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九 ) 用捍接方法修理 第 113 条 锅炉受压元件因应力腐蚀、蠕变、疲惫而产生较大面积损伤要采取焊接方法修理时,通常应挖补或更换,不宜采取补焊方法。 第 114 条 锅炉受压元件进行挖补时,补板应是规则形状,若采取方形补板时,四个角应为半径大于 100mm 圆角 ( 若补板一边和原焊缝位置重合,此边两个角可除外 ) 。 锅炉受压元件不得采取贴补方法修理。 第 115 条 在锅简 ( 锅壳 ) 挖补和 补焊以前,修理单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工艺试件必需由修理单位焊接。工艺试件化学成份分析和力学性能试验许可委托外单位做。 第 116 条 参与在用锅炉集中下降管和锅简 T 形连接焊接或类似焊缝
2、修理工作焊工,除应取得焊工合格证外,还应在补焊前按要求焊接工艺进行模拟练习并达成技术要求。 第 117 条 采取堆焊修理锅筒(锅壳),堆焊后应进行渗透探伤或磁粉探伤。 第 118 条 额定蒸汽汪力大于或等于 0.1MPa 锅炉,锅简 ( 锅壳 ) 更换封头 ( 管板 ) 或筒节时,枯要焊接模拟检验试件进行力学性能检验。 第 119 条 更换和修理受热面管子时,臂子对接接头可不进行力学性能检验。 第 120 条 受压元件更换、挖补、主焊缝补焊焊缝,应技术章中相关要求进行无损探伤检验。 第 121 条 修理经热处扭锅炉受压元件时,焊接后标准上应参考原热处理规范进行焊后热处理。 第六章 胀 接 第
3、122 条 胀接前应进行试胀工作,以检验胀管器质量和管材胀接性能,在试胀工作中,要对试样进行比较性检验,检验胀口部分是否有裂纹,胀接过渡部分是否有猛烈改变,喇叭口根部和管孔壁韵结合状态是否良好等,然后检验管孔壁和管子外壁接触表面印痕和啮合情况。依据检验结果,确定合理胀管率。 需在安装现场进行胀接锅炉出厂时,锅炉发明单位应提供适量同钢号胀接试件(胀接试板应有管孔)。 第 123 条 施工单位应依据锅炉设计图样和试胀结果制订胀接工艺规程。 胀管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并严格根据胀接工艺规程进行胀管操作。 第 124 条 胀接管子锅简 ( 锅壳 ) 和管板厚度应大于 12mm 。胀接管孔间距离不应小于
4、19mm 。外径大于 102mm 管子不宜采取胀接。 第 125 条 胀接管子材料宜选择低于管板硬度材料。若管端硬度大于管板硬度时,应进行退火处理。管端退火不得用煤炭作燃料直接加热 , 管端退火长度不应小于 100mm 。 第 126 条 当采取内径控制法时,胀管率通常应控制在 1%-2.1% 范围内。胀管率可按下面公式计算 : Hn= ( d1+2t ) d 1 100% 式中 : Hn- 胀管率, % d1- 胀完后管予实测内径, mm ; t- 末胀时管子实测壁厚, mm ; d- 末胀时管孔实测直径, mm 。 第 127 条 管端伸出量以 6-12mm 为宜。管端喇叭口扳边应和管子中
5、心线成 12 -15 角,扳边起点和管板 ( 锅筒 ) 表面以平齐为宜。 对于锅壳锅炉,直接和火焰 ( 烟温 800 以上 ) 接触烟管管端必需进行 90 扳边。扳边后管端和管板应紧密接触,其最大间隙不得大于 0.4mm 、,且间隙大于 0.lmm 长度不得超出管子周长 20% 。 第 128 条 胀接后,管端不应有起皮、皱纹、裂纹、切口和偏斜等缺点。在胀接过程中,应随时检验胀口胀接质量,立即发觉和消除缺点。 第 129 条 为了计算胀管率和核查胀营质量,施工单位应依据实际检验和测量结果,做好胀接统计。 第 130 条 胀接全部完成后,必需进行水压试验,检验胀口严密性。 第七章 关键附件和仪表
6、 (一)安全阀 第 131 条 每台锅炉最少应装设两个安全阀 ( 不包含省煤器安全阀 )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可只装一个安全阀: 1 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 0.5t/h 锅炉; 2 额定蒸发量小于 4t/h 且装有可稚超压联锁保护装置锅炉。 可分式省煤器出口处,蒸汽过热器出口处、再热器人口处和出口处和直流锅炉开启分离器,全部必需装设安全阀。 第 132 条 锅炉安全阀应采取全启式弹簧式安全阀、杠杆式安全阀和控制式安全阀 ( 脉冲式、气动式、液动式和电磁式等 ) 。选择安全阀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 0.1MPa 锅炉可采取静重式安全阀或水封式安全装置。水封装置水封管
7、内径不应小于 25mm ,且不得装设阀门,同时应有防冻方法。 第 133 条 锅筒 ( 锅壳 ) 上安全阀和过热器上安全阀总排放量,必需大于锅炉额定蒸发量,而且在锅筒 ( 锅壳 ) 和过热器上全部安全阀开启后,锅筒 ( 锅壳 ) 内蒸汽压力不得超出设计时计算压力 1.1 倍。强制循环锅炉按锅炉出口处受压元件计算压力计算。 第 134 条 蒸汽安全阀排放量应根据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计算: 1. 按 GB12241 安全阀通常要求中公式进行计算。 2. E=0.235A(l0.2p+1)K 式中 : E- 安全阀理论排放量, kg/h ; P 一一安全阀入口处蒸汽压力 ( 表压 ) , Mpa ; A
8、 安全阀流道面积, mm2 ,可用 ( d2) 4 计算, d- 安全阀入口处蒸汽比容修正系数,按下式计算 : K=Kp.Kg 式中 : Kp- 压力修正系数; Kg- 过热修正系数; K 、 Kp 、 Kg 按表 7-1 选择和计算。 表 7-1 安全阀入口处各修正系数 Kp Kg K=Kp Kg P 12 饱和 1 1 1 过热 1 v P 12 饱和 过热 巧一一过热度, C 。 , 3. 根据安全阀制造单位提供计算公式及数据计算。 第 135 条 过热器和再热器出口处安全阀排放量应确保过热器和再热器有足够冷却。 直流锅炉开启分离器安全阀排放量应大于锅炉开启时产汽量。 省煤器安全阀流道
9、面积由锅炉设计单位确定。 第 136 条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 3.8MPa 锅炉,安全阀流道直径不应小于 25mm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 3.8MPa 锅炉,安全阀流道直径不应小于 20mm 。 第 137 条 安全阀应铅直安装,并应装在锅筒 ( 锅壳 ) 、集箱最高位置。在安全阀和锅筒 ( 锅壳 ) 之间或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得装有取用蒸汽出汽管和阀门。 第 138 条 多个安全阀如共同装置在一个和锅简 ( 锅壳 ) 直接相连接短管上,短管流通截面积应大于全部安全阀流道面积之和。 第 139 条 采取螺纹连接弹簧式安全阀,其规格应符合 JB2202 弹簧式安全阀参数要求。此时,安全
10、阀应和带有螺纹短管相连接,而短管写锅筒 ( 锅壳 ) 或集箱筒体应采取焊接连接。 第 140 条 安全阀应装设排汽管,排汽管应直通安全地,并有足够流通截面积,确保排汽通畅。同时排汽管应给予固定。 如排汽管霹天部署而影响安全阀正常动作时,应加装防护罩。防护罩安装应不妨碍安全阀正常动作和维修。 安全阀排汽管底部应装有接到安全地点疏水管。在排汽管和疏水管上全部不许可装设阀门。 省煤器安全阀应装排水管,并通至安全地点。在排水管 上不许可装设阀门。 第 141 条 安全阀排汽管上如装有消音器,应有足够流通截面积,以预防安全阀排放时所产生背压过高影响安全阀正常动作及其排放量。消音板或其它元件结构应避免因结
11、垢而降低蒸汽流通截面。 第 142 条 安全阀上必需有下列装置 : 1. 杠杆式安全阀应有预防重锤自行移动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导架。 2. 弹簧式安全阀应有提升手把和预防随便拧动调整螺钉装置。 3. 静重式安全阀应有预防重片飞脱装置。 4. 控制式安全阀必需有可靠动力源和电源 : (1) 脉冲式安全阀冲量接人导管上阀门应保持全开并加 C 封。 (2) 用压缩气体控制安全阀必需有可靠气源和电源。 (3) 液压控制式安全阀必需有可靠液压传送系统和电源。 (4) 电磁控制式安全阀必需有可靠电源。 第 143 条 锅筒 ( 锅壳 ) 和过热器安全阀整定压力应按表 7-2 要求进行调整和校验。 省煤器、再
12、热器、直流锅炉开启分离器安全阀整定压力为装设地点工作压力 1.1 倍。 表 7-2 安全阀整定压力 额定蒸汽压力( Mpa ) 安全阀整定压力 0.8 工作压力 +0.03Mpa 工作压力 +0.05Mpa 0.8 p 5.9 1.04 倍工作压力 1.06 倍工作压力 5.9 1.05 倍工作压力 1.08 倍工作压力 注: 1 、锅炉上必需有一个安全阀,按表中较低技定压力进行询整。对有过热器锅炉,按较低压力进行询整安全阀,必需为过热器上安全阀,以确保过热器上安全阀先开启。 2 、表中工作压力,对于脉冲式安全阀系指冲量接出地点工作压巾,对其它类型安全阀系指安全阀装置地点工作压力。 第 144
13、 条 安全阀启闭压差通常应为整定压力 4%-7% ,最大不超出 10% 。当整定压力小于 0.3MPa 时,最大启闭压差为 0.03Mpa 。 第 145 条 对于新安装锅炉安全阀及检修后安全阀,全部应校验其整定压力和回座压力。控制式安全阀应分别进行控制回路可靠性检验和开启性能试验。 第 146 条 在用锅炉安全阀每十二个月最少应较验一次。检验项目为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和密封性等。安全阀校验通常应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如现场校验困难或对安全阀进行修理后,可在安全阀校验台上进行,此时只对安全阀进行整定压力调整和密封性试验。 安全阀校验后,其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密封性等检验结果应记大锅炉技术档案。
14、安全阀经校验后,应加锁或铅封。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锤、将阀瓣卡死等手段任意提升安全阀整定压力或便安全阀失效。锅炉运行中安全阀严禁解列。 第 147 条 为预防安全阀阀瓣和阀座粘住,应定时对安全阀做手动排放试验。 第 148 条 安全阀出厂时,应标有金属铭牌。铭牌上应载明下列项目 : 1. 安全阀型号; 2. 制造厂名; 3. 产品编号; 4. 出厂年月; 5. 公称压力, Mpa ; 6. 阀门流道直径, mm ; 7. 开启高度, mm ; 8. 排量系数; 9. 压力等级等级。 安全阀排量系数,应由安全阀制造单位试验确定。 ( 二 ) 压力表 第 149 条 每台锅炉除必需装有和锅筒 (
15、锅壳 ) 蒸汽空间直接相连接压力表外,还应在下列部位装设压力表 : 1. 给水调整阀前; 2. 可分式省煤器出口; 3. 过热器出口和主汽阀之间; 4. 再热器出、人口; 5. 直流锅炉开启分离器; 6. 直流锅炉一次汽水系统阀门前; 7. 强制循环锅炉锅水循环泵出、入口; 8. 燃油锅炉油泵进、出口; 9. 燃气锅炉气源人口。 第 150 条 选择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 2.5MPa 锅炉,压力表正确度不应低于 2.5 级;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 2.5MPa 锅炉,压力表正确度不应低于 1.5 级。 2. 压力表应依据工作压力选择。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
16、工作压力 1.5-3.0 倍,最好选择 2 倍。 3. 压力表表盘大小应确保司炉人员能清楚地看到压力指示值,表盘直径不应小于 100mm 。 第 151 条 选择压力表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其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要求,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验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刻度盘上应划红线指示出工作压力。压力表校验后应封印。 第 152 条 压力表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应装设在便于观察和吹洗位置,并应预防受到高温、冰冻和震动影响; 2. 蒸汽空间设置压力表应有存水弯管。存水弯管用钢管时 , 其内径不应小于 10mm 。 压力表和筒体之间连接管上应装有三通阀门,方便吹洗管路、卸换、校
17、验压力表。汽空间压力表上三通阀门应装在压力表和存水弯管之间。 第 153 条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上时,应停止使用 : 1. 有限定钉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转动后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没有限止针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离零位数值超出压力表要求许可误差; 2. 表面玻璃破碎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 封印损坏或超出校验使用期限; 4. 表内泄漏或指针跳动; 5. 其它影响压力表正确指示缺点。 ( 三 ) 水位表 第 154 条 每台锅炉最少应装两个相互独立水位表。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锅炉可只装一个直读式水位表 : 1. 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 0.5t/h 锅炉; 2. 电加热锅炉; 3. 额定蒸发量小于或
18、等于 2t/h ,且装有一套可靠水位示控装置锅炉; 4. 装有两套各自独立远程水位显示装置锅炉。 第 155 条 水位表应装在便于观察地方。水位表距离操作地面高于 6000mm 时,应加装远程水位显示装置。远程水位显示装置信号不能取自一次仪表。 第 156 条 用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监视水位锅炉,控制室内应有两个可靠远程水位显示装置,同时运行中必需确保有一个直读式水位表五常工作。 第 157 条 水位表应有下列标志和防护装置 : 1. 水位表应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显著标志,水位表下部可见边缘应比最高火界最少高扔们认且应比最低安全水位最少低 25mm ,水位表上部可见边缘应比最高安全水
19、位最少高 25mm 。 2. 为预防水位表损坏时伤人,玻璃管式水位表应有防护装置 ( 如保护罩、快关阀、自动闭锁珠等 ) ,但不得妨碍观察真实水位。 3. 水位表应有放水阀门并接到安全地点放水管。 第 158 条 水位表结构和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锅炉运行中能够吹洗和更换玻璃板 ( 管 ) 、云母片; 2. 用两个及两个以上玻璃板或云母片组成一组水位表,能够确保连续指示水位; 3. 水位表或水表柱和锅筒 ( 锅壳 ) 之间汽水连接管内径不得小于 18mm ,连接管长度大于 500mm 或有弯曲时;内径应合适放大,以确保水位表灵敏正确; 4. 连接管应尽可能地短;如连接管不是水平部署时,
20、汽连管中凝结水应能自行流向水位表,水连管申水应能自行流向锅简 ( 锅壳 ) 以预防形成假水位; 5. 阀门流道直径及玻璃管内径全部不得小于 8mm 。 第 159 条 水位表 ( 或水表柱 ) 和锅筒 ( 锅壳 ) 之间汽水连接管上,应装有阀门,锅炉运行时阀门必需处于全开位置。 ( 四 ) 排污和放水装置 第 160 条 锅筒 ( 锅壳 ) 、立式锅炉下脚圈、每组水冷壁下集箱最低处,全部应装排污阀;过热器或再热器集箱、每组省煤器最低处,全部应装放水阀。有过热器锅炉通常应装设连续排污装置。排污阀宜采取闸阀、扇形阀或斜截止阀。排污阀公称通径为 20-65mm ,卧式锅壳锅炉锅壳上排污阀公称通径不得
21、小于 40mm 。 第 161 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1t/h 或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 0.7MPa 锅炉,排污管应装两个串联排污阀。 第 162 条 每台锅炉应装独立排污管,排污管应尽可能降低弯头,确保排污通畅并接到室外安全地点或排污膨胀箱。采取有压力排污膨胀箱时,排污箱上应装安全阀。 几台锅炉排污适用一根总排污管时,不应有两台或两台以上锅炉同时排污, 第 163 条 锅炉排污阀、排污管不应采取螺纹连接。 ( 五 ) 测量温度仪表 第 164 条 在锅炉下列对应部位应装设测量温度仪表 : l. 过热器出口、再热器进出口汽温; 2. 由几段平行管组组成过热器每组出口汽温; 3. 减温器前
22、后汽温; 4. 铸铁省煤器出口水温; 5. 燃煤粉锅炉炉膛出口烟温; 6. 再热器和过热器入口烟温; 7. 空气预热器空气出口气温; 8. 排烟处烟温; 9. 燃油锅炉燃烧器燃油入口油温; 10.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 9.8MPa 锅炉锅筒上、下壁温; 11.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 9.8MPa 锅炉过热器、再热器蛇形管金属壁温; 12. 燃油锅炉空气预热器出口烟温。 有过热器锅炉,还应装设过热蒸汽温度统计仪表。 ( 六 ) 保护装置 第 165 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2t/h 锅炉,应装设高低水位报警 ( 高、低水位警报信号须能区分 ) 、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6t
23、/h 锅炉,还应装蒸汽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 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最迟应在最低安全水位时动作。 超压联锁保护装置魂作整定值应低于安全阀较低整定压力值。 第 166 条 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锅炉,应装有下列功效联锁装置 : 1. 全部引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送风和燃料供给; 2. 全部送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燃料供给; 3. 燃油、燃汽压力低于要求值时。自动切断燃抽或燃气供给。 第 167 条 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锅炉,必需装设可靠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在点火程序控制中,点火前总通风量应大于三倍从炉膛到烟囱入口烟道总容积,且通风时间对于锅壳锅炉最少应连续 20 秒钟;对于水管锅炉
24、最少应连续 60 秒钟;对于发电用锅炉通常应连续 3 分钟以上。 单位通风量通常应保持额定负荷下总燃烧空气量,对于发电用锅炉通常应保持额定负荷下 25%-30% 总燃烧空气量。 第 168 条 有再热器锅炉,应装有下列功效保护装置: 1. 再热器出口汽温达成最高许可值时,自动投入事故喷水; 2. 依据机组运行方法、自动控制条件和再热器设计,采取对应保护方法,预防再热器金属壁超温。 第 169 条 直流锅炉,应有下列保护装置 : 1. 任何情况下,当给水流量低于开启流量时报警装置; 2. 锅炉进入纯直流状态运行后,中间点温度超出要求值时报警装置; 3. 给水断水时间超出要求时间时自动切断锅炉燃料
25、供给装置。 第 170 条 锅炉运行时保护装置和联锁装置不得任意退出停用。联锁保护装置电源应可靠。 第 171 条 几台锅炉共用一个总烟道时,在每台锅炉支烟道内应装设烟道挡板。挡板应有可靠固定装置,以确保锅炉运行时,挡板处于全开启位置,不能自行关闭。 ( 七 ) 关键阀门及其它 第 172 条 锅炉管道上阀门和烟风系统挡板均应有显著标志,标明阀门和挡板名称、编号、开关方向和介质流动方向,关键调整阀门还应有开度指示。 阀门、挡板操作机构均应装设在便于操作地点。 第 173 条 主汽阀应装在靠近锅筒 ( 锅壳 ) 或过热器集箱出口处。单元机组锅炉,主汽阀能够装设在汽机人口处。立式锅壳锅炉主汽阀能够
26、装在锅炉房内便于操作地方。锅炉和蒸汽母管连接每根蒸汽管上刀散装设两个切断阀门,切断阀门之间应装有通向大气疏水管和阀门,其内径不得小于 18mm 。 第 174 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220t/h 锅炉应装设遥控向空排汽阀。 第 175 条 不可分式省煤器人口给水管上应装设给水切断阀和给水止回阀。对于单元式机组,锅炉给水管上可不装给水止回阀。可分式省煤器入口处和通向锅筒 ( 锅壳 ) 给水管上全部应分别装设给水切断阀和给水止回阀。 第 176 条 给水切断阀应装在锅筒 ( 锅壳 )( 或省煤器人口集箱 ) 和给水止回阀之间,并和给水止回阀紧接相连。 第 177 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 4t/h
27、锅炉,应装设自动给水调整器,并在司炉工人便于操作地点装设手动控制给水装置。 第 178 条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 3.8MPa 锅炉应在锅筒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之间接扭紧急放水管,放水管上应装阀门,一旦发生满水方便立即放水。此阀门在锅炉运行时必需处于关闭状态。 第 179 条 在锅简 ( 锅壳 ) 、过热器、再热器和省煤器等可能集聚空气地方全部应装设排气阀。 第 180 条 工作压力不一样锅炉应分别有独立蒸汽管道和给水管道。如采取同一根蒸汽母管时,较高压力蒸汽管道上必需有自动减压装置,和预防低压侧超压安全装置 ( 如止回阀 ) 。给水压力差不超出其中最高工作压力 20% 时,能够由总给水系
28、统向锅炉给水。 锅炉给水系统,应确保安全可靠地供水。 锅炉房应有备用给水设备。给水系统部署和备用给水设备台数和容量,由锅炉房设计单位按设计规范确定。 第 182 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lt/h 锅炉应有锅水取样装置,对蒸汽品质有要求时,还应有蒸汽取样装置。取样装置和取样点位置应确保取出水、汽样品含有代表性。 第八章 锅 炉 房 第 183 条 锅炉通常应装在单独建造锅炉房内。 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房间 ( 如公共浴室、教室、餐厅、影剧院观众厅、候车室等 ) 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关键疏散目标两旁。 新建锅炉房不应和住宅相连。 第 184 条 锅炉房如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半地下室或第一
29、层中,则必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1. 每台锅炉额定蒸发量不超出 l0t/h ,额定蒸汽压力不超出 1.6MPa ; 2. 每台锅炉必需有可靠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量; 3. 每台锅炉安全附件联锁保护装置要定时维护和试验,以确保其灵敏、可靠; 4. 锅炉间建筑结构应有对应抗爆方法; 5. 独立操作司炉工人必需持有对应等级司炉操作证,且连续操作同类别锅炉五年以上,未发生过事故; 6. 必需有安全疏散通道。 第 185 条 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或多层建筑地下室、楼层中间或顶层,但因为条件限制需要设置时,除符合本规程第 1 条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且锅炉房设置应事先取得市、地级及以上安
30、全监察机构同意。 1. 每台锅炉额定蒸发量不超出 4t/h ,额定蒸汽压力不超出 1.66MPa ; 2. 必需是用油、气体作燃料或电加热锅炉; 3. 燃料供给管路连接采取氢弧焊打底。 另外,当锅炉房设置在地下室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方法。 第 186 条 锅炉房不得和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丙类火灾危险性房间相连。若和其它生产厂房相连时,应用防火墙隔开。余热锅炉不受此限制。 第 187 条 锅炉房建筑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锅炉间外墙或屋顶最少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 10% 泄压面积 ( 如玻璃窗窗、天窗、微弱墙等 ) 。泄压处不得和聚集人多房间
31、和通道相邻。 第 188 条 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锅炉房内设备部署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2. 应有足够光线和良好通风和必需降温和防冻方法; 3. 地面应平整无台阶,且应预防积水; 4. 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和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它方法,以预防受高温损坏。 第 189 条 锅炉房每层最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 锅炉前端总宽度 ( 包含锅炉之间过道在内 ) 不超出 l2m ,且面积不超出 200m2 单层锅炉房,能够只开一个出口。 锅炉房通向室外门应询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闩住,锅炉房出人口和通道应通畅无阻。 第 190 条 在锅炉房内操作地点和水位表、压力表、温
32、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照明。锅炉房应有备用照明设备或工具。 第 191 条 露天部署锅炉应有操作间,并应有可靠防雨、防风、防冻、防腐方法。 第九章 使用管理 第 192 条 锅炉房主管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按章作业。 第 193 条 锅炉运行时,操作人员应实施相关锅炉安全运行各项制度,做好运行值班统计和交接班统计。 锅炉运行操作间和关键用汽地点,应设有通讯或讯号装置。 第 194 条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 、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 2 、不停加大比给水及采取其它方法,但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3 、锅炉水位超出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4
33、 、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5 、水位表或安全阀个部失效; 6 、设置在汽空间压力表全部失效; 7 、锅炉元件损坏且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8 、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坍毁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9 、其它导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第 195 条 当锅炉运行中发觉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受热面金属超温又无法恢复正常和其它重大问题时,应停止锅炉运行。 第 196 条 检修人员进入锅炉内进行工作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在进入锅筒(锅壳)内部工作前,必需用能指示出隔断位置强度足够金属堵板将连接其它运行锅炉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全部可靠地隔开且必需将锅筒(锅
34、壳)上人孔和集箱上手孔打开,使空气对流一定时间。 2 、在进入烟道貌岸然或燃烧室工作前,必需进行通风,并将和总烟道貌岸然或其它运行锅炉烟道相连烟道闸门关严密,以防毒、防火、防爆。 3 、用油或气体作燃料锅炉,应可靠地隔灿油、气起源。 4 、在锅筒(锅壳)和潮湿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应不超出 24V ;在比较干燥烟道内,应有妥善安全方法,可采取不高于 36V 照明电压。严禁使用明火照明。 5 、在锅筒(锅壳)内时行工作时,锅炉外面应有些人监护。 第 197 条 对备用或停用锅炉,必需采取防腐方法。 第 198 条 为了延长锅炉使用寿命,节省燃料,确保蒸汽品质,预防因为水垢、水渣、腐
35、蚀而引发锅炉部件损坏或发生事故,使用锅炉单位应按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要求做好不质管理工作。 第 199 条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 2.5MPa 锅炉水质,应符合 GB1576 低压锅炉水质要求。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 3.8MPa 锅炉水质,应符合 GB12145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要求。没有可靠水处理方法,不得投入运行。 第 200 条 使用锅炉单位应实施排污制度。定时排污应低负荷下进行,同时严格监视水位。 第十章检验 第 201 条 在用锅炉定时检验工作包含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锅炉使用单位必需安排锅炉定时限检验工作,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对检验计划实施情况和检验质量
36、时行监督检验。 从事锅炉定时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根据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历格认可规则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判定考评规则要求取得对应资格。 第 202 条 在用锅炉通常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内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当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同在十二个月进行时,应首优异行内部检验,然后再进行外部检验。 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根据电厂大修周期进行合适调整。 对于不能进行内部检验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第 203 条 除定时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部检验: 1 、移装锅炉投运前; 2 、锅炉停止运行十二个月以上需要恢复运
37、行前; 3 、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十二个月后; 4 、依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第 204 条 内部检验关键是: 1 、上次检验有缺点部位; 2 、锅炉受压元件内、外表面,尤其在开孔、焊缝、扳边等处应检验有没有裂纹、裂口和腐蚀; 3 、管壁有没有磨损和腐蚀,尤其是处于烟气流速较高及吹灰器吹扫区域客壁; 4 、锅炉拉撑和和被拉元件结合处有没有裂纹、断裂和腐蚀; 5 、胀口是否严密,管端受胀部分有没有环形裂纹和苛性脆化; 6 、受压元件有没有凹陷、弯曲、鼓包和过热; 7 、锅筒(锅壳)和砖衬接触处有没有腐蚀; 8 、受压元件或锅炉凇架有没有因砖
38、墙或隔火墙损坏而发生过热; 9 、受压元件水侧有没有水垢、水渣; 10 、进水管和排污管和锅筒(锅壳)接口处有没有腐蚀、裂纹,排污阀和排污管连接部分是否牢靠。 第 205 条 外部检验关键是: 1 、锅炉房内各项制度是否齐全,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 、锅炉周围安全通道貌岸然是否通畅,锅炉房内可见受压元件、管道、阀门有没有变形、泄漏; 3 、安全附件是否灵敏、可靠,水位表、安全阀、压力表等和锅炉本体连接通道有没有堵塞; 4 、高低水位报警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5 、超压报警和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6 、点火程序和熄火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39、 7 、锅炉隶属设备运转是否正常; 8 、锅炉水处理设备是否常运转,水质化验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第 206 条 锅炉除通常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外,锅炉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也需要进行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前应对锅炉进行内部检验,必需时还应进行强度核实。不得用水压试验方法确定锅炉工作压力。 第 207 条 不压试验压力应符合表 10-1 要求。 表 10-1 水压试验压力 名称 锅筒(锅壳)工作压力 试验压力 锅炉本体 1.6MPa 1.25 过热器 任何压力 和锅炉本体试验压力相同 可分式省煤器 任何压力 1.25p+0.5MPa 再热泪盈眶器试验压力为 1.5p1( 为再热器工作压
40、力 ). 直流锅炉本体水压试验压力为介质出口压力 1.25 倍 , 且大于省煤器进口压力 1.1 倍。 水压力试验时,薄膜应力不得超出元件材料在试验温度下屈服点 90% 。 第 208 条 锅炉进行水压试验时,水压应缓慢地升降。当水压上升压到试验压力。锅炉应地试验压力保持 20 分钟,然后降到工作压力进行检验。检验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 水压试验应在周围气温高于 5 C 时进行,低于 5 C 时必需有防冻方法。不压试验用水应保持高于周围露点温度以防锅炉表面结露,但也不宜温度过高以预防引发汽化和达大和温差应力,通常为 20-70 C 。 合金钢受压元件水压试验水温应高于所用钢种脆性转变温度。 奥氏体受压元件不压试验时,应控制水中氯离子质量浓度不超出 25mg/L ,如不能满足这一要求时,水压试验后应立即交水渍去除洁净。 第 209 条 锅炉进行水压试验,符合下列情况时为合格: 1 、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