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研究1中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现实状况市场操纵,简略说,是指一个对市场施加影响,并从这种影响中赢利行为。被操纵市场并不仅仅只局限于股票市场,还包含现货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金融衍生市场、外汇市场等等和跨市场操纵。从现有国外文件看,证券市场操纵关键分为三类,基于信息操纵行为、基于行动操纵行为和基于交易操纵行为。1.1中国证券交易市场操纵行为情况中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之初就一直充斥着操纵市场行为。我们能够看到:不时有相关股票庄家最新动向信息在股民中流传:“坐庄”、“庄家”、“炒作”等字眼频频出现在证券市场;诸如“主力建仓”、“主力退出”、“主力火箭发射”等大量操纵市场信息甚至在国家指定
2、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开发表。1.1.1易手段日渐复杂,违法数额日趋巨大从中国证监会查处市场操纵案件来看,操纵手段从简单到复杂。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早期,因为立法上空白和证券监管不力,市场操纵者操纵股市肆无忌惮,有些甚至公然操纵。这类操纵大多属于纯交易型操纵,毫不隐瞒。经典案件是1996年广发证券企业操纵南油物业股价案。伴随证券立法不停完善和监管层面对证券欺诈行为打击力度增大,市场操纵表现形态逐步呈高智能化,高隐蔽性化趋势。这类操纵多数属于信息型操纵。操纵者常常利用多个账户进行操纵,而这种分散操纵方法,使监管者不易觉察也极难把握。1.1.2纵行为连续时间长这关键是因为证券监管部门对大部分操纵市场行为案
3、件调查和处罚是在操纵行为事后很长一段时间才开始,在时间上滞后、被动。在证监会公布17个操纵案件中,有14个案件是发生在1996年或大部分操纵行为发生时间在1996年,但证监会做出处罚时间全部是在1997年以后。据相关汇报调查显示:“实际上,深圳证券交易所经过实时监控,共发觉异动股票476起,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亿安科技、中科创业、ST海虹、ST深华源等17只出现严重异常交易股票专题调查汇报19篇。不过来自深圳汇报认为证券监管部门处理确实滞后和无力。”参见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28页。1.1.3证券市场行为严重在市场投资者结构上,中国证券市场是一个以个人投资者为主市场,绝
4、大多数个人投资者含有信息驱动着特征,投资理念不成熟,在操纵中乐于打探“庄家”动向,喜爱追涨杀跌,易受谣言摆布,“羊群效应”和“过分反应”极易在她们身上发生,整体低下投资者素质使得中国市场操纵行为极易成功。多年来,业内在光天化日之下研讨做庄技巧,在大庭广众之下传授坐庄经验;股评人士把推荐庄家黑马作为自己最大卖点,股民以取得道听途说庄家行踪为满足,全部这一切,全全部是公开,股民血汗钱纵使被庄家吸得一干二净,既毫无怨言,也无从追究。1.1.4行为主体范围扩大,机构投资者跻身其中,案件查办难度加大在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中,操纵者实现盈利4.49亿元;在中科创业中,操纵者曾盈利11亿元;在东方电子股价操纵
5、案中,操纵者赢利5.5亿元。而不少券商帮助甚至参与了操纵市场却没有受四处罚,帮助吕梁罗成们“融资”券商们名单,见诸检察院公诉书,被广泛发表于各家媒体;帮助东方电子把非法所得变现银行,也赫然显示在检察院公诉书中。然而,或因涉案者过多,或因法律界定含混,或因其它,相关责任者没有受到任何司法追究。不独如此,其中不少责任者在风头过后仍官复原职,甚至仍然升职,看来在其本企业心目中不是违规也不是渎职。如此结局,即使在大家意料之中,能够有种种说得过去解释,但也无可争辩地表明,中国证券市场庄家支撑体系是何等坚固!参见郑顺炎著:证券市场不妥行为法律实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3页。1.2中国证券交易市场操纵发
6、生原因1.2.1客观原因证券市场需要投资也需要投机投资是依据证券内在价值决定资金流向行为,投机则是依据对证券预期差价决定资金流向行为。投机行为加速了资金流动性,提升了证券市场活跃性,投机者也成为市场中一支关键生力军。而操纵市场是一个经典投机行为。政策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中国证券市场不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股份企业产生发展而自然产生发展,而是在被严禁近30年以后,由政府解禁并直接植入,证券市场建立和股份制改造同时进行,是在股份制既不规范情况下开始运作,所以证券市场自我管理和风险自我控制能力全部相当欠缺。其后天发育不良是指中国证券市场建立以后,因为监管没有立即跟上,致使大量操纵市场事件迭出不
7、穷,投资者利益无法保障。中国证券市场流通盘小,易被控制在证券市场上,要想达成操纵目标,操纵者首先要对某只股票流通盘持有量达成一定数量,使其能够随心所欲地抬高或压低这只股票价格。而庄家实质就是在流通盘中占有一定百分比持股数量和对应资金实力。现在,中国企业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许可上市流通,所以,中国股市一直是中、小盘股,而庄家所能炒作也只是股票上市流通盘,盘子偏小,轻易被控制操纵。收益和成本反差巨大现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操纵市场行为存在巨大利润空间,极具诱惑力,而监管机构对这一行为查处则少之又少,即使查处也只是损失了所赢利润极少部分。这种收益和成本巨大反差对潜在犯罪欲望不可避免地起到了刺激作用,使得这类
8、犯罪变本加厉、有恃无恐,犯罪行为频频发生。1.2.2主观原因其一,证券投资图利目标。在证券市场上,证券投资者基础目标就在于赢利,而证券交易活动本身含有收益性和投机性等特征又为证券投资者赢利提供了条件。大家为了赢利有时可能会产生部分超出社会条件和法律所许可欲望。面对这种欲望,大多数投资者自然会用本身含有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加以约束,不过,也有部分人蔑视证券市场上社会行为规范甚至法律规范等,用多种多样违法手段来满足自己毫无节制欲望。其二,交易主体交易目标不一。证券市场交易主体关键有政府、投资者和上市企业,她们利益目标是不一致,政府期望经过证券市场实现最好资源配置,全方面提升产业结构,促进工业化进程;
9、投资者期望经过投资于证券市场取得高收益;上市企业则期望经过证券市场改善财务结构,实现资本扩张。市场操纵者目标是为了获取利润或降低损失,交易主体目标和利益不一致使市场操纵行为成为可能。总而言之,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早在证券市场诞生时就随之产生,迄今已经有几百年历史了。这和中国规制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制度方面存在问题相关,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证券交易制度本身原因和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经济原因决定。2发达国家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执法机制及借鉴意义2.1 发达国家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执法机制2.1.1美国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执法机制美国是政府主导型证券监管体制经典代表,而代表国家担负起这个证券监管职责机关关键就是美国证
10、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管会)即 S.E.C,它含有准立法和准司法职能机构。设委员5人,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审查任命,但其活动不受总统干涉。证券交易法不仅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给予了正面规制,同时,对操纵行为监管机关或具体执法机关也明确了职责即让它们不作为和违法监管、执法行为也受到法律规制。从而愈加好确保了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防御和事后能有效地追究责任。同时,在美国,SEC还设置了“举报和执法揭密中心,此中心受理来自各方对于证券虚假信息披露和举报,以使SEC立即取得需要纠正证券违法行为信息,并进行相关调查和对证券违法行为处罚。这种对证券虚假信息揭密和举报关键来自三方面:其一,内部知情人士利用其本身职业
11、特点在掌握第一手材料同时,肯定会对发行人虚假欺诈能够一眼洞穿。其二,竞争对手也是很关键,对于竞争对手来说,假如能够经过多种渠道抓住发行商证券违法“把柄”,那当然是在好不过了。其三,新闻传媒总是拥有着灵敏信息嗅觉,利用记者实地走访调查能够获取意想不到证券违法内幕信息。当然,SEC也作出了对应方法来激励对证券虚假信息揭密和举报,比如:建立悬赏举报制度,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和为泄漏商业秘密知情人士设置责任豁免制度。以此达成最大效率发挥社会监督功效。这种执法机制优点是:第一,政府对证券市场实施统一集中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兼有立法、执法和准司法权,这么就能确保对证券市场监管权威性和有效性。第二,证券监管和
12、执法机构职能在于制订和实施法律、法规、制度或规则,为证券市场正常运行发明良好外部环境,所以,监管机构超脱于市场,不介入具体证券业务。第三,证券交易委员会日常职责是以采取预防性方法为关键,预防证券市场不法行为发生。其关键业务活动是确保立即披露证券市场相关信息从而实现保护投资者正当利益目标。所以,证券交易委员会全部活动宗旨均在于确确保券市场各行为主体根据法定规则从事各类证券活动。参见李东方著: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第87页;2.1.2英国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执法机制英国实施是自律主导型证券监管体制,它更重视证券行业自律管理,政府除必需国家立法外,较少干预证券市场。对证券市场监管关键经
13、过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机构进行。自律组织通常拥有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权,各个自律管理机构多种规则实际上起到了对法律增补或替换作用。在 1998 年以后,英国证券执法机制发生了根本性改变,自律型监管开始向政府主导型监管倾斜,如1998年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成立成为英国金融行业唯一政府监管机构。颁布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则深入强化了FSA作为“超级金融监管机构”权能。该法给予了FSA作为英国唯一独立行使金融监管权执法机构,拥有制订金融监管法规、颁布和实施金融行业准则、给被监管者以指导和提议和制订金融监管通常政策和准则职权和职能。这也就意味着FSA作为法定专门机构对市场滥用案件包含市场操纵行
14、为在内享受法定执法和惩处权,而且对调查、审裁和复议程序作了缜密要求,英国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监管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参见张保华著:欧盟相关市场操纵行为监管和立法实践,证券市场导报,第1期34版。关键特点有:(1)因为证券市场运行关键依靠证券市场本身组织及证券参与者进行自我管理,含有执法自觉性。(2)法律规制中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直接根据犯罪惩处,从而对操纵者更含有极大威慑作用,某种程度上控制了操纵行为发生可能性;(3)因为英国是判例法传统,即使没有明确列举多种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但在金融服务法等法律规范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标准要求下,利用判例形式也能够立即对多种形式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给予规制。2
15、.1.3日本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执法机制日本证券管理以1948年证券交易法为基础,其监管体制基础上属于美国型,但管理更集中、更严格。日本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由大藏省证券局主管,大藏省证券局专门监督、管理全国证券市场。证券局还有一个隶属机构“证券交易理事会”,它由13名组员组成,全部由大藏大臣任命。证券交易理事会是一个带有一定学术性机构,同商界和金融界有着广泛联络,它负责调查、审议、研究同证券市场相关关键事项,推进证券法修改和完善。参见胡英之著:证券市场法律监管,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在市场操纵行为稽查监管制度方面,日本大藏省证券局是进行证券管理专门机构,证券局首脑为总裁,下设
16、两名副总裁,其中一名副总裁兼任东京证券交易所监理官。参见陈共,周升业,吴晓求著:海外证券市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版,第171页;它每十二个月全部要突击抽查证券机构账簿、汇报或深入企业进行检验。证券局除了对证券经营事项进行注册登一记、同意、认可、检验和对一切证券法令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外,还向证券交易所派驻监督官员,以确保在证券交易所内证券交易依法律和规则进行。2.1.4中国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执法机制中国证券监管体制和模式基础上是参考英美模式,从总体上采取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式,以自律监管机制为辅。但现在存在问题是,作为中国证券行业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参见洪伟力著:证券监
17、管:理论和实践,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第168页。,易受政府干预和政策影响。自律功效没有得到应有重视,没有得到充足发挥和实现。笔者认为,为有效地监管证券交易市场,加大打击市场操纵违法行为力度,应明确中国证监会法律地位,使其从法律上和实际上行使“依法制订相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核准权。”加强中国证监会对市场监管权威性和广泛性,给予其独立行政权、部份司法权和完整监督权,提升执法力度。加强自律管理,充足发挥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作用,完善证券市场交易机制。2.2 外国证券市场执法机制对中国借鉴意义从美、英、日三国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执法机制分析中我们能够得到部分基础经验或
18、规律。2.21 严密立法因为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含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美、英、香港全部在相关法律上,明确要求严禁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强调以法律手段惩治这种行为。而从严禁市场操纵行为法律渊源来看看,各国反市场操纵行为立法均表现为多层次法律渊源。多层次法律渊源关键包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判例、国际条约、自律规则、法理和学说。而中国市场操纵法律渊源比较单一,现在关键是证券法,这显然不利于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进行立法上规制,也使得实践执法中预防、监管规制缺乏了充足法律依据。因为市场操纵行为表现复杂性和多样性,多层次法律渊源对于市场操纵认定和处罚是很必需。从国际经验看,除了最基础性法律外,行政部门制订法规和规章
19、,司法部门相关判例参考在认定市场操纵方面均起了很大作用。2.2.2 严格证券监管体制多年来,伴随各国证券市场规模急剧扩大和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加紧,美、英、日监管体制总发展趋势是以自律监管为基础,政府监管为指导。行业自律行使一线监管作用,是政府监管有效配合,政府含有最终法定监管权,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这两种体制相互取长补短,发挥各自优势。其次,不管是政府监管还是自律监管,最终全部在组织上和制度上落到实处。美国一线监管执法机构是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这两大机构在全美均设有庞大组织机构并配有大量专业工作人员,这些专业律师、会计师、审计师和财务分析师关键工作就是调查,以形成一个严密社会
20、化监控系统。2.2.3 强硬证券稽查监管制度证券稽查制度是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预防和监测方法,为了有效监控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美、英、日全部在证券交易运作中设有专门稽查部门和专门工作人员。完善法律责任制度。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民事赔偿责任,除了损害赔偿功效之外,还能帮助政府执法,使违法者三思以后行。所以,美、英、日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制裁,除了包含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全部明确要求了民事责任。2.2.4 全方面证券预披露制度预披露制度就是利用来自社会各方力量,对证券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以此达成全方面监管。尽管,现在美国、英国、日本等地域全部没有在证券法中明确要求预披露制度,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证券监管
21、部门全部设置了专门机构受理社会各界投诉和举报,比如美国SEC设置“举报和执法揭密中心”,这些专门机构以此提供线索进行调查和对相关证券违法行为进行处罚。3对完善中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执法机制提议3.1完善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预防制度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规制和其它违法、犯罪行为规制一样,预防制度至关关键。它能够有效淡化、消除操纵人操纵动机,剥夺操纵者预期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可预防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发生。完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预防机制,能够下多个方面着手。3.1.1建立严格持股数量及其变动情况汇报制度上市企业大股东因为持有该企业相当数量证券,假如不对其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约束,那么其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可能性将增大。建立
22、大股东汇报其持股数量及其变动情况制度就很有必需。从中国证监会查处案件情况看,也有相当一部分违规行为是超百分比持股而未公告。英国1985年企业法要求:假如企业股东持有上市企业3%以上有表决权证券,必需推行汇报义务,不然将被判处有期徒刑或罚款或并处。中国新证券法将持股百分比定为5%,达成该百分比股东应该在其持股数额达成该百分比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汇报,而且其所持股份每增减5%,也应该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汇报,通知该上市企业,并给予公告。实际上证券市场日持股百分比,一个百分点就相当有分量了。假如被操纵者利用,足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针对中国现在证券
23、参与者特殊结构,提议降低持股百分比汇报标准,改为实施3%汇报制度。参见张晨颖著:股市中操纵市场行为及防范法律对策,载法学,第5期,第48页;同时,结合企业法修订,完善企业大百分比持股股东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打击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内幕交易等不法行为。3.1.2 建立做市商制度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含有一定实力和信誉证券经营机构作为特许交易商,不停地向公众投资者报出一些特定证券买卖价格,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收公众投资者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和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做市商制度,即做市商在其注册一个或多个证券上不停进行连续双向报价,而且作为交易对方随时同经纪商或自营商进行交易(但在其注册
24、证券不从事自营交易)。参见李先云著:证券市场操纵法律规制证券,载法律评论,第3期,第155页。3.2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立法规制完善、健全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范制订,是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中基础步骤,因为只有建立了完善、系统规制操纵行为法律规范,才能为实践中具体操纵行为规制提供充足法律依据。所以在完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体系时,应重视对立法规制完善。具体来说,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给予完善:3.2.1完善规制操纵行为现有法律规范关键就是对新证券法、暂行条例、暂行措施等专门性证券法律规范和刑法等综合性法律规范进行完善,协调它们之间在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进行规制时不一样和冲突。再来,作为规范证券操纵
25、行为专门性法律规范,其应含有独立性,能负担起关键规范证券市场包含规制操纵行为在内责任。协调其和其它法规、规章性法律规范在规制操纵行为时冲突,如将操纵行为归责标准给予统一等。尽可能做到形成以新证券法规制为主,暂行措施、暂行条例等其它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制为辅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立法体系,只有建立这么体系才能充足发挥这些规范性文件对操纵行为不一样法律规制功效。3.2.2 立即出台相关规制市场操纵行为实施细则中国现有规制操纵行为立法相对过于标准化了,立法过程中用词简单而粗糙,在执法实践中难以适使用方法律。而国外在证券法基础确立前提下,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上全部有更为具体、细化、操作性更强、指导性
26、更明确实施规范。比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制订调查规则中具体要求了执法步骤期限、包含发出通知、提交反对意见、听证、行政审裁等等很多时间上限制。相较之,能够说中国现在还没有建立起能够为执法者提供操作性知道和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合规性指导证券执法制度。所以,假如说新证券法等现有规制操纵行为法律规范已无法在这个问题上进行改善了,那么立即制订、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就变得更为必需和可行了。3.3加强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执法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说,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立即发觉比处罚更关键。所以,完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立即发觉并查处操纵行为,含相关键意义。完善对市场操纵行为监管,即包含完善政府监管职能,也包含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
27、监管功效,某种程度上还能够完善社会监管即社会大众尤其是大众投资者对操纵行为自发监管。3.3.1加强政府监管力度监管和市场相伴而生,是现实经济发展肯定要求。市场机制不可能达成经济资源最优配置理想状态,这时,作为社会公众利益代表政府就得用“看得见手”来填补“看不见手”缺点,对经济活动和市场进行干预、监管。为了确保证监会监管职权有效实施,能够借鉴美国法律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制订执法规则做法,立法授权证监会在一定条件下为了愈加好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实施监管能够依法制订部分具体执法规则,换句话说就是给予证监会一定准立法权。这么将大大加强证监会对中国证券市场尤其是操纵行为监管。证监会经过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实施
28、者给予行政处罚,使其接收不利法律后果。从某种程度上说将对操纵行为人产生一定“警告”作用,即假如实施操纵行为将可能受到证监会强制性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等。证监会行政处罚权对操纵行为有一定威慑作用。33.2加强行业自律组织自律监管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是中国自律性监管组织。券交易所应该对所进入交易各方面主体进行检验。扩大交易所对交易市场运行和异常波动实时监控和调查权。证券业行业协会,要加强其本身组织和建设,从对各类证券从业人员培训、考评、注册等工作入手,培养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权威,以后逐步强化协会对会员机构自律监管。而且对会员进行奖励对于自律规范而言也是不可缺乏。为了达成定纷止争目标及方
29、便业界遵行,由自律组织设置专责仲裁机构,延聘专业领域学者教授为仲裁员参与仲裁,能提升仲裁之公信力,并提供市场各参与人简便、快速处理纠纷之管道参见唐俊著:从规制市场操纵行为看中国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缺失,载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第4期,第85页。3.3.3充足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证券市场社会监督包含社会媒体、投资者、资产评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监督等多方面。财经媒体是为广大读者、包含投资者服务,而监督历来全部是其最关键基础职能。市场参与者对证券市场监督也很关键。大量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全部隐藏于公众之中,其实施操纵行为总能被部分人(包含个人和机构)发觉,若将全社会动员起来,和证券市场操纵行为
30、作斗争,操纵行为人将原形毕露。3.3.4提升证券市场透明度关键方法有搜索相关上市企业信息,建立诚信档案,全方面公开参与者信息。公开相关交易和操纵过程信息,有利于发觉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使被害人知道自己受损害情况,立即维护自己利益。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者来说,假如公开身份,则其行为易于被发觉,在实施犯罪预备阶段,假如其能清楚地预见到自己行为将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就有放弃犯罪念头可能。3.3.5加强职业道德培训,提升证券从业人员自律能力外在约束机制要经过内在约束起作用,即行为人自律。经过岗前培训、业务培训等方法,加大职业道德力度,巩固大家内心早已形成道德感,使之成为自我约束一个力量。经过证券立法和普法
31、教育,使行为人对现行法律要求了解、掌握,从而使其对自己行为法律后果有个价值权衡,从中受到震撼,放弃犯罪念头。3.4提升对证券操纵行为执法效率3.4.1加大执法人员素质投入,加紧执法信息管理建设假如没有合格执法者甚至优异执法者,提升证券执法效率从基础上就无从实现。前者是客观必需,后者是主观要求,二者缺一不可。所以,为了深入加强中国证券执法部门执法力量,扩充证券执法人员编制,聘用会计及法律等高级专业人士。同时,加大对执法队伍培训,提升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全部是是在必行。3.4.2制订微观证券执法工作指导和宏观战略目标正如司法体系一样,民法有民诉支持,刑法有刑诉支持,每一个实体法全部需要程序法支撑才能发
32、挥作用。所以,有一套科学合理证券执法步骤作为指导,能在很大程度上提升执法工作效率。执法步骤关键能够从立案、案件分析、案件调查、案件审理、案件实施等各步骤出发,要求各步骤具体内容和要求限定实施时限,从微观上提升执法效率。提议在每十二个月度开始时或多个年度合并计划制订阶段性证券执法工作计划,而且在工作计划中集中优势力量,选择优先执法领域,增强执法效率,实现执法资源有效配置。3.4.3 探索含有中国特色执法机构合作制度在对证券操纵执法过程中我们不得不考虑到成本和效率关系,成本增加并无须定引导效率提升,恰恰相反在很多情况下成本和效率是成反百分比关系。证监会36个派出机构稽查处,从地域分布上看,经济发达
33、地域派出机构稽查任务重,内陆地域人员相对闲置,资源没有得到有效配置,更何况假如没有证券交易所、证券行业协会协同,没有公安、检察院及法院协调配合,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执法也会处于各个孤立状态。所以,结合各部门优势,发挥出来合理越强,执法效果也会越显著。3.5 完善证券操纵行为法律责任制度3.5.1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民事责任追究和完善建立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建立民事责任赔偿机制有利于对中小投资者损失进行实质性赔偿及相关司法救助,切实保护其正当权益,提升市场监管有效性,维护市场公正和稳定,是有巨大意义。在证券法中,金钱赔偿是最为关键损害赔偿方法。相关操纵市场行为民事赔偿责任范围,能够采取一
34、个折衷方法来确定操纵市场行为民事责任:首先,能够依据操纵行为前十个营业日内被操纵证券收盘价平均价格和原告买入或卖出该股票价格差额作为赔偿范围基准;其次,考虑被告行为主观恶性和被告经过操纵行为所取得非法利益数额。假如被告主观恶性很大或取得非法利益很大,法院能够依据原告请求将被告应负担民事赔偿责任限额提升一定倍数。此种被提升民事赔偿责任数额中大于原告实际遭受损害部分,即属于对被告处罚性损害赔偿参见程啸著:论操纵市场行为及其民事赔偿责任,载法律科学,第4期,第100页。3.5.2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和完善中国新证券法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行政责任要求相对健全,行政责任作为公法意义上责任,其立法宗
35、旨是站在公共利益角度,维护国家和社会秩序,并保护公众人身自由和权利。而在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中行政责任追究通常全部表现为证监会对操纵行为人行政处罚。所以增加多样性和灵活性行政处罚方法,引进奖惩结合等降低操纵和以防为主方法,比如行政和解、依据违法违规程度和次数衡量累进制行政处罚方法等,就是完善行政责任制度一个表现。国外立法要求行政处罚种类比较多,比如美国等国家施行和台湾等地域新增加行政和解方法就是一个灵活有效处罚形式,有利于提升行政执法效率,同时也对被处罚人给宽容和教育。中国以后在制订相关法律中,首先,能够考虑增加多样性和灵活性行政处罚方法,比如行政和解、依据违法违规程度和次数衡量累进制行政处罚方法
36、等,其次可考虑对市场操纵行政处罚结合其它法律责任进行。这么一来,中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行政责任制度将愈加完善。3.5.3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和完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刑事责任要求,关键就是刑法第182条,中国对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要求,和日、美、台湾等证券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域基础相同。不过,中国刑法对组成此种犯罪行为情节要求比较模糊,仅以“情节严重”一词进行概括,而日、美、台湾等则要具体得多。对此,中国在完善操纵行为刑事责任制度上完全能够借鉴国外做法,界定清负担刑事责任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到底有哪些,以预防操纵行为刑事责任追究错误产生;和在怎样情况下才叫“情节严重”,才能够追究操纵行为刑事责任。新
37、刑法颁布这些年以来,而从1997年新刑法颁布至今,中国各级法院审结或正在审理包含操纵行为刑事案件中还没有严重量刑。比如:中科创业案中判处案犯丁福根等6名被告人4年至2年零2个月有期徒刑;周正毅事件中案犯周正毅因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领刑3年。依据中国现在刑法实践中,此罪最多只判5年。在此期间,刑法威慑力趋近于零,操纵市场行为非但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反而日益猖獗,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利益,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怎样加大打击力度,维持刑法威严,规范证券交易行为,已成为迫在眉睫课题。我们应该多借鉴在这方面取得了结果美国证券交易协会行政处罚和司法干预双轨制。该种制度要求即使在证券交易协会对某操纵行为给了行政
38、处罚后,只要符合刑事责任追究条件,司法机关仍然能够主动干预。利用到中国,实际上能够这么完善中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当证监会对某一市场操纵行为追究行政责任即给行政处罚后,只要该操纵行为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罪,中国公诉机关检察院就仍可依法对操纵行为实施者提起刑事诉讼,追究刑事责任。假如做出刑事处罚和前面行政处罚存在一定重合如罚金和罚款,就可实施相关折抵标准。经过这么刑事责任追求,将对操纵行为起到更大威慑作用,毕竟是一个类似双罚制责任追究。结论伴随证券市场国际化,证券市场操纵行为逐步成为一个国际化问题。各国立法经验提供了相互借鉴可能。完善中国市场操纵执法体系,能够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域现成经验和做法。不过借鉴国外证券监管制度不能简单照搬照抄,必需建立在对其制度充足认识基础上。不一样国家立法和监管制度存在着差异,甚至实施完全不一样制度,一国严禁,可能正在另一国实施,而且其制度也会伴随其市场环境改变而调整甚至改变。所以必需充足认识多种制度存在客观环境和对应配套制度,期望立法机关在以后立法中能够对操纵行为相关要求不停吸收借鉴国外成熟经验而给予补充、完善,学术界也应该愈加关注一下这块理论研究领域,以正确判定什么能够为我所用,什么不适合我们,有选择借鉴,确立适合中国国情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执法机制。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