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企业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七十二健康发展(以下简称总企业)及其分企业、子企业(以下简称分企业)组织行为,保护总企业和各投资人正当权益,确保各分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依据企业法和总企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总企业所属分企业。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分企业包含由总企业和其它投资人共同投资、且由总企业或分企业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即使持有其股份百分比不足50%、但能够实际控制企业(包含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第四条 总企业作为分企业股东,按企业投入分企业资本额享受对分企业资产收益权、重大事项决议权、高级管理人员选择权和财务审计监督权等。
2、分企业作为总企业下属机构,总企业对其含有全方面管理权。 第五条 总企业分企业实施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管理标准。对高级管理人员任免、重大投资决议(包含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投资等)、年度经营预算及考评等将充足行使管理和表决权利,同时将对各分企业经营者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授权,确保各分企业有序、规范、健康发展。第六条 加强总企业对分企业资本投入、运行和收益监管,监控财务风险,提升总企业关键竞争力和资本运行效益。各子企业要依法自主经营,在总企业统一调控、协调下,按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努力提升资产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提升职员劳动效率。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七条 总企业将依据
3、发展需要,对各分企业经营、筹资、投资、费用开支等实施年度预算管理,由总企业依据市场及企业本身情况核定并下发各分企业年度经营、投资、筹资及财务预算,并将年度预算按月、季分解下达实施。各分企业应确保各项预算指标实施和完成。第八条 各分企业不含有独立股权处理权、资产处理权、对外筹资权、管理制度权和多种形式对外投资权。分企业处理资产须事先向总企业作出具体书面汇报,经总企业同意后按相关要求处理。如为经营活动需要,确需增加筹资、对外投资和本身经营项目开发投资及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必需在事先完成投资可行性分析论证后,由总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审查后提请总企业董事会同意方可实施。需增加筹资,实施时事先向总企业财务部提
4、出申请,并明确说明所需资金数量、用途、投向、用款进度,经总企业董事长同意后由财务部协调处理。第九条 各分企业必需依法经营,规范日常经营行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总企业要求从事经营工作。 第十条 各分企业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管理和经营部门职责,依据总企业相关要求和国家相关法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工作,制订系统而全方面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并上报总企业审查立案。第十一条 总企业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各分企业核实及管理系统全部应纳入本系统管理,必需根据真实、正确、立即、全方面标准反馈经营、财务、人事、资产、投(融)资等信息,为总企业经营决议提供科学依据。第三章 人
5、事及薪酬管理第十二条 各分企业应依法设置董事会,总企业安排人员帮助管理。 第十三条 子企业经理(包含经理、副经理)由总企业提名并提请分企业董事会任命和解聘,分企业经理由总企业直接聘用和解聘,分企业经理必需对任职企业高度负责,必需含有充足行使职责和正确行使权力能力,确保分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被聘用子企业部门经理应和子企业签署聘用协议,被聘用分企业部门经理应和总企业签署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应明确聘用期限、责任、权利、义务及应享受待遇和违约处理等条款。第十四条 各分企业、子企业财务责任人实施总企业委派制,并由总企业财务部对其直接负责。第十五条 在总企业定员范围内,各分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需
6、报总企业审查立案,不得随意增加或降低人员、及设置新岗位等。第十六条 各分企业录用职员一律实施公开招聘制度,应制订职员招聘录用、解聘及人事管理措施并报总企业立案。第十七条 建立各分企业经理向总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定时汇报制度。分企业管理制度分企业经理必需每三个月向总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进行一次全方面详实经营情况汇报,每十二个月向总企业董事会进行一次述职汇报。第十八条 分企业应制订薪酬管理和奖惩制度,报总企业同意。分企业、子企业总经理薪酬由总企业确定。分企业副经理薪酬由分企业、子企业总经理确定报总企业审查确定。分企业部门职员薪酬由分企业总经理确定。分企业全体职员薪酬由总企业财务部统一发放确定并发放。第四章
7、 财务管理第十九条 分企业应依据国家法律和法规及总企业要求制订本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报经总企业审查确定以后实施,制度修改亦按此程序实施。分企业经理在组织实施所在企业财务活动中接收总企业监督和业务指导,关键职责以下:1、组织实施所在企业财务预、决算方案;2、组织实施所在企业采购、销售计划;3、组织制订所在企业财务管理、采购、资产管理等方面具体实施措施,报总企业审批、并由总企业统一购置分配;4、支持并保障所在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依法推行职责; 第二十条 各分企业制订财务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多个方面:1、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固定资产购置、建造、重大改造及装修和资产处理管理制度;3、预算管理制度;
8、4、费用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 未经总企业同意,分企业不得向其它企业和个人借支资金和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包含抵押、质押、确保等)。第二十二条 各分企业财务会计核实必需依法、真实、正确、立即、规范,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虚列或少列收入,不得虚摊、不摊或少摊成本、费用。分企业企业所得税由总企业财务部统一申报缴纳。分企业除企业所得税外其它各项税费、分企业全部税费均由各单位财务自行申报缴纳。分企业下述会计事项根据总企业会计政策实施:1、分企业、子企业日常会计核实和财务管理中所采取会计政策及会计估量、变更等应遵照总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其相关要求。各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所形成损失计入资产减值损失。2、分企业应该根据总
9、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要求,立即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收总企业委托注册会计师审分企业及分企业管理制度计。第二十三条 各分企业必需按月编报会计报表并在次月5日前上报、按季编报完整财务汇报(包含会计报表及报表说明)并在季末次月10日前报送总企业。分企业、子企业向总企业报送会计报表和财务汇报必需经分企业财务责任人和总经理审查确定后上报。分企业财务责任人和总经理要对本企业报送会计报表和财务汇报真实性负责。第五章 重大事项管理第二十四条 各分企业应建立重大事项汇报制度和审议程序,立即向总企业分管责任人汇报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等关键文件,和其它可能对企业产生重大
10、影响信息,并严格根据授权要求将重大事项报企业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分企业对以下重大事项应该在发生后一小时内汇报总企业董事会: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关键协议(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签订、变更和终止;3、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4、遭受重大损失(包含产品质量,生产安全事故);5、重大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 分企业、子企业责任人是所在企业信息汇报第一责任人,同时各分企业、子企业应该指定专员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总企业汇报信息。第二十六条 内幕知情人员对总企业及分企业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法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还未公开披露信息。第六章 审计监督
11、第二十七条 总企业设置审计部,对企业董事会负责。各分企业应接收总企业审计监督,主动配合总企业审计部门完成总企业指令各项审计工作,任何单位分企业及分企业管理制度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总企业审计人员依法实施审计任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二十八条 总企业审计部每十二个月定时或不定时对各分企业、子企业进行审计。方便于总企业对各分企业、子企业经营情况及经营者工作业绩做出全方面评定,并立即了解分、分企业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各分企业、子企业总经理及财务责任人离任,必需由总企业对离任经理或财务责任人在任职期间工作情况进行全方面审计。 第三十条 各分企业、子企业对外签署重大经济协议必需报备总企业审计后实
12、施,未经审计确定重大经济协议不得实施。重大经济协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多个方面:1、固定资产购置、建造和装修改造协议及预算和决算书;2、对外投资(包含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协议;3、和其它投资人合作项目开发协议;4、任何形式对外承诺、担保、财产抵押和质押协议;5、重大资产处理协议,包含股权转让、重大财产转让、租赁等协议。第七章 尤其审批事项第三十一条 分企业发生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总企业同意:1、购置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租入或租出资产;5、重大经济协议;6、债券或债务重组;7、研究和开发项目标转移;8、总企业认定其它事项。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各分企业必需按本制度要求认真推行相关事项申请和汇报职能,切实完善经营管理工作,并接收总企业监督检验。总企业制订各项制度要求,分企业应该遵照实施。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为准。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企业章程要求实施。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总企业董事会制订并修改;由总企业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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