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禁吸烟管理要求 吸烟有害健康,被动吸烟危害更大。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仅是一个不健康、不文明生活习惯,更是对公共场所环境、周围人群一个严重危害。为树立和展现我企业良好精神面貌,养成良好文明生活习惯,发明文明、洁净、优美工作、生活环境,特制订北京商务中心区通信科技严禁吸烟管理要求,要求以下: 第一条 企业全部办公场所和室内公共场所严禁吸烟,包含下列区域和场所:(一)企业内部公共办公区域;(二)各会议室、接待室;(三)个人办公室;(四)男、女卫生间内;(五)电梯内;走廊、楼梯(含疏散楼梯)、过道;(六)企业其它在外办公区;(七)其它相关公共场所。第二条 任何人不得在企业禁烟区域内吸烟。第三条 企业全部
2、严禁吸烟区域内设置醒目标禁烟标志,不得设置吸烟器具,不得设置附有烟草广告标志和物品。第四条 企业全部室内办公区域及室内其它区域内不设置吸烟室(为无烟区),吸烟需在室外指定吸烟区域。第五条 企业创建无烟单位领导小组在禁烟工作中应该推行下列职责:(一)制订企业严禁吸烟制度和方法;(二)做好严禁吸烟宣传教育工作;(三)在严禁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标禁烟标志;(四)组织开展无烟标兵科室创建活动;(五)其它相关工作。第六条 企业各位职员在禁烟工作中应该推行下列职责:(一)对禁烟要求和方法落实情况监督检验; (二)对违反制度行为采取对应惩戒方法;(三)做好严禁吸烟宣传教育工作;(三)帮助制订企业严禁吸烟制度和
3、方法;(四)其它相关工作。第七条 在禁烟区域内发觉有些人吸烟,企业全部职员全部有劝诫义务。发觉禁烟区域内有些人吸烟却无人劝阻,部门责任人负有管理责任,扣除责任部门责任人 元。第八条 企业职员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发觉一次,惩戒 元。除经济惩戒外,首次给批评教育,第二次公开通报批评,对屡教不改者(1个月内违规吸烟超出4次,整年累计超出10次),取消当年度个人考评评先评优资格。第九条 遵守本要求第一至八条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要求:(一)部门责任人带头不吸烟;(二)吸烟者不应引导其它不吸烟者吸烟;(三)主动组织职员学习控烟知识。第十条 本要求自 月 日起施行。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一条 为了降低吸烟造成危
4、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发明良好公共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按摄影关法律法规实施。第三条 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和社会共同治理、管理和自律相互结合,实施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遵法、社会监督标准。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第五条 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
5、,开展控制吸烟工作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定单位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时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给表彰、奖励。第六条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控制吸烟政策、方法,开展控制吸烟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时向社会公告查处情况。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领域内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订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验。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属地管理标准,做好本辖区内控制吸烟工作
6、。第八条 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该开展控制吸烟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第九条 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内区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内严禁吸烟。第十条 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外区域严禁吸烟:(一)幼稚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关键活感人群场所;(二)对社会开放文物保护单位;(三)体育场、健身场比赛区和坐席区;(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市人民政府能够依据举行大型活动需要,临时划定严禁吸烟室外区域。第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十条要求以外其它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外区域,能够划定吸烟区。吸烟区划定应该遵守下列要求:(一)设置显著指示
7、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警示标识;(二)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关键通道;(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机关、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应该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划定严禁吸烟区域,阻止违法吸烟和不文明吸烟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关键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激励国家机关、企机关、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自行实施全方面禁烟。第十三条 严禁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一)建立严禁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二)在严禁吸烟场所设置显著严禁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三)不得在严禁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物品;(四)开展严禁吸烟检验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
8、统计;(五)对在严禁吸烟场所内吸烟者给予劝阻,对不听劝阻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严禁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能够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严禁吸烟场所管理。第十四条 个人应该遵遵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在严禁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严禁吸烟场所吸烟,应该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第十五条 个人在严禁吸烟场所内发觉吸烟行为,能够行使下列权利:(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二)要求该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三)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第十六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该公布吸烟违法行为投诉举
9、报电话;对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市或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该立即处理,建立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登记。第十七条 本市提倡降低和戒除吸烟行为。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该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干预工作,设置咨询热线,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服务。第十八条 全社会全部应该支持控制吸烟工作。激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吸烟行为、监督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戒烟服务等活动。第十九条 学校应该采取方法预防学生吸烟,对学生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宣传教育,帮助吸烟学生戒烟。老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该在销售场所显著
10、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显著标识。严禁烟草制品销售者从事下列行为:(一)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二)在幼稚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围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三)经过自动售货机或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第二十一条 严禁从事下列行为:(一)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互联网等大众传输媒介公布或变相公布烟草广告;(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三)设置户外烟草广告;(四)多种形式烟草促销、冠名赞助活动。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权进入相关场所并向相
11、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有权查看相关场所监控、监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等证据材料。相关单位和个人应该帮助配合并如实反应情况。第二十三条 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根据下列要求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要求,由市或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更正。(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要求,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处。第二十四条 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要求,根据下列要求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要求,由市或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更正;拒不更正,处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
12、款第五项要求,由市或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要求,在严禁吸烟场所或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由市或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更正,能够处50元罚款;拒不更正,处200元罚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要求,乱扔烟头,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市容环境管理相关法规给予处罚。第二十六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要求,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更正;拒不更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要求,由烟草专卖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要求,由工商行政
13、管理部门依据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要求,经过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更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经过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更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广告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要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 在严禁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组成扰乱社会秩序或阻碍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推行控制吸烟职责,或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由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经过北京市公共场所严禁吸烟要求同时废止。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