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本省环境监测系统监测结果代表性、精密性、正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愈加好地为环境管理服务。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质量确保管理要求(暂行)精神,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质量管理工作是各级环境监测站关键技术基础工作,应和各项环境监测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实施、同时监督。 第三条 环境监测人员实施合格证制度,经考评认可,持证上岗。 第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局应列出专题经费,以确保各级监测站开展质量确保工作需要。 第五条 环境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另行要求。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省级环境监测站、设区市环境监测站应成立质量管理机构,县(市)、区级环境
2、监测站应配有质量管理人员。 第七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人员关键职责是: (一)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制订质量确保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质量体系,制订质量管理计划,确保质量体系有效运行并连续改善。 (三)指导下级环境监测站开展质量确保工作,组织相关技术培训和质量考评。 第三章 人员持证上岗考评制度 第八条 人员持证上岗考评实施分级管理。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省级站监测人员考评工作;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设区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考评工作;设区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本辖区内县(市)、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考评工作。 第九条 设区市、县(市)、区级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合格证由福建省环境保
3、护局统一颁发,使用期5年。人员持证项目应和计量认证/试验室认可申报项目一致,每个项目最少需有2人持证。 第十条 上岗考评内容由基础理论、基础技能和样品分析三部分组成。 (一)基础理论考评内容关键包含:环境保护基础知识、环境监测基础理论、质量确保和质量控制知识、常见数据统计知识、环境标准、监测规范、采样方法、预处理方法、分析测试方法、数据处理和评价方法等。 (二)基础技能考评内容关键包含:布点、采样、试剂配制、常见分析仪器规范化操作、仪器校准、质量确保和质量控制方法、数据统计和处理、校准曲线制作、样品测试和数据审核程序等。采取现场演示、现场提问、综合评分等方法。 (三)样品分析是指根据要求操作程
4、序对标准样品和实际样品进行分析测试。 第十一条 为使新调入人员、工作岗位变感人员及考评不合格人员尽早取得合格证,应依据具体情况适时组织考评。 第十二条 监测人员考评项目和成绩,记入个人技术档案。可作为职称评定、评选优异依据。 第十三条 监测人员取得合格证后,如发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收回合格证并在一定范围内给批评、处分。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质量事故;2、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3、整年质控数据合格率低于80。 第四章 质量确保和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日常质量确保工作必需根据福建省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要求、福建省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要求、福建省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要求、福建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
5、技术要求、福建省近岸海域水质监测技术要求和国家相关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确保手册、监测分析方法等相关内容实施。对影响监测质量原因进行有效控制。 (一)环境监测人员必需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态度和一丝不苟工作作风,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伪造数据、资料和漏测、漏报。 (二)通常被列入中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仪器,在使用之前必需进行校准或检定;其它对监测结果正确性和有效性有影响仪器设备,必需进行自校。过期未检定、自校或检定、自校不合格,不得使用。 (三)标准物质应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或溯源到国际标准参考物质。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并确保在使用期内使用。 (四)使用化学试剂应符合分析方法所要求等
6、级要求,应对采购进行质量控制。 (五 )环境质量监测应优先选择国家标准方法和最新版本环境监测分析方法,采取其它方法时,必需进行等效性试验,并报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立案。分析人员在开展本人未做过项目之前,要向质控人员提交基础试验汇报。 (六)试验室及现场监测工作环境条件应能确保测试结果有效性和正确性。配置必需设备、采取有效隔离方法、标明限制标识、做好内务管理、“三废”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七)采样人员必需严格遵守监测技术规范,认真进行现场采样,填写统计,对样品进行唯一性编号,根据要求方法进行保留和运输,做好样品交接。 (八)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要求,能够将监
7、测工作一部分分包,对分包试验室采取必需质量控制方法。 (九)质量管理人员根据技术规范要求,不定时进行现场采样和试验室分析监督。 第十五条 监测点位布设应依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分析方法和具体条件,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环境质量常规监测点位经优化确定后标准上不变,确需变更时,国控点位须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意并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立案,省控点位须经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同意并报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立案。 第十六条 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依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要求,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实施。 第十七条 质量控制工作采取下列方法: (一)分析人员可依据情况选择绘制质控图、插入明码质控样或作加标回收率试
8、验、空白值试验等方法进行自控。 (二)质控人员在采样或样品分装时应编入密码平行样、质控样、现场空白样。 (三)开展不一样监测人员、不一样监测方法比对。 (四)组织监测人员参与试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 (五)上级环境监测站定时、不定时对下级环境监测站进行现场采样、试验室分析全程序质量检验及抽查考评。 第五章 数据处理及审核、上报、传输 第十八条 监测数据计算、检验、异常值剔除等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 数据上报: (一)各级环境监测站在上报监测数据时,应经三级审核、站长签发后上报。同时向当地环境保护局汇报监测结果。 (二)上报监测数据时,应同时上报质控数据,并对异常值剔除作文字说明
9、。 第六章 质量确保汇报制度 第二十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应结合监测工作实际,制订本辖区、本单位监测质量确保和质量控制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级环境监测站每十二个月年初应将年度计划报上一级环境监测站。 第二十一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每十二个月年底应对质量确保和质量控制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工作总结报上一级环境监测站。总结内容包含常规监测中质量确保、监测分析人员考评认证、人员培训、标准样品及质控样品使用和新开展监测项目标进展等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福建省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监测站及其它从事环境监测试验室。 第二十三条 本要求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