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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管理制度样本.doc

1、 民事法律制度问题:(一)、民法概述(二)、民事主体(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四)、民事权利(五)、民事责任(六)、诉讼时效讲授:一、民法概述:(一)、民法概念和特征:民法起源于简单商品经济取得相当发展程度古代罗马社会。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民法一词系由罗马法市民法延续而来。经过千百年来人类历史演进陶冶,民法逐步成为调整世界各国不一样社会形态下和商品经济相适应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基础法律规范。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总和。中国民法通则明确要求:中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和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特征:(1)、民法调整财产关

2、系和人身关系是和一定社会商品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从本质上讲,民法就是把一定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客观要求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只有充足、深刻地了解这一点,才能把握民法精髓。(2)、民法调整是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性是民法同诸如行政法、劳动法等其它很多法律部门相区分关键标志之一。(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发生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总和。(二)、民法调整对象:民法有自己特定调整对象,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民法调整财产关系:是指平等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以财产全部和财产流转为关键内容权利和义务关系。财产全部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占有、使用、

3、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社会关系。其中,财产全部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发生前提和民事主体追求直接后果;而财产流转关系又是财产全部关系实现基础方法。2、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发生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关键内容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社会关系。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声誉等利益,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等。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相互存在身份利益而发生社会关系。身份利益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利益,在法律上表现为配偶权

4、、亲权、监护权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亲密相关。如一些人身关系是特定财产关系前提条件,如亲属之间身份权是亲属之间取得财产继承权法定条件;如对人身权侵害会直接给民事主体带来一定财产损失等。(三)、民法基础标准:民法基础标准是落实宪法宗旨、表现民法精神、指导民事审判基础准则。1、公民和法人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标准。中国民法通则第5条明确要求:“公民、法人正当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2、平等标准。这一标准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应该遵照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标准。其基础法律要求是:(1)、不管何种民事主体,全部有权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负担民事义务,相互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

5、(2)、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中均适用同一法律;(3)、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是须平等协商,不得将自己意志强加于对方当事人;(4)、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3、自愿标准:民事活动应该遵照自愿标准。其基础内容: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该充足自由地表示自己真实意志,根据自己意愿依法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干涉民事主体依法表示其自由意志或非法阻碍其实现民事权利。4、等价有偿标准:是商品经济中价值规律客观要求。民法通则将等价有偿作为一向调整标准,要求民事主体在财产流转关系中进行等价交换,取得财产权利应该支付对价。5、老实信用标准。其要求是:民事主体在进行民

6、事活动、建立民事关系时必需将相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通知对方,严禁隐瞒或欺骗对方当事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后,双方当事人应该恪守信用,认真推行各自民事义务;发生损害时双方当事人全部应该立即采取补救方法,避免或降低给对方造成损失。 6、公平标准。其基础要求是:民事主体应该本着公平标准进行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推行民事义务;兼顾她人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该在依法同时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无明确要求时应按公正、合理精神处理民事纠纷。7、严禁权利滥用标准。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需正确行使民事权利,不得损害她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第6条、第7条要求:民事活动必需遵遵法律

7、,没有法律要求,应该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应该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四)、民事法律关系:1、概念: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定和保护社会关系。统治阶级经过利用多种法律为大家活动确立一定标准,大家根据这么标准而形成社会关系就是法律关系。调整社会关系法律不一样,由此所形成法律关系性质也不一样。有民法所调整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2、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民法调整一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给予当事人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以后,民事法律规范所确定抽象民事权利和民事

8、义务便落实为约束当事人行为具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关系。她们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即使国家作为特殊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其和其它主体地位也是平等。(3)、民事法律关系保障方法含有赔偿性和财产性。民法调整对象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赔偿为关键内容,处罚性和非财产性不是关键民事责任形式。3、分类:民事法律关系按不一样标准能够分为:(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这是民事法律关系最基础分类。财产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归属和流转而形成、含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如财产全部权关系、租赁关系、借贷关系、买卖关系

9、等全部属于财产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如因人姓名、声誉而发生法律关系,因发明、发觉和创作出科学、文学、艺术作品而发生、含有身份性质关系等,全部属于人身法律关系。(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也可称之为通常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行使和实现其权利并不需要义务人帮助,义务人所负担义务通常表现为消极不作为义务,即不实施任何妨碍权利人行使和实现其权利行为。相对法律关系是指和权利人相对应得义务人具体、特定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必需有具体义

10、务人帮助,而且义务人只是特定一人或数人,其所负担义务通常是实施某种主动行为。(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依据权利人权利实现方法,财产法律关系又可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这也是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在财产法律关系中具体表现。物权关系是指权利人能够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主动行为给予配合民事法律关系。在物权关系中,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其义务通常是不实施阻碍权利人行使其权利行为,所以,物权是一个绝对法律关系。全部权关系和其它物权关系全部是物权关系。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权利必需有义务人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民事法律关系。在债权关系中,义务人能够是一人或数人,但总是特定,

11、其义务人一定行为通常是主动行为,所以,债权关系属于相对法律关系。4、民事法律关系要素:民事法律关系要素是指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需原因或必需条件。任何民事法律关系全部是由几项要素组成,不然民事法律关系便不存在,而且,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发生改变,民事法律关系也随之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包含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1)、民事法律主体:(2)、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法律给予民事主体所享受、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可能性。具体而言,它包含三个方面可能性:一是权利人直接享受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行为可能性;二是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

12、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可能性;三是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相关国家机关给予保护可能性。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必需性。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立、相互联络在一起,并统一地束缚着民事主体。在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全部是一致,权利内容要经过义务来表现,而义务内容则由对应权利限定。当事人一方享受权利,肯定由另一方负有对应义务,而且权利和义务同时产生、变更和消亡。(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对象,即“表现一定物质利益行为。”如买卖关系中交付买卖标物行为,运输关系中客体是安全、立即送达运输标物行为,全部权关系中占有、使用、收益

13、、处分全部物行为等。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概念: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负担民事义务人。在中国,能够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人包含公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和合作组织等。国家作为整体,在部分场所也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总是存在相互对应得多个主体,其中,享受权利一方是权利主体,负担义务一方是义务主体。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是相对而言。即使在一些民事法律关系中(比如赠和),一方只享受权利,另一方负担义务,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也所以而分别为某一方。但在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全部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此时,某一方当事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

14、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一方主体并非总是只有一人,也即民事法律关系一方主体有单一主体和多数主体之分;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也有特定主体和不特定主体之分。2、公民(自然人):(1)、概念:是指含有一个国家国籍、依据该国法律规范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自然人。民法通则中同时使用了“公民”和“自然人”两个概念,但二者还是有区分。自然人泛指在中国领域内一切含有自然生命形式人,包含含有中国国籍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从法律角度来看,在一个国家中生活“自然人”不等于就是该国“公民”,“自然人”范围大于“公民”范围。(2)、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给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资格。民法通则

15、第9条要求:“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含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受民事权利,负担民事义务。”即中国公民民事权利始于出生,最终死亡,公民享受民事权利能力时间和其生命存续时间是完全一致。“出生时间以户籍证实为准,没有户籍证实,以医院出具出生证实为准。没有医院证实,参考其它相关证实认定。”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是公民死亡。公民死亡方法有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3)、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所确定公民经过自己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法律加以确定;(公民是否含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能力,不取决于公民主观意愿);民事行为能力和公民年纪和智力状态直

16、接相联络;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分类:其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给予达成一定年纪和智力状态正常公民经过自己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要求:“18周岁以上公民是成年人,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关键生活起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法律给予那些已经达成一定年纪但还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后果公民所享受能够从事和自己年纪、智力和精神健康情况相适应民事活动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分为两种:一是1

17、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能够进行和她年纪和智力相适应民事活动;其它民事活动由她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取得她法定代理人同意。二是: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精神病人,能够进行和她精神健康情况相适应民事活动;其它民事活动由她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取得她法定代理人同意。其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完全不含有以自己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资格。分为两种:一是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由她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二是不能识别自己行为精神病人,由她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4)、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正当权益而设置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为未成年人父母、祖父母

18、、外祖父母、兄、姐,关系亲密其它亲属、好友;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组织。精神病人法定监护人为有监护能力配偶、父母、成年儿女、有监护能力其它近亲属、关系亲密其它亲属、好友有监护能力而且经本人同意负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同意。监护人应负担职责除保护监护人等,还要负担因不推行监护职责而致使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而给她人造成损害赔偿责任。监护撤销:分为自然撤销和诉讼撤销。自然撤销是指设定监护客观情况已经消失,从而造成监护存在已经没有必需,监护便随之消失(未成年人伴随年纪增加而成为成年人,精神病人因治愈已经恢复正常精神状态等)。诉

19、讼撤销是指监护人不推行监护指责或侵害了被监护人正当权益,被监护人利害关系人或相关单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法撤销原来设定监护人。撤销原监护人监护资格时,人民法院还应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5)、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神情,由法院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时限公民为失踪人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踪条件是: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公民下落不明情况超出2年。假如公民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应从战争结束之日次日算起。宣告失踪程序: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含配偶、父母、儿女、弟兄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怒、外孙儿女及其债权人、合作人等其它和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人

20、;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程序宣告失踪。发出寻求失踪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届满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该同时指定其财产代管人。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时限公民死亡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死亡必需含有条件:一是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终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二是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终居住地下落不明实施状态超出了法定时间。在通常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终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期满2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2年。宣告死亡程序:和失踪相同,但公告期间为1年。公民被宣告死亡,应发生于公民自然死亡一样法律后

21、果,如婚姻关系自然解除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能够撤销。(三)、法人:1、概念:法人是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组织。2、特征:(1)、法人是一个社会组织。(2)、法人是依法成立社会组织。(成立程序正当、内容正当;有必需财产或经费;有自己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3)、法人是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社会组织。(4)、法人是能够独立负担民事责任社会组织。3、法人分类: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两类:(1)、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标、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经济组织。是现代社会生活中最关键经济组织,它广泛分布于国民经济各个部门、各个行业,并经过从事生产和经营活

22、动而大量参与多种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是最关键民事主体之一。(2)、机关、机关和社会团体法人:4、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负担民事义务资格。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亡。(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负担民事义务能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亡。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由它机关或工作人员来实现,法人机关和工作人员代表法人所从事活动就应认为是法人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法人负担。5、法人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在自己权利能力范围内,对于自己所为违法行为,

23、应该负担民事责任能力。法人民事责任能力和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一样,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事消亡,共存于法人存续期间。而且法人民事责任能力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一致,法人只对其机关和工作人员在权利能力范围内活动负担民事责任。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法律行为:(一)、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置、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行为。(二)、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个正当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必需含有正当性,因为它必需是正当行为,才能为国家法律所确定和保护,从而能够产生行为人预期法律后果。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意思表示作为组成要素。3、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民事法律后果-设置、变更或

24、消亡民事法律关系。(三)、民事法律行为形式:在中国,民事立法确定民事法律行为能够采取形式包含明示形式默示形式两大类。1、明示形式:就是行为人用主动、直接、明确方法表示其内部意思于外部。具体包含用言语进行表示内心意思口头形式;用文字表示内心意思书面形式(包含协议书、信件和多种数据电文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其它形式(视听资料形式和须经特定主管机关推行特定手续特殊书面形式,诸如公证、审核同意、登记等)。2、默示形式:是指不依靠语言文字等明示形式,而经过某种事实既可推知行为人意思表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形式。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默示形式示有严格限定。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要求情况下才能认

25、定行为人以默示形式表示其意思。如中国继承法第25条要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应该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意思表示。没有表示,视为接收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收或放弃受遗赠表示。到期没有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四)、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1、行为人合格。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正当。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4、行为形式正当。(五)、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1、无效民事行为:(1)、概念: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民事行为。民法理论又称其为“绝对无效民事行为”。(2)、特点:其一:无效民事行为本质是其

26、违法性。即因为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不含有法律要求各项有效条件而违法。所以,判定无效民事行为标准是法定有效条件,故不一样于因违反民事义务而组成民事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其二: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无效。即该无效民事行为依法肯定是不产生法律效力,不管当事人是否知道该民事行为无效和是否主张认定其无效,也不管该民事行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确定其无效。这一结果不因当事人协商约定而改变,故区分于因当事人行使变更权、撤销权而改变其内容或撤销其法律效力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其三:无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无效民事行为作为确定无效民事行为,其无效结果是自行为实施起就形成。(3)、无效民事行为认

27、定:民事法律要求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是认定无效民事行为法律依据,对应地组成四类无效民事行为,包含: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民事行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民事行为;因内容违法而无效民事行为和因形式违法而无效民事行为。具体来讲,民法通则第58条和协议法第52条要求,无效民事行为表现为以下情形:其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行为。其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其三:因欺诈而为民事行为:其四:因胁迫而为民事行为其五:因乘人之危使对方违反真实意思而为民事行为。其六:因恶意串通损害她人利益而为民事行为。其七: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其八: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标民事行为。如甲、乙

28、两个企业之间为了规避现行立法相关严禁企业间商业借贷要求,而签署一个联营协议作为伪装民事行为来掩盖双方实际上借贷协议关系。其九:因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而无效民事行为。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1)、概念: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要求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给予变更或撤销民事行为。其中,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民法理论上又称为“相对无效民事行为”。(2)、特点:一是: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在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申请之前是含有法律效力,故区分于依法自始就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二是: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因当事人依法行使变更权、撤销权而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依法裁判给予变更或撤销其法律效力

29、。(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认定:一是因重大误解而为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物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和自己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情况下而为民事行为。二是:因显失公平而为民事行为:只有给予方当事人再利用其有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权利义务显著违反公平、等价有偿标准情况下而为民事行为。3、民事行为被确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后果:(1)、财产返还。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执法机关将当事人因无效民事行为所取得财产给予追缴,收归国家、集体或返还给第三人。代理:(一)、概念: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和第三人为法

30、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民事法律制度。其中,代为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人称为代理人;由她人以自己名义代为民事法律行为,并承受法律后果人,称为被代理人;(二)、代理法律特征: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发民事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区分于事务性委托承接行为,诸如代为整理资料、校阅稿件、计算统计等行为,不能在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法上代理行为。2、代理人通常应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即许可代理人依据当初当地实际情况,独立地决定法律行为内容和方法。4、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实施违法行为,被代

31、理人知道而不表示反正确,亦应负担对应民事责任。)(三)、代理适用范围和种类:1、适用范围:(1)、代理为多种民事法律行为。诸如买卖、承揽、租赁、债务推行、接收继承等,公民、法人均能够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2)、代理为其它法律部门确定法律行为,包含代办房屋产权登记、法人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行政行为,代为进行税务登记、缴纳税款等财政行为,代理民事诉讼等。不过,并非一切法律行为全部能够适用代理。“依据法律要求或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应该由本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具体表现在:(1)、含有些人身性质行为不得代理。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儿女等行为。(2)、法律要求或当事人双方约定应该由特定

32、人亲自为之,则不得适用代理。如一些和特定人身相关联债务推行(预约转告、演出、讲课、讲演、特定技术转让合相同)2、种类:(1)、委托代理:它是依据被代理人委托授权而产生代理关系。对应地,被代理人又称为委托人,代理人又称为被委托人。委托代理通常建立在特定基础法律关系之上,能够是劳动协议关系、合作关系、工作职务关系,而多数是委托协议关系,即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协议。正是在此种意义上称为委托代理。同时,还必需经过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委托代理关系才能确立。可见,委托代理赖以存在基础法律关系通常是委托协议,而代理权产生依据则是授权行为。委托代理使公民、法人进行商品交换关键手段

33、之一,齐适用范围最为广泛。(2)、法定代理:它是依据法律要求而直接产生代理关系。出处于调整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要求一些社会关系必需适用代理。法定代理关键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正当权益而设定。如中国婚姻法要求父母为未成年儿女法定代理人;夫妻一方失去行为能力,另一方即为其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则第16条和第14条则明文要求:“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是她法定代理人”。“当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处于一定社会组织监护下,如精神病院、育幼机构等,这些组织负有监护责任,亦为法定代理人。(3)、指定代理:它是依据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指

34、定而产生代理关系。指定代理关键适适用于在社会生活或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代理人代为法律行为,而没有代理人或无法确定代理人特殊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依据法律授权指定公民或法人充现代理人。指定代理应该注意多个问题:意识法律授权机关才有指定代理人权利。二是指定代理人时,应考虑所指定人和被代理人之间有没有利害关系,不宜指定有利害关系人为代理人。三是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公民或法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四)、代理权及其行使:1、代理权概念:代理权就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和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亡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代理权是代理关系关键内容。第一,它是代理关系存续前提。代理

35、关系自代理权产生之时确立,并伴随代理权消亡而终止。第二:它是民事主体取得代理人资格,能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行为法律依据。在代理关系中,代理权是代理人基础权利。和其它民事权利一样,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既受到法律确实定和保护,也要负担对应责任。代理人必需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滥用而损害被代理人或第三人正当权益。2、代理权产生:代理权产生于授权行为,故授权行为是代理关系组成部分。在多种代理关系中,授权行为表现形式各具特色,授权人也不相同。民法通则第64条第2款要求:“委托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据法律要求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指定行使代理权。”由此可见

36、,代理关系是基于两类法律事实而产生,一是特定法律关系(如委托协议关系)或特定社会关系(如亲属关系);二是授权行为。3、代理证书:授权行为法律形式是代理证书,故代理证书是证实代理人拥有代理权法律文件。在法定代理中,代理证书是户口册、户籍机关或相关单位出具证实法定代理人身份文件。在指定代理中,代理证书是指定机关制作代理指定书。而委托书则是委托代理中代理证书。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要求:委托代理代理证书“能够用书面形式,也能够用口头形式。法律要求应该用书面形式,应该用书面形式。” 授权人制作代理证书时,应注意其内容完备,以免发生疑义。“书面委托代理授权委托书应该载明代理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

37、期间,并由委托人署名或盖章。”代理证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该向第三人负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4、代理权行使:代理权行使规则:(1)、代理人应该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在没有代理权情况下私自以她人名义实施行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行为和代理权终止后仍以她人名义实施行为均称为无权代理。这些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之下方可转化为有权代理。而在被代理人不给予追认时,则不产生代理效力,依据民法通则要求,应由行为人本人负担民事责任。(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该维护被代理人利益。代理人应该为被代理人争取最有利法律后果。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不得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不然,代理人应

38、和第三人向被代理人负担连带民事责任。(3)、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该符合代理人职责要求。衡量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是否推行了职责,其法律标准在于代理人是否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程度,和处理自己事务一样方法和标准处理代理事务。而且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和代理以后不得披露或不正当地使用被代理人商业秘密,假如代理人不推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依据民法通则要求,应该负担民事责任。(4)、代理人标准上应该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私自转委托。这一要求关键适适用于委托代理。对于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来讲,在有利于被代理人利益范围内,转委托她人处理代理事务则不受这种法律限制。一些滥用代理权行为:是指代理人违法行使代理权情况,

39、认定条件包含:(1)、代理人拥有代理权(2)、代理人在违反法律相关代理权行使规则、要求情况下行使代理权。(3)、已经或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可见,滥用代理权行为均时代理人利用正当身份之便从是又孙被代理人正当权益行为,根本违反了代理宗旨和目标,故为法律所严禁。滥用代理权行为具体包含:(1)、自己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和自己为法律行为。(2)、双方代理。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项法律行为。(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同谋而为代理行为。以上行为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所以为民法所严禁。5、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利益需要,将其享受代理权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她人行使行为。其中,接收转委

40、托人交付代理人或在代理人。对应地,代理人选复代理人,并向其转手代理权权利称为复任权。从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总体来讲,称作复代理关系。转委托在适用中应该符合以下法律规则:(1)、转委托目标必需是为了被代理人利益需要。(2)、转委托标准上应该取得被代理人同意(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通常经被代理人同意转委托,被代理人有权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代理人代理行为。而代理人仅就复代理人选任及其对复代理人指示负担责任,对应地,代理人对复代理人有监督权和解任权。未经被代理人同意转委托,则代理人应该对转委托复代理人行为负民事责任。(3)、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利益需要而转委托,不管被代理人同意是否

41、,均依法产生转委托法律效力。紧急情况是指因为代理人急病、和被代理人联络中止等特殊原因,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因为不能和被代理人立即取得联络,如不立即委托她人,会给被代理人利益造成损失或扩大损失情况。(4)、代理人只能在其享受代理权限范围内,向复代理人转委托其代理权全部或部分,但不得超越其代理权限。(5)、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代理人,而不是转委托之代理人代理人,故复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所产生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6、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情况下以她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有三种表现:(1)、未经授权代理。(2)、代理权消亡后代理。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撤销、使用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已完成或附解除条

42、件之代理中因条件成就而消亡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3)、超越代理权限代理。无权代理效力:无权代理本身不含有法律效力,不过,这种情况在相关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加以处理之前尚处于或然状态。为了稳定社会经济关系,中国民法通则及协议法相关条款要求了相关当事人处理无权代理各项权利及其法律后果。(1)、本人追认权和拒绝权:追认权是指本人对于她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私自以本人名义实施无权代理行为认可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权利。该权利实质上是对代理权补授,属于形成权。可见,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给予追认即转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本人知道她

43、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同意。”拒绝权是指本人对于她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私自以本人名义实施无权代理行为不给予追认权利。无权代理行为自始产生法律后果均对本人不产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负担民事责任”。(2)、第三人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权就是第三人通知被代理人在一定时限内就是否行使追认权给予明确回复权利。协议法第48条第2款要求,第三人能够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给予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从而产生无权代理确实定无效法律后果。撤销权是指善意第三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解除和无权代理人所为民事行为权利。第三人行使撤销权时,应该以通知形式作出。第三人

44、行使撤销权后,被代理人就不得再行追认了。不过,恶意第三人(知道对方没有代理权而和其从事民事行为)依法丧失撤销权。因为确定无效无权代理所产生后果,由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而且所以使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遭受损失,无权代理人要负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过,假如第三人知道对方无权代理还和其实施民事行为给她人造成损失,由无权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7、代理关系终止:(1)、委托代理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法人终止。(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监护关系

45、消亡;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代理人在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情况下实施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继承人承受);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民事权利:(一)、概念:是指法律给予民事主体所享受、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可能性。民事主体所享受民事权利包含财产权和人身权,具体包含: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婚姻家庭权、继承权等。在理论上,还能够依据不一样角度将民事权利分为以下几类:一是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指相正确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一切人权利。如全部权。相对权有认可权,相正确义务人致是某一个或若干个特定人权利,如债权。二是支配权和请求权:支配权时权利人无需义务人作为可实

46、现对标进行处理权利,如全部权、著作权。请求权是权利人必需请求义务人进行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权利,如债权。三是形成权和抗辨权:形成权是权利人单方意志和行为就能够使另一个民事权利产生、变更或消亡权利,如放弃权、解除权等;抗辨权是指依据法定事由能够拒绝对方请求权利, (二)、物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权利。又分为自物权和她物权。自物权即财产全部权。1、财产全部权:(1)、概念:是指全部些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受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是物权体系中关键。占有权:即对全部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权利。占有可分为全部些人占有和非全部些人占有、正当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

47、有是指非法占有些人在占有某项财产时,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其占有为非法,如全部些人动产由占有些人非法转让给第三人时,假如第三人占有该项动产出于善意,就能够依法取得该项动产全部权)、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前者指在全部些人和非全部些人之间,因法律行为而转移占有以后,原全部些人为物间接占有些人,正当占有些人为物直接占有些人,新全部些人只有在直接占有动产以后才享受全部权)使用权:是指在不损毁全部物或改变其性能前提下,依据物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权利。依据全部些人意思或法律要求,使用权能够转移给非全部些人形式,如借用、租赁等。但最终应归复于全部些人。收益权:即收取全部物所收利益权利,是和使用权有亲密联络全部权权能

48、。收益亦称为收取标物之孳息,包含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指按标物自然性能而滋生之物,如树木果实、家畜繁殖物;后者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而发生利益,如利息、租金。处分权:是指对全部物给予处理权利。处分权通常只能由全部些人行使,非全部些人不得随意处分她人全部财产。处分包含实际上处分(指经过事实施为对全部物加以处理,如消费、加工、改造、损毁等)和法律上处分(指经过法律改变全部物法律状态,如租借、转让、设定她物权等)。处分权被认为是全部权内容关键和拥有全部权根本标志。通常只能由全部些人行使。(2)、财产全部权取得:指民事主体依据一定法律事实取得某物,从而在该特定主体和其它义务主体之间发生以该物为客体全部权法律关系。包含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依据法律要求,取得新物、无主物全部权,或不以原全部些人权利、意志为依据而取得原物全部权。取得路径:生产;孳息;无主财产;强制取得(国家征税、没收、国有化等);添附(不一样全部些人物被混合、加工等)。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指依据全部些人意思接收原全部些人转移全部权。其方法关键有:买卖;互易;赠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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