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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厂洗煤车间安全规程制度样本.doc

1、 中国统配煤矿总企业制订 选 煤 厂 安 全 规 程 洗煤车间 二○○五年三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保障选煤职员在生产中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财产和确保生产正常进行,促进煤炭加工事业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   矿务局、矿井露天矿和各类型选煤厂全部必需遵照实施本规程。 第3条   选煤厂必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在管理生产同时,必需负责安全工作,在安排计划、部署工作、检验、总结、评选时候,要把安全工作作为关键内容。     选煤厂厂长

2、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或技术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行政或技术副职对分管业务安全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责任人对本职范围内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选煤厂各职能机构人员和各工种工人,全部必需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要求负责。 第4条   选煤厂必需设置安全机构或专职人员,配置含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业务能力、坚持标准、作风正派人担任安全工作。中心选煤厂、群矿选煤厂安全人员配置不得少于职员总数千分之三,矿井选煤厂专职或兼职安全人员不少于2人。安全机构由行政关键责任人直接领导,其基础职责是:     (一)落实实施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具体负责本规

3、程落实实施;     (二)制订企业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实施;     (三)帮助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四)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审查和完工验收,参与技术革新和新产品、新技术判定;    (五)阻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时,有权决定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六)参与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5条   选煤厂应该实施安全目标管理,指标层层分解展开,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承包责任制,定时检验考评,形成一套行之有效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第6条    选煤厂应该定时组织进行安全检验,对于

4、检验发觉问题,必需限期整改,立即消除事故隐患,不停改善安全工作。 第7条   选煤厂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计划全部必需包含安全技术方法计划和计划。     安全技术方法工程必需按时完成,安全技术方法费用必需纳入计划,并不得挪用。 第8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设计必需符合本规程要求,按国家要求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设计,不得同意。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做到劳动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完工后,必需按国家要求程序和权限组织验收,不符合设计要求工程,不得验收投产。     审批设计和完工验收,必需有安全、

5、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与。 第9条   选煤厂职员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劳动纪律,实施安全规程;     (二)主动参与技术革新活动,提出合理化提议,不停改善企业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三)立即反应、处理危险情况,主动抢救事故;     (四)有权阻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接收任何人违章指挥;     (五)对于上级单位或领导人忽略职员安全健康错误决定和错误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控告。  第二章  厂区及工作现场 第一节   厂  区 第10条   厂区车行道、人行道应该平坦、通畅。夜间要有足够照明。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

6、需有显著警告标志、信号装置或落杆。 第11条   为生产需要所设坑、井、壕、池,全部要设置固定盖板或围栏,危险处要设警告标志牌,夜间设警告红灯。 第12条   建筑物必需坚固安全,厂房结构应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现象,如有损坏或危险象征,应立即修理。 第13条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堆放应整齐有序,不得妨碍通行和装卸安全。 第二节   工作现场 第14条   工作现场应常常保持整齐清洁,地面做到“四无”(无积煤、无积水、无积尘、无杂物),设备做到“五不漏”(不漏煤、不漏水、不漏油、不漏电、不漏气)。 第15条   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平台、走桥必需加设栏杆

7、高度105cm)。进出口栏杆应拆卸方便,用后立即恢复。严禁从高处向下乱扔物品,如因工作需要扔运物品时,必需经领导同意并采取必需安全方法。     厂房内井、孔、沟道必需装置和地面齐平坚固盖板,安装检修需要在楼板打孔时,必需经相关技术部门审查同意。施工结束后,必需恢复原状。 第16条   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常常有些人通行地板上,厂房内悬挂溜槽、管道及电缆,其高度不得低于2m。  第17条   厂房内关键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5m,次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7m。凡跨越机器部位,均需设置过桥或走台,其行走平面应铺垫花纹钢板。 第18条   工作场所光线应该充足,采光部位不得遮蔽。通

8、道、走廊应有足够照明设施。工作场所照明应符合操作要求。 第19条    冰冻期间必需采取防冻方法,室外管道应该包扎,冰冻现场要铺垫防滑材料,高层建筑冰溜应采取方法清除或在人行过道处设置遮掩防护。 第20条    多种设备传动部分全部必需安设可靠防护装置。防护装置要轻巧稳固,便于装卸。     多种传动胶带选型必需符合技术要求,安装松紧适度。 第21条    设备在运转中发生故障,必需停机处理。检修设备或进入机内清理杂物时,必需严格实施“停电挂牌”制度,并设专员监护。 第22条    清理工作现场时 ,严禁用水冲洗电器设备、电缆、照明、信号线路和设备传动部件,不得用水淋浇轴瓦

9、降温。 第23条    严禁任何人跨越运行设备、胶带、钢丝绳、链条等。行人横过铁路应走安全道或安全桥。确因工作需要穿越铁路时,必需做到“一停、两看、三经过”。严禁爬车、钻车或从两车之间经过。 第24条     凡操作人员全部必需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具(包含工作服、帽、鞋、手套等),女工发辫要盘入帽内,严禁带围巾、穿高跟鞋和拖鞋或赤脚在现场作业。     当在设备检修、吊装或进入设备底部和机内清理杂物和在其它低矮狭窄工作场所作业时,全部必需戴安全帽。            第三节    防火、防爆、防水和防雷 第25条     厂区、生产厂房及仓库等全部应配置必需消防器材和设

10、施,尤其是干燥、浮选、原煤准备车间及各类煤仓、油脂库、氧气库、电石房等关键放火区,必需配置消防检、水龙带、灭火器、砂箱及其它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消防设备应有专员管理并定时检验和更换。     各单位依据需要设置群众义务消防队或义务消防员,负责防火和灭火工作。 第26条   贮存   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必需符合安全、防爆放火要求,严禁在工作场所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少许润滑油及日常见油脂、油枪等,必需存放在指定地点。 第27条   干燥、浮选、原煤准备车间及各类煤仓、油脂库、氧气库、石电房等关键放火区,严禁明火及吸烟。原煤准备、干燥车间煤尘集中地点,应采取防爆电气设备,或采取预防煤尘

11、爆炸可靠方法。     关键放火区确因维修或其它工作需要电、气焊接时,必需经放火部门同意,并采取必需防范方法后,方可施工。 第28条   任何人不得将易爆危险物带入车间。如发觉煤中带入雷管和炸药,必需小心取出,交相关部门统一处理,决不许可私自处理。在处理从煤中清除出雷管及炸药时,严禁在厂房内点燃,必需移至离厂房较远安全地带,由专员负责燃爆。 第29条   全部地下泵房、地下走廊和地下建筑全部必需设置集水池,并装设对应排水泵,其排水能力必需超出雨季最大涌水量20%。 第30条   地下煤仓及其它地下建筑周围要开排水沟渠,以防雨水灌入。厂内全部沟渠和排水沟道,要定时疏浚。 第3

12、1条   选煤厂多种高层建筑及其它应该预防雷击建筑设施,全部应安设避雷装置。全部避雷装置,必需定时检验和测定,确保符合防雷要求。    第三章  原 煤 准 备 第一节   卸  煤 第32条   受煤坑上必需盖有坚固篦子,卸煤时不准拿掉,篦子眼孔不应大于300×300mm。  第33条   卸煤工要熟悉多种形式煤车车门操作方法,在操作中应尤其注意预防被车门打伤或被掉下煤块砸伤,不准由不熟悉开闭方法人开闭车门。开闭车门前应通知煤车上及周围相关人员。车门打开或关闭后全部应挂牢。 第34条    卸煤工必需从车厢上脚蹬山冈下煤车,不准从车上跳下,严禁卸煤人员和卸煤机在同一车内同

13、时进行作业。 第35条    车内遇有大块矸石、铁器、坑木时,卸煤工应配合卸煤机司机共同处理,不准将其卸入仓内,在处理大块矸石等物件和把工具抛向轨道两旁时,应向车下行人发出警告,待行人散开后方可作业。 第36条   卸煤机工作时,在受煤坑上不准站人。卸煤机司机作业时,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操纵室外。操纵室门必需装有闭锁保护装置。 第37条    卸煤机绞龙检修时,必需绑牢或将其放倒在地上,以免落下伤人。需要放下绞龙时,必需预先和站调联络,经同意后方可操作。 第38条   翻车机卸煤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翻车机司机必需检验煤车是否符合翻车机要求,不准不符合要求车型;

14、     (二)翻车机在运行中,作业区内不准无关人员靠近,当放空车时应给绞车司机发出信号;     (三)需要清扫车底时,必需先切断电源,并采取必需安全方法;     (四)调车人员不准乘车辆进入翻车机房。 第39条   使用绞车牵引卸煤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使用绞车牵引煤车,开启时首先拉风,并根据要求车数牵引,以免拉坏绞车或钢丝绳;     (二)卸煤机运转时,卸车及其它人员要离开危险区;     (三)卸完车后,必需清道,预防车辆掉道。 第二节   贮  煤 第40条    各类煤仓凡上部有些人员操作走动处全部应呈封闭状态,仓上检验孔应加盖板,

15、入料处要加坚固篦格防护。篦格网眼不应大于200×200mm,非特殊情况不准拿掉。 第41条    原煤粒度细、易起拱煤仓,全部应配置风力或机械破拱和清仓设施。 第42条    人工清仓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进仓清理必需制订安全方法,并经安全部门同意:     (二)煤仓内沼气含量不得超出2%,超出时必需采取通风方法,待沼气含量降低到许可值后,方可清仓;     (三)进仓清理必需设专员监护,监护人通常不应少于2人,同时仓内要有可靠安全方法;     (四)如仓壁有60 。  ~70 。 陡坡积煤,进仓前应将陡坡积煤清除,以免埋人;     (五)清理煤仓时

16、仓上胶带输送机及仓下给煤机全部必需停止作业,严禁放炮清仓或破拱;     (六)进入仓内必需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绳子应固定在仓外固定物上,并由监护人员拿住安全带绳;     (七)监护人员站立位置应能看见工作人员动作,听清仓内人员喊话;     (八)清仓人员应视身体情况,轮番分班工作,清仓完成,清仓责任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等,一切无误后再关闭仓口。 第三节   给  煤 第43条   煤仓堵塞时要用专用工具捅煤,不准在仓口捅煤。捅煤时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或放在胸前用手推着工具,以防打伤。工具用完后,应立即取出。捅煤时应站在合适平台上进行,严禁站在栏杆、电机或设备上操作。

17、第44条    给煤机在运行中被物料卡住、堵塞时严禁用手直接清除。如必需用手直接工作时,应停机进行。 第45条   叶轮给煤机各转动部件销子、螺钉全部必需牢靠,如发觉有钢丝绳缠绕在主轴上或大块矸石、铁器、木头卡在叶轮中应紧急停车处理。 第四节   筛  分 第46条   不得在开车时上筛面清理筛孔及处理相关事故,如筛筐打圈、传动胶带松动、筛板松动和吊钩断裂等事故必需停车处理。 第三节   破  碎 第47条    齿辊破碎机必需在密闭状态下工作,运转中不得打开破碎机箱盖,更不准站在破碎机上。     滚筒碎选机必需在密闭状态下工作,并有洒水、防尘及防噪设施。  第4

18、8条   破碎机保险销安装数量不得任意减小和增大,不准用其它金属销替换。 第49条   预防破碎机过载,大块煤破碎前,应有除铁器和手选,严防金属和木材等不能破碎物件落入机内。     大胶带轮和轴套配合应松紧适度,其配合应确保安全销折断时,大胶带轮能在轴套上滑动。 第50条   清理破碎机中杂物时,必需严格实施“停电挂牌”制度,必需有2人在场,1人清理,1人监护。   第四章  煤炭洗选 第一节   跳汰洗煤 第51条   跳汰机风阀口喷水必需立即处理,以免洗水经过压缩空气管道倒灌入鼓风机内。 第52条   在运转中不得用手在风阀排气口试探风量或直接用手润滑滑体。

19、 第53条   风动排料系统风压超出1.5MPa时,安全阀应能自动放风:机械排料系统保险销应合格、齐全。   第54条   跳汰机风水隔板不能堵塞,下部漏斗应留人孔,方便进行清理。清理机体时,必需先将床层筛板清理洁净。下机清理人员必需系好安全带,并设专员监护,以免掉入排料槽内。 第二节   重介质洗煤 第55条   各类型重介质分选机全部必需和给料、产品脱水、介质系统闭锁运行,以免排料失灵,影响系统发生故障。 第56条   斜轮分选机不能有超出要求铁器或大块矸石进入,以免卡住排料轮。严禁用木棒压着排矸轮传动胶带强制运行。 第57条   立轮分选机应立即检验密封板,以防密封

20、板磨损后掉入大块矸石卡住立轮而烧毁电动机。 第58条   检验、清理分选槽或提升轮时,必需实施“停电挂牌”制度,设专员监护,并制订有效安全方法。 第59条   球磨机运行中,严禁在传动装置和滚筒下面清除物料和钢球。 第三节   煤泥浮选 第60条   浮选机开车时避免冲水管及取样器具搅进刮泡器,如有搅进,应停车处理。 第61条   清理浮选机、搅拌桶及矿浆准备器时,应将煤泥水放空,清理时不少于2人。 第62条   油管及管路堵塞时,严禁用重锤敲打。浮选机各加药点应部署于安全位置处。不准采取有害工人健康浮选药剂。 第五章  脱水和干燥 第一节   脱 水 筛

21、第63条   脱水筛应于空载时开启。不得超负荷运行。 第64条   在运转中不许跳到筛板上打楔子、紧筛板螺钉和擦激振器 第65条   检验设备和清扫卫生要避开偏心轮。 第二节   离 心 脱 水 机 第66条   离心脱水机应于空载时开启。不得超负荷运行。 第67条   离心脱水机给料应保持均匀。必需采取切实有效方法清除入料中杂物,尤其是铁器,以免损坏不锈钢筛篮。 第68条   常常检验离心脱水机润滑系统,保持油路通畅。油压不得低于技术要求,并杜绝漏油现象。 第69条   运行中亲密注意离心脱水机运转是否平稳。出现强烈震动要立即检验处理。 第三节   真空过滤机

22、 第70条   过滤机操作平台及缓冲漏斗层应设保护栏杆。检修圆筒和折带式过滤机时,应系好安全带。 第71条    折带式过滤机滤布需要缝补或更换时,不能站在过滤机卸饼处,必需搭设安全架。 第72条    捅滤饼时,不得用金属铲等尖利工具,应预防把工具掉入煤仓或溜槽内造成人、机事故。如有掉入,必需立即停机处理,并通知相关岗位。 第73条     折带式过滤机跑偏时,应立即调整调偏滚筒,处理时不准将脚踏在溜槽口上。 第四节   压滤机 第74条   操作人员不准将手、脚、头、工具伸入压滤机滤板间、压滤机拉钩架上及滤板把手上,严禁从拉开滤板缝间观察下面胶带输送机或溜槽。清除滤

23、饼只能用木铲,严禁用手扒滤布和煤泥。 第75条   操纵开关,不准带手套。机架、机顶、大梁上有些人时,不准按动开关。更换滤布、清理滤板中心入料孔中煤泥时,必需将传动拉钩打平。 第四节  火力干燥 第76条   火力干燥机各点温度,压力不准超出表1要求最大许可值。 注:1mmH 2 O=9.80665Pa 第77条    干燥机控制系统中必需配置同时能发出声光信号报警仪表,以警示机构内温度超出安全极限,并发出闭锁信号使干燥系统降温。多种仪表应定时校验。    第78条    干燥车间必需设置有效除尘系统,产生煤尘设备和转载点必需密闭。设备运行时,车间内空气含尘量不超出10

24、mg/m 3 第79条    和干燥机直接连接除尘器或排料除尘器,必需采取耐火材料结构。 第80条    干式除尘器必需设置爆炸泄压孔。 第81条    干燥车间建筑必需设有爆炸泄压孔,其位置应直接通到室外,并要求能快速展开、击穿或破碎。 第82条    预防干燥机轴承过热、胶带过滑、摩擦和电线、电缆破损漏电等,以免引发火灾,造成煤尘爆炸。 第83条    当干燥机正常运转后方可供热炉风进行作业,以免干燥机内存煤过干燥引发燃烧。 第84条    在干燥车间内使用电、气焊时,必需有可靠安全方法,并经车间主任和主管厂长同意方可进行。 第85条    干燥机司炉工操作时必

25、需戴防护眼镜,并配置有其它高温防护用具。 第86条    进入干燥机内从事检验或检修工作时,必需先停炉降温,将机内存煤排净,经除尘通风后方可进入。 第六章  澄清和浓缩 第一节   水池及煤泥池 第87条    选煤厂循环水池、角锥池、捞坑、深锥、沉淀塔等大型容器,必需建筑坚固,通常应呈封闭式。其检验孔必需用盖板盖好。检验孔下面应装脚蹬或固定楼梯。 第88条    工作人员进入池内检验、清理时,必需遵守下列要求:     (一)进入仓内时,必需配置低压行灯照明,并检验脚蹬或楼梯是否牢靠;     (二)工作人员通常不得少于2人,一个在上面监护,监护人应能站在能看见或

26、听到内部工作人员地方,方便随时进行救护,监护人员不准同时担任其它工作;     (三)工作人员如需站在梯子上工作,必需使用安全带,绳子一端固定在外面牢靠树立地方;     (四)工作完成后,工作责任人必需清点人员和工具,确定无误后方可盖盖板。 第89条  水池及煤泥池应依据不一样需要设置盖板及栏杆,如设走桥,走桥上花格板一定要牢靠,严禁站在无栏杆池边缘从事清理泡沫、杂质等工作。 第二节   耙式浓缩机 第90条   浓缩机各部位螺钉,必需牢靠、齐全。如在运转中止销子,应立即停车修理。 第91条   浓缩机各处走道必需装置栏杆,地板应采取花纹钢板,并将其安装牢靠。 第

27、92条   严禁在浓缩机走桥上存放杂物,预防工具、杂物等落入池内。 第93条    周围传动浓缩机,周围轨道必需保持平整、光滑、无障碍物。严禁任何人在轨道上坐立或进行作业。 第三节   厂外沉淀池、尾煤坝 第94条   厂外沉淀池周围必需建筑堤坝或配置栏杆,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第95条   池内管道堵塞或需下深井时,工作人员必需携带安全带、梯子、工具等,同时上面要有专员监护。 第96条   人工处理厂外沉淀池煤泥时,应先了解池子及煤泥深度情况,并由浅及深进行处理,地面应铺垫木板等。 第97条   严禁任何工作人员在起吊设备(如龙门抓斗)下面停留或作业。 第七章  

28、厂内外运输 第一节   胶带输送机 第98条   胶带输送机长度超出30m或工作需要处,应设人行过桥。通常超出50m及各关键工作地点,应设有中间“紧急停机”按钮或拉线开关,拉线开关数量,应依据胶带输送机长度及拉线 开关有效长度来确定。 第99条   “紧急停机”拉线开关,通常设在胶带关键人行道一侧。3条胶带输送机共用皮带走廊,其中间胶带输送机两侧均应设置“紧急停机”拉线开关。 第100条    倾斜胶带输送机必需设置止逆、防偏、过载、打滑等保护装置,预防胶带压住打滑而发烧起火。 第101条   胶带输送机要设清扫器。运转中严禁清理或更换托辊、机头、机尾滚筒,不准站在机架上铲

29、煤、扫水;机架较高   胶带输送机,必需设防护遮板方可在胶带下通行或清扫。需要清理或更换托辊、机头、机尾滚筒时,必需停车处理,并由司机在操作箱上挂“停车牌”。 第102条   胶带输送机机头、机尾应设有安全防护网(罩)或栏杆 第103条   应在胶带输送机机下过人地方设安全保护板。 第104条   不管胶带输送机运转是否,全部严禁在胶带上站、行、坐、卧,并严禁用胶带输送机搬运工具及其它物件。 第105条   胶带打滑、跑偏、断带和机头溜槽堵塞等事故,应从工艺设计和机械角度及保护装置上处理。 第106条   电热胶接胶带时,应注意防火,并配置必需消防器材 第二节   锚链、刮

30、板输送机 第107条   锚链、刮板输送机应依据工作需要设人行过桥,机头机尾应设防护罩或栏杆。 第108条   运行中发觉链条跑偏、跳链或槽箱内有需取出杂物,必需停车处理,并由司机在按钮上挂“停车牌”,严禁在运行中清扫锚链输送机。 第109条   锚链、刮板输送机必需配有过载保护装置。 第三节   斗式提升机 第110条   斗式提升机穿越楼板处孔应加设防护栏杆或盖板。 第111条   斗子压住或卡住时必需立即停车处理。处理时,斗子正面不得站人,以防物料坠落及斗子脱链。 第112条   斗式提升机检修时,必需切断电源。进入机壳,上下必需有完善联络电铃及信号设备,工作

31、时必需有专员负责安全监督工作,机壳内进行电焊时,下面严禁有些人工作。检修完成后,必需清点工作人员及工具,确定证实内部无人及工具时,才能试车或灌水。 第四节   架空索道 第113条   架空索道牵引速度应符合表2要求。 第114条   承载索进站角度应以5~15%坡度自上方进站;仰角出站角度单线索道应小于15 。 ,双线索道应小于18 。 ;仰角出站角度,单路索道应小于25 。 ,双线索道应小于15 。 。 第115条   承载索必需采取密封式钢丝绳,该绳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第116条   站内货车界定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卸载仓篦格筛,应大于输送物料

32、最大粒度,边大于0.08m;    (二)人行道应大于0.6m;    (三)距柱子突出部分应大于0.2m。 第五节   机动车运输 第117条   驾驶机动车辆必需遵守国家相关安全要求,严禁无照和酒后开车,在厂区内行驶速度不得超出15km/h。 第118条   机动车辆经过道口,驾驶员必需做到:    (一)“一停、二看、三经过”;    (二)机动车辆需在道口停车作业时,作业责任人应向运输部门申请,办好手续后才能进行。 第119条   机动车辆运输手选矸石,应先将车厢对正矸石仓溜槽再起动溜槽升降绞车,将矸石放入车厢内。溜槽堵塞时,应通知手选工在仓上部用工具捅

33、矸石,不得站在汽车上由溜槽口捅矸石。 第120条   机动车在吊装口装卸货物,应将车斗对正吊装口。卸货物时,驾驶员应离开驾驶室,站在安全地带。不准从高处向车内抛掷货物。 第121条   机动车辆装运原煤和多种产品,必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多辆汽车同时装卸,沿纵向前后车间距不得小于2m,沿横向两车栏板间距大于1.5m;     (二)车身后栏板和建筑物间距应大于0.5m;     (三)靠近火车直接倒装时,距铁路车辆应大于0.5m。 第122条   机动车装运大型、超长、超高、超宽、超重设备,需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装载重量不得超出行车执照上核定程

34、度,如须超出,需经相关部门同意;     (二)必需由有经验起重工指挥装车,并做到装载货物均衡平稳,捆扎牢靠;     (三)路径门、架空管线必需能使装载车经过;     (四)路径道路上电缆沟、地下管道,应采取防护方法;     (五)指派专员押车,有专员指挥并慢速行驶;     (六)卸车时,驾驶员不得离开现场。 第123条   机动车装运煤炭、垃圾、沙石土等,驾驶员必需认真监装,所装货物要铲平,不得散落。 第124条   汽车卸货,应选择平坦场地。向坑内卸货时,应和坑边缘保持安全距离。在危险地段卸车时,应有些人指挥。 第125条   机动车辆严禁客货混装,

35、行驶中严禁站在车脚踏板或车帮上,严禁在坡度较大地段停放机动车辆。 第126条   检修机动车辆底部时,除用千斤顶支撑外,还必需用木桩等物垫实。 第六节   厂内铁路运输 第127条    选煤厂铁路运输,应按原煤碳部《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相关要求,结合本厂具体情况,制订各工种安全管理细则。 第128条    厂内建筑物、设备和绿化物等不得妨碍行车视线,并严禁侵入铁路线路安全界限。已侵入安全界限永久性建筑物,在未处理前应制订有效安全方法,并在侵限处设置侵限昼夜警告标志。 第129条   跨越铁路、路基和桥梁敷设电线、管路等施工时,或在厂房内铁路线上进行有碍行车安全检修设备时,检

36、修单位施工责任人,必需向运输部门值班调度员提出书面申请,经运输值班调度员签字认可后方可施工,并在施工地点线路两端各50m处设置防护信号。器具、材料堆放,不得妨碍行车安全。施工检修完成后,书面通知值班调度员,并拆除防护信号。 第130条    运输值班调度员认为检修、施工有碍行车安全时,应立即对该线路采取封锁方法。开通时,值班调度员取得检修施工责任人书面通知单后,方可开通线路恢复使用。 第131条   道口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加强了望,立即起落栏杆,严禁闲人在道口房逗留闲谈,严禁值班时做和本职无关事情。 第132条    机车运行中,乘务人员必需做到以下各项:     (一)正确

37、掌握速度,按要求速度行驶,严禁超速;     (二)认真实施“根本了望,确定信号,高声呼叫,手比眼看”16字呼叫应答制,掌握行车规律,按要求鸣笛,严禁臆断行车;     (三)当遇信号冲断或显示不明时,立即停车;     (四)在指定地点清炉和开放汽缸排水阀、放水阀时,注意了望,预防烫人和冲击建筑物等,严禁经过桥梁、山洞、道口和道岔时向外抛掷炉渣、煤炭等物;     (五)在运行中除添乘指导和其它有许可证者外,严禁其它人员蹬乘;     (六)值乘探头了望时,必需注意侵限情况。 第133条   调车人员上下车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选好上下车地点,如地面

38、不平、有积水、结冰、照明不好、障碍物处、不准下车;     (二)选好车辆。脚蹬不在内侧、脚蹬不良和无手把车辆不上车;     (三)严禁迎面和反面上下车;     (四)上车时速不得超出5km,下车时速不得超出10km;     (五)学习调车人员,应在车停稳后上下车; 第134条   调车人员在车辆移动时,严禁进行下列动作:     (一)摘、接风管和提钩销(溜放摘钩除外);     (二)在平车、低边车两端、棚车顶上站立行走;     (三)调整钩位,或用脚蹬钩;     (四)两人同攀一个梯子,机车前进方向脚踏板上站3人;     (五)连接器上

39、端板支架上站立蹲坐;     (六)手扒篷布、绳索、车门、链条和脚蹬在轴箱上。 第135条   调车人员在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手制动时要带好安全带;     (二)不准走道心、枕木,不准坐在车底下乘凉避雨,不准在钢轨上或枕木上坐卧;     (三)按调车作业计划工作,变更计划时应向各相关人员传达清楚,并要求复诵查对;     (四)认真实施“要道还道”制度,并确定进路;     (五)不得站在道心或妨碍邻线机车行走地点显示信号和联络工作;     (六)值乘小运转或推进车辆运行时,动车前应先试拉手动闸,在前面车辆上必需指派连接员确定进路或值乘

40、     (七)在平车、煤车上了望或引导时站立位置距车边缘不得少于1m,在车辆两端站立,距车端不少于3m。 第136条   机车取送厂房内车辆或对货位时(含地面其它装卸地点),在进入装卸地点前,必需停车,由连接员进行装卸地点线路检验,并通知装卸人员停止作业。经检验确定已清好道、关好车门、车辆装载符合要求、装卸机械确已停止作业,装卸人员、取样人员离开不安全地点后,方可进行调车作业。 第七节   装车 第137条    装车时,绞车钩头挂好后,绳鼻子和绞车机尾严禁站人,严禁在大绳内侧行走或站立。绞车按要求车数牵引,不准超挂 第138条   风力清仓时,给煤机下面不准站人。检修

41、设备或工作需要时,应停止风力清仓。 第八章  辅助机械设备 第一节   溜    槽 第139条    溜槽焊接要牢靠,并固定在刚性支架和吊架上,全部连接螺丝必需牢靠、齐全。 第140条   各溜槽必需针对不一样物料,分别处理防尘、防噪音、防漏水、预防物料跳出等方法。     输煤溜槽应该留有捅煤孔。捅煤时,应站立在平台上操作。 第141条   大型封闭式溜槽应留有检验孔。当溜槽被煤堵塞时,应停车处理。常常清理溜槽,两边应设置牢靠脚踏板。 第二节  管道和闸门 第142条   管道和闸门选择、连接、安装等,全部应依据运输对象和生产工艺条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42、 第143条   管道连接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管径80mm以下,壁厚3.5mm以下,介质压力10MPa以下,可采取螺纹连接或气焊;     (二)管径大于80mm,壁厚大于3.5mm,介质压力大于10MPa,可采使用方法兰连接或电焊;     (三)管径小于200mm法兰盘连接最大间距为8m,管径大于200mm法兰盘连接最大间距为9~12m。 第144条   管道安装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管道通常应安装在钢筋混凝土柱预埋钢板式支架上;     (二)沿墙装支架支梁,埋入墙深度不得小于240mm在砌体未达成实际强度时,不应安装管件;     

43、三)大直径横管不能采取钩钉支架;     (四)立管穿过楼板时,每层全部必需设置管座。 第145条    管道不能穿过变电所、配电室和集中控制室;管道和电缆交错时,管道应敷设在电缆下方。 第146条    搬运较长管子,要预防伤人、毁物或触及带电部分;存放管子,不管数量多少,一律平放。 第三节  泵类 第147条   各类泵,应按要求分别配置压力表、电流表、电压表、电度表、真空表等仪器,并按要求校验,确保仪表正确。 第148条    安装水泵(包含煤泥泵)时,水泵和电机联轴器之间应留间隙,其间隙应大于水泵轴串量。两台水泵并联运行,其扬程必需基础相同。 第149条 

44、   水泵运行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无水情况下运行;     (二)不得在闸阀闭死情况下长久运行;     (三)运行中,吸水管淹没深度大于0.5米。 第150条    操作千伏级高压水泵开关时,工作人员必需戴绝缘手套和穿戴电工绝缘鞋。 第151条    真空泵及其管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分配头和泵壁结合处不得有漏水、跑气现象;      (二)进入泵壳内水压应不低于0.65MPa压力;      (三)气水分离封闭水箱及多种管路不得堵塞或漏水、漏气     (四)泵内各进水孔不得有堵塞现象,气水温度不得太高。 第四节  风

45、机 第152条   空气压缩机必需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安全阀和压力调整器必需灵敏可靠。安全阀调整压力不得超出额定压力10%,并应装置断油或断水保护信号。 第153条   单缸空气压缩机排气温度不得超出190 0 C,双缸不得超出160 0 C。排气温度应设置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压缩机油闪点不得低于215 0 C。严禁采取其它油脂作压缩机油。 第154条   风包上应装有动作可靠安全阀和放水阀并有检验孔。风包内温度不应超出120 0 C,并装有超温保护。新安装或检修后风包,应用1.5倍工作压力做水压试验,在风包出口管路上应加装释压阀。释压阀口径不得小于出风管直径。

46、第155条   双段式鼓风机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运转时叶轮轴不得串动,轴瓦上应装温度计,其温度不应超出65~70 0 C;      (二)运转时油压应保持在0.6~2.5MPa范围内,过低或过高时,全部应立即调整安全阀,并应装置自动停车或自动报警信号;      (三)油质应过滤清洁,油量应高出油箱指示线55mm。 第156条   罗茨鼓风机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齿轮箱轴轴颈应密封严密,不能使润滑油脂进入机壳;      (二)安全阀应按0.3MPa压力调整好。 第157条   扇风机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叶轮片牢靠装在叶

47、轮侧板上,不得有裂纹和开焊处;      (二)叶轮必需保持平衡,回转时不能和机壳相碰,其间隙应在6~15mm范围内;      (三)运转中不能有串轴和震动现象。 第158条   风机滤风器应定时清理,清洗滤风圈时,不得使用汽油、煤油,应用含0.5%氢氧化钠热水溶液清洗。 第五节  龙门吊车和桥式抓斗机 第159条   钢结构和传动轴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钢结构有断裂变形,应立即更换或加固;      (二)上下行人用梯子和平台,应连接牢靠,不得有松动、损坏现象。 第160条    抓斗、滚筒及绳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抓斗各部不

48、得变形、开焊,滚筒上不得有裂纹,绳槽深度磨损超出2mm时,应焊补或更换;      (二)绳轮及导向轮应转动灵活,不得有卡住不转现象;      (三)固定钢丝绳夹子、卡子等部件,不得有松动现象,其绳头夹子数不得少于3个。钢丝绳不得扭转工作,不得用提斗带动车辆或抓斗斜线提升;      (四)钢丝绳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磨损、断丝超出许可值要立即更换。 第161条   对制动闸及安全装置要求:      (一)制动闸动作应灵活可靠,闸皮磨损厚度不得超出1/3,闸皮和制动轮间隙在转动时应保持0.5~0.7mm,停止时应紧密接触;      (二)大小车轨道必需设置开关和阻车

49、器,终端开关控制角铁不得损坏,大小阻车器上木块如已腐烂或损坏,应立即更换,小阻车器内弹簧不得有裂纹和损坏;      (三)大车上钢轨夹持器及丝杆,应灵活可靠,不得损坏;      (四)起吊时上部终端控制器,应调整可靠,不得有失灵现象。 第162条   桥式、龙门吊车在超出5级大风或雨雪天气应停止工作,将吊车停放在指定地方,锁紧风钳;小车应返回要求位置,放下抓斗,并抓满煤泥。 第六节  电梯 第163条   电引绳在绳槽内不得打滑、振动;电引绳最少根数≥4,安全系数≥12。 第164条   电梯电引机应有电磁常闭式制动器、限速器和安全钳。速度达成额定速度115%时,要

50、求限速器及安全钳立即正确动作 第165条   电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需停梯检验:      (一)电梯井门开着,能升降电梯时;      (二)电梯未停在应停位置就能打开电梯门时;      (三)信号铃不响或电梯间灯不亮;      (四)电梯运行中有异常声响时。 第166条   电梯装货时不得同时载人,非专职人员严禁开动电梯。 第七节  堆取料机 第167条    堆取料机电气接触不良、电缆缠绕不正常时,应停机处理。 第168条    堆取料机在风速大于20m/s和大雾、雷雨、暴风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第169条   开动可逆胶带时必需发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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