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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消费者保护制度样本.doc

1、 欧盟消费者保护制度 [字号:] -09-22       欧盟是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简称,是部分西欧国家为了实现经济和一定程度上政治一体化,经过国际条约形式建立起来区域性国际组织。到现在为止,欧盟组员国总数已经达成15个国家。欧盟关键机构有5个,即:欧盟议会、欧共体部长理事会、欧洲委员会、欧洲初审法院、欧洲法院。欧盟委员会和欧洲两级法院对于欧盟多种政策、法律制订、实施和实施,含有很关键作用。   一、内容     1.欧盟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和政策概要     欧盟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和政策能够分为三个阶段:1957年《罗马条约》签

2、署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和政策;1993年对《罗马条约》修改以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和政策;1997年再次修订《罗马条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和政策。欧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和政策关键表现在欧盟条约和指令中。     195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又称《罗马条约》)正式签署,在其所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框架内,消费者政策没有成为欧共体普遍政策,条约中没有提到消费者,欧共体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中根本没有消费者利益代表。欧盟没有确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行动计划法律基础,因为它所经过行动计划仍然仅仅是政策上宣言,而不是带有强制力欧盟法律。也极难要求组员国作出一致决定,因为要么有组员国拒绝支持直接提升消费者

3、利益方法,要么就是组员国不计划把相关权利转交给欧盟。能够说,在九十年代之前,大家极难谈论真正意义上欧盟“消费者政策”。尽管当初没有认可要保护消费者,然而,欧共体经过部分指令,尤其是那些相关食品、动物健康和喂养、药品、纺织品、化妆品、家用电器和机动车方面指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还是起到了较为关键作用。     1993年,欧盟在马斯特里赫特对《罗马条约》进行了修改,所以欧盟条约又称《马约》。条约新增加了一条相关消费者政策条款。条约第3条“加强对消费者保护”指出要制订欧盟能够采取多种方法以达成所确定目标。条约第129A条提出,欧盟将经过以下方法来努力实现对消费者“高层次”保护:a)依据第100

4、A条款,为欧盟内部市场而采取方法;b)采取具体行动支持和补充组员国所采取政策,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和经济利益,并向消费者提供足够信息。尽管这在主动全方面欧盟消费者保护政策进程中只是迈出了一小步,但意义重大,修改后条约为欧盟在消费者保护领域行动提供了明确法律基础。     1997年6月,欧盟条约在阿姆斯特丹再次进行了修改,条约第129A条款出现了两个显著进步:a)在欧盟所列消费者政策目标中,增加了消费者教育权和代表权(消费者为了她们利益而组织起来权利),明确和确定了消费者基础权利;b)为了确保消费者政策和欧盟其它政策和举措结合起来,第129A条款新增加了一段:“在制订和实施欧盟其它政策和行动

5、时应考虑保护消费者要求”。     欧盟在和消费者保护相关问题上还经过新指令采取协调行动:     (1)《相关旅游》(1990年6月13日)。这个指令强化了旅行者知情权。它还对旅行社、旅行代理人和用户之间签署协议条款一些内容作了要求,尤其包含了提供专业服务方未全部推行或不良推行其承诺情况下所负责任严格要求。在提供服务方破产情况下消费者还能够取得经济赔偿。     (2)《普遍产品安全》(1992年6月29日)。这项指令寻求建立一个强制体系,当市场上流通危险产品造成严重和直接危害时,组员国之间能够快速交换信息。组员国为了消费者健康和安全,可在其领土范围内,采取紧急方法,阻止、限制或要求某

6、一产品销售或使用。为了通知组员国采取紧急方法,欧盟建立了警报系统,包含紧急通报欧委会,再由欧委会将信息转达给其它组员国。     (3)《相关消费者协议中不公正协议条款》(1993年4月5日)。要求在消费者协议中所写条款必需用明白易懂语言书写。假如双方达成协议通常条款难以阅读或无法了解,则协议无效。在不遵守这个要求或对条款含义有疑问情况下,根据有利于消费者意思解释。     (4)《比较性广告》(1997年10月6日)。这项指令为了引入比较性广告条款,对1984年相关误导性广告指令进行了修改。在这个指令中,比较性广告是被许可,但必需遵守严格要求,尤其是要确保所比较信息可靠性、相关性、有用性

7、和老实性。     (5)《严禁行动》(1998年5月19日)。很多组员国已经要求一些代表消费者利益机构或组织有权在欧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止违反消费者保护准则行为。这项方法关键目标是把组员国这些要求集中起来。同时,经过共同认可提起诉讼权,简化消费者保护法律领域一些跨国争端处理方法。     (6)《烟草广告》(1998年7月6日)。这项指令要求全方面严禁任何形式烟草产品广告,生效。     (7)《消费品销售和保障》(1999年7月24日)。1993年欧委会在对组员国生效多种要求列出一份清单以后,公布了一份相关商品保障和售后服务绿皮书。它从质量角度,补充了所采取方法,预防出现危险或不符

8、合消费者正当安全期望产品。     2.消费者政策和欧共体竞争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等关系     消费者政策往往又和其它产业政策紧密相关,在产业政策中表现出来。那么,欧盟消费者政策和竞争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等有什么关系呢?     (1)欧盟竞争政策对消费者作用     目前欧盟竞争政策内容关键包含4个方面:     第一,对限制协议和滥用优势地位严禁。这是反托拉斯关键。对限制协议和滥用优势地位严禁性要求,表现在《欧洲共同体条约》第85条和第86条。《欧洲共同体条约》第85条对企业间协调一致行为作了要求。严禁一切可能影响组员国间贸易,并以妨碍、限制或违反共同市场竞争规则为目标或造成这类效

9、果企业间协议、企业联合会决定和协作通例。不过,假如这些协议、决定或通例有利于改善商品生产和发售,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或经济发展,并同时让消费者从中得到一部分合理利益,那么就可能不会给予限制。《欧洲共同体条约》第86条要求:一个或多个企业滥用其在共同市场优势地位或在相当一部分市场中优势地位,从而影响组员国间贸易,应被看成和共同市场目标相抵触行为而给予严禁。滥用优势行为关键表现之一是限制生产、销售或技术开发,从而使消费者蒙受损失。     第二,控制企业合并。这是1990年9月1日生效4064/89号法规所给予欧委会一项新责任。欧委会应该对一项合并是否会因为妨碍在共同市场上有效竞争而形成或加强优势

10、地位进行核查。在进行核查过程中,假如认为合并会给消费者带来实惠,欧委会就应该许可这种合并存在。     第三,对于国家垄断制约。连续多年来公共垄断已经给组员国中国市场和消费者造成了资源不利影响,它抑制了竞争,限制了创新,造成在很多情况下消费者不得不对基础商品和服务增加支出。所以,欧洲共同体条约第86条(原90条)就公用企业对组员国提出了不能制订也不能采取任何方法对抗条约第12条(原6条)和第81条(原85条)至第89条(原94条)要求。部分竞争政策已经成为推进欧盟经济自由化时间表法律文件。     第四,在世贸组织或双边协议框架下,很多新竞争方法出台了,欧盟竞争政策也正朝着和其相一致方向前

11、进。     竞争政策所起作用对于消费者来说不是显而易见。尽管如此,竞争政策是欧盟条约达成目标政策之一。对于公民即消费者来说,这些目标包含了经济和社会进步。     3.环境法和消费者法:从可连续发展到可连续消费     (1)立法保护环境和保护消费者之间相互影响     属于不可连续发展生产所造成环境危机,是我们这个时代普遍现象。环境危机又在更大范围内引发了不可连续消费。这种现象,追根求源正是消费者自己造成。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多种环境问题也是个消费问题,很多消费问题也就等于环境问题,这两个法律议题有一个重合点。可连续消费有益于消费者对美好自然环境渴求,也会使她们认识到洁净、健康环境是

12、消费者权益中最关键部分。这两种法律标准新发觉,改变了过去将环境自然主义和消费者保护经济主义割裂开来认识。     (2)消费者法和环境法共同特征     消费者法和环境法共同特征是:a)现代性。二者全部是出现在60年代末70年代初法律规范。b)合乎宪法价值。越来越多现代宪法明确地认可清洁和环境安全权利。c)易于普及特征。全部有很强公共成份。d)功效性。全部在一定程度上努力争取达成某种目标。e)重视预防,而且最近强调警戒。f)政府干预。政府干预是很关键。g)依靠于科学发展。消费者法和环境法和科学技术有着亲密联络。h)规范复杂性。消费者法和环境法一向被看作是较为复杂法律规范,这关键是由以下原因

13、决定:第一,含有多学科并存特点。第二,依靠科学技术知识进步。第三,常常使用部分不太确定概念,如“不公正”、“良好信誉”、“健康环境”等。1)对经济分析敏感性。这两种法律规则全部要求应用成本一利润分析方法。    (3)消费者法和环境法共同目标     除了共同特征之外,消费者法和环境法全部有达成一定共同目标要求。诸如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市场信息公开和自由传输;在做出影响消费和环境相关决定时有公众参与;预防、矫正和阻止对消费者及环境危害;简便地进入司法领域。     (4)消费者法和环境法共同方法     消费者法和环境法利用共同方法来达成它们目标,诸如掌握和控制标准,信息传输,公众参与

14、严格责任,处罚性赔偿,集体进入司法领域,行政管理和处罚犯罪并举,市场方法。     从以上叙述不难看出,消费者法和环境法二者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络关系,有着很多共同特征、目标和方法,所以,在大家生活相对富裕情况下,环境问题对消费者来说就成为一个至关关键问题。     二、消费者保护机构     1.欧洲消费者法律研究中心     欧洲消费者法律研究中心在布尔高尼教授领导下创建于1978年,设在比利时鲁文大学法学院,其宗旨是研究探索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全部课题,并就这些课题进行世界范围培训。它研究方法是将消费问题置于社会各学科之间通盘考虑,即不仅从法律方面,而且要从经济和社会学方面来研究,这

15、个中心期望经过宣传、介绍消费者法律来促进这方面教学和研究工作。     2.国际消费者法律协会     国际消费者法律协会意在全世界范围内建立一个联络网络,以促进消费事业共同探讨和发展。会员能够是政府机构、大学、消费者组织和教授个人等。合作包含以下几项内容:     (1)交流讲课人员、研究人员和学生。     (2)交流教学资料和出版物。     (3)为交流人员提供深入培训机会。     (4)举行部分研讨会、交流会。     (5)就共同感爱好课题设置大学之间研究组织。     国际消费者法律协会每十二个月出版两期简讯,以使协会组员愈加好地了解世界各地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最

16、关键事件。     3.欧盟24局     欧洲委员会下设30个司、局。这些司、局负责不一样事项,其中24局专门负责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健康保护。欧盟24局共有341人,下设5个部门,即健康风险评定部、消费者政策部、科学健康咨询部、国际关系部、食品和兽医办公室。其中健康风险评定部由24局局长直接负责,关键进行风险分析、食品安全指标制订等。消费者政策部在农副产品和健康、金融服务和欧元、电子商务、消费者安全和环境等方面制订消费者保护政策。食品和兽医办公室关键责任是监督和控制组员国及第三国实施欧盟在食品安全、动植物健康等方面指令。     欧盟24局关键职能是:起草消费者保护政策法规;监督检验各组员国是否落实实施并让消费者无偿了解了欧盟政策法规;对未实施消费者法,使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欧盟组员国在欧洲法院进行起诉,要求赔偿对消费者侵害,并严禁该组员国违禁产品出口;帮助各组员国完善其消费者法律,并将该项法律融入各国经济发展全局来考虑。     欧盟已经和很多国家就消费者保护问题进行合作,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非洲国家、独联体国家等,并和部分国家开展对话。欧盟24局对澳大利亚及非洲国家资助合作项目关键有以下多个:制订、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建立快速报警系统,建立产品质量标准,培训或互派政府官员等。我们能够依据国情选择以上项目,也能够选择其它项目,和欧盟进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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