合同金额) 材材(每批次)设备(每批次)电力3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下造纸5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下15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下水泥3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下15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下交通3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下其他3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下15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下zzzz董事会组织范围招标范围 表2 (单位:万元) 合同类型行业 土建施工(合同金额)
6、安装(合同金额)勘察、监理、设计、调试(合同金额) 材料 (每批次)设备(每批次)电力3000-100003000-10000300-3000500-30001000-3000造纸500-2000500-200015-50200-2000200-2000水泥300-5000200-100015-50200-3000200-600交通3000-10000500-200050-200300-1000300-1000其他3000-2000300-200015-50200-500200-500股东方组织招标范围 表3: (单位:万元) 合同类型 行业 土建施工 (合同金额)安装(合同金额)勘察、监理、
7、设计、调试(合同金额) 材料 (每批次)设备(每批次)电力10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造纸2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水泥5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上交通10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其他2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 zzzz董事会组织招标(一) 招标范围见表2(二) 招标程序1 zzzz进行内部审批后,zzzz董事会组织开展招标采购活动,评标
8、结果向zzzz综合招标管理部门报备2 zzzz纪检监察部门会同项目管理部门等部门负责监督包括标书审核,开标评标过程、定标结果、合同签订等内容的监督、监督结束后写出监督报告;3 评标报告及监督报告由zzzz纪检监察部门和项目管理部门分别向其主管领导汇报;4 zzzz综合招标管理部门在招标结束后对招标结果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股东方组织招标(一) 招标范围见表3(二) 招标程序1 zzzz进行内部审核后,连同zzzz董事会出具的委托书,报zzzz项目管理部门;2 zzzz项目管理部门接受zzzz成员企业的申请,由项目管理部门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招标;3 zzzz纪检监察部门的分管领导牵头,组织zzzz
9、纪检监察部门及综合招标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并写出监督报告;4 评标报告和监督报告向zzzz总经理办公会汇报。第十四条 zzzz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活动由zzzz成员企业经营班子负责,zzzz纪检监察部门对其监督。第十五条 对于zzzz成员企业经营班子负责的关键设备及材料招标,zzzz成员企业董事会认为需要由董事会负责招标的,可由zzzz成员企业董事会负责招标。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并报zzzz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可具体调整zzzz成员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而不受划分标准的限制。第十七条 报备工作要求,招标主体在需要报备的文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zzzz相关部门报备。相关部门应在收到报备文件
10、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或予以确认如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回应视为同意。第四章 招标管理职责第十八条 zzzz综合招标管理部门是zzzz系统招标和采购活动的综合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和采购活动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zzzz招标和采购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二) 指导、检查zzzz成员企业各项招标和采购工作,维护国家、zzzz和招标单位的合法权益;(三) 总结交流招标工作经验,提供相应服务;(四) 受理zzzz成员企业招标和采购活动相关的投诉,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五) 对于zzzz成员企业经营班子董事会组织的招标活动和招标结果进行备案(六) 对zzzz成员企业组织的招标活动进行
11、监督(七) zzzz赋予的其他有关招标和采购管理方面职能。第十九条 zzzz纪检监察部门负责zzzz系统招标和采购活动的监督及检查其主要职责是:(一) 负责对违反招标和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二) 对zzzz成员企业组织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三) 对其他需要监督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第二十条 zzzz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所管理zzzz成员企业的各项招标和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 对于zzzz成员企业经营班子组织的招标活动的定标结果进行备案;(二) 对zzzz成员企业经营班子或董事会组织进行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三) 在zzzz分管领导牵头下,开展zzzz成员企业股东方组织
12、的招标活动。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指的是发起招标活动的zzzz各项部门或zzzz成员企业。招标单位是招标工作的主体,对招标工作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所规定招标主体应承担的全部法律责任。其主要职责是:(一) 提出招标申请;(二) 制作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三) 具体组织开展招标和采购各项活动,包括发出标书、接收标书、开标、评标、定标等;(四) 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依法执行;(五) 报告招标和采购工作的进展情况;(六) 接受zzzz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各zzzz成员企业要对本企业内的招标及采购工作进行归口管理,成立招标机构的要报zzzz综合招标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 zzzz成员企业纪
13、检监察部门负责所在企业招标及采购活动的现场监督及检查。其主要职责是:(一) 对zzzz成员企业的全部招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二) 负责对违法招标和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三) 对其他需要监督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第五章 招 标第二十三条 招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 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委托;(二) 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三) 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四) 具有审查投标单位资格的能力;(五) 具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上述各项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施阶段招标应具备的条件:(一) 项目建议
14、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国家相关机构批准。施工招标应在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二) 建设工程项目规定的资本金数额已有明确的来源;(三) 建设用地的征、租用工作已经完成;(四) 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它技术资料;(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的工作程序(一) 招标单位组成招标工作小组;(二) 提出招标申请;(三) 编制招标文件;(四) 进行公开招标的,应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由招标单位对提出投标申请的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并将申请结果通知申请投标单位;(五) 发出投标邀请书;(六) 分发招标文件;(七) 招标单位组织踏勘现场,并对投标单位提出的招标文件和现
15、场踏勘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八) 招标单位依法成立评标委员会;(九) 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密封报送投标文件;(十) 招标单位组织开标会议,进行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十一) 报zzzz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二) 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其主要内容是;(一) 招标人的名称和住所;(二) 项目的名称、地点和招标范围;(三) 资格审查的条件;(四)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五) 项目的标段划分;(六) 项目工期、质量标准要求;(七) 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八) 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九) 投标文
16、件编制、递交、修改、撤回的要求;(十) 投标报价要求;(十一)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十二) 评标标准和方法;(十三) 投标有效期限;(十四) 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数量;(十五) 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十六) 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十七) 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施工招标还应包括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的方式、时间等第二十七条 招标单位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招标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
17、十八条 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在zzzz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二十九条 招标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在投标截止日期至少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投标的单位。第三十条 招标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技术条件和工期合理划分标段。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不得向他人透漏以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二条 招标单位要根据国家建设工程概预算指标定额及相应的取费标准等
18、方面的有关规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招标标底第三十三条 凡参加编制和审核标底的人员,应应对标底严格保密,在开标前标底应予以密封,任何人不得泄露。第三十四条 招标单位允许中标人队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主要设备或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分包。第三十五条 对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单位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在第一阶段,招标单位可以首先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技术建议,详细阐明货物的技术规格、质量和其他特性。招标单位可以与投标人就其建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和讨论,达成一个统一的技术规格后编制招标文件。 在第二阶段,招标单位应当向第一阶段提交了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包含
19、统一技术规格的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文件。第三十六条 招标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第三十七条 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的时间,视工程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不少于15日;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第三十八条 招标单位的权利 (一) 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工程的招标活动;(二) 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单位(三) 根据定标原则拟定评标标准、方法;(四) 确定中标
20、单位 第三十九条 招标单位的义务(一) 编制招标文件(含标底),提供编制投标文件必须的工程资料;(二) 组织现场踏勘、进行招标文件答疑;(三) 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四) 接受zzzz的监督、监察和管理;(五) 根据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第四十条 招标单位邀请投标单位和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当中宣布评标标准、方法及定标原则,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招标单位应将开标的整个过程记录在案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单位代表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要与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一般5至9人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等
21、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评标标准、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不带倾向性的推荐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中标候选单位。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等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实质性改变投标文件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 按平等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四十三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投标单位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一) 投标文件未密封(二) 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三)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
22、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识不清;(四) 逾期送达(五) 未按照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六) 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四十五条 对于大、中型重点建设项目,从开标、评标直至定标,原则上不超过15日;一般项目不超过7日。 第四十六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15日内将招标结果提交zzzz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后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招标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后7日内将招标情况进行总结,报zzzz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中标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包给他人,招标双方约定的分包单位不等再次分包。施工招标、中标单位不得将主体工程进
23、行分包 第四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中标无效的,应依法按照规定的条件从其他中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第四十九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zzzz成员企业及时整理招标文件资料,招标项目的档案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等伪造、编造、隐匿或者销毁,并做到随时备查。档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从招标活动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档案资料包括招标记录、预算、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监督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它有关文件、资料。招标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招标项目类别、名称;(二) 招标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三) 招标方式,采用公开招标
24、以外的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四) 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五) 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六) 废标的原因;(七) 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七章 招标检查第五十条 zzzz综合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系统内招标和采购工作的检查、指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二) 招标计划编制情况(三) 审批或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四) 招标方式和招标程序的执行情况(五) 招标合同的履行情况(六) 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七) 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第五十一条 对招标工作的监督检查可采取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两种方式。经常性监督是对所有招标投标活
25、动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控;专项性监督是对招标投标活动某些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 zzzz本部及zzzz成员企业采用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各级监督人员具体职责及监督内容见zz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招标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本单位开展的招标活动采取经常性监督。第五十四条 zzzz成员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招标管理及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招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对采购业务部门开展监督考核工作。第五十五条 zzzz综合招标管理部门应于每年的一季度组织zzzz本部及zzzz成员企业对上年度招标工作开展自查活动,并根据自查结果对重点单位或部门进行稽查。在稽查过程中发
26、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应由zzzz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进行查处。第八章 纪律与罚则 第五十六条 采购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不得有以下行为:(一) 在招标 、评标和合同谈判过程中,招标单位和有关部门及其经办人员,不得已任何方式索取和收受投标人提供的回扣和好处费(二) 评标期间,任何人不准向投标人泄露评标情况;(三) 参与招标活动的有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四) 项目采购的物资、设备只能用于本项目,不等擅自转让、变卖或串换;(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五十七条 对于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不及时报送招标和采购计划、总结的,
27、由zzzz综合招标管理部门在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第五十八条 对采购及招标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招标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名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依据zz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视情节依法由zzzz给予行政处罚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六十条 zzzz综合招标管理部门将及时收集并发布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招标文件范本,各招标单位可在具体工作中作为参考依据。第六十一条 zzzz成员企业应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企业的相关制度并报zzzz综合管理部门审查后实施。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zzzz综合招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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