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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煤矿安全作业规程.doc

1、 安全规程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员人身安全和健康,预防煤矿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依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在中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需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煤炭生产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 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需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需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责任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

2、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方法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验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汇报制度,事故汇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需建立多种设备、设施检验维修制度,定时进行检验维修,并做好统计。煤矿必需制订本单位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第五条 煤矿企业必需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置满足工作需要人员及装备。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标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需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有害原因及防范方法 事故应急方法、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方法等,煤矿企业应该推行通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

3、了解并提出提议。第八条 煤矿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需实施群众监 督。煤矿企业必需支持群众组织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阻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四处理不能确保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从业人员必需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需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不得上岗作业。关键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需含有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评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按国家相关要求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需含有安全专

4、业知识,含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能力。第十条 煤矿使用纳入安全标志管理产品,必需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不得使用。试验包含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必需经过论证并制订安全方法;新设备、新材料必需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严禁使用或淘汰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计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需编制安全技术和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计划和安全技术方法计划。安全技术方法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需列入企业财务、供给计划。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安全投入和职

5、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需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煤矿必需编制年度灾难预防和处理计划,并依据具体情况立即修改。灾难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入井(场)人员必需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具,穿带有反光标识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煤矿必需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需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入井人员必需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十四条 井工煤矿必需按要求填绘反应实际情况下列图: (一)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三)巷道部署图。(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

6、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控部署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 (八)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 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 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部署图。 (十一) 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十五条 露天煤矿必需按要求填绘反应实际情况下列图纸: (一) 地形地质图。 (二) 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 (三) 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 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 (五) 供配电系统图。 (六) 通信系统图。 (七) 防排水系统图。 (八) 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 (九) 井工采空区和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十六条 井工煤矿必需制订停工停产期间

7、安全技术方法,确保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需进行全方面安全检验。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必需建立应抢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抢救援预案,贮备应抢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时检验补充。 煤矿必需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抢救援培训,每十二个月最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该有创伤抢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抢救系统应该配置救护车辆、抢救器材、抢救装备和药品等。 第十九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关键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必需立即采取方法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相关要求立即上报。 第二十条 国家实施资质管理,煤矿企业应

8、该委托含有国家要求资质机构为其提供判定、检测、检验等服务,判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结果负责。第二十一条 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需编制闭坑汇报,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意。 矿井闭坑汇报必需有完善多种地质资料,在对应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应该给予说明。 第二编 地 质 保 障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该设置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置所需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立即编绘反应煤矿实际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和原地质资料出入

9、较大时,必需针对所存在地责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第二十四条 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需针对所存在地责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井筒设计前,必需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验孔: (一)立井井筒检验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出25m,且不得部署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该大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该增加检验孔数量。 (二)斜井井筒检验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小于25m,且不得部署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该大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检验孔数量和部署应该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三) 井筒检验孔必需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需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

10、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结构和岩(土)层特征;具体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 第二十六条 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需复查井筒检验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情况。调查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关键井巷揭煤、过地质结构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编制关键井巷工程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 井筒施工期间应该验证井筒检验孔取得多种地质资料。当发觉影响施工异常地质原因时,应该采取探测和预防方法. 第二十八条 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需对揭露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关键出水点等进行

11、观察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估计、预报。 第二十九条 井巷揭煤前,应该探明煤层厚度、 地质结构、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第三十条 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必需编制建井(矿)地质汇报,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责任人组织审定。 第三十一条 掘进和回采前,应该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结构、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煤矿必需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原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汇报,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井工开采形成老空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

12、煤矿应该制订安全方法。 第三十三条 生产矿井应该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汇报,地质条件改变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该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第三编 井 工 煤 矿第一章 矿 井 建 设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三十四条 煤矿建设单位和参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需含有和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能力。国家实施资质管理,应含有对应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 第三十五条 有突出危险煤层新建矿井必需先抽后建。矿井建设开工前,应该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且预抽率应该达成30以上。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推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煤矿建

13、设、施工单位必需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置满足工程需要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十八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第三十九条 矿井建设期间必需按要求填绘反应实际情况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第四十条 矿井建设期间安全出口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一) 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需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安全设施和出口;井筒到底后,应该先短路贯通,形成最少2个通达地面安全出口。 (二) 相邻两条斜井或平硐施工时,应该立即按设计要求贯通联络巷。 第二节 井巷掘进和支

14、护 第四十一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井口和坚硬岩层之间井巷必需砌碹或用混凝土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最少延深5m。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需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第四十二条 立井锁口施工时,应该遵守下列要求: (一) 采取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该在井筒含有试挖条件后施工。 (二)风硐口、安全出口和井筒连接处应该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方法。 (三)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该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 第四十三条 立井永久或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距离及预防片帮方法必需依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四十四条 立井井筒穿过冲

15、积层、松软岩层或煤层时,必需有专门方法。采取井圈或其它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需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立即进行永久支护。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该派专员观察地面沉降和井帮改变情况;发觉危险预兆时,必需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采取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应该遵守下列要求: (一)冻结深度应该穿过风化带延深至稳定基岩10m以上。基岩段涌水较大时,应该加深冻结深度。 (二)第一个冻结孔应该全孔取芯,以验证井筒检验孔资料可靠性。 (三)钻进冻结孔时,必需测定钻孔方向和偏斜度,测斜最大间隔不得超出30m,并绘制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偏斜度超出要求时,必需立即纠正。因钻孔偏斜影响冻

16、结效果时,必需补孔。 (四)水文观察孔应该打在井筒内,不得偏离井筒净断面,其深度不得超出冻结段深度。 (五)冻结管应该采取无缝钢管,并采取焊接或螺纹连接。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应该进行试压,发觉异常时,必需立即处理。 (六)开始冻结后,必需常常观察水文观察孔水位改变。有在水文观察孔冒水7天且水量正常,或提前冒水水文观察孔水压曲线出现显著拐点且稳定上升7天,确定冻结壁已交圈后。才能够进行试挖。在冻结和开凿过程中,要定时检验盐水温度和流量、井帮温度和位移,和井帮和工作面盐水渗漏等情况。检验应该有具体统计,发觉异常,必需立即处理。 (七)开凿冻结段采取爆破作业时,必需使用抗冻炸药,并制订专题方法。爆破技术

17、参数应该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八)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需有预防冻结壁变形和片帮、断管等安全方法。(九)生根壁座应该设在含水较少稳定坚硬岩层中。 (十)冻结深度小于300m时,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冻结;冻结深度大于300m时,停止冻结时间由建设、冻结、掘砌和监理单位依据冻结温度场观察资料共同研究确定。 (十一) 冻结井筒井壁结构应该采取双层或复合井壁,井筒冻结段施工结束后应该立即进行壁间充填注浆。注浆时壁间夹层混凝土温度应该不低于,且冻结壁仍处于封闭状态,并能承受外部水静压力。 . (十二)在冲积层段井壁不应预留或后凿梁窝。 (十三)当冻结孔穿过布有井下巷道和硐室岩层时,应该采取缓凝浆

18、液充填冻结孔壁和冻结管之间环形空间。 (十四)冻结施工结束后,必需立即用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将冻结孔全孔充满填实。 第四十六条 采取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时,应该遵守下列要求: (一)沿斜长方向冻结终端位置应该确保斜井井筒顶板在相对稳定隔水地层m以上,每段竖孔冻结深度应该穿过斜井冻结段井筒底板m以上。 (二)沿斜井井筒方向掘进工作面,距离每段冻结终端不得小于m. (三) 冻结段首次支护及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最大距离、掘进到永久支护完成间隔时间必需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并制订处理冻结管和解冻后防治水专题方法0永久支护完成后,方可停止该段井筒冻结。 第四十七条 冻结站必需采取不燃性材料建筑,并装设通风

19、装置。定时测定站内空气中氨气浓度,氨气浓度不得大于0.004。站内严禁烟火,必需备有抢救和消防器材。 制冷剂容器必需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制冷剂在运输、使用、充注、回收期间,应该有安全技术方法。 第四十八条 冬季或用冻结法开凿井筒时,必需有防冻、清除冰凌方法。 第四十九条 采取装配式金属模板砌筑内壁时,应该严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和入模温度。混凝土配合比除满足强度、坍落度、初凝时间、终凝时间等设计要求外,还应该采取方法降低水化热。脱模时混凝土强度大于0.7MPa,且套壁施工速度每24h不得超出12m。第五十条 采取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必需遵守下列要求:(一)钻井设计和施工最终位置必需穿过冲积

20、层,并进入不透水稳定基岩中m以上。 (二)钻井临时锁口深度应该大于m 且进入稳定地层中3m以上,遇特殊情况应该采取专门方法。 (三)钻井期间,必需封盖井口,并采取可靠防坠方法;钻井泥浆浆面必需高于地下静止水位5m,且不得低于临时锁口下端1m;井口必需安装泥浆浆面高度报警装置。 (四)泥浆沟槽、泥浆沉淀池、临时蓄浆池均应该设置防护设施。泥浆排放和固化应该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五)钻井时必需立即测定井筒偏斜度。偏斜度超出要求时,必需立即纠正。井筒偏斜度及测点间距必需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 。钻井完成后,必需绘制井筒纵横剖面图,井筒中心线和截面必需符合设计。 (六)井壁下沉时井壁上沿应该高出泥浆浆面1

21、.5m以上。 井壁对接找正时,内吊盘工作人员不得超出4人。 (七)下沉井壁、壁后充填及充填质量检验、开凿沉井井壁底部和开掘马头门时,必需制订专题方法。 第五十一条 立井井筒穿过估计涌水量大于10m/h含水岩层或破碎带时,应该采取地面或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加固。注浆前,必需编制注浆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 第五十二条 采取注浆法防治井壁漏水时,应该制订专题方法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最大注浆压力必需小于井壁承载强度。 (二)在流砂层井筒段,注浆孔深度必需小于井壁厚度200mm。井筒采取双层井壁支护时,注浆孔应该穿过内壁进入外壁100mm。当井壁破裂必需采取破壁注浆时,必需制订专门方法。 (三

22、)注浆管必需固结在井壁中,并装有阀门。钻孔可能发生涌砂时,应该采取套管法或其它安全方法。采取套管法注浆时,必需对套管和孔壁固结强度进行耐压试验,只有达成注浆终压后才可使用。 第五十三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安装井筒装备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需有天轮平台、翻矸平台、封口盘、保护盘、吊盘和凿岩、抓岩、出矸等设备设置、运行、维修安全技术方法。 第五十四条 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需用坚固保险盘或留保护岩柱和上部生产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成、井筒和井底车场连接处开凿和支护完成,制订安全方法后,方可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 第五十五条 向井下输送混凝土时,必需制订安全技术方法。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C40或输送深度

23、大于400m时,严禁采取溜灰管输送。 第五十六条 斜井(巷)施工时,应该遵守下列要求: (一)明槽开挖必需制订防治水和边坡防护专题方法。 (二)由明槽进入暗硐或由表土进入基岩采取钻爆法施工时,必需制订专题方法。 (三)施工15以上斜井(巷)时,应该制订预防设备、轨道、管路等下滑专题方法。 (四)由下向上施工25以上斜巷时,必需将溜矸(煤)道和人行道分开。人行道应该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和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需有专题方法。 第五十七条 采取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煤仓及溜煤眼时,应该遵守下列要求: (一)扩孔作业时,严禁人员在下方停留、通行、观察或出渣。出渣时,反井钻机应该停止扩孔作业。更换破岩

24、滚刀时,必需采取保护方法。 (二)严禁干钻扩孔。 (三)立即清理溜矸孔内矸石,预防堵孔。必需制订处理堵孔专题方法。严禁站在溜矸孔矸石上作业。 (四)扩孔完成,必需在上、下孔口外围设置栅栏,预防人员进入。 第五十八条 施工岩(煤)平巷(硐)时,应该遵守下列要求: (一)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距离,必需依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并制订预防冒顶、片帮安全方法 (二)距掘进工作面10m内架棚支护,在爆破前必需加固。对爆破崩倒、崩坏支架必需先行修复,以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需先检验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三)在松软煤(岩)层、流砂性

25、地层或破碎带中掘进巷道时,必需采取超前支护或其它方法。 第五十九条 使用伞钻时,应该遵守下列要求: (一)井口伞钻悬吊装置、导轨梁等设施强度及部署,必需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验算和明确。 (二)伞钻摘挂钩必需由专员负责。 (三)伞钻在井筒中运输时必需收拢绑扎,经过各施工盘口时必需减速并由专员监视。 (四)伞钻支撑完成前不得脱开悬吊钢丝绳,使用期间必需设置保险绳。 第六十条 使用抓岩机时,应该遵守下列要求: (一)抓岩机应该和吊盘可靠连接,并设置专用保险绳。 (二)抓岩机连接件及钢丝绳,在使用期间必需由专员每班检验1次. (三)抓矸完成必需将抓斗收拢并锁挂于机身。 第六十一条 使用耙装机时,应该遵守下

26、列要求: (一) 耙装机作业时必需有照明。 (二) 耙装机绞车刹车装置必需完好、可靠。 (三) 耙装机必需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护栏; 在巷道拐弯段装岩(煤)时,必需使用可靠双向辅助导向轮,清理好机道,并有专员指挥和信号联络。 (四) 固定钢丝绳滑轮锚桩及其孔深和牢靠程度,必需依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五) 耙装机在装岩(煤)前,必需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耙装机运行时,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它工作和行人。在倾斜井巷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些人。上山施工倾角大于20时,在司机前方必需设护身柱或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倾斜井巷使用耙装机时,必需有预防机身下滑方法。

27、(六)耙装机作业时,其和掘进工作面最大和最小许可距离必需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七)、高瓦斯、煤和瓦斯突出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矿井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和石门揭煤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耙装机。 第六十二条 使用挖掘机时,应该遵守下列要求: (一)严禁在作业范围内进行其它工作和行人。 (二)台以上挖掘机同时作业或和抓岩机同时作业时应该明确各自作业范围,并设专员指挥。 (三)下坡运行时必需使用低速挡,严禁脱挡滑行,跨越轨道时必需有防滑方法。 (四)作业范围内必需有充足照明 。 第六十三条 使用凿岩台车、模板台车时,必需制订专题安全技术方法。 第三节 井塔 井架及井筒装备 第六十四条 井塔施工时,井

28、塔出入口必需搭设双层防护安全通道,非出入口和通道两侧必需密闭,并设置醒目标行走路线标识。采取冻结法施工井筒,严禁在未完全融化人工冻土地基中施工井塔桩基。第六十五条 井架安装必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遇恶劣气候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采取扒杆起立井架时,应该遵守下列要求: (一)扒杆选型必需经过验算,其强度、稳定性、基础承载能力必需符合设计。 (二)铰链及预埋件必需按设计要求制作和安装,销轴使用前应该进行无损探伤检测。 (三)吊耳必需进行强度校核,且不得横向使用。 (四)扒杆起立时应该有缆风绳控制偏摆,并使缆风绳一直保持一定张力。 第六十六条 立井井筒装备安装施工时,应该遵守下列要求: (一)井筒未贯

29、通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 (二)突出矿井进行煤巷施工,且井筒处于回风状态时,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 (三)封口盘预留通风口应该符合通风要求。 (四)吊盘、吊桶(罐)、悬吊装置销轴在使用前应该进行无损探伤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吊盘上放置设备、材料及工具箱等必需固定牢靠。 (六)在吊盘以外作业时,必需有牢靠立足处。 (七)严禁吊盘和提升容器同时运行,提升容器或钩头经过吊盘速度不得大于0.2m/s。 第六十七条 井塔施工和井筒装备安装平行作业时,应该遵守下列要求: (一)在土建和安装平行作业时,必需编制专题方法,明确安全防护要求。 (二)利用永久井塔凿井时,在临时天轮平台部署前必需对井塔承重

30、结构进行验算。 (三)临时天轮平台上一层提升孔口和吊装孔口必需封闭牢靠。 (四)施工电梯和塔式起重机位置必需避开运行中井筒装备、材料运输路线和人员行走通道。 第六十八条 安装井架或井架上设备时必需盖严井口。装备井筒和安装井架及井架上设备平行作业时,井口掩盖装置必需坚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坠落物冲击。 第六十九条 井下安装应该遵守下列要求: (一)作业现场必需有充足照明 (二)大型设备、构件下井前必需校验提升设备能力,并制订专题方法. (三)巷道内固定吊点必需符合吊装要求,吊装时应该有专员观察吊点周围顶板情况,严禁超载吊装。 (四)在倾斜井巷提升运输时不得进行安装作业。 第四节 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

31、系统第七十条 建井期间应该尽早形成永久供电、提升运输、供排水、通风等系统。未形成上述永久系统前,必需建设临时系统。矿井进入关键大巷施工前,必需安装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系统。 第七十一条 建井期间应该形成两回路供电。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该能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暂不能形成两回路供电,必需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容量应该满足通风、排水和撤出人员需要。 高瓦斯、煤和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进入巷道和硐室施工前,其它矿井进入采区巷道施工前,必需形成两回路供电。 第七十二条 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管路、电缆和安全梯凿井绞车,必需装设制动装置和防逆转装置,并设有电气闭锁

32、。 第七十三条 建井期间,2个提升容器导向装置最突出部分之间间隙,不得小于0.2H/3000(H为提升高度,单位为m);井筒深度小于300m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300mm。 立井凿井期间,井筒内各设施之间间隙应该符合表1要求. 表1立井凿井期间井筒内各设施之间间隙 序号井 筒 内 设 施间隙/mm1吊桶最突出部分和孔口之间1502吊桶上滑架和孔口之间1003抓岩机停止工作,抓斗悬吊时最突出部分和运 行吊桶之间2004管、线和永久井壁之间 (井壁固定管线除外)1505管线最突出部分和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之间井深小于400m井深400500m井深大于500m5006008006管线卡子最突出部分和其

33、经过各盘 台孔口之间1007吊盘和永久井壁之间150 第七十四条 建井期间采取吊桶提升时,应该遵守下列要求: (一) 采取阻旋转提升钢丝绳。 (二)吊桶必需沿钢丝绳罐道升降,无罐道段吊桶升降距离 不得超出40m。(三)悬挂吊盘钢丝绳兼作罐道绳时,必需制订专题方法。 (四)吊桶上方必需装设保护伞帽。 (五)吊桶翻矸时严禁打开井盖门。 (六)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吊桶升降人员最大速度不得超出采取下式求得值,且最大不超出7m/s;无罐道绳段,不得超出1m/s。 式中:v最大提升速度,m/s; H提升高度,m。(七)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吊桶升降物料时最大速度不得超出采取下式求得值,且最大不超出8m/s;

34、无罐道绳段,不得超出2m/s。 (八)在过卷行程内可不安设缓冲装置,但过卷行程不得小于表2确定值。表2 提升速度和过卷行程提升速度/(ms-1)45678过卷行程/m2.382.813.253.694.13(九) 提升机松绳保护装置应该接入报警回路。 第七十五条 立井凿井期间采取吊桶升降人员时,应该遵守下列要求: (一)乘坐人员必需挂牢安全绳,严禁身体任何部位超出吊桶边缘。 (二)不得人、物混装。运输爆炸物品时应该实施本规程第三百三十九条要求。 (三)严禁用自动翻转式 底卸式吊桶升降人员 (四)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需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后进出吊桶。 (五)吊桶内

35、人全部有效面积不应小于0.2,严禁超员。 第七十六条 立井凿井期间,掘进工作面和吊盘、吊盘和井口、吊盘和辅助盘、腰泵房和井口、翻矸平台和绞车房、井口和提升机房必需设置独立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需和绞车控制回路闭锁。 吊盘和井口、腰泵房和井口、井口和提升机房,必需装设直通电话。 建井期间罐笼和箕斗混合提升,提人时应该设置信号闭锁,当罐笼提人时箕斗不得运行。 装备1套提升系统井筒,必需有备用通信、信号装置。 第七十七条 立井凿井期间,提升钢丝绳和吊桶连接,必需采取含有可靠保险和回转卸力装置专用钩头。钩头关键受力部件每十二个月应该进行1次无损探伤检测。 第七十八条 建井期间,井筒中悬挂吊盘、模板、

36、抓岩机钢丝绳,使用期限通常为1年;悬挂水管、风管、输料管、安全梯和电缆钢丝绳,使用期限通常为2年;钢丝绳到期后经检测检验,不符合本规程第四百一十二条要求,能够继续使用。 煤矿企业应该依据建井工期、在用钢丝绳腐蚀程度等原因,确定是否需要贮备检验合格提升钢丝绳。 第七十九条 立井井筒临时改绞必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井筒井底水窝深度必需满足过放距离要求。提升容器过放距离内严禁积水积物。 同一工业广场内部署2个及以上井筒时,未和另一井筒贯通井筒不得进行临时改绞。单井筒确需临时改绞,必需制订专题方法。 第八十条 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需在斜井、下山上口设置预防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上方设置跑车防护装置

37、,跑车防护装置和掘进工作面距离必需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明确。 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人行道时,必需每隔40m设置躲避硐。设有躲避硐一侧必需有通畅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需走人行道。人行道必需设红灯和语音提醒装置。 斜巷采取多级提升或上山掘进提升时,在绞车上山方向必需设置挡车栏。 第八十一条 在吊盘上或在2m以上高处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需佩带保险带。保险带必需拴在牢靠构件上,高挂低用。保险带应该定时按相关要求试验。每次使用前必需检验,发觉损坏必需立即更换。 第八十二条 井筒开凿到底后,应该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并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在井底周围必需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

38、: (一)当估计涌水量小于50m/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该大于4h 正常涌水量;当估计涌水量大于50m/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该大于 8h正常涌水量。临时水仓应该定时清理。 (二)井下工作水泵排水能力应该能在20h内排出24h正常涌水量,井下备用水泵排水能力大于工作水泵排水能力70。 (三)临时排水管型号应该和排水能力相匹配。 (四)临时水泵及配电设备基础应该比巷道底板最少高300mm,泵房断面应该满足设备部署需要。 第八十三条 立井凿井期间局部通风应该遵守下列要求: (一)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距井口不得小于20m,且在井口主导风向上风侧。 (二)局部通风机安装和使用必需满足本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要求

39、。 (三)立井施工应该在井口预留专用回风口,以确保风流通畅,回风口大小及安全防护方法应该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八十四条 巷道及硐室施工期间通风应该遵守下列要求: (一)主井、副井和风井部署在同一个工业广场内,主井或副井和风井贯通后,应该先安装关键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不含有安装关键通风机条件,必需安装临时通风机,但不得采取局部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群替换临时通风机。 主井、副井和风井部署在不一样工业广场内,主井或副井短期内不能和风井贯通,主井和副井贯通后必需安装临时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 (二)矿井临时通风机应该安装在地面。低瓦斯矿井临时通风机确需安装在井下时,必需制订专题方法。 (三)矿井采取

40、临时通风机通风时,必需设置备用通风机,备用通风机必需能在10min内开启。第八十五条 建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需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一)突出矿井在揭露突出煤层前。(二)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min,用通风方法处理瓦斯问题不合理。 第二章 开 采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八十六条 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出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出1200m, 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出600m。矿井同时生产水平不得超出2个。 第八十七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需最少有2个能行人通达地面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0m。采取中央式通风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41、设计中应该要求井田 边界安全出口。 新建、扩建矿井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第八十八条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全部必需最少有2个便于行人安全出口,并和通达地面安全 出口相连。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水平或采(盘)区严禁回采。 井巷交岔点,必需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方向。 通达地面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安全出口,倾角小于45时,必需设置人行道,并依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倾角大于45时,必需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需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垂直距离

42、不得大于m。 安全出口应该常常清理、维护、保持通畅。 第八十九条 关键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确保行车时不行人,不受此限。 第九十条 巷道净断面必需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取轨道机车运输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大于2.4m;其它地点,行人大于2.2m,不行人大于2.1m。(二)采(盘)区内上山、下山和平巷净高不得低于m,薄煤层内不得低于1.8m。 (三)运输巷(包含管、线、电缆)和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最小间距,应该符合表3要求。 巷道净断面设计,必需按支护最大许

43、可变形后断面计算。 表 运输巷和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最小间距巷 道 类 型顶部/m两侧/m备 注轨道机车运输巷道0.3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0.5m输送机运输巷道0.5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和巷帮支护距离应该满足设备检验和维修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卡轨车、齿轨车运输巷道0.30.3单轨运输巷道宽度应该大于.8m,双轨运车运输巷道宽度度应该大于4.0m单轨吊车运输巷道0.50.85曲线巷道段应该在直线巷道许可安全间隙基础上,内侧加宽大于0.1m,外侧加宽大于0.2m.巷道 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段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长度大于5.0m无轨胶轮车运输巷道0.50.5曲线巷道段应该在直线巷道许可安全间隙

44、基础上,按无轨胶轮车内、外轮曲率半径计算需加大巷道宽度。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两侧直线段开始, 加宽段长度应该满足安全运输要求。设置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巷道0.3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设备最突出部分和巷道侧间距 第九十一条 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高度内,必需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及无轨胶轮车运输矿井为1m)以上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 生产矿井已经有巷道人行道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需在巷道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间距不得超出40m。 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45、采取无轨胶轮车运输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1m时,必需制订专题安全技术方法,严格实施“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要求。在人车停车地点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高度内,必需留有宽m以上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第九十二条 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距离必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取轨道运输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m. (二)采取单轨吊车运输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8m. (三)采取无轨胶轮车运输巷道: 1.双车道行驶,会车时不得小于0.5m。 2.单车道应该依据运距、运量、运速及运输车辆特征,在巷道适宜位置设置机车绕行道或错车硐室,并设置方向标识. 第九十三条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必需制订探查老空区安全方法,包含靠近老空区时必需预留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需依据探明情况采取方法,进行处理。在揭露老空区时,必需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验,证实老空区内水、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九十四条 采(盘)区结束后、回撤设备时,必需编制专门方法,加强通风、瓦斯、顶板、防火管理。第二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第九十五条 采(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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