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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行为管理详细规定.doc

1、 神宁枣泉〔〕23号 相关印发《枣泉煤矿“不安全行为”管理考评 措施》通知 矿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枣泉煤矿“不安全行为”管理考评措施》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落实实施。 枣泉煤矿 2月8日 枣泉煤矿“不安全行为”管理考评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作业行为,控制、降低“不安全行为”,确保安全生产,依据《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企业职员安全行为管理规则》(神宁办〔〕110号),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矿属各单位(包含外委施工单位)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措施所指“安全行为”是

2、指按章操作、遵守劳动纪律,实施岗位标准作业步骤行为。“不安全行为”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可能造成风险和事故发生行为。 第四条 “不安全行为”认定标准。 严格根据《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企业职员安全行为管理规则》(神宁办〔〕110号)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成立“不安全行为”管理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党委书记、安全监察处长、生产副矿长、掘进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安全监察副处长、经营副矿长、总工程师、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成 员:各专业副总,矿属各单位及外委施工单位责任人 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处,负责职员“不安全行为”日常检验、监

3、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不安全行为”管理小组组长、副组长职责: 负责矿“不安全行为”管理措施制订。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安监处 1.负责“不安全行为”人员分析、分类、统计、上报等工作。 2.负责对职员“不安全行为”处理、罚款,有争议立即进行仲裁。 3.负责“不安全行为”人员信息反馈工作。 4.负责下发“不安全行为”相关制度、通报等文件。 5.负责定时对“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曝光亮相。 6.负责建立“不安全行为”信息档案,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各专业副总、职能科室及相关单位经过跟带班、旬检、日常检验、安全小分队、中夜班查岗等多种检验方法,对现场职员作业行

4、为进行监督、检验,并对存在“不安全行为”给予纠正阻止。 (三)培训中心负责对查处“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针对性矫正培训。 (四)工会负责监督“不安全行为”人员所在区队班组对其进行谈话帮教。 (五)各基层区队负责本单位人员“不安全行为”日常管理,尤其要关注职员生理、心理状态,结合知识和技能原因,合理安排工作任务,避免超强度作业,同时加强现场监督管理,营造良好作业环境。 第三章 “不安全行为”预防 第八条 各单位应负担本单位“不安全行为”管理主体责任,要把职员“不安全行为”预防纳入整体安全管理方案之中,明确“不安全行为”控制目标。 第九条 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升职员业务技能。要依据

5、生产组织形式和能力改变、人员增减情况、设备更新、环境改变等原因,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标准,连续强化职员技能培训,尤其要针对不一样岗位做好《岗位标准作业步骤》、《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培训。 第十条 加强职员思想教育,提升职员安全意识。从控制“不安全行为”出发,连续对“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安全态度和思想教育培训,消除职员头脑中对安全生产部分错误认识,克服不安全个性心理,端正安全工作态度,提升抓好安全生产自觉性,避免“不安全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各区队要在班前会开展因“不安全行为”造成事故案例培训,使职员认识到“不安全行为”危害性和严重性。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分工

6、种梳理包含本单位“不安全行为”,并进行分类预控、通知说明,做到职员熟知本岗位“不安全行为”及怎样避免本岗位“不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区队长要从职员文化程度、持证情况、技能掌握程度、思想情绪等多方面入手,合理安排职员工作任务,预防出现超时、超强度作业和违章作业现象。 第十四条 各区队跟班队长、班组长要对易发生“不安全行为”人员、工作程序、时间段进行关键管控。 第四章 “不安全行为”查处 第十五条 依据“不安全行为”情节和产生或可能产生后果轻重程度,将其分为A、B、C三类。 A类是尤其严重“不安全行为”,即情节或后果尤其严重“不安全行为”。 B类是严重“不安全行为”,即情节或

7、后果仅次于A类“不安全行为”。 C类是通常“不安全行为”,即情节较轻“不安全行为”。 第十六条 “不安全行为”按以下标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矿内“不安全行为” 1.对触犯C类“不安全行为”要求人员,扣除月度安全风险抵押奖金200元。单位月度C类“不安全行为”超出在册人数3%,每超1人次对该单位月度绩效考评扣0.1分。 2.对触犯B类“不安全行为”要求人员,扣除月度安全风险抵押奖金、本金,本金重新抵押。单位月度绩效考评扣0.1分/人次。 3.对触犯A类“不安全行为”要求人员,依据情节给开除矿籍、留矿查看或解除劳动协议处理。单位月度绩效考评扣0.5分/人次。 (二)外委施

8、工单位“不安全行为” 1.对触犯C类“不安全行为”要求人员,罚款200元。 2.对触犯B类“不安全行为”要求人员,罚款500元;单位项目经理罚款200元。 3.对触犯A类“不安全行为”要求人员,罚款元;单位当班跟班队干罚款500元,项目经理罚款300元。情节严重给解除劳动协议处理。 (三)“不安全行为”造成事故隐患或较大经济损失,现场不能直接认定责任人,组织追查认定责任后,参考本措施给处罚。 (四)各单位自查“不安全行为”不列入考评范围,自行处罚。 第十七条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检验时发觉“不安全行为”,现场给予纠正,并对“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明白“不安全行为”可能造成

9、后果和正确操作方法。 第十八条 检验人员检验结束后立即到安监处填写“不安全行为”处罚通知单。安监处对所发生“不安全行为”进行分级定性,于二十四小时内将处罚通知单下发责任单位,在调度会通报,并每旬挂矿内网公告。 第十九条 “不安全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接到通知单后,安排C类“不安全行为”人员在本班班前会谈认识;B类“不安全行为”人员在本单位三个班前会谈认识,并停工到矿培训中心培训2天;留矿察看A类“不安全行为”人员停工到矿培训中心培训7天,停工谈认识和培训期间,“不安全行为”人员不计出勤。 第二十条 安监处、各基层区队应建立健全“不安全行为”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含“不安全行为”人员姓名、

10、违章时间、地点、违章事实、违章定性和处理意见等。“不安全行为”人员谈认识书面材料及签字统计需立即上报安监处,不立即上报,矿内单位月度绩效扣0.1分/人次,外委施工单位罚款200元/人次。 第二十一条 “不安全行为”人员所在单位,在安排“谈认识”之前,必需通知安监处进行现场监督,不然按未谈认识处理。 第二十二条 培训中心依据安监处每旬“不安全行为”公告结果,立即通知“不安全行为”人员参与培训。“不安全行为”人员考试合格后,由培训中心、安监处、工会、区队、家眷五方共同在“不安全行为”人员培训返岗通知书上签字确定,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不安全行为”班组,取消该班组当月优异班组评选

11、资格。出现A类“不安全行为”单位,取消年度安全优异评优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不安全行为”处罚有疑义,本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责任人签字后上报安监处,安监处立即汇报”不安全行为”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仲裁。 第二十五条 将地面交通安全纳入“不安全行为”考评范围,治安保卫队负责地面交通违章行为治理工作,并按相关要求进行考评。 第五章 “不安全行为”指标考评 第二十六条 生产职能科室技术员及以上管理人员反“不安全行为”指标为矿内1起/季度,外委施工单位1起/季度。 第二十七条 非生产职能科室主办以上管理人员反“不安全行为”指标为1起/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 安监员反“不

12、安全行为”指标为1起/月。 第二十九条 各基层区队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队内自反“不安全行为”指标为1起/季度,每三个月向安监处上报自反“不安全行为”台账。 第三十条 外委施工单位跟班队长以上管理人员自反“不安全行为”指标为1起/季度,每三个月向安监处上报自反“不安全行为”台账。 第三十一条 反“不安全行为”考评要求及要求。 (一)未按要求完成反“不安全行为”指标人员,每少一起罚款200元。 (二)各基层区队、外委施工单位未完成自反“不安全行为”指标责任人罚款200元/人次。 (三)各基层区队、外委施工单位自反“不安全行为”台账未定时向安监处上报,矿内单位月度绩效扣0.1分/次,

13、外委施工单位罚款200元/次。 (四)未按要求组织“不安全行为”人员谈认识单位,矿内单位党政责任人各罚款200元/人次,外委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罚款200元/人次。 (五)“不安全行为”人员未参与培训班或考试不合格,所在单位安排其上岗,给单位党政责任人各罚款200元/人次。 第六章 “不安全行为”梳理分析 第三十二条 每个月月底,安监处要对当月发生“不安全行为”进行全方面梳理,分析高发“不安全行为”类型、人群、时段,“不安全行为”发生原因,制订针对性管控方法,明确关键管控对象,查找管理漏洞和缺点,分类制订针对性矫正方法,控制“不安全行为”发生。 第三十三条 各基层单位每个月对发生在

14、本单位“不安全行为”(包含自查“不安全行为”)进行梳理、分析。经过谈话帮教等方法了解、分析职员“不安全行为”产生原因,深入剖析“不安全行为”发生根源,并对不一样类别“不安全行为”制订出针对性纠正预防方法,预防类似“不安全行为”反复发生,努力争取从根源上降低“不安全行为”发生。 第七章 “不安全行为”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成立职员“不安全行为”监督管理小组 组 长:纪委书记 副组长:工会主席、纪检监察科科长、工会副主席 成 员:纪检监察科、工会其它组员,职员代表 “不安全行为”监督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科,关键负责监督“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落实。 第三十五条 “不安全

15、行为”监督管理小组职责 (一)监督各级管理人员反“不安全行为”指标完成情况。 (二)监督“不安全行为”人员处罚落实情况。 (三)监督“不安全行为”人员是否经过“矫正”培训。 (四)监督各级管理人员和安监员是否按分类标准对“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定性和分类。 (五)监督各单位严格根据岗位考评标准,对“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考评。 (六)监督安监处每个月公布各级管理人员反“不安全行为”指标完成情况,“不安全行为”人员姓名、所在区队名称及处罚考评情况。 (七)每十二个月年底参与对全矿“不安全行为”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对于管理制度、方法、检验考评等存在不足之处,提出修订和改善意见。 第三

16、十六条 任何人有权对日常生产过程中“不安全行为”和违章违纪行为实施监督举报。安监处于东井口设置“不安全行为”举报箱,激励职员举报“不安全行为”,对举报“不安全行为”属实人员,经核实后上报矿“不安全行为”管理委员会,给奖励。 (一)A类奖励300元。 (二)B类奖励200元。 (三)C类奖励100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因“不安全行为”造成事故、未遂事件或恶劣影响,由安监处负责于事故发生二十四小时内组织召开事故追查会,并出具书面事故追查汇报,经矿安委会审核后,以矿安全通报方法进行追责和处罚。 第三十八条 申诉和仲裁。 受四处罚“不安全行为”职员,如对处罚有异议,

17、自接到“不安全行为”处罚单之日起三日内,能够向矿安监处提起申辩。安监处负责组织开据处罚单检验人员和申辩人进行审议,按最终审议结果落实处罚。“不安全行为”人员如对审议结果不满意,可向矿工会或纪检监察科提起深入申诉。 第三十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反“不安全行为”检验人员、安监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一旦发觉将严厉处理,并依据造成后果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法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本措施由矿安监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枣泉煤矿“不安全行为”管理考评措施》(神宁枣泉〔〕28号)同时废止。 抄送:矿领导,安监处。 枣泉煤矿办公室 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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