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农工民主党章程 (中国农工民主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12月9日经过) 总 纲 中国农工民主党是以医药卫生、人口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由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组成政治联盟,是接收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亲密友党,是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参政党。 中国农工民主党创始人、革命先烈邓演达等同志于1930年8月9日在上海创建了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确定了反帝反封建革命纲领。1935年11月,改党名为中华民族解放行动委员会,率先响应中共《八一宣言》,走向同中国共产党合作抗日道路。1947年2月,确定党名
2、为中国农工民主党,加强和中国共产党全方面合作,参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民主统一战线。1948年5月,响应中共“五一口号”,自觉接收中国共产党领导,参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筹建新中国。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农工民主党团结爱国知识分子和进步人士,同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共同奋斗,经受了血和火考验,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建立中国作出了关键贡献。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农工民主党参与人民政权和人民政协,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发挥了关键作用。坚定不移地接收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定不移地传承和弘扬爱国革命优良传统,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才能
3、为民族振兴、社会进步、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贡献力量,这是中国农工民主党在长久艰苦曲折和不停前进历史征程中形成宝贵经验。 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一项基础政治制度,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是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是符合中国国情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中国农工民主党遵照政治准则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关键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础理论、基础路线、基础纲领和基础经验,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长久共存、相互监督,肝胆相照、荣辱和共”基础方针。 中国农工民主
4、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推行参政党职能,参与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和实施,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 中国农工民主党以中国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确保宪法实施职责,在宪法要求权利和义务范围内享受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中国农工民主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切实推行参政党职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发展作为参政议政第一要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时俱进、求真务实,为全方面推
5、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祖国和平统一,促进人类和平和共同发展贡献力量,为全方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友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中国农工民主党基础任务: ——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坚持四项基础标准,落实依法治国基础策略,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而努力。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础国情和全方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以科学发展为专题,以加紧转变经济发展方法为根本,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
6、国战略、可连续发展战略,主动推进改革开放,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为发展优异生产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经济连续健康发展献计出力。 ——致力于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践行社会主义关键价值体系,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发展和繁荣,为提升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贡献才智。 ——致力于以改善民生为关键社会建设。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提升全民健康水平,促进人口长久均衡发展, 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友好稳定建言献策。
7、 ——致力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节省资源和保护环境基础国策,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生态文明理念,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贡献力量。 ——致力于实现祖国统一大业。遵照“一国两制”方针,加强同香港、澳门尤其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及海外侨胞联谊、交流和合作,促进爱国大团结。反对一切分裂祖国活动。 ——拥护中国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开展同世界各国人民及相关团体友好往来,促进相互了解和合作,促进世界和平和共同发展,推进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友好世界。 ——维护党员正当权益,反应党员及所联络群众意见和诉求,充足调动她们主动性和发明性。
8、 为实现中国农工民主党任务,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全党要以建设同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参政党为目标;以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政治联盟特点、坚持进步性和广泛性相统一为标准,深化政治交接,全方面加强本身建设,和中国共产党在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友好政党关系。 第一章 党 员 第一条 凡从事医药卫生、人口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和科技、教育和其它领域高中级知识分子,认可中国农工民主党章程,愿意参与党组织,参与组织活动,实施党决议和推行党员义务,能够申请加入中国农工民主党。 第二条 申请加入中国农工民主党,须由
9、两名党员介绍,填写入党申请表。基层组织或地方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查,对确定为发展对象申请人进行考察和培养教育,培养期通常为六个月以上,经考察后符合发展条件,报省辖市(含省辖市)以上组织审查同意,并层报中央立案。在特殊情况下,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能够直接吸收党员。 第三条 中国农工民主党对党员基础要求是: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础路线,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主动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为人民服务,为全方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党员推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
10、家机密,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遵守党章程,实施决议和决定,完成党组织交付任务。 (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关键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国共产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钻研业务,做好本职员作。 (四)亲密联络群众,了解和反应社情民意,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五)维护党团结,遵守组织纪律,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六)参与组织生活,根据要求缴纳党费。 第五条 党员有下列权利: (一)党内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党相关会议和活动,阅读党相关文件和刊物,参
11、与组织培训。 (三)参与党组织相关国家大事讨论,了解和反应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和提议。 (四)对党工作提出提议和批评,监督党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 (五)对党决议和决定有不一样意见,在实施前提下,能够保留,也能够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六)在正当权益遭受损害时,有权要求党组织提供帮助。 (七)在基层组织讨论对党员纪律处分时,当事人有权参与和进行申辩,其它党员能够为其作证或辩护;如对处分不服,能够申诉,要求上级组织复议和处理。 第六条 党员迁移到另一个地方,须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手续,如迁移到无党组织地方,应和原地方组织保持联络。
12、 第七条 党员退党,须书面申请,经基层组织讨论经过,报省辖市(含省辖市)以上组织同意,并层报中央立案。 第八条 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十二个月不参与组织活动、不和组织联络,也不缴纳党费,经教育无效,基层组织能够提议上一级地方组织注销其党籍。注销党籍应层报中央立案。 第九条 党员在全方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党本身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可由中央或地方组织决定,给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党员违反党章程,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党内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留党察看期限不超出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在党内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13、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更正错误,能够由作出处分决定组织按期或提前撤销处分,恢复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开除党籍。 触犯刑律,情节严重党员应予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党员处分,须经本人所在基层组织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报上一级地方组织同意。 对地方各级委员会组成人员处分,须由同级委员会讨论决定,报上一级组织同意,并层报中央立案。 对中央委员会委员处分,须报经中央委员会决定。 开除党籍处分,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审核同意,报中央立案。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党组织标准是民主集中制: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
14、体党员服从党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各级委员会由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三)党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中央委员会。 地方各级领导机构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和它选举产生委员会。 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四)各级委员会实施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凡属关键决议、干部任免和关键事项,由领导班子充足酝酿,民主讨论并形成决议。重大事项须常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经过。 (五)上级组织要加强对下级组织领导,常常了解、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意见,指导工作,立即处理她们所提出问题。下级组织要实施上级组织决议和决定,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汇
15、报工作。 第十三条 党组织发展方针是:坚持以医药卫生、人口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人士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人士为主,重视质量,保持特色,组织发展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 第十四条 各级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和委员会召开会议,必需超出应到人数半数出席方能举行;经过决议和决定,实施少数服从多数标准。 第十五条 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和各级委员会委员,要广泛听取对候选人意见,充足协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产生。选举行法须报上级组织同意。 必需时,上级组织能够调整下级组织责任人。 第十六条 县级及以上委员会,必需时能够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立即处理重大问题。代表会
16、议召开、代表名额和产生措施,由召集代表会议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组织同意。 第十七条 地方组织建立、撤销、合并、改建,须报中央同意。筹建中地方组织领导班子组员,由上一级组织任命。 第十八条 党内部监督机构为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委员会领导下,对党员和党组织遵守章程情况进行监督,关键监督党各级组织领导班子组员推行领导职务情况。 第十九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组织可设直属基层组织,必需时可设置直属工作委员会,领导和管理直属基层组织。直属工作委员会不是一级地方组织,其职权范围和组成人员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决定。 第三章 中央组织 第二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
17、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必需,能够提前举行;如无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在举行全国代表大会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产生措施,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审议和同意中央委员会汇报。 (二)修改党章程。 (三)选举中央委员会。 (四)讨论并决定党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能够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调整和增、补选中央委员会部分委员。调整和增、补选中央委员,数额不得超出全国代表大会选出中央委员总数十分之一。 第
18、二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任期对应地改变。 中央委员会委员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十二个月最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党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农工民主党。其职权是: (一)落实实施全国代表大会决议 (二)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 (三)讨论和决定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会委员。 (五)决定中央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审议中央监督委员会工作汇报。 第二十五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行
19、使中央委员会职权。 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同时是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中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十二个月最少举行两次,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落实实施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处理党关键事项。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会议工作规程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中央监督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党内部监督工作,每届任期和中央委员会相同,列席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监督委员会委员名额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在主席会议领导下工作。
20、中央委员会设职能工作部门组成中央机关。中央秘书长和职能工作部门正职责任人由主席会议提名,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副秘书长和职能工作部门副职责任人由主席会议任命。 第二十八条 依据工作需要中央委员会可设置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建、调整、工作规程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由主席会议提名,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副主任和委员由主席会议任命。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代表大会,直辖市区(县)、省辖市区、县(市)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需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在举行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
21、员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集。代表名额和产生措施,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同意。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职权是: (一)落实实施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上级组织决议。 (二)审议和同意同级委员会汇报。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 (四)选举出席上一级代表大会代表。 (五)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关键事项。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经上一级组织同意,能够由它所产生委员会全体会议调整和增、补选委员会部分委员。调整和增、补选委员,数额不得超出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出委员总数十分之一。
22、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直辖市区(县)、省辖市区、县(市)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委员会任期也对应改变。 地方各级委员会规模要报上一级组织同意,由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决定。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十二个月最少举行一次。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当地党务工作,其职权是: (一)落实实施上级组织和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决议,定时向上级组织汇报工作。 (二)审议工作汇报。 (三)制订工作计划,讨论决定本组织重大问题。 (四)选举主任委员、副主
23、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 (五)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并报中央立案。审议监督委员会工作汇报。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委员会可设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委员会相同,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同级委员会职权。 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时是同级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主任委员主持同级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帮助主任委职员作。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议,落实实施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处理地方关键工作。 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
24、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委员会领导和中央监督委员会指导下负责本组织内部监督工作,每届任期和同级委员会相同,列席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汇报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可设秘书长,在主任委员会议领导下工作。地方各级委员会依据工作需要,配置专职员作人员,设置职能工作部门和专门工作委员会。 秘书长和职能工作部门正职责任人由主任委员会议提名,同级常务委员会任命。副秘书长和职能工作部门副职责任人由同级主任委员会议任命。 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由主任委员会议提名,同级常务委员会任命,副主任和委员由主任委员会议任命。 不设常务委员会地方组织,相关职
25、务由主任委员会议提名,同级委员会任命。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七条 基层组织是指各级组织所辖小组、支部、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 凡有党员三人以上,能够成立小组;党员五人以上,能够设置支部;有党员九人以上支部,能够建立支部委员会。依据工作需要,在同一单位、业务系统或地域,能够建立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 基层组织设置、合并或撤销,由上一级地方组织决定。 第三十八条 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名额由上一级地方组织决定。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设委员会支
26、部选举主任和副主任,小组选举组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九条 基层组织任务是: (一)接收中共基层党组织和中国农工民主党上级组织领导,落实中国农工民主党上级组织决议、决定,对上级组织工作提出提议和意见。 (二)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学习中国共产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中国农工民主党历史、章程和文件,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三)配合所在单位中心工作,激励党员立足岗位建功立业;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国计民生,开展调查研究和社会实践活动,反应社情民意,主动建言献策。 (四)健全工作制度,开展组织活动,增强组织凝聚力。 (五)关心党员思想情况和工
27、作、生活情况,依法维护党员权益,按组织系统反应她们意见和提议,协调关系、化解矛盾。 (六)严格根据党组织发展工作要求,做好党员发展、考察、培养和推荐工作。 (七)制订年度计划,总结年度工作,研究对党员表彰、奖励和处分等关键事项。 (八)收缴党费,定时公布党费使用情况。 第六章 干 部 第四十条 根据德才兼备标准选拔党各级领导干部,建立健全民主评议机制、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合理进退机制。努力建设自觉接收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团结和率领广大党员坚定不移地同中国共产党一道前进政治坚定、团结民主、工作高效、关系友好、廉洁自律领导班子。
28、 第四十一条 各级领导干部实施任期制,中央主席、副主席,地方组织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连续担任同一职务通常为两届,最多不得超出三届。各级委员会领导组员,因工作需要,在任期内可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必需模范地推行党章程,而且要含有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忠诚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和爱国统一战线事业,热心中国农工民主党工作,有政治责任感。 (二)努力学习,不停提升政治思想素质和理论政策水平,不停提升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 (三)作风民主、团结同志,根据民主集中制标准办事。 (四)廉洁奉公,遵纪遵法,以身作则,模范地实施各项规章制度,接收组织和党员监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委员会机关干部根据《中国公务员法》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全国代表大会经过后施行,解释权属中央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