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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人事工作公示制度样本.doc

1、 第一条 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干部(人事)工作和干部个人监督,落实群众对干部(人事)工作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央组织部《相关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告制意见》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告是指人事部门在市局党组领导下,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过一定方法,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公布拟提拔任职、评优表彰和参与任职资格评审人选情况,广泛听取群众反应和意见。 第三条 公告种类包含: (一)领导干部任职前公告。 (二)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任职资格评审公告; (三)表彰奖励公告; (四

2、考评结果公告; (五)其它需要公告事项。 第四条 公告对象 (一)领导干部任职前公告对象为提拔担任科级以下(含科级)领导职务拟任职人选。 (二)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任职资格评审公告对象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选。 (三)表彰奖励公告对象为拟评为劳动模范、优异工作者或其它优异个人人选。 (四)考评结果公告对象为年度考评结果拟评定为“优异”等次人选。 第五条 公告时机 (一)领导干部任职前公告,应在作出提拔任职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或报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审批(立案)前进行。 (二)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任职资格评审公告,应在经过资格审查后、提交评委会评审前进行。 (三)

3、表彰奖励公告,应在作出表彰奖励决定后、实施表彰奖励或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前进行。 (四)考评结果公告,应在确定“优异”等次人选后、公布考评结果前进行。 第六条 公告程序 (一)公布公告公告; (二)受理群众意见; (三)调查核实群众反应问题;并向署名或当面反应问题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 (四)依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实施预定方案。 第七条 公告内容通常包含公告对象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等自然情况。依据公告事项不一样,对应增加下列公告内容: (一)领导干部任职前公告,还应包含公告对象工作简历和拟任职务。 (二)教授选拔公告、专业

4、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任职资格评审公告,均应包含公告对象业绩结果介绍; (三)表彰奖励公告,还应包含公告对象优异事迹介绍。 第八条 公告通常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视情况也可在林业系统成面向社会进行公告。 市局党组全方面管理干部任职前公告,在市局机关和干部所在单位同时进行,交流干部任前公告,由任免机关在本单位和交流干部原工作单位同时进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前公告范围应和报名人员范围相同。 第九条 公告通常采取公布公告公告方法进行。在单位内部可采取张榜公布、会议公布等方法公布公告。面向林业系统或社会公告,可采取发公告通知或经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方法发介公告。 第十条 公告期通常为7至

5、15天。 第十一条 公告期间,在人事部门设置联络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指定专员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对群众反应意见立即登记建档。 第十二条 对群众反应问题,组织上己经掌握,不再反复调查;没有掌握,要分类处理。对于署名或当面反应问题,要逐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反馈。对经调查核实,确定反应问题和事实出入较大或并不存在,反馈时要耐心细致地向相关人员讲清调查过程和结果。对匿名反应问题,要作分析,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也要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调查核实工作,由人事部门进行。对于群众举报涉嫌违纪违法重大问题,可由纪检组会同人事部门共同进行。 第十四条 注意调查核实方法,在确保查清问题前提下,

6、尽可能控制范围,做好保密工作。既要注意保护反应情况群众,预防出现打击报复现象,又要注意保护公告对象,反对出于不正当目标诬告和无理纠缠,预防在作出正式调查结论前因为问题扩散而对公告对象造成不良影响。对有意诬告陷害公告对象,应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严厉处理。 第十五条 对调查核实结果处理,分四种情况: (一)所反应问题不存在,实施公告事项; (二)属于通常性缺点、不足,不影响公告事项实施,按预定方案实施,并经过谈话向公告对象指出存在问题,督促更正: (三)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在评审材料中弄虚作假,经市局党组复议后不予实施公告事项,对其中属于违纪违法,应移交

7、纪检组或司法机关根据相关要求处理; (四)反应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暂缓实施公告事项。暂缓时间通常不应超出三个月。三个月内仍未查实,由公告对象本人作出负责任书面说明,经市局党组研究认为不影响公告事项实施,按预定方案实施。以后,如经查实发觉有影响公告事项实施问题,解除其职务,取消其资格及待遇,并依据相关要求从严处理。 第十六条 对调查核实结果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标准。对那些基础素质好、有发展潜力、敢抓敢管、勇于开拓创新干部和技术水平高、业绩突出优异专业技术人才,要看本质、看主流,不能因为工作中有缺点和不足而影响对她们使用和晋升。 第十七条 本制度在市林业局及直属系统内实施。 二00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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