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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合同(适用于保证人为自然人).doc

1、文本编码:CMBC-HT-381(公司2011)最高额保证合同(适用于保证人为自然人)编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 (以下简称“甲方”,甲方具体信息详见附件一保证人(甲方)详细信息)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住 所:邮 政 编 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 话:传 真: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合同。第一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最高限额第一条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在选定的“”内划“”,在未选定的“”内划“”) (一)、被担保人为多个主合同债务人时,乙方与各主合同债务人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签订的各笔中小企

2、业金融服务合同、其他债权债务合同或协议、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主合同,各主合同债务人及主合同由保证人提交本合同附件二约定的确认函确定。(二)、被担保人为一个主合同债务人时,主合同是指:1、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 签订的编号为 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该合同项下全部业务合同或协议、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主合同。2、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 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笔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其他债权债务业务合同或协议、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主合同。第二条 甲方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 ,(金额小写) ,(金额大写)

3、 。该最高债权额为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具有以下含义: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本合同第五条约定范围内的所有款项,甲方均承担担保责任。主合同债务人在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所有本金数额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最高限额,但在该限额内,主合同债务人对已清偿的本金额度可申请循环使用。第二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但:(一)主合同约定的债权种类为流动资金贷款或固定资产贷款或法人账户透支,则每笔贷款或透支款的发放日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二)主合同约定的债权种类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汇票贴

4、现或开立保函,则乙方对汇票进行承兑或贴现或开立保函的日期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三)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不受该期间截止日的限制。第三章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第四条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具体约定的到期日或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均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主合同项下债权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汇票贴现或开立保函或法人账户透支,则乙方对外付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第四章 保证方式第五条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六条 如甲方为多个保证人的共同保证,各保证人对全部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任一保证人的违约行为都将被视为全体保证人的违约行为,

5、并且,各个保证人之间互为代理人,任一保证人的同意、接受或知悉都将被视为全体保证人的同意、接受和知悉。第五章 保证范围第七条 甲方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第六章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一)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届满;(二)依据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主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前到期;

6、(三)法律规定的被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发生以下效力:(一)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未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或者是否附加有条件,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范围;(二)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本合同第七条中约定的除本金外的所有款项,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三)自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相应的债务。第七章 保证期间第十条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一)主合

7、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二)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三)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每一笔债务到期日和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日;(四)主合同项下债务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汇票贴现或开立保函或法人账户透支,则乙方对外付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第八章 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 保证期间,乙方将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无需征

8、得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二条 保证期间,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展期或增加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或主合同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变更外,其他变更不必取得甲方同意。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后,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清偿债务(包括主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的情形),乙方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履行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的义务。第十四条 甲方履行保证责任而向乙方支付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乙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第十五条 乙方要求甲方承担担

9、保责任的,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扣收不足的部分,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或要求甲方清偿。因扣收行为给甲方造成的利息损失及其他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保证期间,甲方姓名、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住宅电话、单位电话、手机号码或其他个人信息等事项变更,应当提前二十日通知乙方。第十七条 保证期间,甲方发生任何足以影响乙方权益安全的行为,应当提前二十日通知乙方,并获得乙方的同意且按乙方的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与责任。第十八条 保证期间,甲方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损害乙方的利益。第十

10、九条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的其他债权债务签订合同或协议时无须另行通知甲方。第二十条 甲方知悉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乙方在主合同或本合同项下权益的事实发生或可能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发生违约行为、停业、破产等,应立即通知乙方。第九章 违约责任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二条 甲方死亡、失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甲方的财产继承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其拒绝履行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执行。第十章 承诺与保证第二十三条

11、 甲方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任何约定。第二十四条 甲方为了签署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任何文件而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都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第二十五条 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意思表示真实。第二十六条 甲方做出本合同项下保证时,未涉及任何足以影响担保能力的诉讼或仲裁。第二十七条 主合同项下债务可用于借新还旧,甲方为该债务承担最高额保证责任。第十一章独立性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其他担保合同。主

12、合同项下同时存在其他担保的,则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且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对主合同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抵押权或质权、变更抵押权或质权的顺位或内容,造成乙方在上述抵押权或质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甲方保证责任也不因之免除或减少。第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第三十条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章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由甲方签字、乙方有权签字人(包括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

13、达成书面协议。第十四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甲方详细信息见附件一。第三十四条 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甲方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条款均无异议,对当事人有关权利限制或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与查询 乙方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机构或征信机构等部门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甲方提供的其他信息,录入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征信信息系统和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查询和使用;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公开甲方的违约信息,并将有关的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第三十六条 通知和送达(一)任何一方发给其他方的任何通知或者书面通讯

14、,包括本合同约定必须发出的任何及所有书面文件或通知,应以挂号邮寄、图文传真、专递或者其他通讯形式发出,送至本合同附件一所列该方的地址;(二)如采用挂号邮寄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四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图文传真方式,发送成功回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专递方式,专递人员将上述文件或通知送达收件人地址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果联系方式之任何一项发生变化,相关方应在变化后七日内将该变化按本条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此后,本条约定的通知、文件或申请按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送达。第三十七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其义务,该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对方

15、,并提交由当地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不可抗力发生的书面证明材料。第三十八条 公证(如同意以下条款,则在“”内划“”,否则在“”内划“”) 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三十九条 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条 合同份数及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及 各执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为签章页,无正文)甲方: 签字: 签字:签字: 签字:签字: 签字:签字: 签字:签字: 签字:乙方:(盖章)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附件一保证人(甲方)详细信息保证人(甲方):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固定电话:

16、手机号码:邮政编码:住所: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固定电话:手机号码:邮政编码:住所: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固定电话:手机号码:邮政编码:住所: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固定电话:手机号码:邮政编码:住所: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固定电话:手机号码:邮政编码:住所:附件一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固定电话:手机号码:邮政编码:住所: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固定电话:手机号码:邮政编码:住所: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固定电话:手机号码:邮政编码:住所: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固定电话:手机号码:邮政编码:住所: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固定电话:手机号码:邮政编码: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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