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工贸职业学院筹备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细则为了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确保国家和学校制订各项资助政策和方法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依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第一条 本细则适适用于我校全日制高职、中职及技工生。第二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础费用学生。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施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标准。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需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
2、、公正。第五条 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方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认定工作。第六条 各校区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第七条 各校区由学生教导员负责,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认定评议小组组员人数不低于班级总人数1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组员名单要在班级内公告,报本校区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及取消参考标准。(一)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1、本人每个月在学校餐厅就餐次数和每次消费金额全校综合排名后20%以内;2、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难或遇突发性事件造成本人
3、经济困难;3、本人因患疾病,医疗费数额较大,家庭无力负担;4、父母双亡、残疾或长久患病;5、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基础需要;6、父母年事已高或身体残疾(有市、县民政部门发放残疾证)、或基础无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经济起源;7、城市中父母双方失业,且已经民政部门认定(凭市、县民政部门对应证实文件),领取最低生活确保金;8、其它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应立即取消,并停止对其困难补助:1、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情况;2、欠交十二个月以上(包含十二个月)学费者(经学校同意缓交学费且成功申请国
4、家助学贷款者除外);3、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经有改善,有固定生活起源者;4、抽烟、酗酒、大吃大喝和铺张浪费;5、因打架斗殴、破坏公物、聚众闹事等违反校规校纪;6、旷课、考试作弊、学习不努力,在一学期内有四门课程不及格(含四门);7、购置高级消费品,如:笔记本电脑、金银首饰等;8、在校外租房或通宵上网者;9、染发、烫发、穿奇装异服等和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不相符合,有高消费行为;10、有其它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通常困难和特殊困难两档,其中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人数通常不超出本校区人数5%,通常困难学生不超出本校区人数10%。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
5、进行一次,每十二个月10月中旬结束。第十一条 学校每十二个月向新生寄送录用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山东工贸职业学院筹备处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一),新生应如实填写该表并加盖民政部门公章,于入学后交所在校区。第十二条 每年结束之前,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应如实填写山东工贸职业学院筹备处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情况无显著改变,可只提交山东工贸职业学院筹备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二)。第十三条 每年开课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部署开启全校认定工作。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搜集山东工贸职业学
6、院筹备处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组织学生填写山东工贸职业学院筹备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第十四条 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依据学生提交山东工贸职业学院筹备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山东工贸职业学院筹备处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参考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行为,和其家庭经济情况相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依据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本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第十五条各校区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本校区公告3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向本校区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异议,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如仍有
7、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第十六条 公告无异议后,各校区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总本校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分档次进行排序后,形成本校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一式两份,同意后一份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份存院部)(附件三)。第十七条 各校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经各校区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第十八条 学校和各校区每年定时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时地随机抽选一定百分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法进行核实。如发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学校将依据相关要求进行严厉处理。第十九条 对于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施动态管理,适时进行更新。如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改变,学校和各校区应立即做出调整。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东工贸职业学院筹备处学生工作部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