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协议条件(GF-97-0208) 第一部分 通用协议条款 一、词语涵义 1.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协议中下列词语应含有本条所给予涵义: 1.1 相关协议双方和监理单位词语 (1)发包方:指专用协议条款中写明当事人和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2)承包方:指已由发包方授标,并和发包方正式签署协议书当事人和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3)分包人:指本协议中从承包方分包某一部分工程当事人。 (4)监理单位:指专用协议条款中写明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协议实施监
2、理当事人。 1.2 相关协议组成文件词语 (1)协议:指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签署为完成本协议要求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协议条件第3条全部文件和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文件。 (2)技术条款:指本协议技术条款和由监理单位作出或同意对技术条款任何修改或补充文件。 (3)图纸:指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协议要求向承包方提供全部图纸(包含配套说明和相关资料)和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单位同意全部图纸(包含配套说明和相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要求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单位同意直接用于施工放样图纸。 (5)投
3、标书:指承包方为完成本协议要求各项工作,向发包方提交并为发包方所接收投标报价书、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经发包方确定进入协议其它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向承包方授标通知书。 1.3 相关工程和设备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永久工程:指按本协议要求应建造并移交给发包方使用工程(包含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协议要求各项工作所需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含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协议条款中写明全部永久工程中关键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协议条款中写明单位工程。
4、 (6)工程设备:指组成或计划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协议要求各项工作所需全部用于施工设备、器具和不包含临时工程和材料在内其它一切物品。 (8)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方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相关工期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通知承包方开工函件。 (2)开工日期:指开工通知中写明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协议要求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经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
5、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完工日。 1.5 相关协议价格和费用词语 (1)协议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为完成协议要求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方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协议所发生全部开支,包含管理费和应分摊其它费用,但不包含利润。 1.6 其它词语 (1)施工场地(或施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用于本协议工程场所和在协议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其它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多种函件,包含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 (3)天:指日历天。 二、协议文件 2.语言文字和法律
6、 2.1 语言文字 本协议使用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适用于本协议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法规和规章。 3.协议文件优先次序 组成协议各项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协议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单位作出解释或修正。除协议另有要求外,解释协议文件优先次序以下: (1)协议书(包含协议书备忘录);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协议条款; (5)通用协议条款;
7、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组成协议其它文件。 三、双方通常义务和责任 4.发包方通常义务和责任 4.1 遵遵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方应在其组织实施本协议全部工作中遵守和本协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负担因为其本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责任。 4.2 公布开工通知 发包方应委托监理单位按协议要求日期向承包方公布开工通知。 4.3 安排监理单位立即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方应在开工通知公布前安排监理单位立即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8、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方应按专用协议条款要求承包方用地范围和时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相关要求,完成应由发包方负担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协议要求时限提供承包方使用。 4.6 移交测量基准 发包方应按第27.1款和技术条款相关要求,委托监理单位向承包方移交现场测量基准点及其相关资料。 4.7 办理保险 发包方应按协议要求负责办理由发包方投保保险。 4.8 提供已经有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方应向承包
9、方提供已经有和本协议工程相关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协议文件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方使用上述资料所作分析、判定和推论负责。 4.9 立即提供图纸 发包方应委托监理单位在协议要求时限内向承包方提供给由发包方负责提供图纸。 4.10 支付协议价款 发包方应按第33、35条和36条要求支付协议价款。 4.11 统一管理工程文明施工 发包方应按国家相关要求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文明施工,为承包方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发明必需条件。 4.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方应按第29条相关要求推行其治安保卫
10、和施工安全职责。 4.13 环境保护 发包方应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要求统一计划本工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方按第30条要求所采取环境保护方法,并监督其实施。 4.14 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方应按第52条要求主持和组织工程完工验收。 4.15 其它通常义务和责任 发包方应负担专用协议条款中要求其它通常义务和责任。 5.承包方通常义务和责任 5.1 遵遵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方应在其负责各项工作中遵守和本协议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确保发包方免于负担因为承包方违反上述法律、法
11、规和规章任何责任。 5.2 提交履约担确保件 承包方应按第6条要求向发包方提交履约担确保件。 5.3 立即进点施工 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立即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5.4 实施监理单位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方应认真实施监理单位发出和协议相关任何指示,按协议要求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协议另有要求外,承包方应提供为完成本协议工作所需劳务、材料、施工设施、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 5.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
12、方应按协议要求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计划和由承包方负责施工图纸提交监理单位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5.6 办理保险 承包方应按协议要求负责办理由承包方投保保险。 5.7 文明施工 承包方应按国家相关要求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文明施工方法计划。 5.8 确保工程质量 承包方应严格按技术条款中要求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9 确保工程施工和人员安全 承包方应按第29条相关要求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方法,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人员、材料、设施和
13、设备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方法预防工地周围建筑物和居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5.10 环境保护 承包方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要求采取必需方法保护工地及其周围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发污染、噪声和其它原因所造成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5.11 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损害 承包方在进行本协议要求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方和其它人财产和利益和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权利免受损害。 5.12 为其它人提供方便 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指示为其它人在当地或周围实施和本工程相关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需条件。除协议另有要求外,相
14、关提供条件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单位协调下另行签署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单位作出决定,相关各方遵照实施。 5.13 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方前,承包方应负责管理和维护;移交后承包方应负担保修期内缺点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还有部分未完工程需要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方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管理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方为止。 5.14 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方应在协议要求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员、设备和剩下材料。 5.15 其它通常义务和责任 承包方应负担专用协议条款中要求其它通常义务和责任。
15、 四、履约担保 6.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确保件 承包方应按协议要求格式和专用协议条款要求金额,在正式签署协议书前向发包方提交经发包方同意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履约保函或经发包方同意含有担保资格企业出具履约担保书。取得证件费用由承包方负担。 6.2 履约担确保件使用期 承包方应确保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方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方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方。 五、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7.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7.1 监理单位职责和权力
16、1)监理单位应推行本协议要求职责; (2)监理单位能够行使协议要求和协议中隐含权力,但若发包方要求监理单位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需得到发包方同意,则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给予要求,不然监理单位行使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方事先同意; (3)除协议中另有要求外,监理单位无权免去协议中要求承包方或发包方责任和权利。 7.2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单位驻工地推行监理单位职责全权责任人。发包方应在开工通知公布前把总监任命通知承包方,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方立即通知承包方。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方。
17、 7.3 监理人员 总监能够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人员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方。她们出于上述目标而发出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同意。 7.4 监理单位指示 (1)监理单位指示应盖有监理单位授权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7.3款要求授权监理人员署名。 (2)承包方收到监理单位指示后应立即遵照实施。若承包方对监理单位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实施,但可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监理单位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实施原指示决定,并通知承包方。若监理单位决定继续实施原指示,承包方仍应遵照实施,但承包方有权按第44.1款要求提出按协
18、议争议处理要求。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能够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单位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单位未在48小时内立即补发,则承包方可提出书面确定函,申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4)除协议另有要求外,承包方只从监理单位总监或上述第7.3款要求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7.5 监理单位应公正地推行职责 监理单位应公正地推行职责,在按协议要求由监理单位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和采取可能包含发包方或承包方义务和权利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和双方充足协商后作出公正决定。 六、函件
19、 8.函件 8.1 联络以书面函件为准 协议文件中述及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和协议相关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同意、证书、证实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推行协议凭证,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8.2 来往函件发出和回复 上述第8.1款中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同意、证书、证实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协议要求时限立即发出和回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不然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后果负责。 七、图纸 9.图纸 9.1 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1)列
20、入协议招标图纸及其补充通知仅作为承包方投标报价和在推行协议过程中衡量变更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样。 (2)列入协议投标图纸及其补充资料仅作为发包方选择中标者和在推行协议过程中检验承包方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样。 9.2 施工图纸 (1)按协议要求由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给承包方施工图纸包含工程建筑物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和协议要求由发包方负责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要求时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方。因为发包方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工期延误应按第42条相关要求办理;施工图纸中包含变更应按第39条相关要求办理。
21、 (2)按协议要求由承包方自行负责施工图纸,包含部分工程建筑物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和承包方按发包方施工图纸绘制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要求时限提交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后28天内批复承包方。承包方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工期延误负责;若监理单位未在28天内批复承包方,则应视为监理单位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行施工。监理单位批复不免去承包方对其提交施工图纸应负责任。 9.3 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通知单 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提交给承包方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单位在该工程(或工程部位)施工前签发设计修改图
22、或设计修改通知单提交承包方,具体时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约定,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通知单和施工图纸含有相同效力。设计修改包含变更时应按第39条相关要求办理。 9.4 图纸保管 监理单位和承包方均应按第1.2款第(3)项所包含内容,在工地各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9.5 图纸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按协议要求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相互提供图纸不得泄露给和本协议无关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后果负担责任。 八、转让和分包 10.转让 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转让协议或协议任何部门或任何权利,下述情况除外: (1)承包方
23、开户银行替换承包方收取协议要求款额。 (2)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方损失或免去了承包方责任情况下,承包方将其从任何其它责任方处取得补救权利转让给承包方保险人。 11.分包 11.1 工程分包应经同意 承包方不得将全工程分包出去。除协议另有要求外,未经监理单位同意,承包方不得把工程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理单位同意分包工程不许可转包。承包方应对其分包出去工程和分包人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监理单位同意部分分包,亦不能免去承包方按协议要求应负责任。监理单位认为有必需时,承包方应向监理单位提交分包协议。除协议另有要求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方取得监理
24、单位同意: (1)提供劳务; (2)采购符合协议要求标准材料; (3)协议中已明确了分包人工程分包。 11.2 发包方指定分包人 (1)发包方依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资质情况。承包方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该指定分包人。若承包方在投标时接收了发包方指定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和承包方其它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方雇用分包人,由承包方和其签署分包协议,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2)在协议实施过程中,若发包方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取得承包方同意,此时发包方应负责协调承包方和分包
25、人之间签署分包协议。发包方应确保承包方不所以项分项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方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管理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收承包方统一安排和监督。因为指定分包人造成和其分包工作相关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方负责,承包方不对此负担责任。 九、承包方人员及其管理 12.承包方人员 12.1 承包方职员和工人 承包方应为完成协议要求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下述人员: (1)含有合格证实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2)含有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
26、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工长; (3)含有对应岗位资格管理人员。 12.2 承包方项目经理 (1)承包方项目经理是承包方驻工地全权责任人,按协议要求承包方责任和权利推行其职责。承包方项目经理应按本协议要求和监理单位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和监理单位联络时,可采取确保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紧急方法,并在决定采取方法后24小时向监理单位提交汇报。 (2)承包方为实施本协议发出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方授权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方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署名。 (3)承包方指派项目经理应经发包方同意。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取得发包方
27、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单位。 13.承包方人员管理 13.1 承包方人员安排 (1)除协议另有要求外,承包方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它地方雇用全部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需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酬金。 (2)承包方安排在工地关键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不应频繁调动。 13.2 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汇报 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承包方在工地管理机构和人员安排汇报,其内容应包含管理机构设置、关键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和各工种技术工人配
28、置情况。若监理单位认为有必需时,承包方还应按要求格式,定时向监理单位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汇报。 13.3 承包方人员上岗资格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工人均应持有经过国家或相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评资格证实,监理单位认为有必需时还应在上岗前进行岗位培训,并进行理论和操作考试和考评,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方应按第13.2款要求提交人员情况汇报中说明承包方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实情况。监理单位有权随时检验承包方人员上岗资格证实。 13.4 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撤换承包方人员 承包方应对其在工地人员进行有效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员作
29、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任何人员,承包方应立即给予撤换。 13.5 保障承包方人员正当权益 承包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充足保障承包方人员正当权益,承包方应做到(但不限于): (1)确保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权利,承包方应按《劳动法》要求安排其人员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出要求程度,并应按要求给补休或付酬。 (2)为其人员提供必需食宿条件和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生活环境,配置必需伤病预防、诊疗和抢救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 (3)按相关劳动保护要求采取有效预防粉尘、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
30、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方法。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方应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方法进行抢救和诊疗。 (4)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为其管辖全部些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5)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全部善后事宜。 十、材料和设备 14.材料和工程设备提供 14.1 承包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1)除协议另有要求外,为完成本协议各项工作所需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方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2)承包方和供货厂家供货协议一经签署,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单位。 14.2 发包方提供工程设备 (1)
31、按协议要求由发包方提供工程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均要求在专用协议条款中。 (2)承包方应依据协议进度计划进度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要求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批,并抄送发包方。监理单位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和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3)发包方提供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方,并应按第20.2款要求办理,由此增加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负担。 (4)发包方要求按专用协议条款中要求提前交货期限内提前交货时,承包方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5)承包方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
32、报监理单位同意,不然因为承包方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供所增加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负担。 (6)若发包方提供工程设备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协议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加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负担。 15.承包方材料和设备管理 15.1 承包方设备应立即进入工地 协议要求承包方设备应按协议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还未同意前,按签署协议书约定设备进点计划)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单位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方需变更协议要求承包方设备时,须经监理单位同意。 15.2 承包方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协议工程 (1)承包方运入工地全部
33、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协议工程。 (2)承包方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单位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备中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方从事运输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 (3)承包方在取得监理单位同意后,能够按不一样施工阶段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闲置设备。 15.3 承包方旧施工设备管理 承包方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需按相关要求进行年检和定时检修,并应由含有设备判定资格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单位检验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方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关键设备使用和检修统计,并应配置足够备品备件以确保旧施工设备正常运行。
34、 15.4 承包方租用施工设备 (1)发包方拟向承包方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写明多种租赁设备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 (2)承包方能够依据本身条件选租发包方施工设备。若承包方计划租赁发包方提供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择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入对应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署协议。 (3)承包方从其它人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署租赁协议中明确要求若在协议使用期内发生承包方违约而解除协议时,发包方或发包方邀请承包本协议其它承包方能够相同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使用权。 15.5 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
35、设备 监理单位一旦发觉承包方使用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承包方应予立即增加和更换,由此增加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负担。 十一、交通运输 16.交通运输 16.1 场内道路 (1)发包方按第4.5款要求提交给承包方使用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方负责其在协议实施期内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负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由发包方提供部分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方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全部其它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负担一切费用。 (3)
36、承包方修建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无偿提供给发包方和监理单位使用;其它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5.12款要求办理。 16.2 场外交通 (1)承包方车辆外出行驶所需场外公共道路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方负担。 (2)承包方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管理,严格根据道路和桥梁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检验和检验。 16.3 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 由承包方负责运输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方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协议要求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它相关费用
37、均由承包方负担。若实际运输中超大件或超重件超出协议要求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费用。 16.4 道路和桥梁损坏责任 承包方应为自己进行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全部费用和可能引发索赔。 16.5 水路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内容适亦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含义应包含水闸、码头、堤防或和水路相关其它结构物;“车辆”一词含义应包含船舶,本条各款要求仍有效。 十二、工程进度 17.进度计划 17.1 协议进度计划 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要求
38、内容和时限和监理单位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技术条款要求时限内批复承包方。经监理单位同意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协议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协议工程进度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和监理单位指示控制工程进展。 17.2 修订进度计划 (1)不管何种原因发生工程实际进度和第17.1款所述协议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指示在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28天内批复承包方。同意后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协议进度计划补充文件。 (2)不管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拖后
39、承包方均应按监理单位指示采取有效方法赶上进度。承包方应在向监理单位提交修订进度计划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方法汇报报送监理单位审批,赶工方法应以确保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善度计划。因为发包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2款要求办理;因为承包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3款要求办理。 17.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单位认为有必需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指示内容和时限,并依据协议进度计划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 17.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方应在按第17.1款要求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同时,按专用协议条
40、款要求格式向监理单位提交按月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含承包计划向发包方获取全部款额,以供发包方参考。以后,如监理单位提出要求,承包方还应按监理单位指定时限内提交修订资金流估算表。 18.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 开工通知 监理单位应在专用协议条款要求时限内向承包方发出开工通知。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立即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署协议书时约定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 18.2 发包方延误开工 监理单位未按协议要求时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方未能按协议要求向承包方提供开工必需条件,承包方有权提出延长工期要求。监理
41、单位应在收到承包方要求后立即和发包方及承包方共同协商补救措施,由此增加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负担。 18.3 承包方延误进点 承包方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立即进点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可通知承包方立即采取有效方法赶上进度,承包方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补救方法汇报报送监理单位审批。补救方法汇报应具体说明不能立即进点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负担。 18.4 完工日期 属于本协议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要求完工日期要求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承包方应在上述要求完工日期内完工或在第20.2款和21条要求可能延后
42、或提前完工日期内完工。 19.暂停施工 19.1 承包方暂停施工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个情况引发暂停施工,承包方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要求: (1)协议中另有要求; (2)因为承包方违约引发暂停施工; (3)因为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发正常停工; (4)为工程合理施工和确保安全所必需暂停施工; (5)未得到监理单位许可承包方私自停工; (6)其它因为承包方原因引发暂停施工。 19.2 发包方暂停施工责任 凡不属于第19.1款所列情况引发暂停施工,均为发包方责任,由此造成工期延误应
43、按第20.2款要求办理。 19.3 监理单位暂停施工指示 (1)监理单位认为有必需时,可向承包方公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指示,承包方应按指示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管因为何种原因引发暂停施工,承包方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因为发包方责任发生暂停施工情况时,若监理单位未立即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方可向其指出暂停施工书面请求,监理单位应在接到请求后48小时内给予回复,若不按期回复,可视为承包方请求已获同意。 19.4 暂停施工后复工 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单位应和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采取有效方法主动消除停工原因影
44、响。当工程含有复工条件时,监理单位应立即向承包方发出复工通知,承包方应在收到复工通知后按监理单位指定时间复工。若承包方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负担。 19.5 暂停施工连续56天以上 (1)若监理单位在下达暂停施工后56天内仍末给承包方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9.1款要求情况外,承包方可向监理单位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单位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监理单位逾期不予同意,则承包方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临时停工仅影响协议中部分工程时,按39.1款要求将此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工程,并通知监理
45、单位;当临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方违约,应按第42条要求办理。 (2)若发生由承包方责任引发暂停施工时,承包方在收到监理单位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主动采取方法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方违约,可按第41条要求办理。 20.工期延误 20.1 发包方工期延误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标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方可要求发包方延长协议要求工期。 (1)增加协议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2)增加协议中任何项目标工程量超出专用协议条款第39.1款要求百分比; (3)增加额外工程项目;
46、 (4)改变协议中任何一项工作标准或性质; (5)本协议中包含由发包方责任引发工期延误; (6)异常恶劣气候条件; (7)非承包方原因造成任何干扰或阻碍; (8)其它可能发生特殊情况。 20.2 承包方要求延长工期处理 (1)若发生第20.1款所列事件时,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并在发出该通知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细节汇报,具体申述发生该事件情节和对工期影响程度,并按17.2款要求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方法汇报提交监理单位审批。若发包方要求修订进度计划仍应确保工程按期完工,同则应由发包方负担因为采取赶工方法所
47、增加费用。 (2)若事件连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方采取了赶工方法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要求程序办理外,承包方应在事件结束后14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汇报,具体申述要求延长工期理由,并最终修订进度计划。此时发包方除按上述第(1)项要求负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3)项要求程序同意给承包方延长工期合理天数。 (3)监理单位应立即调查核实上述第(1)和(2)项中承包方提交细节汇报和补充细节汇报,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同时,和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延长工期合理天数和赔偿费用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方,抄送发包方。 20.3 承包方工期
48、延误 因为承包方原因未能按协议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方应按第17.2款(2)项要求采取赶工方法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方法后仍未能按协议要求完工日期完工,承包方除自行负担采取赶工方法所增加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额要求在专用协议条款中。 21.工期提前 21.1 承包方提前工期 承包方取得发包方同意后,在确保工程质量前提下,若能按协议要求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时,则应由监理单位核实提前天数,并由发包方按专用协议条款中要求向承包方支付提前完工奖金。 21.2 发包方要求提前工期 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提前协议要求完
49、工日期时,由监理单位和承包方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方法和修订协议进度计划,并由发包方和承包方按成本加奖金措施签署提前完工协议。其协议内容应包含: (1)提前时间和修订后进度计划; (2)承包方赶工方法; (3)发包方为赶工提供条件; (4)赶工费用和奖金。 十三、工程质量 22.质量检验职责和权力 22.1 承包方质量管理 承包方应建立和健全质量确保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质量检验机构,配置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建立完善质量检验制度。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内容包含质量检验机构和质检人员资质和组成
50、质量检验程序和细则等工程质量检验计划和方法汇报报送监理单位审批。 22.2 承包方质量检验职责 承包方应严格按技术条款要求和监理单位指示,对工程使用材料和工程设备和工程全部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质量检验,具体作好质量检验统计,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时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22.3 监理单位质量检验权力 监理单位有权对全部工程全部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验和检验。承包方应为监理单位质量检验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含监理单位赴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协议要求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统计;要求提供试验样品、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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