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9:压力容器管理要求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降低和预防事故,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液体,承载一定压力密闭设备,其范围要求为: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且工作压力和容积乘积大于或等于2.5MPa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液体固定式容器。其中超高压容器应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2-)要求,非金属压力容器应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简单压力容器应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不适用本要求,按各
2、自技术监察规程管理。第三条 本要求是企业对压力容器管理基础要求,各单位在生产、技术引进和开发、改扩建项目和设备管理中,凡包含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选型、采购、制造(含现场组焊)、安装、验收、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报废更新等工作,必需严格实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要求。第四条 本要求所引用文件:(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二)国务院相关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决定 (国务院令第549号)(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四)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第1号修改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27号) (五)锅炉压力容
3、器使用登记管理措施(国质检锅207号)(六)压力容器定时检验规则(TSG R7001-)(七)特种设备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要求(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号)(八)超高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2-)(九)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十)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十一)高能耗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措施(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6号)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第五条 企业设备管理部是企业压力容器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关键推行以下职责:(一)落实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国家相关法令法规,中石化集团企业及股份企业相关制度和管理
4、要求,制订企业压力容器管理要求并负责监督实施;(二)负责建立和健全企业压力容器管理体系,制订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关键内容全员参与管理压力容器管理模式;(三)指导各使用单位参与压力容器设计、采购、安装、验收、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更新等管理步骤全过程管理;(四)全方面负责企业压力容器和安全附件定时检验工作,组织编制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年度定时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五)负责组织企业新压力容器技术验收工作;负责组织企业压力容器注册登记,闲置压力容器停用、报废压力容器注销、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延期检验、压力容器安装通知等手续办理;负责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及上级管理部门报送统计
5、报表,定时检验计划及实施情况汇报;(六)参与压力容器事故抢险、上报、调查和处理;(七)负责组织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及作业人员参与技术培训和考评并取得对应资质。第六条 企业生产管理部、科学技术部关键推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编制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二)负责检验各单位装置运行管理,确保操作工艺指标符合工艺操作规程,严禁压力容器超温超压运行;(三)依据压力容器年度定时检验计划,组织压力容器倒空、置换,以确保压力容器按期检验。对不能按时倒空影响定时全方面检验压力容器,负责提出延期检验书面申请;(四)负责组织制订延期检验压力容器监控使用方法;(五)负责组织编制事故应抢救援预案,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
6、。第七条 企业安全环境保护部关键推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压力容器管理全过程安全监察工作,监督各项安全方法实施情况;(二)组织或参与压力容器事故上报、调查和处理;(三)负责组织审定事故应急方法和救援预案,并定时组织演练。第八条 企业人事部关键推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按工作需要配置压力容器管理人员;(二)配合、指导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压力容器操作及管理人员培训,并取得对应资格。第九条 物资装备中心关键推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对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及安全附件供给商资质审查;(二)负责按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和有效设计图样或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标准型号采购压力容器;(三)负责组织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管理
7、部门、使用单位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参与压力容器到货验收,并立即向使用单位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供满足国家相关法规及本要求要求技术文件和资料;(四)对采购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及安全附件质量负责。第十条 企业工程部关键推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在工程项目中落实实施国家相关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及上级相关要求;(二)负责督促工程项目中压力容器安装单位立即办理压力容器安装通知手续;(三)负责组织工程项目中压力容器工程质量检验和完工验收,按时移交完工资料。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关键推行以下职责:(一)落实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
8、G R0004-)等相关法令法规及集团企业、企业相关压力容器制度和要求;(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管理体系,制订本单位压力容器管理规章制度,制订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三)负责编制并申报压力容器更新计划、年度定时检验计划;参与本单位压力容器采购、安装验收及试车;负责本单位新压力容器技术验收申报工作;(四)负责年度定时检验、修理、改造计划及延期检验等技术文件编制和申报,并按企业指示进行相关工作;(五)负责新增压力容器注册登记、闲置和报废压力容器使用证注销申报,并按要求程序办理手续;(六)定时向设备管理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时检验计划实施情况,存在关键问题及处理情况等汇报;
9、(七)负责制订本单位压力容器年度定时检验计划及安全附件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八)制订本单位事故救援预案,并定时组织演练;参与压力容器事故抢险、上报、调查和处理;(九)帮助相关部门做好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技术培训和考评工作;(十)负责建立和健全本单位压力容器技术管理档案。做好检修、修理改造等相关技术资料立即归档工作。第三章 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和安装第十二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新增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资格审查;参与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审查和制造过程监理工作。企业设备管理部负责新增重大、关键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资格审查,参与重大、关键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审查和制造过程监理工作。第十三条 压力容
10、器设计、制造单位应该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对应等级、品种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第十四条 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应该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要求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活动。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对其设计、制造压力容器安全性能负责。第十五条 压力容器设计必需由含有对应资格设计单位负担。设计单位应确保所提供设计文件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等法规要求。第十六条 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 必需委托含有对应资格制造单位负担,并要求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规要
11、求提供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第十七条 进口压力容器(指境外制造压力容器),其境外制造单位应取得中国政府颁发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许可证书。对进口压力容器应按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进口压力容器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商品检验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国国务院令第 447 号)、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措施(试行)(1985年6月6日劳感人事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颁发)及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措施(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要求实施。第十八条 订货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必需妥善保管好进口压力容器合约、发票、提运单、装箱
12、单、质量证实书、随机文件等相关资料,和商检文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等监检资料,在压力容器投用前立即全部移交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订货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应确保文件、资料齐全,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十九条 压力容器安装单位应该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活动。压力容器安装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前将拟进行压力容器安装情况书面通知淄博市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第二十条 压力容器安装工程完工后,应进行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将下列资料移交给使用单位,并办理
13、书面移交手续。移交资料通常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3.4条要求压力容器设计文件;(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4.1.4要求压力容器制造、现场组焊技术文件和资料;(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装通知书;(四)设备安装前检验验收统计;(五)设备安装统计;(六)基础检验统计;(七)隐蔽工程统计;(八)设计变更通知书;(九)压力试验统计;(十)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第四章 压力容器技术验收第二十一条 为控制新压力容器产品质量,在登记注册前,企业组织对新压力容器进行技术验收。第二十二条 新压力容器技术验收应根据相关压力容器法
14、规、标准,认真进行设计、制造和安装文件审查,确保验收质量。经验收,若安全情况等级达不到使用登记要求新压力容器,由订货部门负责处理或退货。第二十三条 新增压力容器统一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向企业设备管理部申报验收。验收地点可选择在制造厂或使用单位安装现场。制造、使用单位提供验收条件。订货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应主动配合,提供齐全产品技术资料。第二十四条 新压力容器安全情况等级评定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措施(国质检锅207号)相关要求实施。首次定时检验周期通常为3年,球形储罐投用1年后应开罐检验。对合格产品在“新压力容器技术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含安全情况等级、首次定时检验日期)。第二十五条
15、 企业新压力容器技术验收时能够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发觉产品技术文件和实际质量不符不予验收。第五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六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该对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负责。第二十七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到使用登记机关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经企业技术验收新容器或经验收组确定安全情况等级达不到使用登记要求新容器,使用单位不能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第二十八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必需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应包含下列内容:(一)资料目录;(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16、三)固定式压力容器登记卡;(四)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3.4条要求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五)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4.1.4条要求压力容器制造、现场组焊技术文件和资料;(六)压力容器安装统计(通常包含压力容器安装通知书、设备安装前检验验收统计、设备安装统计、基础检验统计、隐蔽工程统计、压力试验统计、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证书);(七)压力容器年度检验、定时检验汇报,和相关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八)维修和技术改造方案、图样、施工方案、材料质量证实书、施工质量证实文件等技术资料;(九)检验、检修统计;(十)安全附件校验、修
17、理和更换统计;(十一)相关事故统计资料和处理汇报。第二十九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由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编写,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会审,由主管生产责任人签署同意。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应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最少应包含:(一)压力容器操作工艺指标(含工作介质、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液位控制等);(二)压力容器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三)压力容器运行中应关键检验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异常现象和预防方法和紧急情况处理和汇报程序。第三十条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该持有对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第三十
18、一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该严格实施工艺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发觉压力容器有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紧急方法,并立即按程序上报: (一)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出要求值,采取方法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二)压力容器关键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现象;(三)安全附件失效;(四)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确保安全运行; (五)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六)过量充装; (七)压力容器液位超出要求值,采取方法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八)压力容器和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九)真空绝热压力容器外壁局部存在结冰、介质温度和压力显著上
19、升;(十)其它异常情况。第三十二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该实施压力容器年度检验,由设备管理部门专业管理人员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适宜时间组织实施。对检验中发觉安全隐患要立即消除。第三十三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建立固定式压力容器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要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发觉异常情况立即进行处理并统计。第三十四条 盛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16MnR、高强钢储存压力容器(指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b540MPa材料制造压力容器)应建立对工作介质中腐蚀介质含量定时分析制度,并严格控制腐蚀介质含量。第三十五条 安全情况等级为4级固定式压力容器,通常不得继续
20、使用。使用单位无法立即更换或修理,按要求办理监控使用手续后方可投用,其累积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出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应该对缺点进行处理,提升其安全情况等级,不然不得继续使用。压力容器报废后应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给予注销。第三十六条 压力容器拟停用1年以内,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企业设备管理部同意;恢复使用时应报企业设备管理部同意,安排检验单位进行全方面检验,检验合格方可投用。压力容器拟停用 1年以上,报企业设备管理部同意后进行封存,在封存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留;重新启用时报企业设备管理部同意,安排检验单位进行全方面检验,检验合格,持定时检验汇报
21、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永久停用压力容器或报废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企业设备管理部同意,持相关资料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七条 压力容器安全情况发生改变、长久停用、移装或过户,使用单位应该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措施(国质检锅207号)要求向使用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八条 压力容器安全情况发生下列改变,使用单位应该在改变后30日内持相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 压力容器经过重大修理改造或压力容器改变用途、介质,应该提交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资料、修理改造图纸和重大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汇报; (二) 压力容器安全情况等级发生改变,应该提交压力容器登记卡、压力容器
22、技术档案资料和定时检验汇报。第六章 压力容器改造和维修第三十九条 压力容器改造、维修单位应该是取得对应制造许可证或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单位。压力容器改造、维修前,从事压力容器改造维修单位应该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通知。第四十条 严禁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任意修改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参数,如确需修改,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含有对应资格设计单位进行校核,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供全方面检验汇报和相关文件,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修改操作参数。第四十一条 企业激励推行科学管理方法,采取优异技术,提升压力容器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压力容器使用单位防范事故能力。使用单位应采取修理改造、更新
23、等方法,合理控制在用3级压力容器数量,适应装置长周期运行。第七章 压力容器定时检验第四十二条 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应严格根据核准范围从事压力容器定时检验工作;检验检测人员应取得对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单位中执业。企业设备管理部负责对进入企业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人员登记,不按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和人员登记检验检测单位,不准在企业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第四十三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依据本单位压力容器检验周期到期情况和装置停工检修计划立即安排到期压力容器全方面检验工作。各使用单位每十二个月1月份向企业设备管理部上报年度应检压力容器明细表。
24、企业设备管理部编制企业压力容器检验计划,确定检验单位,明确检验要求。使用单位必需严格实施企业压力容器检验计划。第四十四条 压力容器检验单位依据企业检验计划按相关规程要求逐台编制检验方案。使用单位专业管理人员负责审查压力容器检验方案,大型关键压力容器检验方案报企业设备管理部审查。检验单位不按企业要求逐台编制检验方案或检验方案未经审查认可,不准在企业实施压力容器检验。第四十五条 压力容器定时检验内容及要求、安全情况等级评定和定时检验周期确实定按压力容器定时检验规则(TSG R7001-)要求实施。检验单位在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应向使用单位通报受检压力容器安全情况等级初步评级情况,并结合压力容器所在
25、生产装置检修周期,合理确定检验周期。第四十六条 压力容器经定时检验符合继续使用安全情况等级后方可投入使用。检验单位在检验过程中查出需要处理缺点,限二十四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使用单位,方便于立即安排修理。装置开工后,除去尤其原因确实对检出缺点不能立即安排修理情况,不许可有4、5级压力容器出现,检验单位必需在装置开车前通知使用单位。第四十七条 压力容器定时检验单位检验完成后,通常设备应该在20个工作日内,大型关键设备能够在30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出具完整检验汇报。对确因设备使用需要,检验单位应在汇报出具前,先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将检验初步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检验汇报一式三份,检验单位一份存档,
26、使用单位二份。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将定时检验合格标识和下次检验日期标注在使用登记证上。第四十八条 设计图样注明无法进行全方面检验或耐压试验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说明,报使用登记机关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定时检验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使用单位关键责任人同意,取得原检验单位同意,报企业设备管理部审批,报使用登记机关立案后,方可延期,或可实施RBI。对无法进行全方面检验或不能按期进行全方面检验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制订和落实可靠安全方法。第四十九条 经定时检验发觉大量难于修复超标缺点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因生产急需无法立即更新,可进行合于使用评价,制订可靠安全方法,运行到该容器更
27、新。其办理程序和要求以下:(一)使用单位提出合于使用评价书面申请,由企业设备管理部同意后,向国家质检总局同意检验机构提出评价申请,同时将需评定压力容器基础情况书面通知使用登记机关;(二)负担在用压力容器合于使用评价检验机构,必需依据缺点性质、缺点产生原因,和缺点发展估计给出明确评定结论,说明对安全使用影响。包含:使用条件、监控使用方法和使用期限,使用期限不应超出一个检验周期;(三)负担在用压力容器合于使用评价检验机构必需对缺点评定结论正确性负责。评定汇报由含有对应经验评价人员出具,经评价检验机构技术责任人或法人代表同意;(四)使用单位将压力容器合于使用评价结论报使用登记机关立案,并严格根据检验
28、汇报要求控制压力容器运行参数,加强年度检验。第八章 安全附件、密封件和紧固件第五十条 在用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管理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压力容器定时检验规则(TSG R7001-)、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等规范标准要求。第五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阀台帐。第五十二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阀整定压力、爆破片设计爆破压力设定值除有特殊要求外,通常不得高于压力容器设计压力。第五十三条 严禁使用单位任意变更压力容器安全阀整定压力、爆破片设计爆破压力,如确需修改时,应由使用单位技术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审核,经使用单位技术责任人同
29、意。必需时应先由压力容器原设计单位或含有对应资格设计单位校核。第五十四条 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定时校验标准上应该在校验室进行,进行拆卸校验有困难时应采取在线校验。但安装在介质为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压力容器上安全阀,不许可进行在线校验。在线校验必需在确保人员和生产安全前提下进行,校验时应有使用单位主管压力容器安全技术人员和含有对应资格检验人员到场确定。杠杆式安全阀和静重式安全阀通常不宜在校验室进行校验。第五十五条 安全阀使用单位含有安全阀校验能力,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企业设备管理部同意后,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后,能够自行进行安全阀校验工作。没有校验能力使用单位,应该委托有安全阀校验资
30、格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阀经校验后,必需加铅封。铅封正面上部打印校验单位代号,下部打印校验年份后两位数,铅封反面打印校验月份。铅封处还应该挂有标牌,标牌上应该有校验机构名称,校验编号,安装设备编号,整定压力和下次校验日期。第五十六条 新安全阀或备用安全阀在安装之前,应依据使用情况进行调试后,方可安装使用。已开启或压力超出整定压力和许可误差上限值之和未开启安全阀、经修理或更换部件安全阀,全部必需重新校验。爆破片超出最大设计爆破压力未爆破必需更换。第五十七条 当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时,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应装压力表和排气阀。当爆破片装在安全阀进口侧,正常使用时,压力表应无压力显示,当爆破片装在安全
31、阀出口侧,正常使用时,应定时检验排气阀能否顺利排气、排液,检验周期由使用单位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第五十八条 当压力容器和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或爆破片装置)之间或安全泄放装置出口管线上装有阀门时,在压力容器正常运行状态下阀门必需全开,并加铅封且定时检验,阀门结构和通径应不妨碍安全泄放装置正常运行。第五十九条 压力表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相关要求。压力表(含新启用压力表)应该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红线,由有对应资格校验单位校验,压力表校验合格后应加铅封。校验单位应立即将校验合格证交使用单位,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选择要求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实施。第六十条
32、液面计应实施定时检修制度,检修周期由使用单位依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应超出压力容器定时检验周期。压力容器上玻璃管(板)等液面计应以能看清液位为准,并划有警戒红线,如有模糊不清或异常情况应立即清洗或修理,自动控制液面计应灵敏可靠。液面计选择要求、耐压试验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实施。第六十一条 现场温度计、自动控制温度计应灵敏可靠。测温仪表应定时校验,校验周期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第六十二条 压力容器及其接管所用紧固件、密封件应符合对应标准。采取有特殊要求紧固件、密封件应建立紧固件、密封件规格表和更换统计,并定时更换。第九章 其 她 第六十三条 超高压压力容器根据超高
33、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2-)和本要求要求进行管理。第六十四条 简单压力容器根据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检验规程(TSG R0003-)管理。已经在使用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按固定式压力容器管理,新增、已超出设计寿命或使用已超出20年,除使用登记要求外,一律按本要求对应条目实施。第六十五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根据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管理,应单独建立台帐,参考本要求相关条目进行管理。第六十六条 对各单位压力容器管理检验考评,实施企业“任务、责任、实践”考评措施。第六十七条 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必需按特种设备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要求(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号)及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要求等相关制度汇报和处理。第六十八条 本要求和国家法律、条例、行政法规相关要求相抵触时,以国家要求为准。本要求未尽事宜,按国家及上级相关要求实施。第十章 附 则第六十九条 本要求由企业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七十条 本要求自设备管理措施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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