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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职业道德的制度保障.doc

1、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论法官职业道德的制度保障一、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官职业化的必然要求(一)现代社会法官的职业化职业就是个人所从事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按分工的不同把城邦国家的社会结构划分为九个部分,其中就包括“议事部分和审断争讼者之间曲直的司法部分”,可见司法职业有着悠久的历史,尽管当时并没形成现代意义上的法官职业.现代社会,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政治、行政和司法领域的职能越来越呈现出专业化的趋势。”包括法官职业化的法律职业化已成为全球性的趋势。我国的传统政治是司法隶属于行政,行政首长兼具司法裁判权,所以在传统上并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法官这一特定职业。新中国建立以来,我

2、国的法官(习惯上称审判员,这样也许更易为公众所接受)被当作普通公职人员对待,其准入条件、行为规范、管理体制等与一般公务员没有多少实质的区别,既缺乏法官对其从事职业的自觉意识,也缺乏社会对法官职业的普遍认同,这种情况下,法官不可能走向职业化.党的十五大确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写进了宪法修正案,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生活的更多领域将被纳入法治的范畴,法律对公众和社会生活的作用会更加重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进步,司法工作具有了更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促使司法机构从国家机器中独立出来,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客观上要求法官的职业化.这是法治的必然规律。(二)设定法官职业道德的必要性人们常讲行医要有医

3、德,为师要有师德,这“医德、“师德”就是指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人们在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行为规范,是从事某一职业的特定人群为维护职业的信誉、确保职责的实现而遵守的自律性准则。 以前我国不存在法官这一职业划分,无所谓法官职业,也就不存在法官职业道德.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没有法官职业道德的约束,法官素质不高,公正司法难以保障,以致司法实践中裁判不公、拖延审限现象大量存在,甚至出现司法腐败,严重影响法官的形象,动摇司法的权威。要解决这些与法治格格不入的问题,就得有一套对法官的约束机制。对法官行为的约束,有法律、纪律和职业道德。由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对法官的某些具体要求不可能写进作为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和

4、纪律,如法官的公正执法意识、效率意识等,需要由法官职业道德来约束,这是法官职业化前提下职业道德存在的重要价值。既然是道德,关键是强调在法官素质不断提高的前提下的内心自觉。法律、纪律与职业道德互为表里,同时强调他律与自律,才能从制度上、从根本上促进司法的公正、高效.(三)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每种职业都有它的特殊性和不可替代性,从不同侧面影响着社会生活,其职业道德的要求和内涵也不尽相同。从渊源上追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源于1701年英国王位继承法中“品行良好(good behavior)”这一短语.其影响延续至今,它也是我国法官法对法官的基本要求.品行良好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基础,并衍生出其他具

5、体规范。法官通过公正的司法活动(完全可以理解为职务中的良好品行)维护社会正义,赢得公众的尊敬;通过良好的个人品行塑造自身的人格魅力,获取公众的信任,这两方面的有机结合才能维护法官职业的信誉,增强司法的公信力。这是法官职业对其职业道德的特殊要求。由此,我们可以从法官的职务活动和非职务活动这一角度,来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内涵:1。法官职务活动的职业道德,即法官履行审判职责,为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所应遵守的基本准则。包括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2.法官非职务活动的职业道德,即法官在职务活动以外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它是法官职务活动的必然要求,因为它

6、能从另一侧面影响其职务活动的正当履行和职业信誉。包括加强自身修养和约束业外活动。当然,法官职业道德的内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变迁而发展变化。二、制约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实现的障碍职业道德不是抽象的观念,而是一种职业在长期的实践中与社会需求相互促进、相互影响而逐步形成的自律性机制,职业道德必须以一定的社会现实为基础,法官职业道德也不例外。只有实现法官的职业化才可能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法官职业道德,同时,法官职业道德的建立也是法官职业化的重要标志和基本内容。我国的法官职业道德准则,是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现实国情而制定的,不完全是自发渐进地形成,必然存在法官职业化的现状落后于

7、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二者相互脱节甚至抵牾的现象。法官职业化的程度,由司法体制的设置、司法权自身运作情况和法官的素质三种因素所决定.很明显,只有这三方面的协调统一,即只有法官职业化达到较高的程度,法官职业道德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较好实现才成为可能。我国目前法官的职业化程度不高必然制约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的实现。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下司法独立难以实现司法独立,就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认为,司法独立是法官职业化成熟的标志,也是法官职业道德得以自律的前提条件。司法不独立,审判权的行使会受到来自多方面的不当干预,也就根本谈不上法官的道

8、德自律。因此,不从制度上保障司法独立,而强调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只能是对法官不切实际的苛求。我国宪法第126条确立了司法独立这一原则。但法院外部受党委、人大、政府的控制、监督,审判活动极易受到其他权力部门的干预;法院内部实行行政管理体制,法官办案层层审批,审和判相分离,司法独立难以实现。长期以来,在审判中以人代法、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权力超越法律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审判。其深层的原因是受封建专制主义人治传统、崇尚权力的影响,从部分领导到多数法官都缺乏司法独立观念的自觉,当然同时也缺少司法独立的制度保障。(二)诉讼制度不完善,难以保障司法公正与高效法院工作的世纪主题是“公正与效率”,要追

9、求实体公正和程序高效,必需依靠科学的诉讼制度设计。我国历来重实体,轻程序,诉讼制度存有较大缺陷,比如程序设计过于简化,可操作性不强,诸多重要的程序规则没有在诉讼制度中得到确定,审判方式不够合理等。法官在审判中往往无所适从,虽做到严格执法却未必能实现公正与高效,更容易给司法腐败提供机会。(三)法官素质不高,容易导致司法不公和腐败法官拥有法律的适用和裁判权,法官职业的重要性,必然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法治较先进的西方国家对法官的任职资格都作了严格限定。我国法官法对法官的任职条件尽管也作了规定,但总体说来要求较低,尤其是对法律工作经验的要求不高,对道德修养的要求不具体,影响

10、了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不少法官既不是法律的专家,也不是道德的楷模,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司法的质量和权威。只有懂法,才会信仰法律,公正司法;只有具备良好的品行,才会把法官职业当作一件有益公众的事业去追求。近些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与法官素质不高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三、法官职业道德的制度保障可以说,法官职业道德是法治对法官的理想要求,也是法治所追求的目标,必定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所以绝对不能脱离客观实际,把法官理想化、神圣化,对法官作过高的要求。我国目前尚处于法治的起步阶段,法官职业化的程度不高,法官职业道德缺乏坚实的社会基础,促进法官职业道德的实现,在法官自律的基础上,更需要以充分的制度

11、作为保障。否则,法官职业道德只会停留在社会公众对法官不切实际的期望层面上而无法兑现。(一)改革司法体制,保障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既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也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尽管这一原则在我国的宪法中得到确立,但要真正实现司法独立,还需要对司法体制进行大胆的改革,赋予法院独立的审判权,并从制度上予以充分的保障。司法独立包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外部独立是指法院的经费来源、财政预算、院长的确定、法官人选不应受到行政机关的控制。内部独立是在法院内部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法官(包括不同级法院)的不当干涉. 司法独立的体制是一个政治体制,司法体制的改革最终必然落实为政治体制的改革。具体地讲,就

12、是要理顺司法机关与执政党、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关系。对于司法机关与党的关系,党可以通过对立法的影响在法律中体现党的政策和治国方略,也可以通过对法官的选拔、任命和考核方面体现对司法的领导,“党可以构造司法,而不可以干预司法”. 党不应对具体案件的处理进行干预,因为党的活动必须在法律的限制下进行。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也确定:“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对于司法机关与人大的关系,法院对人大负责,应当是通过严格执行人大制定的法律来体现,人大不宜对个案进行监督,而应是事后的一般监督。对于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必须改变目前我国法院在人财物方面由行政机关管理

13、支配的体制,摆脱司法对行政的依附,才能从根本上防止行政对司法的不当干预.对于内部独立,需要改变法院系统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加大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职责、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正确处理上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关系,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二)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完善我国诉讼制度受集权主义传统和前苏联的影响,我国的审判方式职权主义色彩浓厚,法官习惯于事前阅卷、调查事实,庭审往往流于形式,当事人双方或控辩双方对抗性不强,弱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审判公开落实不够,由于程序不完善,再加上我国法官素质普遍不高,极易导致裁判的实体不公和司法腐败。有必要引进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对原有的审判方式进行改革。自80年

14、代以来,全国法院进行了一系列审判方式改革,已取得明显成效,但还要继续深入,强化程序公正意识,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证人出庭制度,实行当庭质证和当庭认证、当庭裁判制度,建立科学的证据制度.只有建立了完善的诉讼制度,才能从程序上保证司法的公正与高效。(三)改革法官选拔培训制度,提高法官素质“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 ,足见法官的重要性。法官在精通法律的同时,还要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司法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素质。提高法官的素质,首要的是根据法官职业的特点,建立严格独立于行政的法官选拔制度,把好法官的“入口”,还要大胆疏通“出口”.选拔优秀的法

15、律人才从事法官职业,同时把不具备法官素质,不适宜做法官的人员调离法官岗位。我国从2002年开始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就是法官选拔制度的良好开端。司法考试制度是法官的准入制度,通过者只是具备了作法官的资格,对于法官的选任,还是个有待研究的问题,并应在相关的法律中得到确立.从事法官这一职业,需要不断更新知识,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正确执行法律。法官素质的提高,还有赖于日常的法官考核制度和长期的法官教育培训制度。(四)建立法官保障制度,促进司法公正与廉洁在西方国家,法官被视为正义的化身,法官享有崇高的地位和优厚的经济待遇,并予以充分的身份保障。这样可以坚定法官的法律信仰,促使法官珍惜自己的职业,培养敬

16、业精神,抵御外界的不当干预,促进司法的独立和公正,预防司法腐败。我国应当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在减少法官数量,提高法官素质,实现法官精英化的基础上,赋予法官崇高的法律地位,建立法官身份保障制度,非因法定理由和法定程序不得解除其法官职务、调离或提前退休。对法官实行高薪制,建立法官经济保障制度,吸引优秀人才,解决法官的后顾之忧,增强法官抗干扰的能力,让法官负有荣誉感和使命感,促使法官内心严格的理性自律,保障司法的独立、公正和廉洁。(五)建立法官惩戒制度,实施对法官的有效监督我国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由于法官的素质不高、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原因,法官违纪违法还会长期(甚至是大量)存在。法官法第十一章专门规定了对法官的惩戒,但法院系统现行的纪检监察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法官职业化的需要,有必要改革现有机制,建立法官惩戒制度,这也是大陆法系国家和普通法系国家通行的做法。惩戒制度涉及到惩戒机构的设置、惩戒的事由、责任主体、惩戒程序、惩戒方式等内容,不少学者对此作了有益的探讨。惩戒制度既是对法官的监督,也是对法官权利的保护。我国法官的职业化仅处于起步阶段,法官职业道德的实现还存有诸多障碍,通过以上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为法官职业道德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使法官职业道德真正成为法官的道德,作为法官的自律性机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实现。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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