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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会计事务(DOC-7页).doc

1、出納會計事務 一、 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之管制作業 (一) 法令依據: 1. 國庫法及其施行細則。 2.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附錄四)。 3. 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 4. 事務管理手冊-出納管理部分。 (二) 作業程序: 1. 本校收據有學雜費收據及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兩種,其中學雜費收據由土地銀行代印、送學生繳納學雜費;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則由會計室印製、保管。 2. 出納組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依當年度使用量預估下年度擬印製張數,通知會計室印製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3. 該等收據印製完成,驗收時應注意核對本數及順號相符後,將數量、字軌號碼登錄於收據領取登記簿,並妥善保

2、管尚未領用之收據。 4. 出納組依實際需要,依編號順序向會計室領用收據。 5. 會計室於收據領取登記簿註明領用日期、數量、字軌及起迄號碼,並由領用人簽章後,發給領用人收據。 6. 出納組收款並依編號順序開立收據予繳款人。 7. 出納組彙整款項解繳校務基金帳戶,其相關收據一聯通知會計室入帳。 8. 會計室編製收入傳票列帳,並於收據銷號表辦理收據銷號。 9. 出納組於年度結束將未使用收據截角作廢,與已使用擬作廢之收據及已記錄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記錄卡送回會計室。 10. 會計室於年度結束將未領用收據截角作廢,並於收據銷號表填註「未領用收據截角作廢」。 11. 會計室將收據領取登記簿、

3、收據銷號表、作廢收據、自行收納款項收據記錄卡等相關資料歸檔,依保存期限保管及銷毀。 (三) 作業流程: 出 納 組 會 計 室 通知會計室印製收據 印製收據通知單 會計室印製、 保管收據 向會計室領用收據 登錄收據領取登記簿 收據 開立 收據 收據報 核聯 編製收入傳票列帳 彙整款項解繳校務基金帳戶 正常開摯之收據 收據 已開摯之作廢收據 收據 未使用作廢之收據 收據 未使用收據截角作廢 編製結報清單(作廢部分註明字軌號碼)通知會計室入帳 辦理收據 銷號 年度結束未領用

4、收據截角作廢,收據銷號表填註截角作廢 相關資料歸檔: 1.收據領取登記簿 2.收據銷號表 3.作廢收據 4.自行收納款項收據記錄卡 登錄「自行收納款項收據記錄卡」註明印製、領用、開立收據之數量、字軌及起迄號碼 收據領取登記簿 收據銷 號表 依保存期限保管及銷毀 結束 已開摯之作廢收據 年度結束送回會計室 自行收納款項收據記錄卡 已開摯之作廢收據 正常開摯之收據 (四) 注意事項: 1. 年度中,年度總印製量不敷使用時,出納組應立即估算截至年底尚需數

5、簽會會計室陳奉校長核可後,送會計室增印。 2. 收據之印製以50張為一本,順號編列,不得跳號。 3. 設立收據領取登記簿,隨時登錄收據之印製、領用(應註明領用日期、數量、字軌起訖號並由領用人簽章),並與庫存收據核對數量、號碼是否一致。 4. 銷號時,應確實檢查出納組所附收據報核聯字軌起訖號碼與結報清單之收據字軌起訖號碼一致,並於收據銷號表註明收據字軌起訖號、傳票日期、傳票號碼。另結報清單所列作廢收據字軌號碼應於收據銷號表填註「作廢」。 5. 銷號時發現出納組跳號使用收據,應即向出納組查詢跳號原因之適宜性(如預開收據),如發現不正常情事,審核人員應即處理。 6. 「事務管理手冊」出納

6、管理部分之規定,未使用或已使用擬作廢之收據,保管期限總決算公布起至少2年,屆滿2年後,陳報教育部同意後銷毀。 二、 出納會計事務查核 (一) 法令依據: 1. 會計法。 2.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3. 事務管理規則。 4. 教育部87年9月30日台(87)會(一)字第87103776號函、88年11月8日台(88)會(一)字第88139996號函。 5. 國立臺北大學出納會計事務查核計畫(附錄四十六)。 (二) 作業程序: 1. 擬訂查核日期。 2. 送請校長核定。 3. 組成查核小組。 4. 依據出納會計事務查核計畫擬訂查核工作分工表項目及內容。 5. 查核日前執行

7、查核準備工作。 6. 查核人員進行查核並製作查核報告: (1) 查核零用金作業: ①盤點庫存零用金金額(經會計室查核人員會同出納人員點數現金,盤點完竣後全部歸還出納人員收存保管)。 ②加總已付訖零用金單據金額。 ③盤點庫存零用金是否等於額定零用金減已付訖單據總額之差額。 ④是否設置零用金備查簿。 ⑤每筆之付款款項是否在規定限額內。 ⑥單據上是否加蓋付訖章。 ⑦受款人是否簽收,付款時所蓋之發票章及負責人章是否與原始憑證上所留圖章相符。 ⑧保管是否妥適。 (2) 盤點出納人員庫存現金、支票: ①確認保險櫃之現金、支票已全數盤點。 ②加總已收款尚未繳庫之收據總數。 ③查明

8、是否有領回現金代轉發之應付未付款。 ④計算庫存現金加支票,是否等於已收款尚未繳庫之收據總數加領回現金代轉發之應付未付款。 ⑤前開計算,若未相等時,應查明不等之原因。 (3) 清查收據使用情形: ①查核本校設置之收據種類,並登記各收據之起訖編號。 ②查核收據是否順序編號,是否跳號。 ③查核截止查核日止所使用之最後一張收據編號,與會計室已入帳之收據編號是否相符,以查明是否及時通知會計室入帳(依規定應於當日或翌日上午前,通知會計室入帳),並查出未通知入帳之金額,以方便盤點現金時之差額解釋。 ④查核已使用作廢收據是否併同存根聯保存。 ⑤查核不使用之收據是否截角作廢。 ⑥查核是否設置收

9、納款項收據紀錄卡,隨時紀錄收據使用情形。 ⑦查核各種收據之保管情形。 (4) 查核銀行存款、定期存款及保管品(有價證券等)及廠商履約之銀行書面連帶保證: ①直接向銀行索取對帳單。 ②會計帳上銀行存款、定期存款及保管品(有價證券等)餘額與銀行對帳單餘額核對,若有不符,請出納編製銀行調節表。 ③核對本校未入帳,銀行已入帳部分,查明是否未及時通知會計室入帳。 ④未兌現支票票號與銀行對帳單核對,以確認銀行調節表未兌現支票之正確。 ⑤核對支票簿存根聯,以查明未兌現支票確實開出。 ⑥查核未兌現支票廠商領票日期,以查明是否及時通知廠商領款。 ⑦核對本校已入帳而國庫未收帳金額,是否確為在途存

10、款。 ⑧查核廠商履約之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是否設帳管理,已逾期部分是否通知換新。 (5) 抽查收款作業情形: ①核對收入傳票之日期與所附收據日期,查明是否及時通知會計室入帳。 ②核對是否依據收入傳票登記現金出納登記簿。 ③核對銀行存款收款書(送金單)、支出收回書、繳款書之金額及日期,與收入傳票之日期,以查明是否於規定期限(5日內)全數繳庫。 (6) 抽查付款作業情形: ①核對是否依據支出傳票登記現金出納備查簿。 ②款項付訖是否加蓋付訖日期及收款人簽章。 ③查核支付款項除零用金外,是否一律劃撥轉帳或簽發抬頭支票(支票應畫線及禁止背書轉讓),並儘速通知受款人領款。 ④付款時所蓋之發

11、票章及負責人圖章,是否與傳票後附之原始憑證上所留之圖章相符。 ⑤支出傳票已開支票部分,是否於支出傳票上加蓋「已開支票」並註明支票字軌及號碼,以避免重複開立支票。 7. 撰寫查核報告,其缺失事項發文各受查單位限期改善,並將改善情形通知本室,俾據以彙整,錄案作為下次查核時,該等缺失是否已確實檢討改進之依循,送陳 校長核定。 8. 受查單位就應行改進事項進行改善,並將改善情形通知會計室。 9. 彙總各受查單位改善情形供以後年度查核參考。 (三) 作業流程: 校長或 受 查 單 位 會 計 室 授權代簽人 執行查核準備工作 擬訂查核工作分工表項目及內容 查核零用金

12、作業 盤點庫存現金、支票 清查收據使用情形 查核定期存款及保管品 抽查付款 作業情形 款作業情形 抽查收款 作業情形 款作業情形 擬訂查核日期 核定 組成查核小組 1.已開製傳票執行過帳作業。 2.查核日止會計室未入帳收據號碼登錄。 3.需由出納人員填寫之資料,於查核日前遞交出納人員填寫。 查核報告 查核報告 應行改善項目改善情形表 進行改善及填寫改善情形 核定 應行改善項目改善情形表 查核報告 應行改善項目改善情形表 發文各受查單位限期改善 單位 應行改善項目改善情形表 撰寫查核報告及應行改善項目改善情形表 A

13、 校長或 受 查 單 位 會 計 室 授權代簽人 結束 彙總各受查單位改善情形供以後年度查核參考 A (四) 注意事項: 1. 會計室應注意確依「內部審核處理原則」有關現金審核之規定,加強出納業務之審核工作。 2. 查核日前之準備工作,包括已開製傳票執行過帳作業、查核日止會計室未入帳收據號碼登錄,及需由出納人員填寫之資料,於查核日前遞交出納人員填寫。 3. 專戶存款應不定期,向銀行索取銀行對帳

14、單,據以查證出納組編製差額解釋表之妥適性。 4. 盤點作業應作成紀錄,陳報校長核閱,如有不符情事,應查明原因,適法處理。盤點完成應取得保管人員簽字並註明日期的承諾書,說明會同會計室查核人員點算後現金及憑證亦已全數歸還,以釐清責任。 5. 應確實辦理各種收款收據之銷號作業。並注意作廢、註銷及保管收據之方式是否妥善。 6. 出納收納各種現金、票據應依照規定限期存入銀行,並通知會計室編製傳票入帳,且應注意所送專戶存款通知書、繳款書等金額是否與傳票金額相符。 7. 公款支出是否依支付期限辦理,除零用金外,是否一律以劃撥或簽發支票之方式辦理。 8. 已付款或已簽發支票之支出憑證應註明支出傳票編號,或加蓋「付訖」章戳。 9. 已簽發支票之支出傳票應加蓋「已開支票」章戳或管制記號,並載明支票號碼,避免重複開立支票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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