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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实验室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doc

1、JGJ91-93 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3.23)第1章 总则第1.0.1条 为使科学实验建筑设计符适当用、安全、卫生等方面基本规定,制定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合用于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工业公司、大专院校等以通用实验室为主新建、改建和扩建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其他类同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第1.0.3条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必要贯彻执行国家现行关于方针政策和法规,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保证质量、节约能源和符合环保规定。第1.0.4条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定。第2章 术语第2.0.1条 科学实验建筑:用于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建筑。普通涉

2、及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公用设施等用房。第2.0.2条 实验用房:直接用于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用房。涉及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和研究工作室。第2.0.3条 辅助用房: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提供服务用房。涉及学术活动室、图书资料室、实验动物房、温室、标本室、附属加工厂、器材库等。第2.0.4条 公用设施用房: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提供所需环境及其他条件保证用房。涉及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制冷、给水、排水、软化水、煤气、特殊气体、压缩空气、真空、照明、供配电、电讯等设施用房。第2.0.5条 通用实验室:合用于多学科以实验台规模进行经常性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实验室。第2.0.6条 专用实验室:有特定环境规

3、定(如恒温、恒湿、干净、无菌、防振、防辐射、防电磁干扰等)或以精密、大型、特殊实验装置为主(如电子显微镜、高精度天平、谱仪等)实验室。第2.0.7条 研究工作室:用于科研实验人员从事理论研究、准备实验资料、查阅文献、整顿实验数据、编写成果报告等用房。第2.0.8条 原则单元组合设计:为保证明验用房具备适应性设计原则,即从当前和长远科学实验工作内容、仪器设备及人员发展变化出发,综合考虑拟定实验用房三维空间尺寸、实验室建筑设备及实验仪器设备布置、建筑构造选型、公用设施供应方式等。对于框架构造,一种原则单元系指一种柱网围成面积;对于混合构造,一种原则单元相称于框架构造一种柱网围成面积。第2.0.9条

4、 生物培养室:在人工环境条件下进行生物培养用房。涉及微生物培养、组织培养、细胞培养等用房。规定环境条件涉及温湿度、光照、空气、水分、酸碱度等及灭菌消毒等办法。常采用仪器设备涉及摇床、培养箱等。第2.0.10条 天平室:设立称量精度为0.10.01mg天平房间。天平可设立在较简朴防振天平台上。第2.0.11条 高精度天平室:设立称量精度为0.0020.001mg微量天平房间,规定恒温、恒湿、防振、防风、防尘、防腐蚀性气体、防阳光直射等环境条件。第2.0.12条 前室:也称为缓冲间或过渡间,并可兼作更衣换鞋间。第2.0.13条 准备间:某些专用实验室配套房间,供实验人员做实验前准备工作。第2.0.

5、14条 防生物危害实验室:也称为生物安全实验室。用于从事有害微生物及病毒实验工作房间,最重要环境条件是维持房间负压。第2.0.15条 管道井:用于通行各类公用设施立管竖向井道。第2.0.16条 管道走廊:用于通行各类公用设施立管及水平管道空间。第2.0.17条 管道技术层:用于通行各类公用设施水平管道空间。第2.0.18条 应急喷淋:为保证明验人员在实验工作中受到化学及生物危害时安全,多在接近该类实验室公共走道处设立带有自动或人控开关喷淋设备,以备实验人员一旦被药物污染时,能及时进行喷淋救护。第2.0.19条 反映池:指排水系统排出污(废)水中含某些有害物质时,在建筑物内或附近设立排出污水解决

6、构筑物,用物理、化学办法予以解决,以达到国家排放原则。第2.0.20条 实验室工作接地:为保证规定接地仪器设备稳定工作而设立接地。第2.0.21条 供电电源工作接地:为交流和直流电源系统提供接地。第2.0.22条 保护接地:为保障人身及设备安全而设立接地。第2.0.23条 特殊防护接地:为静电防护、电磁屏蔽防护等提供接地。第2.0.24条 防雷接地:为保证建筑物防雷装置可靠工作而设立接地。 第3章 基地选取和总平面设计3.1 基地选取第3.1.1条 基地选取必要符合本地都市规划和环保规定,应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第3.1.2条 基地应满足科学实验工作规定,并应具备水源、能源、信息互换和协作

7、条件,交通以便。第3.1.3条 基地选取应满足建筑用地、实验用地、绿化用地和环境净化需要,并应留有发展用地。第3.1.4条 基地与易燃、易爆品生产及储存区之间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规范规定。第3.1.5条 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其他污染源,或采用相应保护办法。对科学实验工作自身产生上述危害,亦应采用相应环保办法,防止对周边环境影响。第3.1.6条 基地应有相应安全消防保障条件及办法。 3.2 总平面设计第3.2.1条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科学实验工作规定,规划面积指标应按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规定执行。第3.2.2条 总平面设计应涉及各类用房、室外实验场地和道路平面布置及竖向设计、

8、公用设施管网综合设计及环境设计等。第3.2.3条 总平面设计应合理运用基地原有地形、地貌、地物、水面和空间以及既有公用设施等。第3.2.4条 各类用房宜集中布置,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以便、互不干扰,且留有发展余地。第3.2.5条 住宅不适当建在科学实验区内。当建在同一区域内时,则应互相分隔,另设出入口,并应符合防止污染及干扰关于规定。第3.2.6条 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总平面中位置应符合关于安全、防护、疏散、环保等规定。第3.2.7条 公用设施用房在总平面中位置应符合节能和环保等规定。变配电室、冷冻站等宜设立在对周边环境干扰至少且接近使用负

9、荷中心处。当科学实验工作有隔振规定期,应依照其防振距离规定进行布置,在无法保证防振距离时,应采用必要隔振办法。第3.2.8条 各类公用设施管网应综合布置,并与室外环境设计相结合,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以便使用和维护,并留有发展余地。第3.2.9条 环境设计应符合本地主管部门绿化规定,且宜恰当提高绿化率。绿化植物品种选用应有助于净化空气、防止污染。第4章 建筑设计4.1普通规定第4.1.1条 科学实验建筑应由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公用设施用房等构成。其设计应合理安排各类用房,做到功能分区明确、联系以便、互不干扰。第4.1.2条 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及研究工作室宜采用原则单元组合设计,其构造选型

10、及荷载拟定应使建筑物具备使用适应性。第4.1.3条 窗第4.1.3.1条 设立采暖及空气调节科学实验建筑,在满足采光规定前提下,应减少外窗面积。设立空气调节实验室外窗应具备良好密闭性及隔热性,且宜设不少于窗面积1/3可启动窗扇。第4.1.3.2条 底层、半地下室及地下室外窗应采用防虫及防啮齿动物办法。第4.1.4条 门第4.1.4.1条 由1/2个原则单元构成实验室门洞宽度不应不大于1m,高度不应不大于2.10m。由一种及以上原则单元构成实验室门洞宽度不应不大于1.20m,高度不应不大于2.10m。第4.1.4.2条 有特殊规定房间门洞尺寸应按详细状况拟定。第4.1.4.3条 实验室门扇应设观

11、测窗。第4.1.4.4条 外门应采用防虫及防啮齿动物办法。第4.1.5条 走道第4.1.5.1条 走道最小净宽不应不大于表4.1.5.1规定。走道最小净宽(m)表4.1.5.1走道形式走道最小净宽单面布房双面布房单走道1.301.60双走道或多走道1.301.50第4.1.5.2条 走道地面有高差时,当高差局限性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立台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适当不不大于1:8。第4.1.6条 楼梯第4.1.6.1条 楼梯设计必要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第4.1.6.2条 科研实验人员经常通行楼梯,其踏步宽度不应不大于0.28m,高度不应不不大于0.17m。第4.1.7条 四层及以上科学

12、实验建筑宜设电梯。第4.1.8条 厕所第4.1.8.1条 厕所距最远工作点不应不不大于50m。第4.1.8.2条 厕所应设前室,并配备洗手盆及镜箱。第4.1.8.3条 男厕所每30人设大便器一具,每25人设小便器一具(小便槽按每0.60m长度相称一具小便器计算),且大便器和小便各不适当少于两具。女厕所每15人设大便器一具,且不适当少于两具。第4.1.9条 科学实验建筑内应设卫生用品间,可独立设立或与厕所结合设立,其内应设拖布池及拖布吊挂设施和地漏。第4.1.10条 更衣间第4.1.10.1条 科学实验建筑宜设更衣间,每人使用面积不适当不大于0.60m2,且应设更衣柜及换鞋柜。第4.1.10.2

13、条 更衣间可采用集中式、分散式或两者结合布置方式。第4.1.11条 采光第4.1.11.1条 通用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宜运用天然采光,房间窗地面积比不应不大于1:6。第4.1.11.2条 运用天然采光阅览室窗地面积比不应不大于1:5。第4.1.12条 隔声第4.1.12.1条 通用实验室、学术活动室容许噪声级不适当不不大于55dB(A声级);研究工作室、阅览室容许噪声级不应不不大于50dB(A声级)。第4.1.12.2条 产生噪声公用设施等用房不适当与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及阅览室贴邻,否则应采用隔声及消声办法。第4.1.13条 隔振第4.1.13.1条 产生振动公用设施等用房不适当与实

14、验室、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及阅览室贴邻,且宜设在底层或地下室内,其设备基本等应采用隔振办法。第4.1.13.2条 设在楼层或顶层空调机房、排风机房等,其设备基本等应采用隔振办法。第4.1.14条 室内净高第4.1.14.1条 通用实验室和研究工作室室内净高:当不设立空气调节时,不适当低于2.80m;设立空气调节时,不应低于2.40m。第4.1.14.2条 专用实验室室内净高应按实验仪器设备尺寸、安装及检修规定拟定。第4.1.14.3条 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4.1.15条 室内装修第4.1.15.1条 实验用房、走道地面及楼梯面层,应坚实耐磨、防水防滑、不起尘、不积尘;墙面应光洁、无

15、眩光、防潮、不起尘、不积尘;顶棚应光洁、无眩光、不起尘、不积尘。第4.1.15.2条 使用强酸、强碱实验室地面应具备耐酸、碱腐蚀性能;用水量较多实验室地面应设地漏。第4.1.15.3条 需要定期清洗、消毒或防尘规定高实验室,其地面、墙面和顶棚应做整体式防水饰面。墙面与墙面之间,墙面与地面之间、墙面与顶棚之间宜做成半径不不大于0.05m半圆角。室内应减少突出建筑构配件及明露管道。第4.1.15.4条 通用实验室不适当设吊顶。第4.1.15.5条 需设吊顶且无严格密封规定空间,宜采用活动板块式吊顶。4.2 通用实验室第4.2.1条 通用实验室原则单元组合设计应满足使用规定,并与通风柜、实验台及实验

16、仪器设备布置、构造选型以及管道空间布置紧密结合。第4.2.2条 通用实验室原则单元开间应由实验台宽度、布置方式及间距决定。实验台平行布置原则单元,其开间不适当不大于6.60m。第4.2.3条 通用实验室原则单元进深应由实验台长度、通风柜及实验仪器设备布置决定,且不适当不大于6.60m;无通风柜时,不适当不大于5.70m。第4.2.4条 由1/2个原则单元构成通用实验室,靠两侧墙布置边实验台之间净距不应不大于1.60m。当靠一侧墙改为布置通风柜或实验仪器设备时,其与另一侧实验台之间净距不应不大于1.50m。第4.2.5条 由一种原则单元构成通用实验室,靠两侧墙布置边实验台与房间中间布置岛式或半岛

17、式中央实验台之间净距不应不大于1.60m。当靠侧墙或房间中间改为布置通风柜或实验仪器设备时,其与实验台之间净距不应不大于1.50m。岛式实验台端部与外墙之间净距不应不大于6.60m。第4.2.6条 按第4.2.4条和第4.2.5条规定布置通用实验室,如一侧墙或两侧墙接近外墙部位开设通向其他空间门时,其相应净距应增长0.10m。第4.2.7条 由一种以上原则单元构成通用实验室,实验台之间或实验台与实验仪器设备之间净距应符合第4.2.4条、第4.2.5条和第4.2.6条规定。当持续布置两台及以上岛式实验台时,其端部与外墙之间净距不应不大于1m。第4.2.8条 岛式或半岛式中央实验台不适当与外窗平行

18、布置。必要与外窗平行布置时,其与外墙之间净距不应不大于1.30m。第4.2.9条 不适当贴靠有窗外墙布置边实验台,不应贴靠有窗外墙布置需要公用设施供应边实验台。第4.2.10条 靠侧墙布置边实验台端部与走道墙之间净距不适当不大于1.20m。中央实验台端部与走道墙之间净距不应不大于1.20m。当实验室设立向室内退进门斗时,则实验台端部与退进门斗墙之间净距不应不大于1.20m。第4.2.11条 当通风柜操作面与实验台端部相对布置时,其间净距不应不大于1.20m。第4.2.12条 通用实验室宜由一种或一种以上原则单元构成。第4.2.13条 通用实验室宜集中靠建筑物外墙布置。设立空气调节通用实验室宜布

19、置在北向。 4.3 专用实验室第4.3.1条 由原则单元构成专用实验室,其开间和进深应按实验仪器设备尺寸、安装及维护检修规定拟定。布置通风柜和实验台时,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第4.2.11条相应规定。第4.3.2条 对有温湿度控制规定专用实验室,建筑设计应采用相应技术办法。第4.3.3条 生物培养室第4.3.3.1条 生物培养室由前室、准备间、生物培养间、器械消毒及清洗间构成。前室使用面积不应不大于8m2,前室内应设家庭服和工作服分开更衣柜和换鞋柜。第4.3.3.2条 由几种生物培养室构成生物培养区,亦可在入口处设立集中式更衣换鞋柜。第4.3.3.3条 生物培养室应防止人流交叉感染。宜布置

20、在建筑物尽端,不适当开设外窗。有外窗时,应做双层密闭窗及遮光百叶。第4.3.3.4条 生物培养室或生物培养区与非生物培养区之间,应设立实体砖墙。生物培养室各功能房间之间,宜采用密封玻璃隔断墙分隔。玻璃隔断墙骨架宜采用不易变形及耐清洗材料制作。第4.3.3.5条 生物培养室与各功能房间玻璃隔断墙上门,宜采用推拉门。第4.3.3.6条 生物培养室宜留有设立灭菌器位置。第4.3.4条 天平室第4.3.4.1条 天平室应设立面积不不大于6m2前室,并可兼作更衣换鞋间。天平室宜布置在北向,外窗宜做双层密闭窗并设窗帘。第4.3.4.2条 天平室与前室之间应采用密封玻璃隔断墙分隔,并宜采用推拉门。第4.3.

21、4.3条 天平台台面和台座,应做隔振解决。天平台沿墙布置时,应与墙脱开,台面宜采用平整、光洁、有足够刚度台板,并不得采用木制工作台。设在楼层上天平台基座,应设在靠墙及梁柱等刚度大区域。第4.3.4.4条 高精度天平室除满足上述天平室规定外,应布置在实验楼底层北向,天平台基应设独立基座(不适当设在地下室楼板上面)。外窗应做双层密闭窗。第4.3.4.5条 高精度天平室其天平台独立基座容许振动限值,应按制造部门提供数据选用,无资料时应符合现行机器动荷载作用下建筑物承重构造振动计算和隔振设计规程规定。第4.3.5条 电子显微镜室第4.3.5.1条 电子显微镜室应按所用设备容许振动速度和防磁规定,远离振

22、动源及磁场干扰源布置,且宜布置在建筑物底层。第4.3.5.2条 电子显微镜室由电镜间、过渡间、准备间、切片间、涂膜间及暗室构成。过渡间面积不应不大于6m2,且应设更衣柜及换鞋柜。第4.3.5.3条 电镜间不适当设外窗。第4.3.5.4条 电镜间室内净高应按设备高度及检修规定拟定。第4.3.5.5条 电镜基座应采用隔振办法。与电镜配套使用有振动辅助设备及室内空气调节设备等,应设隔振装置。第4.3.5.6条 电镜间、切片间及涂膜间空气应过滤。人员出入口必要设更衣柜及换鞋柜。第4.3.6条 谱仪分析室第4.3.6.1条 谱仪分析室应远离振动源布置,且宜布置在建筑物底层。必要布置在楼层时,应采用相应隔

23、振办法。第4.3.6.2条 谱仪分析室由谱仪间、过渡间、样品制备间、化学解决间、暗室、数据解决间及工作间构成。过渡间面积不应不大于6m2,且应设更衣柜及换鞋柜。第4.3.6.3条 谱仪间应依照使用规定设立通风柜。光源区应设排风罩。第4.3.6.4条 谱仪间内不适当设水盆。第4.3.7条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第4.3.7.1条 本节规定合用于科研用第三类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及属于第二类放射医疗单位乙、丙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和密封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建筑设计。第4.3.7.2条 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1)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按其所使用放射性核素等效年用量分为三类,即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各类工

24、作单位等效年用量应符合现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原则规定。(2)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合)按其所使用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分为三级,即甲、乙和丙级。各级实验室(或工作场合)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应符合现行辐射防护规定规定。(3)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按其所属类别,在其周边应划出防护监测区。防护监测区范畴应符合现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原则规定。(4)第三类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及属于第二类放射医疗单位,可设在市区内。(5)第三类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及属于第二类放射医疗单位乙、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合)可设在普通建筑物内,但应集中在同一层或一端,与非放射工作场合隔开。(6)布置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

25、或工作场合)时,应依照污染状况,可将其提成若干区域: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合)可分为三区,即设白区、绿区和红区。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合)可分为二区,即设白区和绿区。最大等效日操作量不大于丙级实验室(或工作场合)规定下限值时,可不分区。白区、绿区和红区原则应符合现行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实验室辐射防护设计规范规定。(7)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合)各区布置,应按白区绿区红区布置。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合)应按白区绿区布置。乙级实验室(或工作场合)白区与绿区之间应设卫生出入口。卫生出入口内应设家庭服衣柜、专用工作服衣柜和淋浴设备,并配以表面污染监测仪器。丙级实验室

26、(或工作场合)白区与绿区之间,应设换鞋、更衣、洗手和表面污染监测用过渡间,过渡间面积不应不大于6m2。卫生出入口规模,应依照进入绿区总人数拟定。淋浴器按最大班人数每58人设一具。(8)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布置,白区与白区、绿区与绿区应相对集中,避免互相穿插。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排列,原则上以放射性活度低、中、高依次排列。(9)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绿区应设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间。暂存间室内装修原则不应低于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10)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合)室内装修力求简洁,应防止积尘和积聚放射性物质。各种管线宜暗敷,灯具宜采用嵌入式。地面、墙面、顶棚阴角应做成半径不不大于0.05m半圆角。(11

27、)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合)门、窗应便于清洗和去污。绿区应设密闭窗,少设启动窗扇。(12)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合)室内装修材料应表面光滑,对放射性物质吸附性差,易于去污,并具备良好耐酸、碱腐蚀和耐辐照性能。宜采用聚氯乙烯塑料卷材整体式地面及踢脚板,其接缝应采用热焊,踢脚板高度不应低于0.25m。墙面和顶棚应涂以油漆。(13)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合)室内装修原则可恰当减少。可采用现制水磨石地面,但必要打蜡,局部加塑料覆面。并可采用油漆墙面及不起尘涂料顶棚。(14)关于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工艺设计、通风设计、给排水设计、辐射屏蔽设计、辐射监测设计及放射性三废解决等

28、应合现行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实验室辐射防护设计规范规定。第4.3.7.3条 密封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1)关于密封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设计规定,可参照现行60Co辐照站辐射安全防护设计规范规定执行。(2)密封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可设于市区。实验室辐照装置应采用有效屏蔽办法,并应使周边公众所受照射不超过现行辐射防护规定相应剂量当量限值。(3)密封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围护墙、顶棚和门、观测窗洞口等均应符合防护规定。关于60Co辐照站辐射安全防护设计应符合现行60Co辐照站辐射安全防护设计规范规定。(4)密封型放射源贮存室必要符合防护规定,保证周边环境安全。贮存储射源容器贮源坑应防止地下水渗入,并应保持干燥。贮

29、存室应设有防火、防盗及报警装置等设施。4.4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图书资料室第4.4.1条 研究工作室第4.4.1.1条 研究工作室设立数量应按使用规定拟定,每人使用面积不应不大于6m2。第4.4.1.2条 研究工作室应接近实验室或与实验室结合布置。第4.4.2条 学术活动室第4.4.2.1条 学术交流展示厅使用面积应按使用规定拟定。该场合宜与公共交通空间连通,并应留有布置坐椅或沙发空间。第4.4.2.2条 小型学术活动室使用面积不适当不大于40m2;中型学术活动室使用面积不适当不大于60m2。中、小型学术活动室每人使用面积:有会议桌不应不大于1.80m2;无会议桌不应不大于0.80m2。第

30、4.4.2.3条 学术报告厅规模应按使用规定拟定,并宜设讲台、书写板、幕布,并留有放置放映设备空间。容纳人数超过180人时,宜采用台阶式地面,台阶高度应按不遮挡视线规定拟定。宜设固定坐椅及记录台板。当坐椅自带记录台板时,排距不应不大于 0.95m;当设独立式记录台板时,排距不应不大于1m。第4.4.3条 图书资料室第4.4.3.1条 图书资料室应由藏书某些、采编某些、阅览某些、出纳及目录某些等构成。第4.4.3.2条 图书资料室应布置在环境安静并与实验用房联系以便位置。第4.4.3.3条 图书资料室宜采用开架阅览室。4.5公用设施用房及管道空间 第4.5.1条 公用设施用房第4.5.1.1条

31、公用设施用房涉及制冷机房、空调机房、排风机房、给排水及水解决用房、变配电室、电讯室、气体供应室等。第4.5.1.2条 公用设施用房宜接近相应使用负荷中心布置。第4.5.1.3条 公用设施用房布置于地下室时,应采用防潮、防水及通风等办法。第4.5.2条 管道空间第4.5.2.1条 管道空间分为管道井、管道走廊和管道技术层三种,其尺寸及位置应按建筑原则单元组合设计、公用设施系统设计、安装及维护检修规定拟定。第4.5.2.2条 建筑物内管道不多时,宜采用管道井。集中式管道井应设检修门;分散式管道井设检修门有困难时,应在管道阀门部位设检修口。第4.5.2.3条 建筑物内管道多且设管道井无法满足规定期,

32、应设管道走廊或管道技术层,并均应设检修门。4.6实验室建筑设备第4.6.1条 通风柜第4.6.1.1条 通风柜宜采用原则设计产品。第4.6.1.2条 设立空气调节实验室宜采用节能型通风柜。第4.6.1.3条 通风柜内衬板及工作台面,按使用性质不同应具备相应耐腐、耐火、耐高温及防水等性能。应采用盘式工作台面并应设杯式排水斗。通风柜外壳应具备耐腐、耐火及防水等性能。第4.6.1.4条 通风柜内公用设施管线应暗敷,向柜内伸出龙头配件应具备耐腐及耐火性能。各种公用设施开闭阀、电源插座及开关等应设于通风柜外壳上或柜体以外易操作处。第4.6.1.5条 通风柜柜口窗扇以及其他玻璃配件,应采用透明安全玻璃。第

33、4.6.1.6条 通风柜选取及布置应与建筑原则单元组合设计紧密结合。第4.6.1.7条 通风柜应贴邻或接近管道井或管道走廊布置,并应避开重要人流及重要出入口。不设立空气调节实验室,通风柜应远离外窗布置;设立空气调节实验室,通风柜应远离室内送风口布置。当两者矛盾时,应调节室内送风口位置。第4.6.2条 实验台第4.6.2.1条 实验台宜采用原则设计产品。第4.6.2.2条 实验台台面按使用性质不同应具备相应耐磨、耐腐、耐火、耐高温、防水及易清洗等性能。第4.6.2.3条 各种公用设施管线及龙头、电源插座及开关等配件,宜与实验台体公用设施支架或与实验台体接近独立公用设施支架或管槽结合在一起。实验用

34、水盆亦宜与实验台体结合在一起。第4.6.2.4条 实验台选取及布置应与建筑原则单元组合设计紧密结合。第4.6.3条 物品柜(架)第4.6.3.1条 通用实验室内墙上宜设立嵌墙式或挂墙式物品柜(架)。物品柜(架)底距地面不应不大于1.20m。第4.6.3.2条 物品柜(架)自身应具备足够承载能力,并应与墙体牢固连接,物品柜(架)横隔板应上下位置可移动。第5章 安全和防护5.1 普通规定第5.1.1条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必要执行国家现行关于安全、卫生、辐射防护、环保法规和规定。第5.1.2条 科学实验建筑底层门、窗宜采用安全防盗办法。第5.1.3条 放射性物质贮存场合,应设立防盗门、防盗窗及报警装置

35、等设施。第5.1.4条 对限制人员进入实验区或室应在其明显部位或门上设立警告装置或标志。对放射源贮存室除应设立警告装置或标志外,还应设有防火、防盗及报警装置等设施。 5.2 防火与疏散第5.2.1条 科学实验建筑防火设计除必要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如下规定:第5.2.1.1条 有贵重仪器设备实验室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非燃烧体。第5.2.1.2条 由一种以上原则单元构成通用实验室安全出口不适当少于两个。第5.2.1.3条 易发生火灾、爆炸、化学品伤害等事故实验室门宜向疏散方向启动。 5.3 防化学危害第5.3.1条 凡进行对人体有害气体、蒸汽、气味、烟雾、挥发物质等实验

36、工作实验室,应设立通风柜。第5.3.2条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7条规定。第5.3.3条 含汞实验室应设立特制通风柜。该类实验室地面、楼面、墙面、顶棚、实验台、门、窗等均应采用不开裂、不吸附、不渗漏材料,并应设有集汞槽、沟、瓶等设施。地面、楼面应有不不大于1%坡度,地沟、地漏应具备收集散失汞功能,室内下部应设排风口。第5.3.4条 凡经常使用强酸、强碱、有化学品烧伤危险实验室,在出口就近处宜设立应急喷淋器及应急眼睛冲洗器。第5.3.5条 必要存储少量寻常使用化学危险品实验室,应设立24h持续通风专用化学品贮存柜或通风柜。第5.3.6条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废气、废液、固体

37、废物解决及处置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规范规定。5.4 防生物危害第5.4.1条 按现行有害微生物及病毒4等分类(见附录A),防生物危害实验室相应分为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生物安全3级实验室、生物安全2级实验室及生物安全1级实验室。第5.4.2条 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第5.4.2.1条 4级实验室用于从事高度危害性微生物及病毒实验,宜设计成独立建筑物。需与其他实验用房设立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必要有明确分区及隔离。第5.4.2.10条 实验室出入口处必要设立洗手盆并应采用光电式龙头开关。第5.4.2.11条 实验区入口处必要设立危害性标志、安全告示及工作状况标志灯。第5.4.2.2条 实验室内必要维持负压,

38、向室外排风必要经特殊过滤。第5.4.2.3条 必要为工作人员出入提供如下流程房间:过渡间家庭服室淋浴间实验服室实验室。从过渡间至实验室应维持依次递降2030Pa压差。第5.4.2.4条 必要为实验材料及仪器设备出入提供消毒设施。第5.4.2.5条 实验室内必要配备级及级生物安全柜及双门高压蒸汽消毒锅。第5.4.2.6条 实验室内应减少突出建筑构配件及明露管线。第5.4.2.7条 实验室地面、墙面、顶棚、观测窗及管道穿洞必要严格密封。第5.4.2.8条 实验室内不应采用固定式实验台及其他固定设施。第5.4.2.9条 实验室不得开设外窗。第5.4.3条 生物安全3级实验室第5.4.3.1条 3级实

39、验室用于从事中度危害性微生物及病毒实验,可与其他科研用房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其与公共区或其他用房之间必要设过渡间。第5.4.3.2条 实验室内必要维持负压。从公共区或其他用房至实验室应维持依次递降1020Pa压差,向室外排风必要经特殊过滤。第5.4.3.3条 应为实验材料及仪器设备出入提供消毒设施。第5.4.3.4条 实验室内必要配备级生物安全柜及双门高压蒸汽消毒锅。第5.4.3.5条 实验室内应减少突出建筑构配件及明露管线。实验室内应减少突出建筑构配件及明露管线。第5.4.3.6条 实验室地面、墙面、顶棚、窗及管道穿洞必要严格密封。第5.4.3.7条 实验室内不应采用固定式实验台及其他固定

40、设施。第5.4.3.8条 实验室出入口处必要设立洗手盆并应采用光电式龙头开关。第5.4.3.9条 实验区入口处必要设立危害性标志、安全告示及工作状况标志灯。第5.4.4条 生物安全2级实验室第5.4.4.1条 2级实验室用于从事低度危害性微生物及病毒实验,实验室区内宜配备级或级生物安全柜及消毒锅。第5.4.4.2条 实验室地面、墙面应便于清洗。第5.4.4.3条 实验室内不适当采用固定式实验台及其她固定设施。第5.4.4.4条 实验室内应设洗手盆。第5.4.5条 生物安全级实验室用于从事微度危害性微生物及病毒实验,其设计规定与生物安全2级实验室基本相似,但可不配备生物安全柜及消毒锅。第6章 采

41、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6.1 普通规定第6.1.1条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计除应按现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第6.1.2条 防火、防烟和排烟设计除应按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第6.1.3条 空气净化设计应符合现行干净厂房设计规范规定。6.2 采暖第6.2.1条 采暖地区通用实验室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为1820。第6.2.2条 采暖系统宜按南北朝向分开环路设立。第6.2.3条 采暖系统散热器宜按每个自然开间采暖热负荷进行设立。第6.2.4条 采暖系统散热器其散热量宜有调节也许性,但布置在更衣间、

42、淋浴间以及热媒有冻结危险场合散热器除外。第6.2.5条 采暖系统应在每个环路回水干管末端和每根立管上设带短管阀门。立管阀门和泄水用带短管阀门不适当安装在地沟内。6.3通风 第6.3.1条 按原则单元组合设计通用实验室,其送排风系统也应按原则单元组合设计。第6.3.2条 每个排风装置宜设独立排风系统。同一种实验室内所有排风装置宜合用一种排风系统。第6.3.3条 通风柜柜口面风速值宜按表6.3.3拟定。通风柜柜口面风速值表6.3.3实验室内空气中有害物最高容许浓度(mg/m3)柜口面风速值(m/s)平均值最低值150.350.250.2150.500.400.10.750.65第6.3.4条 工作

43、时间持续使用排风系统实验室应设立送风系统,送风量宜为排风量70%,并应依照工艺规定对送风进行空气净化解决。对于采暖地区,冬季应对送风进行加热。送风气流不应破坏实验室排风装置正常工作。间歇使用排风系统且排风量不不大于每小时两次换气实验室,应设立有组织自然进风。对于采暖地区,冬季应由建筑物采暖系统补充加热进风耗热量。第6.3.5条 排风系统排风装置、风管、阀门、附件和风机等材质应依系统所排除有害物种类拟定。当按防腐或其他规定必要采用难燃烧材料或可燃烧材料制作风管时,只可在本实验室范畴内敷设该种风管。当必要穿越其他房间时,用难燃烧材料或可燃烧材料制作通过式风管应沿其全长设立耐火极限不低于0.5h套管

44、或防护构造。不得运用建筑物可燃烧和难燃烧构造直接作为风管侧壁。当排除易于冷凝气体时,不得运用建筑构造作为风管侧壁。第6.3.6条 排风机宜设立在建筑物(不含排风机房)之外。排除有害气体排风机不得设立在送风机室内。第6.3.7条 送排风机进出口应设立长度为0.150.30m用难燃烧材料或非燃烧材料制作柔性接头,接头某些不得加刷涂料。第6.3.8条 排风系统宜在排风机吸入侧管段上设立消声装置,排风机应设减振装置。第6.3.9条 排风系统宜设防倒灌装置。第6.3.10条 排风机房应有通风办法。通风量不应不大于每小时一次换气。第6.3.11条 排风系统排出有害物浓度超过关于原则规范规定容许排放原则时,应采用净化办法。第6.3.12条 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排风系统宜设立热回收装置。第6.3.13条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关于原则、规范规定。6.4 空气调节和制冷第6.4.1条 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高于或等于22地区通用实验室,当运用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卫生规定期,可设立机械通风系统。第6.4.2条 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高于或等于28地区通用实验室,宜设立空气调节系统。第6.4.3条 通用实验室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为:温度2628,相对湿度不大于65%。第6.4.4条 专用实验室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按工艺规定拟定。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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