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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市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问责办法.docx

1、gf市货物运输车辆 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 简称“治超工作”),进一步落实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单位) 在治超工作中的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治超工作中 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了不良影响和后 果,依法依规对其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问责对象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治理 车辆超限超载

2、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以及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问责方式: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工作滞后的,由市治超 办督促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通过谈话或者书面方 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 宜担任现职的,根据情况予以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 降职、免职等。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 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 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 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3、处理。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视情况合并使用。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 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负责人是 具体责任人。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治超工作纳入本级政府 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治超工作协调机制。市治超工作领 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第六条 县(市、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 视情节轻重,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通报、约谈,并对县 (市、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实施问责: (一)对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书面督办事项未及时整改或整 改不到位的; (二)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或市治超办通过明察暗访,一个

4、 工作日内发现所辖地区存在10辆(含)以上违法超限超载或非 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的;(三)虚报、瞒报治超数据的; (四)被省级部门年度内通报3次以上的; (五)在应对治超突发事件中处置不当引发群体事件,影响 较大的; (六)货源所在地县(市、区)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范 装载职责,导致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发生的;(七)治超工作全省年度综合排名后10名以内的; (八)未配足配齐工作人员,导致治超工作流于形式的;(九)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七条 县(市、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 责令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县(市、区)人 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 (一)在应对治超

5、突发事件中处置不当引发群体事件,影响 恶劣的; (二)货源所在地县(市、区)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范 装载职责,导致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的;(三)治超工作全省年度综合排名后3名以内的; (四)未将治超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或者财政预算经费 无法保障治超工作正常开展的。 (五)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八条 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市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对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对成员单位相关责任人 实施问责 (一)对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书面督办事项未及时整改或整 改不到位的 (二)未对货运源头、车辆所属运输企业和货运车辆驾驶

6、人 进行有效监管,导致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非法改装现象严重的 (三)其他未依照职责分工履职、不正确履职或履职不力,导 致本部门、本行业监管缺失,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严重,或 者发生重大案情、影响恶劣的。 第九条 治超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一)以权谋私,索贿受贿,严重影响治超工作的 (二)干扰、妨碍问责调查的(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的情形。 第H■一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和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市、区)对辖 区内乡镇(街道)和本级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问责处 理 ,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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