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银监会相关印发《小额贷款企业改制设置村镇银行暂行要求》通知
(银监发〔〕48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现将《小额贷款企业改制设置村镇银行暂行要求》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实施。
二○○九年六月九日
小额贷款企业改制设置村镇银行暂行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小额贷款企业改制设置村镇银行工作,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措施》、《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要求》、《相关小额贷款企业试点指导意见》等,制订本暂行要求。
第二条 本暂行要求适适用于根据《相关小额贷款企业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
2、求,经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域设置小额贷款企业。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三条 拟改制小额贷款企业须符合《指导意见》审慎经营要求。
第四条 小额贷款企业改制设置村镇银行,除满足《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要求》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要求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召开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小额贷款企业改制设置村镇银行,并对小额贷款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改制工作作出决议。债权债务处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企业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经营情况良好、信誉较高,且坚持支农服务方向。
3、
1.各治理主体职责明确,议事规则和决议程序清楚,治理目标科学,考评激励机制有效,信息披露透明。
2.含有完备有效内部控制制度,能覆盖各业务步骤和各操作步骤,且实施到位。
3.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统计和纳税统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按《指导意见》新设后连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资产风险分类正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
5.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百分比标准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
4、投放所在县域。
6.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百分比均不低于60%。
7.单一用户贷款余额不得超出资本净额5%,单一集团用户贷款余额不得超出资本净额10%。
8.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出总资产10%。
(三)已确定符合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提议人。
(四)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其改制设置村镇银行,同时对其企业治理、内部控制、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五)未设村镇银行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域小额贷款企业标准上优先改制。
(六)银监会要求其它审慎性条件。
第三章 程序和要求
第五
5、条 小额贷款企业改制设置村镇银行应该成立筹建工作小组,设置村镇银行提议人应该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为申请人。筹建工作小组由主提议人、小额贷款企业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相关改制工作。
第六条 筹建工作小组须严格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做好改制设置村镇银行筹建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并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要求》、《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导》等相关要求落实筹建、开业阶段相关工作。
第七条 筹建工作小组须聘用含有资质中介机构对拟改制小额贷款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同时对其管理情况进行专题审计。清产核资基准日标准上选定在清产核资工作开始时上季末。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清产核资结果和审计结果进行复查。
6、 第八条 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筹建工作小组、小额贷款企业和中介机构应对净资产结果进行确定,签定净资产确定书,并依据小额贷款企业股东(大)会经过净资产处理方案对净资产进行处理。
第九条 拟改制设置村镇银行提议人,其资质、持股百分比等必需符合《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要求》。对不愿意作为提议人、不符合村镇银行提议人资格或持股要求,申请人应在申报开业前完成相关股权转让或清退等工作。
第十条 相关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应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措施》、《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要求》、《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导》等要求,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改制设置村镇银行筹建
7、和开业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产核资基准日和申请筹建日期不得超出3个月。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筹建,除提交《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导》要求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股东(大)会同意改制决议书及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清产核资汇报、管理情况专题审计汇报;
(三)上一经营年度审计汇报;
(四)净资产确定书及分配汇报;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提议人书面申明;
(六)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意见;
(七)小额贷款企业设置批复文件及营业执照;
(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其它材料。
8、
开业申请材料同《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导》要求材料。
第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措施》、《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要求》、《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导》等要求权限、程序和时限,受理、审查并决定小额贷款企业改制设置村镇银行筹建和开业等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三条 筹建工作小组在收到核准开业批复文件后,要立即按法定程序解散小额贷款企业并注销营业执照,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金融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指导监督,严把准入关,确保改制工作依法合规、稳步推进。
第十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严格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要求》、《中国银监会相关加强村镇银行监管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对改制后村镇银行连续监管,确保其稳健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要求未尽事项,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措施》、《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要求》、《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导》等要求实施。
第十七条 各银监局可依据本暂行要求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要求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