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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doc

1、完整版)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加强学院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院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我院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和我院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我院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

2、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 (三)发挥作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社团组织生活. 第五条 我院学生社团受学院党委的领导,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受院党委委托,在学院宣传部、学(保)处等职能部门的支持下,负责院学生社团的管理.系(分院)团总支负责系(分院)学生社团的管理,并接受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的指导。 第六条 我院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从学生经费中划拨,实行统一管理。社团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方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学院的财务制度. 第七条 学院学生社团成立,须经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审查同

3、意,报学院党委备案,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系(分院)学生社团成立,须经系(分院)团总支审查,报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备案,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八条 我院学生社团的成员原则上必须是学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 我院各类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学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 我院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构为院团委下设的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负责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 第十一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学

4、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章程.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二条 申请筹备成立的院和系(分院)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分别向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和系(分院)团总支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

5、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和系(分院)团总支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6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

6、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 从批准筹备之日起60日内,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和系(分院)团总支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期间具体的考察办法和细则由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制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学院、系(分院)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30人的;。 第三

7、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部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学生社团

8、管理指导委员会和系(分院)团总支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申请注册。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报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得跨校进行交流活动。特殊情况需跨校进行交流活动的,须经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登记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登记管理部门有权对违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9、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

10、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登记管理部门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 条我院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

11、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登记管理部门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三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四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登记管理部门核准。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

12、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未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登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

13、条 学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每年对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命名一批“校园十佳社团”. 第四十一条 学院“十佳社团”实行挂牌和年度淘汰制度.每年调整率在10%左右。 第四十二条 学院设立社团活动基金,每年对“十佳社团”进行重点资助. 第四十三条 学院学生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学院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选出院级“十佳社团”并对社团和负责人给予奖励。具体评估办法由登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另外制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办法(条例)规定; (三)财务管理混乱;

14、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七)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部门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 (六)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制定、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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