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勘察设计协议条款1 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协议中下列词语应含有本条所给予含义: ⑴发包人:指 及其正当继承人。 ⑵设计人:指和发包人签署本协议协议书当事人及其正当继承人。 ⑶监理人:指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协议工程施工实施监理当事人。 ⑷承包人:指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协议工程实施施工当事人。 ⑸协议:指由发包人和设计人签署为完成本协议要求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协议条件第3条全部文件和图纸,和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文件和图纸。 ⑹投标文件:指设计人为完成本协议要求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交投标报价书、已标价勘察设计费报价清单及其它文件。 ⑺中标通知
2、书: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通知书。 ⑻工程:指发包人委托设计人进行勘察设计工程。 ⑼勘察设计:指设计人按协议要求而进行相关工程测量、地质勘察、可行性研究汇报、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文件及施工现场服务等工作。 ⑽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多种函件,包含电传、电报、传真和邮件。 ⑾天:指日历天。 2 语言文字和法律 2.1 语言文字 本协议使用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适用于本协议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规章和广东省地方法规和规章。 3 协议文件优先次序 组成协议各项文件应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协
3、议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以下: ⑴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 ⑵中标通知书; ⑶勘察设计协议条款; ⑷投标报价书; ⑸已标价勘察设计费报价表; ⑹勘察设计纲领; ⑺资格审查资料; ⑻经双方确定进入协议其它文件。 4 通知和联络 协议实施过程中,双方联络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通常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联络,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发书面通知。 5 发包人通常义务和责任 5.1 发包人应尽可能向设计人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相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时间、进度和资料可靠性负责。 5.2 在设计人进行现场勘察作业时,发包人应对设计人和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协调工作提供帮助。 5
4、3 发包人负责勘察结果、设计文件审查及各阶段设计文件报审工作,并向设计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批复文件。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咨询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勘察结果、设计文件审查不免去设计人应负担责任。 5.4 发包人应按第11条要求按时支付勘察设计费。 5.5 发包人有权对设计人勘察设计工作进行检验,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换不称职人员,有权在工作进度滞后时要求设计人增加人员,有权在设计人严重违约时要求解除协议。 5.6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勘察设计结果,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勘察设计文件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协议外项目。 6 设计人通常义务和责任 6.1 设
5、计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技术要求、勘察设计纲领、勘察设计进度计划各一份,经发包人同意后,作为发包人控制勘察设计进度、勘察设计质量依据。 6.2 设计人应按协议、勘察设计纲领、国家及行业标准、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开展勘察设计工作,确保质量,控制工程造价。 6.3 设计人应按国家相关要求,建立勘察设计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生负责制。 6.4 设计人应安排投标文件承诺人员投入工作,并保持人员稳定。更换项目责任人和各专业责任人须经发包人同意。对其它人员,设计人能够依据工作进展情况和勘察设计工作量大小,进行合理调整,但应报发包人立案。 6.5 设计人应按协议书要求内
6、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勘察结果及设计文件,并对委托范围内勘察设计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6.6 设计人不得将全部勘察设计转包给第三人,亦不得分包。 6.7 设计人应负责搜集和本工程设计相关资料,所需费用包含在勘察设计费报价中。 6.8 设计人应负责向计划部门办理设计报建工作。 6.9 设计人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对应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方法,设计人和外业勘察工作相关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它一切责任应由设计人负担。 6.10 设计人进行外业勘察时,若造成原有建(构)筑物损坏或损伤,则由此而引发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它一切责任应由设计人负担。 6.1
7、1 勘察过程中,若因场地条件、钻探情况或设计方案变更,需改变勘察方法或造成工程量改变,设计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在取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 6.12 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自行处理勘察现场场地平整、通行道路、青苗赔偿、拆除障碍物和住宿、办公等临时设施,并负担费用。 6.13 设计人应提出本协议工程各阶段勘察要求,并报发包人同意后作为进行勘察依据,发包人同意,不免去设计人应负担责任。 6.14 设计人应配合本协议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标工作,在发包人要求时间内提交各协议段施工招标所需技术条款、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解答投标人相关设计方面问题等。 6.15
8、 设计人应按第10条要求参与设计文件审查。 6.16 设计人应按第11条要求配合施工。 6.17 工程完工验收前,设计人应在监理人指示时间内按相关要求提交设计完工资料一式六份。 6.18 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发包人提交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6.19 若设计人为联合体时,联合体负责方应代表联合体对发包人负责,并按协议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合格勘察结果和设计文件。发包人向联合体发出任何指令、指示、通知对联合体各方含有相同效力。 7 设计工期 签署协议之日起 20 天内提交可行性研究汇报; 可行性研究汇报批复后 20 天内提交初步设计汇报; 初步
9、设计汇报获相关部门批复之日起 15内提交技施(招标)设计; 发包人发出提交施工图纸通知后 5 天内提交施工图纸。 8 设计人提交勘察结果和设计文件 8.1 设计人提交勘察结果 设计人应合理安排勘察进度,分阶段提供勘察结果,以满足设计进度需要。最终提交勘察结果为测量汇报、勘察汇报(含彩色岩芯照片)各一式十五份及含上述文件电子文件1套。 8.2 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 设计人应在协议要求时间内提交设计文件,各阶段提交设计文件包含但不限于: ⑴可行性研究汇报编制阶段 本阶段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汇报一式二十份,其深度应达成《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汇报编制规程》(DL5020-93)要求。
10、 ⑵初步设计汇报编制阶段 本阶段应提交初步设计汇报一式十五份,其深度应达成《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汇报编制规程》(DL5021-93)要求。 ⑶技施(招标)设计阶段 本阶段应提交技施(招标)图纸(含工程量清单、技术条款、及预算),其深度应满足施工总承包深度要求,提交数量为每一标段一式十二份。 ⑷施工图设计阶段 本阶段应提交施工图纸(含施工技术要求及计算书),其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提交数量为每一协议段一式二十份。 ⑸施工招投标阶段 本阶段须依据发包人要求提供施工招投标所需工程量清单、工程量计算书和预算书和对应电子文档,数量为一式五份。 ⑹施工阶段 本阶段应
11、提交设计变更图纸(重大设计变更应同时提交概算及计算书),数量为一式十份。 设计人在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时,应同时提交含上述文件电子文件1套。 发包人尤其要求可行性研究汇报阶段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汇报阶段投资概算误差应控制在10%之内,若精度未达成上述要求,而造成重新上报上述设计文件,增加工作量和费用由设计人自行负担。 8.3 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延误 8.3.1 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延误 协议推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时间延误时,设计人可要求发包人延期交付设计文件: ⑴发包人变更工程规模、标准或条件。 ⑵发包人提交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上
12、述资料不包含勘察资料)。 ⑶本协议中包含由发包人责任引发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延误。 ⑷非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延误。 发生上述情况时,设计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发出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细节汇报,具体说明发生该事件情节和对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影响程度。发包人在收到该汇报后应在7天内和设计人进行协商,重新确定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对本款⑴、⑵项引发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延误,若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发包人还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支付返工费。 8.3.2 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延误,设计人应采取必需赶工方法以立即交付设计文件,若发包人要求增加设计
13、人员,设计人应立即给予实施。同时设计人应按第14.2款要求支付逾期交付设计文件违约金。 9 设计文件审查 ⑴可行性研究汇报必需接收发包人委托咨询单位审查。设计人应参与咨询会议并依据咨询意见进行修改和补充,若修改内容较多或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重新编写可行性研究汇报。 ⑵设计人提交可行性研究汇报、初步设计汇报必需接收相关上级部门审查,设计人应依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协议要求范围内必需修改和补充。若审定设计标准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双方应依据审查意见书,签定补充协议,并按第12款要求调整设计费。 ⑶设计人提交技施(招标)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需接收发包人审查,设计人应依据审查意见
14、修改设计文件。 10 配合施工 10.1 本协议工程开始施工时,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派出合格设计代表常驻工地,做好施工现场服务。设计代表应熟悉本工程设计,并含有独立处理问题能力。设计代表人数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10.2 设计代表职责是: ⑴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⑵立即处理施工过程中相关勘察设计问题。 ⑶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造成质量事故,提出对应技术处理方案。 ⑷参与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初步验收、完工验收。 10.3 设计代表驻工地时间为工程开工至工程完工。其工作及生活用房由工程承包人负责提供,所需面积由设计人提出
15、经双方协商后确定。工程完工后,设计人应将生活用房交还承包人。 11 勘察设计费 11.1 勘察设计费 勘察设计费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相关要求计算。协议书中标明勘察设计费为估算值,最终设计费以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设计费及设计费报价下浮率计算,不管何种原因,发包人向设计人实际支付设计费,将不高于初步设计审批概算(含调整概算)中设计费审批额;最终勘察费依据实际勘察工作量按勘察费报价表中单价及下浮率计算。 11.2 设计费调整和调差方法和计算公式 ⑴在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相关部门规章或广东省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
16、变更,造成勘察设计费需调整时,由双方协商确定调整方法。 ⑵因非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重大变更时,应调整勘察设计费。调整方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11.3 勘察设计费支付方法 勘察设计费按阶段支付(包含勘察阶段、可行性研究汇报阶段、初步设计汇报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现场服务阶段),支付方法以下: ⑴定金 在协议书签署后,发包人支付协议勘察设计费10%作为定金。定金抵作设计费。 ⑵设计人提交勘察结果后,发包人累计支付结算勘察费60%,工程初步设计汇报批复及概算评审后,发包人累计支付勘察费为评审概算勘察费90%。 ⑶可行性研究汇报批复后,发包人累计支付协议设计费30%,初步设计汇报批复及概算
17、评审后,发包人累计支付设计费为评审概算设计费60%,设计人提交施工图后,发包人累计支付评审概算设计费70%,本工程施工完工后,发包人累计支付设计费为结算设计费90%。 ⑷本工程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发包人付清其它勘察设计费。 11.4 勘察设计费支付时间 设计人在每次申请付款前,应按发包人同意格式填写付款申请表,发包人在收到付款申请表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支付方法立即间按海珠区财政局相关要求实施。 若双方对支付费用有不一样意见需协商处理时,支付时间顺延。 11.5 其它说明 依据海珠区财政局相关要求,我区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协议须经海珠区财政评审部门评审经过后方
18、可签署,若本协议条款勘察设计费计费或支付内容和区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结果不一致,以区财政评审中心结果为准。 12 额外服务 因非设计人原因,出现以下情况而由此增加勘察设计工作量和工作时间,应视为设计人额外工作,设计人有权要求得到额外酬劳: ⑴在协议要求提交勘察汇报、设计文件份数之外增加份数,增加部分设计人应只收工本费。 ⑵发包人要求设计人配合工程建筑材料、设备加工定货,由此发生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⑶因非设计人原因暂停或终止本协议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设计工作,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⑷发包人委托设计人负担协议内容之外工作服务。 (5)中标单位取得实际勘察、设计费用总和(含违约金)
19、不能超出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设计费。 13 违约 13.1 发包人违约 13.1.1 发包人违约 在推行协议过程中,发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属发包人违约: ⑴发包人未能在协议要求时间内提交应由发包人负责资料。 ⑵发包人未能按协议要求时间支付勘察设计费。 ⑶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协议。 13.1.2 发包人违约责任 发包人违约,应负担违约责任: ⑴若发生第13.1.1款⑴项违约时,设计人无法进行下阶段工作,设计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方法限期提供上述资料。若发包人在收到通知15天内提交了上述资料,则设计人提交勘察结果或设计文件时间对应顺延;若15天内仍
20、未提交,则设计人有权暂停工作,并通知发包人,由此造成设计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负担。 若发包人未提交资料仅影响部分勘察或设计,则设计人可暂停该部分勘察或设计,并通知发包人。除包含该部分勘察汇报和设计文件可顺延提交外,其它文件应按时提交。 ⑵若发生第13.1.1款⑵项违约时,发包人应从逾期第一天起加付逾期付款部分利息,其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实施。逾期28天仍不支付,设计人有权暂停下阶段工作,并通知发包人,由此造成设计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负担。 ⑶若发生第13.1.1款⑵、⑶项违约时,设计人已按第本款⑵项发出通知,并已暂停勘察设计后28天内,发包人仍未采取有效方法纠正其违
21、约行为,设计人有权要求解除协议。解除协议后,设计人未开始勘察设计,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开始勘察,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勘察费;已开始设计,按设计人实际完成工作量,不足二分之一时,按该阶段设计费50%支付,超出二分之一时,按该阶段设计费100%支付,同时设计人应将已完成设计文件提交发包人。 13.2 设计人违约 13.2.1 设计人违约 在推行协议过程中,设计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属设计人违约: ⑴未按第6.1款要求时间提交勘察设计纲领等资料。 ⑵未按协议要求时间提交勘察结果、设计文件。 ⑶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更换项目责任人和各专业责任人,或更换其它人员时未报发包人立案。 ⑷因设计
22、人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勘察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 ⑸设计人违反第6.6款要求私自将协议转包给其它人,或私自将设计或设计一部分分包出去。 ⑹设计人否认协议有效或拒绝推行协议要求设计人义务,或因为法律、财务等原因造成承包人无法继续推行或实质上已停止推行本协议义务。 13.2.2 设计人违约责任 ⑴若发生第13.2.1款⑴、⑵项违约时,每延误一天,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贰仟元。 ⑵若发生第13.2.1款⑶项违约时,每更换一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贰仟元。 ⑶若发生第13.2.1款⑷项违约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方法外,还应免收受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和依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偿付
23、赔偿金,赔偿金最多和免收勘察设计费金额相等。 ⑷若发生第13.2.1款⑸、⑹项违约时,发包人可暂停支付勘察设计费,并通知设计人暂停设计,责令其整改,由此造成增加费用和设计工期延误由设计人负担。若在发出整改通知14天后,设计人仍未更正,则发包人可通知设计人解除协议,解除协议后,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同时设计人应将其已完成勘察结果、设计文件提交发包人。 14 索赔 发包人和设计人全部有权依据本协议任何条款及其它相关要求,向对方提出索赔,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提交索赔申请汇报,具体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计算依据,并附必需证实材料。索赔费用不包含利润。 收到索赔申请汇报后,被索赔方应立
24、即进行审核,并和索赔方充足协商后作出决定,双方协商不成,按第16 条要求处理。若收到索赔申请汇报14天内无回复,则视为该项索赔成立。 15 争议处理 本协议发生争议时,有双方协商处理;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协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由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负担协议约定各自责任和义务,确保设计工作和工程建设正常进行。 16 其它 16.1 设计人为本协议工程所采取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向相关部门购置,并负担费用。 16.2 当工程有引进项目或外购设备材料设计工作时,从询价、对外谈判、中国外技术考察直至
25、建成各个阶段,若需吸收设计人参与,出国费用除服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6.3 设计人应自行办理自己在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相关设备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未办理保险责任由设计人自行负担。 17 协议生效和终止 17.1 本协议从发包人和设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公章后起生效。 17.2 在本协议期限内,因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推行时,经发包人提出终止协议通知,本协议终止。因协议终止所产生遗留问题,由双方协商处理。 17.3 本协议在工程建成移交并结清设计费,协议双方均未遗留按协议要求应推行义务后自然终止。 17.4 本协议终止并不
26、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应负担责任。 勘察设计协议协议书 发包人: 设计人: 协议名称: 协议编号: 签署地点:广州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以下简称发包人)拟进行 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接收了 (以下简称设计人)投标,双方就本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相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词语涵义和下述第2条所列协议条件中词语涵义相同。 2.本协议包含下列文件: ⑴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 ⑵中标通知书; ⑶勘察设计协议条款; ⑷投标
27、报价书; ⑸已标价勘察设计费报价表; ⑹项目说明书 ⑺勘察设计纲领; ⑻经双方确定进入协议其它文件。 上述文件聚集并替换了本协议书签署前双方为本协议签署全部协议、会谈统计和相互承诺一切文件。 3.发包人应提供给设计人资料立即间以下: 各阶段相关本工程批复文件,在上级部门批文下达后提供。 4.本协议勘察费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元,设计费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元。发包人确保按协议要求付款,并负担协议要求发包人全部义务和责任。 5.设计人确保按协议要求全方面完成各项勘察设计工作,并负担协议要求设计人全部义务和责任。 6.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28、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7.本协议书正文一式两份,含有相同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各执三份。 发包人: 设计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29、账号: 账号: 协议条款 第一部分 通用协议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含有本条所给予涵义: 一、“委托人”指负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法人或其正当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法人或其正当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和委托人(发包人)签署了施工协议,负担工程施工法人或其正当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
30、工程师和监理员和其它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工程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依据监理协议约定所负担各项工作,包含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根据协议约定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服务。 九、“服务酬金”指本协议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场所。 第二条 本协议适用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 理 依 据 第三条 监理依据是相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
31、设强制性条文、相关技术标准;经同意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协议、施工合相同协议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 通知和联络 第四条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络人,负责和监理机构联络。更换联络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五条 在监理协议实施过程中,双方联络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造成安全、质量事故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六条 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意见和决议,应经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要求除外。 委托人权利 第七条 委托人享受以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验,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
32、提议或要求; 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重大问题决议权; 三、核定监理人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汇报、监理工作汇报和监理工作总结汇报;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协议专用条款约定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协议。 监理人权利 第八条 委托人给予监理人以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同意;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方法及专题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四、签发协议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取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33、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对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现场工作人员; 七、发觉承包人使用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协议专用条款约定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协议; 九、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其它权利。 委托人义务 第九条 工程建设外部环境协调工作。 第十条 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数量、方法,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相关本工程建设资料。 第十一条 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立即送达监理机构。超出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
34、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事宜已无不一样意见,无须再作确定。 第十二条 和承包人签署施工协议中明确其给予监理人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 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明确。假如不能提供上述条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监理人赔偿。 第十四条 按本协议约定立即、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五条 为监理机构指定含有检验、试验资质机构并负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私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协议授权范围内所作出指示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定,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
35、条 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费用计入报价中。 第十八条 将投保工程险保险协议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协议管理一部分。 第十九条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它工程建设之中。 监理人义务 第二十条 本着“遵法、诚信、公正、科学”标准,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立即将监理计划、监理机构及其关键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改变,应该立即通知
36、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它关键监理人员应取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发觉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要求或协议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汇报。 第二十三条 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验、检验并确定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觉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相关要求立即采取对应监理方法。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验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五条 根据委托人签署工程保险协议,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协议管理。帮助委托人向保险企业立即提供一切必需材料和证据。 第二十六条 协调施工协议各方之间关系。 第二十七条 根据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
37、施监理。需要旁站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 立即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多种监理信息搜集、整理和归档,并确保现场统计、试验、检验、检验等资料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九条 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汇报、监理工作汇报和监理工作总结汇报。 第三十条 按相关要求参与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协议条款约定。 第三十一条 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工程建设文件资料保留、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协议期限内或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协议终止后一定时限内,未取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包含委托人专利、专有技术或其它需保密资料,不得泄露和本协议业务
38、相关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时间和支付方法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发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 一、因为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 二、在本协议推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协议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服务; 三、因为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实施监理业务工作。 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酬金,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 第
39、三十四条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改变时,应按相关要求调整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该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处理。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协议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 协议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协议约定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改变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相关协议条款应该充足协商,签署监理补充协议。 第三十七条 当发生法律或本协议约定解除协议情形时,有
40、权解除协议一方要求解除协议,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回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协议通知,本协议即行终止。因解除协议遭受损失,除依法能够免去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在监理服务期内,因为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推行时,双方协商处理因协议终止所产生遗留问题。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委托人未推行协议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推行协议约定义务和责任。
41、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未按协议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推行协议约定支付义务。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未推行协议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推行协议约定义务和责任。 争议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处理;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协议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
42、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 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推行本协议约定责任和义务。 其 她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能够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合理化提议给奖励。奖励措施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 第4章 专用协议条款 第二部分 专用协议条款 监理依据 第三条 本协议监理依据为(包含但不限于): 1.《中国协议法》;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要求》; 4.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要求》; 6.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7. 其它适适用于本协议法律、法规和规章。 8.国家
43、和省市相关规范、技术标准 9.本工程初步设计汇报及其批复文件; 10.本工程施工图纸; 11.本工程监理协议及施工招标文件; 12. 委托人和施工承包人签署相关协议; 13.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14. 其它经委托人确定相关文件。 委托人权利 第七条 五、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协议: 1、未按通用条款第二十至第三十一条推行监理义务; 2、监理人不再含有负担本工程项目监理业务能力; 3、因监理事故而给发包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监理人权利 第八条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方法及专题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
44、设计、安全技术方法及专题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最终审批权属委托人; 五、本工程施工采取总价承包协议,对任何变更须经委托人同意后才可实施。 八、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协议: 1、没有能力按协议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2、要求监理人作违反法律法规事情。 九、委托人给予监理人其它权利: 1、按委托人通知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2、按委托人通知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委托人义务 第十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无偿提供资料为: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收回时间 保留和保密要求 1 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文件及附件 2 协议生效后 协议终止时 保密 2
45、 设计文件及图纸 2 协议生效后 协议终止时 不得流入非相关单位及个人 3 相关技术资料 2 协议生效后 协议终止时 不得流入非相关单位及个人 4 和承包人签定相关协议 2 协议生效后 协议终止时 保密 5 其它相关资料 2 协议生效后 协议终止时 不得流入非相关单位及个人 第十一条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时限:通常文件7天;紧急事项1天;变更文件7天。 第十三条 委托人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工作和生活条件费用,在监理费总价中已考虑,委托人不再给监理人赔偿。 监理人义务 第二十条 监理服务内容: (一
46、监理人应在委托人向中标施工单位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天内,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 (二)监理人监理工作范围为: 详见工程相关设计文件。 (三)监理人工作内容 1、设计方面 (1)熟悉设计文件内容,审查签发设计文件(包含:设计说明、施工方法、技术要求、操作规程、设计修改通知等),发觉问题立即和设计人联络,重大问题向委托人汇报。 (2)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和优化提议。 (3)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进行现场设计交底。 (4)帮助委托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5)审核承包人对设计文件意见和提议,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并
47、督促设计人在指定时限内给回复。 (6)代表委托人审核按工程建设协议文件要求应由施工人提交设计文件。 (7) 资料汇总及其它工作。 2、施工方面 (1) 管理工程建设协议。 (2) 帮助承包人和检测单位签署检测协议。 (3) 督促委托人按工程建设协议要求,落实必需提供施工条件,检验工程承包人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验和审查合格后签发工程开工令。 (4) 审批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方法、作业规程、工艺试验结果、临建工程设计和使用原材料等。 (5) 签发补充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回复工程承包人提出提议和意见。 (6) 按相关技术要求,在土方开挖、抛石、回填等工序
48、施工前后立即、正确测量地形断面和进行计量,并绘制断面图。 (7) 工程进度控制:依据工程建设协议总进度计划,编制控制性进度目标和季度施工计划,并审查同意承包人提出施工实施进度计划并检验其实施情况。严格根据施工协议工期要求进行工期管理,如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施工或完工,监理人应做好延误时间统计及其原因,并经承包人盖章或署名确定。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在分清原因前提下立即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提议意见,经委托人同意后,完成进度计划调整。 (8) 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质量确保体系和方法,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建设协议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验,对关键工程部位和关
49、键工序进行跟踪监督;督促委托人委托检测单位立即进场检测,检测时监理人员必需在场。以单元工程为基础,按水利部《水利水电基础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要求,对承包人评定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复核。 (9) 工程投资控制:审核承包人完成工程量和单价费用,并签发计量和支付凭证;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工程变更,下达工程变更令。 (10) 施工安全监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相关要求,检验承包人施工安全方法、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方法,并督促实施;检验承包人防洪度汛、防台风、台风期避风等方法,并督促实施;参与重大安全事故调查。
50、 (11) 主持监理协议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协调工作,编制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12) 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统计和信息反馈;根据监理协议附件要求编制监理月、年报;按期整编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做好文、录、表、单日常管理,并在期限届满时移交委托人。详见《监理机构应向委托人提供信息和文件》 (13) 完成保修期内相关监理工作。 (14) 编制施工现场各类协调会纪要并存档。 3、拆迁协调工作 (1) 配合委托人进行拆迁赔偿工作。 (2) 监督和定时清查承包人发放农民工工资情况,如发觉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行为或所以引发进行投诉,应立即将相关情况汇报委托人并帮助委托人进行处理。 (3) 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