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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研究应用生院学生管理详细规定.doc

1、附件 中国科学院硕士院学生管理要求 (第38次院长办公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正当权益,促进学生践行“博学笃志、格物明德”校训,在德、智、体等方面全方面发展,遵照《中国科学院章程》和教育部《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要求》,落实中国科学院硕士院(以下简称“硕士院”)“统一招生、统一教育管理、统一学位授予”和“院所结合领导体制,院所结合师资队伍,院所结合管理制度,院所结合培养体系”办学方针,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中国科学院所属各研究院、所、台、站、中心等负担硕士教育工作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对硕士院根据国家招生计划录

2、用、在各培养单位接收硕士学历教育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管理。 第三条 硕士院和各培养单位硕士教育工作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根据国家教育方针,遵照教育规律,不停提升教育质量;要依法办学,加强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以学生为本,将规范管理和加强教育相结合,不停提升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该: (一)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二) 含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精神,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做好担负服务人民、报效祖国责任准备; (三) 遵守宪法、法律、

3、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硕士院和所在培养单位管理制度,含有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 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勇于创新、主动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五) 主动锻炼身体,保持身心健康。 第二章 学生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学期间依法享受下列权利,应得到尊重和确保: (一) 参与根据培养计划安排各项活动,使用硕士院和所在培养单位提供教育科研资源; (二) 按硕士院及所在培养单位要求条件和程序选择学科专业、双向选择指导老师、跨学科选修课程;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

4、成绩等方面取得公正评价,公平取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根据硕士院要求完成学业后取得对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参与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硕士院和所在培养单位内组织、参与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 知晓包含本人正当权益事项,对硕士院或所在培养单位教育科研活动及其管理等提出意见和提议; (七) 对硕士院或所在培养单位给处分或处理表示异议,依要求程序向所在培养单位、硕士院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 对硕士院、所在培养单位及其教职职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正当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 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推行下列义务:

5、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努力学习,完成要求学业; (三) 维护硕士院和所在培养单位声誉和利益; (四) 遵守硕士院和所在培养单位管理制度和取得学历、学位对应要求; (五) 按硕士院和所在培养单位要求缴纳相关费用,推行取得奖学金、助学金对应义务; (六)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 法律、法规要求其它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新生必需凭硕士院核发录用通知书及其它相关证件: (一) 根据录用通知书要求要求和日期,到指定地点报到入学; (二)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向硕士院或所在培养单位请假; (三) 未请假或

6、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报到后,所在培养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全方面复查: (一) 复查合格,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二) 复查不合格,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处理,情况严重,报经硕士院同意,取消入学资格; (三)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一经查实,报经硕士院同意,取消其学籍。 第九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觉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 (一) 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实,在短期内可治愈,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和硕士院立案后保留入学资格十二个月,保留入学资格,不含有学籍; (二)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诊疗康复,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

7、康证实,在要求时间,提出入学申请,经核实并在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确定能够坚持学习,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三)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硕士院同意,取消入学资格: (一) 无故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 (二) 事假超出30天不报到或病假30天期满而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三) 入学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 (四) 在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情节恶劣,请相关部门查究其责任; (五)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新生未按要求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硕士院或培养单位要求办理注册手

8、续。不能准期注册,应该推行暂缓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根据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应该参与培养计划要求课程和多种教育必修步骤(以下统称课程)考评;考评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记入本人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一) 考评和成绩评定方法,和考评不合格课程是否重修或补考,按硕士院相关要求办理;   (二) 学生思想品德考评、判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关键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三) 学生能够依据硕士院或所在培养单位和其它设置硕士院高等学校之间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她校修读课程成绩及学分经硕士院审核后给予认可; (四) 学生严重违

9、反考评纪律或作弊,该课程考评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批评教育和对应纪律处分; (五) 因严重违反考评纪律或作弊给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经教育表现很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能够给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与培养计划要求活动,应该事先请假并取得同意。未经同意而缺席,硕士院或所在培养单位视情节给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无特殊理由,通常应该在所在培养单位及学科专业完成学业。学生所在培养单位依据发展需求,或遇有指导老师调动等特殊情况, 经学生本人同意,可调整学生学科专业。调整学生学科专业,由培养单位提出,报硕士院审批。 第十五条 依据学生和指导老师之间

10、双向选择标准,学生进入学位论文研究学习阶段前,所在培养单位应为 学生确定指导老师并统计在案。 第十六条 学生指导老师变更,分下列情形依据所在培养单位相关要求进行: (一) 学生提出变更指导老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管理部门认为理由充足,取得新指导老师同意后可予办理; (二) 指导老师提出解除学生指导关系,学生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可许可学生重新选择指导老师; (三) 培养单位提出变更学生指导老师,应取得学生本人同意; (四) 指导老师调动工作,培养单位应以不影响相关学生学业为标准,作出变更指导老师或作其它对应调整。 遇有上述情形依摄影关要求,不能在所在培养单位重新确定指导老师学

11、生,应按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被录用培养单位学习,能够申请变更培养单位: (一) 在同一地域变更培养单位,须由转出单位和转入单位同意,报硕士院确定理由正当,能够办理相关手续; (二) 在不一样地域变更培养单位,由转出单位商转入培养单位同意,报硕士院确定理由正当,由转出单位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跨省转学办理。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 学生如遇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变更培养单位: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四) 应予退学; (五) 其它无正当

12、理由。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坚持学习,由本人申请,培养单位同意,报硕士院立案,能够休学;因特殊原因,所在培养单位认为应该休学,由培养单位提出,报硕士院同意,能够休学: (一) 休学学生应在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手续后,方可离开硕士院或培养单位; (二)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硕士院或培养单位给在学学生待遇,全部相关费用本人自理; (三) 学生休学,通常以六个月为限,累计不得超出十二个月; (四) 学生休学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必需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复学申请,所在培养单位应在接到学生复学申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给批复; (五)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经所在培养单位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13、复查合格后,由培养单位提出,经硕士院同意后,准许复学; (六) 学生休学超出十二个月, 根据自动退学处理; (七) 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给退学或其它对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伍后十二个月。 第二十二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 (二) 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 (三) 在学位论文工作中,经考评认为不宜继续培养; (四) 休学期满,在要求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14、五) 经硕士院或所在培养单位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疗,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六)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同意离开硕士院或培养单位连续10个工作日,未参与要求教学科研活动; (七) 超出要求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八) 本人申请退学。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退学处理,由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硕士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一) 对退学学生,由硕士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培养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立案; (二) 退学学生按已经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能够就业,由培养单位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 退学学生在要求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档案、户口

15、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四)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参考本要求第四十三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实施基础学制基础上弹性学制,依据所在培养单位相关要求,可分为: (一) 硕士生基础学制通常为3年,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出4年; (二) 博士生基础学制通常为3年,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出6年; (三) 硕博连读生基础学制通常为5年,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出8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按培养计划要求,在最高修读年限内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修满课程学习和必修步骤学分,按要求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经过答辩学生,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硕士院给准予毕业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

16、填写。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基础学制内提前达成毕业要求,经所在培养单位考评,报硕士院同意,最多能够提前十二个月毕业。 第二十七条 毕业/学位论文未能经过答辩学生,准予结业;硕士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八条 准予毕业学生,可按要求申请学位。硕士院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学习期满十二个月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硕士院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期未满十二个月,由所在培养单位发给学习证实;未经同意私自离校,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实。 第三十条 在完成本专业课程和论文同时,按要求辅修其它专业并达成该专业相关要求学生,硕士院发给对应

17、辅修课程或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要求入学,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告已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无效。 第三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本人向所在培养单位申请,经硕士院核实后可出具对应证实书,证实书和原证书含有相同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和课外活动 第三十三条 硕士院及所在培养单位依法维护正常秩序,保障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四条 硕士院和培养单位支持成立各级学生会,作为学生依法参与硕士院或所在培养单位学生事务管理组织形式: (一) 学生会由所在培养单位学生民主推举产生; (二) 学生会接收所在培养单位党委、学生管理部

18、门领导和培养单位团委、上级学生会指导; (三) 学生会应主动推进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保障学生正当利益。 第三十五条 根据“谁同意、谁管理”标准,支持学生在硕士院或所在培养单位内组织、参与学生团体: (一) 学生成立团体,应该按硕士院或所在培养单位相关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同意; (二) 学生团体应该在宪法、法律、法规和硕士院或所在培养单位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收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该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硕士院和所在培养单位管理制度,发明文明、整齐、优美、安全学习和生活环境: (一)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输、复制、贩卖非法书

19、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 (二) 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 (三) 任何学生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硕士院或所在培养单位进行宗教活动; (四)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该按法律程序和相关要求取得同意; (五)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该遵照国家、硕士院或所在培养单位相关网络使用相关要求,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输有害信息; (六) 学生应遵守硕士院或所在培养单位制订相关学生住宿管理要求。 第三十七条 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激励、支持和指导

20、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硕士院及所在培养单位依据实际情况给必需帮助: (一)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二) 学生个人业余负担社会兼职员作,须向所在培养单位立案,并负担对应法定责任和义务; (三) 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应该遵遵法律、法规和硕士院或所在培养单位和用工单位管理制度,推行勤工助学活动相关协议。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八条 硕士院及培养单位对学生定时进行德、智、体全方面考评,采取授予“三好学生”、 “三好学生标兵”“优异学生干部”和“优异毕业生”等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个形式,奖励和表彰在德、智、体等方面

21、全方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发明、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学生。 第三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生,硕士院及培养单位应给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 给学生纪律处分,须和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性质和过失严重程度相适应; (二) 对学生处分,应该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正确、处分合适。 第四十条 对学生处分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四十一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给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础标准、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22、 (二) 触犯国家法律,组成刑事犯罪; (三) 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受四处罚,性质恶劣; (四) 由她人替换考试、替她人参与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 (五) 剽窃、剽窃她人研究结果,情节严重; (六) 违反硕士院或所在培养单位要求,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它个人、组织正当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七) 一再违反硕士院或所在培养单位要求而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 第四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生: (一) 给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由所在培养单位作出,报硕士院立案; (二) 给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培养单

23、位提出,报硕士院同意。 第四十三条 学生管理部门对违纪学生开启处分程序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陈说或申辩;对学生处分决定,应按相关要求推行必需程序后作出。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经硕士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 硕士院或培养单位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处分决定书应包含处分和违法违纪事实、处分理由及依据,并通知学生能够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 第四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管辖权限分别设置,依据“谁同意、谁受理”标准,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所在单位责任人、职能部门责任人、老师代表、学生

24、代表组成。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四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同意处分单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通知申诉人; (二)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硕士院或所在培养单位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三)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能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四)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硕士院和所在培养单位不再受理其提出申诉。   第四十七条 被开除

25、学籍学生,硕士院发给学习证实。学生应按培养单位要求期限离开培养单位,学生管理部门将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奖励、处分材料,学生管理部门应按相关要求真实完整地归入所在培养单位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对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管理参考本要求实施。 第五十条 各培养单位应依据本要求建立健全对应规章制度,立即向学生公布,并同时抄报硕士院和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立案。硕士院依据本要求和经同意生效实施细则,指导、检验和督促培养单位实施学生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要求由硕士院负责解释,自5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硕士院学生管理要求》(院发学字〔〕155号)同时废止。其它相关文件要求和本要求不一致,以本要求为准。 专题词:学生管理△ 要求 通知 抄送: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中国科学院硕士院 4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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