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选举法修改研究汇报四1、代表名额(1)市辖区、不设区市、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根据下列要求确定:(a)市辖区、不设区市、县、自治县代表名额为一百名。人口总数超出五十万,每增加五千人能够增加一名代表,代表总名额不得超出二百名;人口不足五十万,代表总名额能够少于一百名。(b)乡、民族乡、镇代表名额为四十名。人口总数超出六万,每增加一千五百人能够增加一名代表,代表总名额不得超出一百名;人口不足六万乡、民族乡、镇代表总名额能够少于四十名。(2)聚居少数民族多或人口居住分散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能够另加百分之五。(3)市辖区
2、、不设区市、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案。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案。(4)市辖区、不设区市、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确定后,不再变动。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依据本法重新确定。分析:代表数量过多是中国人大制度中一个问题,耗资大,会期短,会议效果差,众多人大代表形式主义基层检验让很多单位也应接不暇。代表数量下降也利于人大代表专职化,降低政府机关组成人员和司法机关组成人
3、员兼任人大代表倾向,提升人大代表议政能力。2、名额分配和选区划分(1)市辖区、不设区市、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根据选民居住地划分选区。各选区人口数应该大致相等。每一选区选举产生一名代表。(2)市辖区、不设区市、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选区均由其上一级选举委员会划分,并给予公告。选区划分后不再变更。假如出现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改变等情况,能够重新划分选区。选区划分如有变更,应在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届满日前六个月完成并公告。分析:在人员流动较大市场经济条件下,选区按居住地划分,有利于亲密当选者和住所地关系,降低行政隶属关系对选民意志影响。实施小选区制,且要求各选区
4、人口数大致相等,能够有效预防选区划分中舞弊行为,也能够降低有选区几十人选一名代表、有选区几万人选一名代表现象发生,自然取消了城镇人口代表数不一样要求。选区划分公告制度使选区划分能成为选民监督内容。(四)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是国家对公民是否拥有选举权利确实定。从选举发展历史看来,选民登记经历了由严格审查到宽泛享受过程。伴随,普遍选举权确实立,选民登记不再是一个政治性很强问题,它更多是一个技术问题。1、选民登记机构市辖区、不设区市、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设选民登记办公室,负责选民登记日常事务。分析:在选举委员会常设后,选民登记能够作为一个常常性工作来进行。2、选民登记时间、地点和方法(1
5、)选民登记采取公民主动登记方法。登记时,应该提交身份证实。公民应该在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公民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者,取得户籍所在地选民资格证实后,能够在现居住地转移登记为选民。(2)选民登记应该在选举日十日前中止。中止期间,直至选举结果公布之日结束。选民登记中止期间,暂缓办理选民登记。分析:选举权利作为一个主动权利,应该由公民主动行使。主动登记是公民期望行使选举权利表现,反之,应该视为放弃。48任何人全部不能强迫公民参与选举或不参与选举,所以选民登记机构既不能拒绝选民登记,也不能强迫选民登记。49当一个国家有很多选民不愿意行使选举权利时,很可能是因为选举无意义,选举
6、制度改革就应该提上议事日程了。3、选民登记机关事务(1)经登记确定选民资格长久有效。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死亡、患精神病和依据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2)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三十日以前公布,实施凭选民证参与投票选举,应该发给选民证。(3)对于公布选民名单有不一样意见,能够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假如对处理决定不服,能够在选举日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判决为最终决定。分析:选民登记是选举一项最基础工作,在这个工作中能够清楚了选民对选举期望和满意程度。(五)候选人提名自由公正候选人提名制度
7、不仅在于保障公民被选举权,更在于它直接关系选举选贤和能目标能否实现。选谁举谁全过程全部应该是民主、公开和透明。1、候选人资格代表候选人应该含有以下资格:(1)属于本选区已经公布选民;(2)愿意充现代表候选人承诺;(3)非本级人民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组成人员或选举工作人员。分析;通常来说,候选人资格是公民享受被选举权并愿意行使被选举权资格。它和享受选举权资格是不一样,也不完全等同和享受被选举权资格。因为从理论上讲,候选人不仅应该含有选举权,还要有为选民赢得一定利益能力,和代表选民意愿。不过,候选人到底应该含有多大议政能力,法律不好明确要求,选举竞争程序能够填补其不足,候选人愿意代表选民承诺却
8、是必不可少。候选人应该为本选区选民要求能够预防非法指派候选人现象发生。2、候选人提名方法(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能够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能够推荐代表候选人。经本选区选民十人以上附议,选民能够自荐为代表候选人。(2)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各自推荐代表候选人名额,不得超出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3)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提供下列资料:(a)候选人署名候选人记录表。(b)候选人选民资格证实。(c)政党、人民团体、选民联名推荐表或选民附议自荐表。分析:候选人提名方法在中国现行选举法中有两种,即组织提名和联名提名。因为选民参政热情提升,实践中出现了“独立候选人”现象,有必需
9、加以激励和规范。针对提名过多、过滥现象,可把联名人数由十人提升到三十人。3、代表候选人确实定(1)市辖区、不设区市、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一至二倍。代表候选人提名不足应选代表名额一倍,选举委员会应该重新组织推荐代表候选人。(2)各政党、各人民团体、 各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和选民自荐代表候选人在选举中一律平等。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换或增减正当提名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公告。(3)代表候选人数量超出差额百分比,应该进行预选。依据预选时得票多少次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给予公告。分析:三种提名方法全部是法律要求,提出候选人法律地位也
10、应该完全相同。差额和预选机制确实立,有利于保障选举竞争性和有序进行。(六)竞争选举前已述及选举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竞选,因为中国现行选举法对竞争选举要求较少,为深入规范和加强选举竞争意识,把竞争选举单列一章是有意义。这个部分关键规范候选人产生后各方采取竞争方法。1、候选人宣传介绍(1)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人民团体、选民及自荐代表候选人应该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选举委员会应该编印介绍代表候选人公报,公报包含代表候选人姓名、近期像片、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职业、住址及推荐者等相关内容。代表候选人个人资料,由候选人自行负责。选举委员会已知或经查明个人资料不实者,不予发表公报。(2)代表
11、候选人名单公告后,选举委员会应该组织代表候选人和选民见面,候选人应该拟出任期目标向选民公布,并回复选民提出问题。代表候选人不愿和选民见面,应取消其代表候选人资格。(3)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人民团体或选民能够为其所推荐候选人印发以文字、图画从事竞选宣传品及悬挂或竖立口号、看板、旗帜、布条等广告物。各政党、人民团体或选民印发宣传品,应载明政党、人民团体或选民名称。选举宣传中不得有商业广告行为。(4)代表候选人能够印发以文字、图画从事竞选宣传品及悬挂或竖立口号、看板、旗帜、布条等广告物,能够在选举委员会要求时间和地点使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向选民介绍自己。代表候选人印发各类文字、图画宣传品,应亲
12、自署名。(5)各类悬挂或竖立口号、看板、旗帜、布条等广告物,不得妨碍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并应于投票以后七日内自行清除。分析:候选人宣传介绍,是选举中一个关键步骤,是选民选择基础。目前中国选举中突出问题是选民甚至对自己未来代表一无所知,也不知道候选人是否愿意代表自己利益。使用方法律形式要求候选人宣传介绍显得十分必需。宣传介绍不仅是推荐者和候选人权利,也是其义务。2、选举竞争手段及其限制(1)选举委员会取得半数以上候选人同意,能够举行辩论会。二名以上代表候选人提出举行辩论会,选举委员会应该在提出后两日内组织。辩论会以三场为限,每场每人限三十分钟(2)代表候选人在选举期间能够设置助选办事处并向选举委
13、员会登记,助选办事处设置和活动方法由选举委员会要求。(3)在选举日应该停止一切竞选活动。(4)各政党、人民团体、代表候选人及其助选人不得有下列行为:(a)煽动她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b)妨害其它代表候选人竞选活动;(c)向选民或其它候选人行贿或给付不正当利益;(d)对举报选举违法行为人进行打击报复。分析:选举竞争手段很多,理想竞争方法是理性、非对抗性竞争,限制不正当竞争。3、竞选经费管理(1)代表候选人能够接收不超出要求限额选举经费捐助,并逐笔开具收据并自留存根。选举经费限额,由选举委员会制订。(2)代表候选人不得接收下列选举经费捐助:(a)外国企业、团体、个人或关键组员为外国人企业、团体;(
14、b)同次选举其它候选人、推荐其它候选人政党、人民团体;(c)国有机关或公益事业法人。各政党、人民团体、代表候选人或助选人,不得向不特定人以发行定时、不定时无息、有息债券或其它有价证券方法,募集选举经费。(3)各代表候选人应合并设置选举经费收支帐薄,并由选举委员会指定注册会计师负责记帐保管,以备查考。各代表候选人应于投票以后十日内,填写选举经费收支决算申报表,向选举委员会申报,选举经费收支决算申报表应由注册会计师签章负责。选举委员会对前款所申报选举经费收支,认为有不合事实,能够要求查看收支凭据或证实文件。(4)选举经费收支凭据、证实文件等,应于申报后保管六个月。发生诉讼,应保管至判决生效后三个月。选举委员会在收到选举经费收支决算申报表二十日内,应将申报资料审核后给予公告。分析:中国选举经费是由国库开支,但因为竞选需要,许可候选人依法筹措不超出要求限额经费,应该是可行。对选举经费收支能够进行必需监督。你好,谢谢你看这个资料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