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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范本.docx

1、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范本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坚决纠正‘三违’行为。杜绝发生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把反违章特别是反习惯性违章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要制定违章处罚规定,加大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直至下岗、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对我局违章处罚规定进行了修改,对各种违章行为除进行经济处罚外(经济处罚按管理局01/HSE5.9.24《生产安全违章和事故处罚规定》执行),按违章情节分下列3个层次进行处罚: 一、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给予开除厂籍留厂察看,其中出现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或约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2、 1.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他人重伤以上(含重伤)伤害的,或造成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负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责任的; 2.三年之内因违章待岗达到两次的。 二、对下列严重违章行为之一负有主要责任的直接责任人,给予待岗一年以上的处罚: 1.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他人轻伤或自身轻伤、重伤的,负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责任的; 2.一年之内违章记分累计达到15分; 3.违反管理局《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工业动火; 4.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 5.进入密闭容器、管道和地沟等有限空间内作业,没有安全措施或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 6.进行挖掘等动土施工、爆破作业,

3、没有安全措施或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 7.带电作业,在邻近高压带电设施或在部分停电的高压电气场所没有安全措施或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 8.驾驶员酒后驾车; 9.在施工作业现场、货场,没有指挥人员指挥的情况下,吊车司机擅自进行起吊作业,机动车辆司机擅自进行倒车; 10.在易燃易爆等因安全原因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11.未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12.高处作业不按规定戴安全带; 13.在规定戴安全帽的作业区内不戴安全帽; 14.钻井队、修井队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刹把; 15.安全监督人员发现违章作业不按规定进行处罚; 16.其他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4、由各二级单位根据实际制定细则)。 三、对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负有主要责任的直接责任人,给予2至10分的违章计分: 1.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由各二级单位根据实际制定细则); 2.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 3.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完好(由各二级单位根据实际制定细则); 4.不按要求组织、参加安全活动; 5.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站在行进的机动车辆上进行挑线等作业; 7.使用梯子登高作业未采取防滑、防倒措施; 8.在可能使作业人员滑、掉落造成伤害的场所施工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 9.无路单出车、擅自改变行驶路线; 10.节日期间车辆无“准行证

5、行驶; 11.无局内“准驾证”驾驶公车; 12.驾驶员私自将车辆交给别人驾驶 13.长途车辆违反规定疲劳驾驶; 14.驾驶车辆时未按规定系安全带; 15.在人员上下车过程中行车; 16.在视线不良的情况下强行行车; 17.长途(出省)车辆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8.客运车辆超员载客; 19.机动车辆客货混载; 20.机动车辆安全设施带故障行驶; 21.大宗物料拉运、队车长途行驶不制定安全措施; 22.机动车辆进入油气区不戴防火帽; 23.出车途中擅自拉商贩、搞黑运输; 24.驾驶员在执行任务期间饮酒乘车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加劝阻; 25.将本单位机动车辆卖给外单

6、位或个人,不办理过户手续; 26.以单位名义为局外单位或个人办理车辆落户、年检手续出具证明; 27.在高压电气作业过程中,与高压带电体不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 28.在电气线路下未采取安全措施,未经安全部门批准进行起吊作业; 29.电气设备接地接零不规范,或未采用漏电保护器; 30.乱接乱拉电气线路、线头裸露、保险丝不规范、开关无标识; 31.未按标准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32.油气生产、储存场所未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33.易燃、易爆、剧毒生产区域、场地无醒目的安全标志; 34.易燃、易爆场所不符合防爆要求; 35.在公众聚集场所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未安装应急照

7、明灯或应急照明灯失效; 36.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 37.消防器材未实行“三定”管理; 38.擅自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水源; 39.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 40.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动火; 41.装卸油、气不接防静电接地线; 42.气焊焊接与切割作业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间距不符合安全规定; 43.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同库存放; 44.乙炔气瓶使用时未安装回火防止器 45.起重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失灵仍然进行起吊作业; 46.在吊装作业中未使用符合安全要求、标准的吊具、吊索; 47.吊装超过额定载荷或起吊物重量不能

8、确定、起吊物捆绑不牢或不平衡,歪拉斜挂、起吊现场光线暗淡视线不清、起吊易燃易爆危险品、起重臂或吊物下有人,起吊物上站人或有浮动物、起吊物棱角与吊索之间未加衬垫; 48.机动车辆和移动设备修理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9.站在堆放的管材上撬排作业; 50.机床等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留长发不戴工作帽; 51.机床等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操作时戴手套; 52.机床、砂轮机等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不戴防护镜; 53.防喷器、采油树等试压时,操作人员未撤离高压区或带高压强行修理; 54.启动抽油机等活动设备前,未进行人员清场; 55.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按规定进行“三同时”审批; 56.工程施工或检修

9、方案无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或未向施工人员交底; 57.修理设备未挂警示标志或无专人看管; 58.作业人员在旋转设备未停止运行的情况下对旋转部位进行作业的; 59.施工作业未编制实施HSE“两书一表”,或未向施工人员交底; 60.有毒有害场所,未按规定配备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具; 61.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不穿防静电服; 62.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3.未经批准使用电炉、煤炉及其它明火取暖; 64.未取得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擅自生产、经营劳动防护用品,或不按规定擅自采购劳动防护用品; 65.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

10、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66.上岗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护目镜等); 67.将房屋、场所出租给个人从事易燃易爆、公众聚集性质的经营活动; 68.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69.发包、租单位未与承包、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没有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70.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指挥与协调的; 71.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11、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72.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7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74.选用未取得相应资格证的起重机械、电梯、游乐设施的安装、检修队伍,或未按规定经安全部门审查擅自施工; 75.选用未取得相应资格证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检修、清洗队伍,或安装、检修、清洗方案未按规定经安全部门审查擅自施工; 76.购置、使用的设备、产品,未按照管理局《安全生产许可证认证办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77.未按照管理局《HSE许可证认证办法》规定办理《HSE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施工作业; 78.特种设备、防雷装置和设施、防静电接地装置、高压电工用具等未按规定检测检验; 79.特种设备未注册、未取得合格证或合格证过期私自运行; 80.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 81.未经审批擅自进行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施工; 82.其他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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