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危害监测制度1、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永安药业职业危害监测管理。 3、职责 3.1永安药业职业危害监测管理由集团公司和永安药业生产健康安全环保部门总体牵头组织。 3.2、永安药业各级管理人员认真落实职业危害监测管理相关条款 4、管理内容 4.1 监测类别要求。针对永安药业生产而言,职业健康危害主要存在以下几 类:粉尘污染、噪声污染、空气质量、有毒有害气体,为此,在进行职业危害监测时,应对上述几类污染进行监测。 4.2 监测方法要求。针对永安药业职业危害总类
2、,监测方法应采用科学、先进可靠、可行的检验方法,尽可能简便、安全、省时,包括采样方法、样品预处理和测定方法。 4.3 监测时间要求。对于粉尘污染应一个季度监测一次,在噪声污染监测 应调到半年一次;空气质量和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半年一次。 4.4 监测地点要求。监测时,应到生产作业现场和污染较重的场所进行,不得远离生产作业现场和污染较重的场所进行。 4.5 监测人员要求。监测人员应为取得该项技术的专业人才或经过专门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精通监测仪器的使用和国家的监测标准。 4.6 措施响应要求。矿山新、改、扩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原则。工程竣工后要进行职业危害验收监测,验收不过关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3、;有必要时,为监测人员配备专业的监测仪器等。 4.7 检查要求。要如实的提供监测数据给公司的上级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检查,如存在检查不合格时,应遵照公司的上级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整改建议进行整改。 4.8 记录要求。在进行监测时,应做好监测数据的记录和保存。 5、其它 5.1在本单位自身进行监测的同时,单位应当请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评价和监测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5.2 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或者超标时,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5.3 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5.4 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作业。 6、附则 6.1 本制度由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6.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6.3 当生产环境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该制度根据变化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