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应缴未缴预算收入 表现形式:应纳入预算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含罚没收入)未按要求上缴国库或财政,或截留、动用应该上缴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部门和单位,必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要求,将应该上缴预算资金立即、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 处理处罚:依[]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一)款“隐瞒应该上缴财政收入”; (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该上缴财政收入”;(三)款“坐支应该上缴财政收入”之要求:责令更正,调整相关会计账目,收缴应该上缴财政收
2、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给降级或免职处分;情节严重,给开除处。 2.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 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单 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和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它单位收支预算。” (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指示和要求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布署;(三)本部门、
3、本单位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十二个月度预算实施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改变原因。” [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各项收入和支出应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1996]财政部令第8号《机关财务规则》第十三条“机关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实,统一管理。” 处理处罚:依[]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二)款“违反要求编制、批复预算或决算”之要求:责令更正,追回相关款项,限期调整相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
4、人员给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给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给免职处分。 3.违规调整预算 表现形式:自行将财政部门批复预算调整,改变支出科目、数额。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支出应该根据预算科目实施。不一样预算科目间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必需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要求报经同意。” (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支出,必需根据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预算科目和数额实施,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必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处理处罚:依[]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三)款“违反要求
5、调整预算”之要求:责令更正,追回相关款项,限期调整相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给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给免职处分。 4.白条进账 表现形式:原始凭证未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监制章要求发票。 定性依据:违反了〔1993〕财政部令第6号《中国发票管理措施》第二十一条 “全部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个人在购置商品、接收服务和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该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要求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处理处罚:依[1
6、993]财政部令第6号《中国发票管理措施》第三十六条(四)款“未根据要求取得发票” 之要求:责令限期更正,没收非法所得(指查证少缴、漏缴税款),能够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5.挤占、挪用拨入预算资金、专题拨款 表现形式:将财政拨入事业费、专题拨款等改变用途,用于行政性支出、基础建设、滥发钱物、经商办企业、转为有偿使用和其它挤占挪用等。 定性依据:违反了(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该加强对预算支出管理,严格实施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私自扩大支出范围、提升开支标准;严格根据预算要求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实体系,根据标准
7、考评、监督,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处理处罚:依《中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支出应该根据预算科目实施。不一样预算科目间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必需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要求报经同意。” (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支出,必需根据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预算科目和数额实施,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必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国发〔1996〕29号《相关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决定》第八条第六部分“对私自将财政预算拨款挪作她用或转为有偿使用,其资金一律追回上缴上一级财政,并对应核减以后年度财政预算拨款,同时给相关责任人对应处分。” 和[]国务院令
8、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二)款“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之要求:责令更正,调整相关会计账目,追回相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给降级或免职处分;情节严重,给开除处分。 6.挤占预算内支出 表现形式:部门、单位违反要求将不应该在预算内支出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国预算法》第五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应该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管理,不得截留或动用应该上缴预算收入,也不得将不应该在预算内支出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处理处罚:《中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将不应该在预算内
9、支出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由上一级政府或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负有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五)款“其它违反要求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之要求:(同上) 7.应拨未拨所属单位预算内外资金 表现形式:主管部门将财政拨入应拨付所属单位事业费、专题拨款等预算资金及财政专户返还预算外资金等滞留挂账或少下拨、不下拨。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支出必需根据预算实施。”财预字[1998]49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九条“主管单位收到财
10、政专户核实预算外资金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部分应立即转拨所属单位,不得在‘暂存款’挂账。” 处理处罚:[]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三)款“滞留应该下拨财政资金”之要求:责令更正,调整相关会计账目,追回相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给降级或免职处分;情节严重,给开除处分。 8.虚报冒领财政拨款 表现形式:虚报预算支出项目,反复编制预算项目,骗取财政拨款;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行政事业经费和其它虚报冒领等。 定性依据:违反了(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
11、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指示和要求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布署;(三)本部门、本单位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十二个月度预算实施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改变原因。 处理处罚:[]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一)款“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之要求:责令更正,调整相关会计账目,追回相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给降级或免职处分;情节严重,给开除处分。 9.虚列预算支出(未按要求列当年支出)
12、 表现形式:虚列支出,将当年未实际支出款项列当年支出,或应属于当年支出未按要求在当年列支出等(未支列支、少支多报、以拨坐支、随意扩大结转项目、虚列结转支出、降低结余或扩大赤字数额)。 定性依据:违反了(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该清理核实整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对账工作。不得把本年度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财预字[1998]49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一
13、条“行政单位各项支出按实际支出数额记账”、第四十八条(一)款“凡属本年各项收入,全部要立即入账。本年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要在年底前全部上缴。 属于本年各项支出,要按要求支出渠道如实列报”。(二)款“年度单位支出决算,一律以基层用款单位截止12月31日止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不得将年底前预拨下级单位下年预算拨款列入本年支出,也不得以上级会计单位拨款数替换基层会计单位实际支出数”;财预字[1997]286号《机关会计准则》第十六条“会计核实通常采取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实可采取权责发生制”。 处理处罚:依[]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一)款“
14、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财政支出”之要求:责令更正,追回相关款项,限期调整相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给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给免职处分。 10. 预算内资金转预算外 表现形式:部门、单位将收取应上缴预算内收入转作预算外收入。 定性依据:国发〔1996〕29号《相关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决定》第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根据《中国预算法》和财政法规要求,切实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管理,完善对财政资金监督检验制度。任何地域、部门和单位全部不得隐瞒财政收入,将财政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财综字(19
15、96)104号《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措施》第四十三条第(一)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按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处理处罚:〔1996〕29号《相关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决定》第八条第三款:“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要将违反要求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要追究相关部门和本级政府领导人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财综字〔1996〕104号《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措施》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要将违反要求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 隐瞒、转移预算外资金收入:将预算外
16、资金收入记入往来款科目、暂存在所属单位账户上或另设账户单独核实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 11.行政机关隐瞒收入、在往来中列收列支 表现形式:应该纳入单位收入管理款项在往来中列收列支,致使这部分收入和支出在年底决算无法反应。 定性依据:财预字[1998]49好《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九条“行政单位往来款项,年底前应尽可能清理完成。根据相关要求应该转作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往来款项要立即转入各相关帐户,编入本年决算”。[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 行政单位各项收入和支出应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财预字[1997]288号《机关会计制度》第三部分“
17、机关往来款项,年底前应尽可能清理完成。根据相关要求应该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往来款项要立即转入各相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1996]财政部令第8号《机关财务规则》第十三条“机关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实,统一管理”。 处理处罚:依[]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一)款“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财政支出”之要求:责令更正,追回相关款项,限期调整相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给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给免职处分。 另外,隐瞒收入属机关经营收入,换应该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纳税
18、处理(行政机关分别引用) 12.截留、挪用水资源费 表现形式:单位将收取水资源费未按要求上缴。 定性依据:违反了省政府令[]第4号《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措施》第十五条“水资源费作为水利专题资金,实施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措施,不得坐支、截留、挪用。” 处理处罚:依《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措施》第十五条“坐支、截留、挪用水资源费,或不按本措施要求上缴水资源费,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进行清查,收缴违纪资金,并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及[]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该上缴财政收入”之要求:责令更正,调整相关会计账目,收
19、缴应该上缴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给降级或免职处分;情节严重,给开除处。 13.隐瞒、转移预算外资金收入 表现形式:将预算外资金收入记入往来款科目、暂存在所属单位帐户或另设帐户单独核实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 定性依据:违反了国发[1996]29号《相关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决定》第一条“各部门、各单位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私自将财政拨款转为有偿使用,更不得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第七条“……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和财综字[1996]104号《预算外资
20、金管理实施措施》第四十三条第(五)项及《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外资金,必需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处理处罚:依国发[1996]29号《相关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决定》第八条第六款“对用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搞房地产等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交易和不按要求要求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等违反要求活动,和滥发奖金和实物,除责令追回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外,还要依据相关要求给予处罚,并依据情节轻重给当事人和相关领导处分。”财综字[1996]104号《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措施》第四十
21、四条第(二)项;《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四)款之要求:没收其全部款项,处违法款项1倍至2倍罚款。 14.违规使用预算外资金 表现形式:(1)用预算外资金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拆借资金等;(2)超出要求标准,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奖金、津贴、补助、实物;(3)未经有权部门同意,用预算外资金购置专控商品;(4)未经有权部门同意搞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 定性依据:违反了《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要求和经财政部门核定预算外 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使用预算外资金。 专题用于公共工程、公共事业基金和收费,和其它专题资金, 要按计划和
22、要求用途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分期拨付资金。 用于基础建设,须经财政部门严格审查资金起源后,将资金存 入同级财政部门在建设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专户,纳入基础建设计划。 用于购置商品房和专控商品,须经财政部门审查资金起源符合 要求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用于发放工资、奖金、补助、津贴和用作福利,要提出用款计 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实施。 处理处罚:依《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六)款之要求:责令限期纠正,处违法款项15%至30%罚款。 15.违规使用收费票据 表现形式:私自印制和使用收费票据;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印)制章;伪造、制贩
23、假收费票据;未按要求使用收费票据、票据内容填写不全;私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收费票据;利用收费票据乱收费或收取超出要求范围和标准收费或政府性基金;相互串用多种票据;丢失毁损收费票据。 定性依据::违反了财综字〔1998〕104号《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要求》第二十条“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收费票据管理要求行为:(一)未经同意,私自印制和使用收费票据;(二)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印)制章;(三)伪造、制贩假收费票据;(四)未按要求使用收费票据;(五)私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收费票据;(六)利用收费票据乱收费或收取超出要求范围和标准收费或政府性基金;(七)相
24、互串用多种票据;(八)不按要求接收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票据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或不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九)管理不善,丢失毁损收费票据。”第十八条“收费单位应建立收费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收费票据登记簿,定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汇报收费票据购领、使用、结存情况。收费票据在启用前,应该检验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觉,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汇报。使用时,票据填写必需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留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立即申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汇报,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处理处罚:行政性收费依财综字〔1998
25、〕104号《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要求》第二十一条之要求: 对含有上述行为单位和个人,有违法所得,由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票据管理机构依法给予没收,并可处以警告或罚款。对非法经营活动中违法行,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违法行,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金额3倍以下不超出30000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0000元下罚款。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事业性收费及其它依[]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要求行为之一,销毁非法印制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主
26、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还应该给降级或免职处分;情节严重,给开除处分:(一)违反要求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私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它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要求行为。 16.违规使用发票 表现形式: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或私自拆本使用发票、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和未按要求印制、生产、领购、取得、保管、开具发票。 定性依据:《中国发票管理措施》(〔1993〕财政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
27、票;未经税务机关同意,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包含:(一)未根据要求印制发票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具;(二)未根据要求领购发票;(三)未根据要求开具发票;(四)未根据要求取得发票;(五)未根据要求保管发票;(六)未根据要求接收税务机关检验。” 处理处罚:《中国发票管理措施》(〔1993〕财政部令第6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更正,没收非法所得,能够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能够分别处罚。” 17.违规收费 表现形式:私自设置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升收费标准
28、 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等。 定性依据:违反了《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二)款“事业性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提供服务内容、合理花费 和服务质量和数量,根据以收抵支标正确定。”第十九条“行政性收费实施中央和省两级审批。要求由省级审批行政性收费,立项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审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定。关键 收费项目和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家有 关部门立案。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制订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扩大收费 范围,提升收费标准。”国发[1996]29号《相关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决定》第四条“收取或
29、提取预算外资金必需依据法律、法规和有法律效力规章制度所要求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实施中央、省两级审批管理制度。”《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外资金必需依据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要求范围、标准、程序和措施征收和提取。未经国家和省同意,不得私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范围、提升标准。” 处理处罚:依《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 定,自立收费项目、提升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收费,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或吊销 收
30、费许可证。”国发[1996]29号《相关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决定》第八条五款“对违反国家要求私自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范围、提升标准,违法金额一律没收上缴财政。同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要求,责令取消私自增加收费项目,纠正私自扩大范围和提升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3倍罚款”。 18.违规向企业摊派 表现形式:在法律、法规要求之外向企业摊派费用;强制企业赞助、资助、捐献财物;强制企业参与法定项目以外保险等。 定性依据:《严禁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第五条“法律、
31、法规要求征收费用项目,任何单位不得超出征收范围,提升征收标准,变更征收措施。”第六条“不得强制企业赞助、资助、捐献财物。”第七条“除法律、法规要求外,不得强制企业购置有价证券或以其它形式向企业集资。”第八条“除法律、法规要求强制保险项目外,不得强制企业参与保险。”第九条“除法律、法规要求外,不得将公益性义务劳动改变为向企业摊派财物。”第十条“不得违反本条例要求向企业进行其它形式摊派。” 处理处罚:《严禁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经审计机关确定为摊派行为,审计机关应该通知摊派单位停止摊派行为,并限期退回摊派财物;期满不退回,审计机关能够书面通知摊派单位开户银行从其相关存款中扣还。
32、摊派财物已不存在而无法追回时,审计机关能够通知相关部门扣缴相当于所摊派财物价值款额,或采取其它经济赔偿方法。”第十九条“对摊派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监察机关或相关主管部门可依据情节轻重给对应行政处分。” 19.往来款长久挂账 表现形式:部门、单位往来款未予立即清理,长久挂账。 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财预字[1997]286号《机关会计准 则》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多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该定时和债务人对 账核实,立即清算、催收。”第三十条“多种应付款项及应缴款项 应立即清理并按要求办理结算,不得长久挂账。” [1998]财政部 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应该严格控
33、 制暂付款规模,并立即进行清理,不得长久挂账。”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应该加强对暂存款项管理,不得将应该纳入单位收入 管理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多种暂存款项应该立即清理、结算, 不得长久挂账。” 20.行政单位专题资金结余、机关经营收支结余未单独核实 表现形式:行政单位使用专题资金结余、机关经营收支结 余部分未单独核实。 处理处罚依据:财预字[1998]49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正常经费结余和专题资金结余应分别核实。” [1996] 财政部令第8号 《机关财务规则》第二十条(二)款“经营收支结余应该单独反应。” 21.行政机关招待费超支
34、 表现形式:整年列支招待费超出要求标准。 定性依据:违反了财预字〔1998〕159号《行政机关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要求》第三条“业务招待费开支标准(一)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业务招待费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出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2%。” 处理处罚: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四)款“违反要求扩大开支范围,提升开支标准”之要求:责令更正,调整相关会计账目,追回相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给降级或免职处分;情节严重,给开除处分。 22.私设“小金库”
35、 表现形式: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外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资金(属预算外资金按第13条“隐瞒、转移预算外资金收入”办理)。 定性依据:违反了财监字〔1995〕29号《相关清理检验“小金库”具体要求》第二条“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它相关要求,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全部要清理检验。” 处理处罚: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要求,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它公款,责令更正,调整相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
36、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还应该给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给降级或免职处分”。 “小金库”事实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应不上,可依据《中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行为或其它违反国家要求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分情况对违法取得资产根据以下要求处理:(一)责令限制缴纳、上缴应该缴纳或上缴财政收入;(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冲转或调整相关会计账目;(五)采取其它纠正方法。”第五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要求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
37、职权范围内责令更正,给警告,通报批评,依据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要求对违法取得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该给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给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提议。” 对“小金库”纳税处理,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23.私设 “账外账” 表现形式:违反《会计法》要求,在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外另设会计账簿登记、核实单位相关账务。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国会计法》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该在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上统
38、一登记、核实,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实。” 处理处罚:依《中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二)款“私设会计账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更正,能够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能够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应该由其所在单位或相关单位依法给行政处分。 24.原始凭证不符合要求 表现形式:未根据要求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要求。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需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
39、不真实、不正当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收,并向单位责任人汇报;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原始凭证给予退回,并要求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应该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该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应该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处理处罚:依《中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三)款“未根据要求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要求”:(同上) 25.登记账簿不符合要求 表现形式:登记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未经审核或不符合相关要求。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国会计法》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登记,必需以
40、经过审核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 处理处罚:依《中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四)款“以未经审核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要求”:(同上) 2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表现形式:采取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不一致。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国会计法》第十八条“各单位采取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该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需变更,应该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变更,并将变更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汇报中说明。” 处理处罚:依《中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五)款“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同上)
41、 27.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表现形式:未按要求妥善保管会计资料,造成会计资料毁损、 灭失。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各 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汇报和其它会计资料应该建 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和销毁措施,由国务院财 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订。 处理处罚:依《中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八)款“未根据要求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同上) 28.财务汇报编制依据不一致,财务汇报不真实 表现形式:账簿报表不一致,或向不一样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 财务会计汇报不一致,财务会计汇报不真实。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国会计法》第二十条“
42、财务会计汇报应该依据经过审核会计账簿统计和相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相关财务会计汇报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要求;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要求,从其要求。财务会计汇报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一样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汇报,其编制依据应该一致。” 处理处罚:依《中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六)款“向不一样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汇报编制依据不一致”:(同上) 29.编造虚假账册等会计资料 表现形式: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汇报。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需依据实际发
43、生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实,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汇报。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实。”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汇报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需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 处理处罚:依《中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汇报,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组成犯罪,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通报,能够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能够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应该由其所在单位或相关单位依法给免职直至开除行政处分;对其中
44、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0.隐匿销毁会计资料 表现形式:隐匿或有意销毁依法应该保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汇报。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汇报和其它会计资料应该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和销毁措施,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订。” 处理处罚:依《中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有意销毁依法应该保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汇报,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组成犯罪,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通报,能够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
45、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能够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应该由其所在单位或相关单位依法给免职直至开除行政处分;对其中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1.库存现金超限额 表现形式:单位财务日常库存现金量过大,超出要求范围。 定性依据:违反了银发〔1988〕288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各开户单位库存现金全部要核定限额。” 处理处罚:依银发〔1988〕288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项“超出核定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按超出额10—30%处罚
46、之要求处理。 32.坐收坐支现金 表现形式:从单位收入现金中直接支付现金。 定性依据:违反了银发〔1988〕288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 能够从本单位现金库存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处理处罚:依银发〔1988〕288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四)项“未经同意坐支或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按坐支金额10—30%处罚”之要求处理。 33.白条抵库 表现形式:用不符合财务制度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47、 定性依据:违反了银发〔1988〕288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处理处罚:依银发〔1988〕288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三)项“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要求凭证顶替库存现金,按凭证额10—30%处罚”之要求处理。 34.公款私存 表现形式:将公款转为个人名义储蓄存款。 定性依据:违反了《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银发〔1997〕485号《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措施》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
48、为储蓄存款。任何个人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任何单位不得将个人或其它单位款项以本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 处理处罚:依《中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三)款“将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放” 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更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能够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银发〔1988〕288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十三)项“将单位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法存入银行,按存入金额30—50%处罚”。 公款私存组成“小金库”,按“小金库”相关要求处理。 35.多头开户 表现形式
49、违反要求开设多个银行账户 定性依据:违反了财预字[1998]49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二十二条(三)款“行政单位必需严格银行存款开户管理,严禁多头开户。” 财政部令[1998]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应该由财务部门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存款账户。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该报主管预算单位或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财预字[1997]288号《机关会计制度》第二部分(一)“银行账户管理,由会计部门统一在银行开户,避免多头开户。” 银发〔1994〕255号《银行账户管理措施》第八条“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础存款账户。本措施另有要求除外。”第三十二条“存款人不得违反
50、本措施要求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础存款账户。 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银行多个分支机构开立通常存款账户”。 处理处罚:依银发〔1994〕255号《银行账户管理措施》第三十五条“开户银行、存款人违反本措施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要求开设账户,要限期撤销多出账户,并依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要求处以罚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相关账户管理要求,私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责令更正,调整相关会计账目,追回相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私自开立账户。对单位给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降级处分;情节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