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黑龙江省山东商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黑龙江省山东商会 英文译名:(ShanDong Business Central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 第二条 本会以在黑龙江省境内常住或长久从事工商业活动山东籍公民创办工商业机构为主体,团结山东籍在黑龙江省地域工作各界人士,自发、自愿组成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关键思想为指导,遵照党和国家改革开放发展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照党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协调、组织在黑龙江山东各类机构和人员力量,为会员服
2、务,为社会服务,促进山东省企业在和黑龙江发展,维护会员正当权益,为山东和黑龙江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收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商务厅和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日常办公地点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衡山路54号。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会任务范围: 一、落实实施党和政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商会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不停提升会员素质,培养社会主义新道德风尚。 二、维护会员正当权益,反应会员意见,为会员协调关系,排忧解难。 三、沟通加强会员和当地和家乡政府相关部门及商团组织之间联络。 四、举行各项有益活动,增强本
3、团体凝聚力。 五、根据国家要求和相关政策,组织会员举行和参与多种对内对外招商引资、参观考察、展销洽谈,交流合作等活动。 六、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等信息咨询、岗位培训等服务。 七、举行多种专题论坛,研讨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经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在会内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本会为其提供维权援助; 三、参与本
4、会相关活动; 四、向本会提出批评、提议,对本会进行监督; 五、获取本会采集相关信息和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推行下列义务: 一、实施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工作任务; 三、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正当权益;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立即真实地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资料; 六、保守本会秘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十二个月不缴纳会费或不参与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经过,给予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产生、免职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
5、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免职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但提前或延期时间最长不超出十二个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实施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 、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免
6、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情况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声誉会长、顾问聘用和解聘 ; 七、决定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九、制订内部规章制度 ;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六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含有下列条件 ; 一、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会
7、工作,含有较强领导、组织、协调、能力。 三、在黑龙江工作时间较长,并能长驻哈尔滨;在黑龙江和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 有一定经济实力。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纪不超出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七、 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声誉会长聘用参考以上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纪如超出最高任职年纪,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满三年后,经选举能够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出两届。特殊情况下需延长任期,须经理事会2/
8、3以上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如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相关关键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关键责任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
9、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员作人员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标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起源: 一、会员交纳会费; 二、相关方面资助、赞助、捐赠等;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正当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一切会计资料必需正当、真实、正确、完整。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需实施国家要求财务管理制度,接收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
10、部门监督。资产起源属于国家或社会捐赠、资助,必需接收审计机关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接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员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考国家对机关相关要求实施。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经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
11、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为分立、合并等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经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剩下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监督下,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